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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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
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
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二、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县纪委、镇纪委和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
(一)镇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全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监督、管理本区域内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3、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4、监督招投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5、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2、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3、负责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四、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向镇招标办报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时限紧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公开招投标的适用方式:
1、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招投标,有保留价地公开竞价、拍租。
2、镇、村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以及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租出让或采购的最高或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五、基本程序
(一)交易申请
招标人可以是镇政府、村﹙居﹚委会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审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村级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居﹚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党员、小组长、代表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决”。镇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标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标办指导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至少二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镇网站、镇政务、村务公开栏等有关地方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接受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资质、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五)资格(质)审查
招标人和招投标分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50-200元,其中的图纸等有关工作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或竞标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