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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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

1.自行车辗转于甲乙丙丁(P1)

答:归巳。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但甲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自行车问题(P2)

答:丙

3.自建房屋夫妻只登记一人(p3)

答:戊

4.离婚后房产(P4)

答:丁

合同法案例分析

Q:排灌站可否要求设备承担违约责任?可否要求赔偿雇车费用?

设备公司违反了要约必须信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其主观上具有不信守要约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排灌站因信赖此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必要的雇车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设备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缔约上过失之责任,赔偿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雇用车辆的费用。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原告雇用车辆的费用。

Q:敖明水泥厂VS建新机电公司

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而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了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货款。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水泥厂支付欠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5600元。

李志新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基于善意相信李志新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李志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新公司对李志新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

Q:单军,随身听

(1)合同无效。因为单年11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监护人的追认。监护人追认后,方才有效。

(2)单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买卖协议这一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经监护人追认,所以依法

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单军偿还张志峰50元,要求张志峰偿还该随身听

的价款1500元。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答:这个有困难,主要还要看具体的情况。汽车在我国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通常以其占有人来推定它的所有者,即便占有人不是真正的所有人。甲的行为首先构成侵权(公司的财

产所有权),可能还构成侵占罪。甲擅自处分他人所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这里就关键看乙在受让该车是是否为善意,如果他不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话,显然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公司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当然可以要求返还所有物。但是一旦乙构成善意取得的话,那么他就直接依据物权法106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就不能要求他返还了。现在该案所显示的案情并不全面和详细。该公司最好能够找到甲,要求他来承担侵权责任。

Q: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但因资产信用状况不佳二被屡屡拒绝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借贷行为是合同行为,认定无效必须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

2.假如你是丙银行的代理律师,你如何维护丙银行的利益?

行使代位权,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间接代理人,是受托人(授权关系),丙银行可以行使选择权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 年 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 1 辆客车,。。。。。。2005 年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 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为什么?

2. 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

3. 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 为什么?

4. 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为什么?

5. 从李某的继承人角度,该如何主张权利?

6. 本案的最终损失该由谁承担?

1. 【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考点】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2. 【答案】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

3. 【答案】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点】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答案】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承运人责任

5.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唐某承担侵权责任,唐某继承人只可能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

(1)本案属于哪一种违约形态:加害给付

(2)固有利益: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

21 440元

期待利益:6头奶牛,10头犊牛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45440元

(3)本案如何处理:本案是一个合同责任的纠纷。合同双方建立的“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是有效的,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胡麻饼产品,而提供了不合格的菜籽饼,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并已造成危害,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已无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

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兴业商贸公司所付10万元定金归阳光服装公司所有,兴业商贸公司应按偿付阳光服装公司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

1. 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

2. 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工厂。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 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为什么?

不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工厂提供车辆给某甲的时候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况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而违约。

4. 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

可以。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 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车辆买卖未登记而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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