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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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

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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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案例的示例:
1. 诈骗案: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吸引投资者并提高股价。

他被控犯有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

2. 不当竞争案:两家公司竞争同一市场份额,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倾销和胁迫行为。

这些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3. 商业腐败案:政府官员以贿赂的方式接受了某个公司的回扣,以便该公司获得政府合同。

这些官员和公司被指控犯有商业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

4. 垄断案:一家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并阻碍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法。

5. 资本市场操纵案:一名交易员在证券市场上以虚假的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并从中获取利润。

他被指控违反了证券法和市场操纵法。

这些案例是实际发生过的经济法案例,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例的范围。

经济法领域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涉及的各方。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1)案例1: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五、案例分析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1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甲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某工厂双倍赔偿,并请详细阐明理由。

(字数1000字以上)经济法案例2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

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

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

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字数在1000字以上)经济法案例31999年,农夫山泉公司在中央台做了一个广告:使用农夫山泉的天然水和纯净水分别养水仙花,画面显示天然水种植的水仙花生长得很好,富有营养,而纯净水种植的水仙花生长得不好。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

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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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1.自行车辗转于甲乙丙丁(P1)答:归巳。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

但甲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自行车问题(P2)答:丙3.自建房屋夫妻只登记一人(p3)答:戊4.离婚后房产(P4)答:丁合同法案例分析Q:排灌站可否要求设备承担违约责任?可否要求赔偿雇车费用?设备公司违反了要约必须信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其主观上具有不信守要约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排灌站因信赖此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必要的雇车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此,设备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缔约上过失之责任,赔偿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雇用车辆的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原告雇用车辆的费用。

Q:敖明水泥厂VS建新机电公司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而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了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货款。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水泥厂支付欠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5600元。

李志新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基于善意相信李志新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李志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新公司对李志新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Q:单军,随身听(1)合同无效。

因为单年11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监护人的追认。

监护人追认后,方才有效。

(2)单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买卖协议这一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经监护人追认,所以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单军偿还张志峰50元,要求张志峰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1500元。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答:这个有困难,主要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汽车在我国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通常以其占有人来推定它的所有者,即便占有人不是真正的所有人。

甲的行为首先构成侵权(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可能还构成侵占罪。

甲擅自处分他人所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这里就关键看乙在受让该车是是否为善意,如果他不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话,显然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公司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当然可以要求返还所有物。

但是一旦乙构成善意取得的话,那么他就直接依据物权法106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就不能要求他返还了。

现在该案所显示的案情并不全面和详细。

该公司最好能够找到甲,要求他来承担侵权责任。

Q: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但因资产信用状况不佳二被屡屡拒绝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借贷行为是合同行为,认定无效必须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2.假如你是丙银行的代理律师,你如何维护丙银行的利益?行使代位权,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间接代理人,是受托人(授权关系),丙银行可以行使选择权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 年 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 1 辆客车,。

2005 年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 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为什么?2. 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3. 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 为什么?4. 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为什么?5. 从李某的继承人角度,该如何主张权利?6. 本案的最终损失该由谁承担?1. 【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考点】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2. 【答案】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3. 【答案】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点】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4【答案】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承运人责任5.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唐某承担侵权责任,唐某继承人只可能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1)本案属于哪一种违约形态:加害给付(2)固有利益: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21 440元期待利益:6头奶牛,10头犊牛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45440元(3)本案如何处理:本案是一个合同责任的纠纷。

合同双方建立的“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是有效的,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胡麻饼产品,而提供了不合格的菜籽饼,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被告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已造成危害,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已无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

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本案应如何处理?兴业商贸公司所付10万元定金归阳光服装公司所有,兴业商贸公司应按偿付阳光服装公司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1. 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

2. 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工厂。

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 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为什么?不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

工厂提供车辆给某甲的时候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况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而违约。

4. 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可以。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不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 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不能。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车辆买卖未登记而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 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为什么?可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问:请对本案予以评述(1)顾客和开户行、取款银行之间的关系(2)客户起诉的角度(3)银行的安全义务。

本案中,俞先生在工商银行开户,与工商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

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联网取款,故浦发银行是储蓄合同中的代为履行第三人。

第三人的履行瑕疵,由合同当事人负责。

因此,当俞先生提起合同之诉时,被告是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不是适格被告。

工商银行败诉后,可以向浦发银行追偿。

而如果俞先生提起侵权之诉,单独告浦发银行,则浦发银行是合格被告,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浦发银行对ATM机取款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义务标准应该达到专业标准。

而客户取款,并没有用手遮挡密码的义务(除非合同有约定),也不是一项约定俗成的附随义务,故不是违约行为。

所以,本案是工商银行单方违约,应全部赔偿,法院判决俞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

【探讨】本案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客户没有遮挡秘密的义务,那么在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说,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有机可乘,对损害有因果关系,是否该承担过错责任?判断客户有无过错的前提,是客户有无用手遮挡密码的义务,如有这个义务而没有尽到,是有过错的。

对这个有无用手遮挡义务的判断,一个是看合同是否约定,一个是从日常经验出发看是否需要。

所以,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是,用手遮挡密码取款是否一个合理的、必需的行为。

我们认为,客户光明正大地去取款,去被要求用手遮挡密码这种很不舒服的、有失尊严的方法来保证安全,是不应该的。

所以本案,即使从侵权法角度起诉,银行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倪智敏认为,信用卡透支后未归还,属于客户违约现象,缴纳一定补偿是应该的。

但这些利息、滞纳金属于“违约责任”,有法律意见规定“应该与损失相当。

”“2007年的191元和2012年的10000多元钱,显然不能画上等号,相差太多。

”此外,倪律师说:“董小姐虽然联系地址出现改变,但联系方式并未改变,还是有办法通知到的。

在这次事件中,银行是受害方,但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它应该想办法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其中一部分扩大化的损失,它自身也要承担责任。

”最后,倪智敏提出:“进入司法程序,如果银行不能举证在认定董小姐违约后两年内,对她进行过有效的催收,那么董小姐可以这笔欠款已超过追讨期为由,为自己争取权益。

1.雷击是否为不可抗力?不能,因为设备所遇为可预见,可克服,可避免的。

2.本事故为什么不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特别法虽优于一般法,但此处只是一行政规章3.事故赔偿可否统一适用较高的上海死亡赔偿金标准?可以4.统一实行91.5万的赔偿金救助是否合理?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差异5.事故司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的双重赔偿?福利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损失由谁承担?乙,风险损失以交付为标准。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乙,孽息,交付之后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3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3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合同效力于瑕疵,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三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去的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善意取得,已交付5.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戊,租期为一个月,租金9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有效合同公司法案例分析焦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2.P4甲乙丙公司郭某沙子石子第一种观点认为,郭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当代表甲公司,甲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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