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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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加强财务对其的控制,保证会计账目精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达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大(1000元以上)的,确保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工具,器具等

本制度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时间外,单位价值较小且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和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指对其计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调拨、维修、盘点、闲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综合部是管理部门;公司所属各使用部门是责任部门。

第二章各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职能部门要负责建立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人的台账和表单,做到部门清楚,资产种类齐全,要负责检查各部门对资产

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各部门进行资产盘点,保证帐、表、物相符。

监督部门要全程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监控,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使用部门负责人是公司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有资产全过程管理,负责本部门资产计划、购置、调拨、限制和报废工作的申报;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资产的登记、使用和维修等;负责配合职能和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盘点工作。

第三章资产的计划于购置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于财务部年底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是将下一年度本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计划、购置计划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报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各部门具体购置资产时,每月的25日前报送下个月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好《资产申购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购置,逾期不报不予购置。

第四章资产的验收与使用

第八条:购置回的资产,由购买人交由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手续,使用手续应注明使用部门、资产种类、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到财务部门报账时要附好相关手续,便于财务部门按明细登记建卡入账。

第五章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第九条:凡列入公司账目的资产,未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或部门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出借和出售;公司内各部门之间资产的调拨与转移,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由双方部门负责人和主办人签名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对外的资产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调拨方式,相关部门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程度,折旧价值等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资产调拨和转移,唯有调拨和转移现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章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保管好,爱护好使用的资产,以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资产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如产生费用时,申请维修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具体维修人员均应在维修单上签名,经相关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七章资产的等级与盘点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有资产及时登记,登

记时要注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入时间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盘点数量和使用情况,保证资产账目与实物相符。

等十五条:资产每年每月应盘点一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临时清点:

(一)使用部门负责人工作调动;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事故;

(四)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进行临时清点

第十六条:资产盘点应成立盘点小组,有财务部门带头,综合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盘点的内容有: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台账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调拨、转移。保养等情况;资产的毁损,未入账等情况。在盘点表内注明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租贷,借用,代营的资产,也应进行盘点,并分别填制盘点表。

第十八条:盘点结束后,盘点小组就盘点结束制作表格,经审核无误后,由小组人员共同签名,由财务部门保存,其他相关部门也可保存备查。

第八章资产的闲置与报废

第十九条:资产闲置,报废处理时,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注明闲置,报废原因,时间和处理意见,报财务部门审查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超过使用年限,部件陈旧,耗能较高,不能改造或修复利用的

(二)不能动迁的资产,因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的;

(三)绝缘老化,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有安全危险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坏无法修复的;

(五)其他需要资产报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凡批准报废的资产,相关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办理资产注销手续,有变价收入时上交财务部门。

第九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一)资产遭受损失时,采取职权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资产可能遭受损失时,有效防止了损失的发生;

(三)延长管理,使用中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维护公司生产生活秩序贡献较大;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因资产管理造成资产丢失,损失,损毁等应予的赔偿,赔偿数额按照结果,情形和责任确定,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

任。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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