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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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商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7.10•【文号】[1986]计办字899号•【施行日期】198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计办字第899号)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4〕76号文件批转国防科工委等五个部委《关于解决三红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规定了解决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政策和办法。

为贯彻执行这一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商业等部以〔1985〕计研字第205号通知,联合下达了解决十四个省、自治区三线艰苦地区部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的三年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年多来,由于有省、自治区和各国防工业部各级领导重视,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这项工作进展顺利。

据十四个省、自治区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止,共办理了“农转非”18941户69433人,解决了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分居的问题,对稳定三线国防科技工业队伍,调动广大职工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

但是在办理“农转非”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些地方未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擅自放宽投机倒把,扩大了“农转非”的数量,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造成了地区、单位之间宽严不一的矛盾;有的地方对企事业单位住房、生活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条件缺乏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一次审批办理“农转非”的数量过大,超出了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等。

为扎实、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对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条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
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
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总政治部:
你部干部部《关于牺牲病故军官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悉。

经研究,意见如下:
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人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后,国家再指令性向企业安置人员非常困难。

因此,应尽量减少指令性安置。

为帮助解决军队的困难,同时考虑与地方的政策相衔接,建议将《意见》第八条改为:“易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工作;病故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

有劳动能力无正式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待业子女,由当地政府纳入劳动就业与社会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1993年10月18日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0]5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0]5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劳办力字(1990)51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1990年9月17日《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劳力〔1990〕1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被下放等原因工龄间断了几年,可否办理退养手续问题,可以参照你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类似做法办理。

二、关于老工人在退养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其子女可否录用为合同制工人问题,由于职工被开除公职已失去国家职工身份,其子女不能按《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的规定办理。

——结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1986]后生字第558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公安部商业部(已变更)b04
【发布日期】1986.09.27
【实施日期】1986.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
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7日〔1986〕后生字第55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4号文件明确了军队工厂是国防工业组成部分,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1985年7月1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以(1985)后生字第262号通知联合下达了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年来,由于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1985年度“农转非”工作。


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农转非”以后安置工作难度较大,有的超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给解决家属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和生活福利及物资供应等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增加了单位的负担。

为有利于各单位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其安置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劳社厅函[2002]289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89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

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

即实行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协保”期间职工生活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集团公司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优惠政策问题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纳人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地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举例:2006年3月-4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公示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四、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迁)入人员所需审核的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个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原件,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归档留存: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卡)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业务工作考核材料;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等;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户口问题是我们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办理户口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相关的事项。

现在我们会因为自己的学习或者工作的原因调动户口地址,所以我们要知道相关的法规。

那么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二)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人员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农转非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岗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乡镇农机、水利、经营、林果、蔬菜、畜牧、养殖等部门第一线工作的职工。

2、在民政系统殡葬、精神病院、光荣院、福利院、烈士陵园工作的职工。

3、在农田水利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水库河道管理、水文勘测、农林灌溉、防汛抗旱、造林、护林、植保、育种工作的职工。

4、在市政工程建设系统从事公路建设与维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与维护工作的职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8月15日)为巩固和加强三线国防建设,稳定职工队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的具体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政策: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一)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

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

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助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如宝鸡、咸阳、汉中、渭南、铜川、商县等城镇)安置。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79]劳总计字3号【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颁布时间】1979-01-10【实施时间】1979-01-10【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报告精神,各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在职工人的,绝大多数随干部调动时已经办理了调动手续,并且作了适当安置。

但据有些地区反映,发现少数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没有工作或不是正式职工,在干部转业前突击办理了录用、转正手续,这样做是不符合劳动政策的。

例如,有的本无工作,在军队干部转业前,经有关县劳动部门证明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既无工作单位,又无工资介绍信;有的年龄较大,已经超过五十岁,甚至长期患多种疾病,一直住院治疗,也被有关县、市劳动部门批准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有的是军人服务社、军队五七工厂的临时工,或地方单位的临时工,在随干部转业时转成了正式工;有的部队自行批准五七家属工厂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有的人档案材料不全,原工作单位的性质不清,本人是集体所有制职工还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不详,有的无录用、转正手续等。

对于上述人员,有些地区拒绝接收,已经接收的,安置不下去,这不仅影响了转业干部及时报到,而且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妥善地解决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中的问题,经商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同意,通知如下: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的工作调动,是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劳动部门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二、请通知县、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是做什么的,就按什么办理调动手续,不得突击办理招收、录用、转正以及改变所有制性质等手续。

三、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工人的,随干部转业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将其档案整理好,交给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随同转业干部的档案一起送给接收安置地区,由省、市、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劳动部门统一审查,随干部一起分配。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国发〔1989〕32号 1989年4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

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1989年2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

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服,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根据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现对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含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下同)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需要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20日)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

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

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结束——。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3•【文号】劳人计[1987]11月23日•【施行日期】198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1987年11月23日劳人计(1987)11月23日)你厅(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现在是农牧渔业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兵团非农业单位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农业单位(农牧团场)招收职工子女暂仍实行“自然增长”办法。

因此,原则同意你厅(部)报告所提关于兵团系统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意见,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兵团农牧团场的正式职工中,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的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确因夫妻两地分居,生产和工作特殊需要,本人要求跨省区调动,并且已有接收单位的,在农牧渔业部农垦局下达给兵团的职工跨省调动控制数之内,并经兵团和劳动人事厅批准,可按其他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动的规定办理。

二、为了稳定兵团职工队伍,对农牧团场职工跨省区调动的人数,要分期分批地实行计划管理。

争取做到,既要解决农牧团场职工的实际困难,又不影响兵团的工作和生产。

三、兵团职工跨省区调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违反政策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近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职工在联系办理调往兄弟省、市、自治区时,因对方对兵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性质和职工的身份不清而难于办理手续,影响到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

为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农转非问题答复复核材料

农转非问题答复复核材料

XF复核材料XF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我叫XX,是景阳农公司职工,我的原来身份是农民。

今天我在这里诚恳地向上级Z府道歉,表达我的歉意,在XF复查过程中给Z府添了麻烦。

同时我也郑重声明,我对复查结果存有疑义,景阳农公司答非所问,回避问题。

Z府XF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对我的答复,有偏于景阳农公司的倾向,我不满意,所以向贵单位提起复核。

一、主要情况说明1、我提出的复查问题:1996年景阳农公司在转非转工的条例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超计划生育户,不符合要求不安排农转非转工问题。

我是非婚超二胎,景阳农公司却违规违纪把不符合要求条件的我转非转工。

本公司制定的条例要求是无效的吗?制度给谁制定的。

景阳什么理由,不依据自己制定的要求条件去办转非转工的人员安排呢?把不符合要求条件的人员不按政策非要给转非转工呢?理由是什么?XF事项复查复核委员答复:办理机关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无不妥,本机关予以维持。

2、我提出的复查问题:在条例和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凡本次转非转工的社员,在通知日起三日内到公司办理手续。

超过三日不来被视为自己放弃转非转工时间是1996年3月15日(三天内)。

我在96年2月28日接到任何通知,未到景阳农公司办理任何的能办事,调查事实,谁违规,谁负责。

在1996年3月15日-7月15日之间,把不符合96年征地后转非转工条例要求的我,用非法手段,不作为,乱作为,擅自把我的身份更改,我要求恢复我的农村身份。

事项复查复核委员答复:对于您提出的第5项、第6项XF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第二款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院子以撤销。

及根据《XF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XF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因此,如果您认为景阳农公司的决定等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规定您需要在时效期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29•【文号】人办调[1989]004号•【施行日期】198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人办调〔1989〕004号)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代表有反映一些“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尚未解决,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军队把“三线”军工企业老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解决好。

对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国防科技工业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通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7号文件)中规定了解决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同时明确在三年内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76号、77号文件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4号文件)中又明确了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

根据4号文件精神,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下达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指标的通知》(〔1985〕后生字第262号),具体下达了三线艰苦边远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总指标。

在办理进程中,出现了职工家属“农转非”以后工作安置难度较大,超出了当地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等问题。

为有利于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四部门又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后生字第55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上述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继续跨年度使用到1990年。

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国家海洋局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国家海洋局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国家海洋局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
属“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
关于解决国家海洋局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1994年10月24日)
国家海洋局:
你局《关于解决国家海洋局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国海人发[1994]3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肩负着南极、大洋等国家重大科学考察和调研任务,其船员长期远离祖国和亲人,异常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与交通部远洋船员类同,尤其是家住农村的船员实际困难很多。

因此,国家海洋局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可参照《国务院批转交通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5号)的规定办理。

二、鉴于国家海洋局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远洋船员家属数量很小,而且绝大部分是就地“农转非”,即使个别迁入城市的,其就业和住房等问题也由海洋局内部自行解决,不会给城市带来任何压力,因此请你局及各分局与有关省、市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联系,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予以办理。

——结束——。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劳人计局[1983]24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劳人计局[1983]24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1983年12月16日)劳人计局(1983)24号近来有不少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的调动问题,为了便于统一答复处理,现将我们对这类问题答复群众来信稿抄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正式职工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但由于这些单位前些年不受劳动计划控制,安置了大批知识青年,并允许户口在场的职工子女达到劳动年龄后吸收为职工,即实行“自然增长”的办法,因而在计划管理和劳动管理上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有所不同。

为了稳定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国家现行规定是: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时,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调出外,其他职工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目前,有些地方为了照顾职工家庭困难,在没有全民单位增人指标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我们认为,这种办法也是可取的。

对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加以适当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全面利益。

希望农场职工正确对待,在现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四化”做贡献。

——结束——。

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
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2(000)01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事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97-5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J], ;
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J],
5.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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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公布日期】1995.03.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随着本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聘用制干部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解决部分聘用制干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就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聘用制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本人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上待遇的;3.曾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聘用制干部(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其家属的户口“农转非”:1.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被聘任或任命在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岗位工作满三年;3.曾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三、解决聘用制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的范围包括:配偶及其十六周岁以下子女(含不超过十八周岁的普通中学在校高中学生)。

四、聘用制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办理程序是:由聘用制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局根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持市人事局的证明,经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省教委人事处负责同志就教师家属的农转非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省教委人事处负责同志就教师家属的农转非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省教委人事处负责同志就教师家属的农转非问题答本刊记者问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教育》
【年(卷),期】1990(000)004
【摘要】问:《人民教育》1990年第二期教师咨询栏刊登了关于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家属”农转非问题”一文后,不少家属在农村的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投书本刊编辑部,询问我省的有关政策,能否就这个问题作一个公开的答复? 答:可以。

《人民教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71
【相关文献】
1.吉林省劳动厅负责同志就劳动工作贯彻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原则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J],
2.省教委人事处负责人就“民转公”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J],
3.省教委人事处关于评选第三批特级教师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李孝武
4.就1997年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工作省教委负责人答本刊记者问 [J],
5.就一九八九年邮电企业工资问题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同志答本刊记者问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来函就农民轮换工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请示。

劳动部办公厅经研究,于1996年10月3日以劳办发[1996]211号文函复如下: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J],
2.煤矿使用农民轮换工及劳务派遣工以来国家政策信息分析 [J], 刘更申
3.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答复 [J],
4.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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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
题的函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人办调[1989]00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7.29
【实施日期】198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
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人办调〔1989〕004号)
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
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代表有反映一些“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尚未解决,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军队把“三线”军工企业老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解决好。

对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国防科技工业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通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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