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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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产生原因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交叉。

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之间有多款多条相抵触的规定。

下级机关难以适从,选择不作为。

二是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立法空白不断增大,一些新鲜事物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不作为。

三是法规给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界定不清,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容量需求远远大于部门供给,一些监督管理领域就发生了不作为。

2、干部法制意识的变异干部法制意识变异包含三个方面:(1)、法律的心理变异。

目前,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少数公务员心存杂念,凡是影响个人前途或“升迁”的,将法律高高挂起,不予作为。

(2)、法律知识的变异。

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由于精通法律人数比例少,许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法理,无意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

(3)、法律思想的变异。

一些行政主体产生了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为行政不作为发生埋下了思想根源。

3、行政文化环境无序当前,行政主体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命令)实施行政管理,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多年的人治行政随着行政的惯性运作,极易自发地产生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行政外部环境中,公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信守“民不告官”的千年古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大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请求法律援助,为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123 字号:[ 大中小]■滨海县政府法制办曹露近些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不作为现象已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务中,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不作为略陈己见。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所属职责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公务人员不仅仅指该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比如说行政委托过程中的公务人员。

在这里还要厘清两个概念,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前者指在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后者指在违法不作为中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区别两者的关键是看该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所谓法定作为义务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的义务。

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能作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

这里要指出的是,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作为义务的违反,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因此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主观条件应当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即使客观上形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通过对就行政义务的理解,当前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并对遏制行政“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对策建议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终,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行政中的“不作为”不再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所认为的那种“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是“群众观念、作风态度、办事效率”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给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

鉴此,笔者就行政“不作为”行为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理解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的行为,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有损政府形象,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管理。

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因此,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如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行政不作为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

行政不作为,简而言之,就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民众合理的需求未予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

这种现象在许多领域都存在,如教育、卫生、环保等,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便与困扰。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愈发凸显,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首先,行政不作为问题是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

例如,某些官员滥用职权,只追求名利,忽视了本应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其次,行政不作为问题使得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公信力的失落将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当人民群众的需求未能及时得到满足时,他们将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对政府的管理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行政不作为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机关在职能履行过程中的不作为,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和影响。

例如,在城市建设工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审批相关材料,将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将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无法及时得到控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有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做到法无可侥幸。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其秉持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加强行政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或解决问题,导致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性意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要知道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行政不作为案件可以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或解决问题,或行政机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了诉讼。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原则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原则,即行政不作为案件需要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职责。

其次是负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不作为行为需要负起责任,需要对被损害人给与赔偿。

最后是公开公正原则,即行政不作为案件需要公开审理,并且对于当事人实行平等对待,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三、行政不作为案例下面列举一些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案例,以此来更好地理解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案例一:因固体废物溢出致使周边环境受到了污染,但是当地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处理该问题,直到大量群众上访才开始采取行动。

最终,被污染方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最后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成功获赔。

案例二:某企业因为一些原因停业,导致其员工无法领取合法的工资。

随后,员工代表向该企业所属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劳动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却一直未能处理该问题,使得员工长期未能获得工资。

最终,员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最终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进行严厉的批评,并命令其返还员工的工资。

案例三:在某个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的拆迁程序没有完全履行。

这导致部分周围居民被迫离开,但是他们并未得到足够的拆迁补偿费用。

行政执法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刍议

行政执法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刍议

行政执法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刍议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行政执法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公众利益,还会破坏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行政执法工作不作为的原因1.行政执法部门的能力不足。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足,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结果不尽如人意,从而引发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不信任。

2.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当。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当,导致执法人员缺乏纪律性和责任感,从而出现工作不作为的情况。

3.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统一。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出现工作不作为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乱作为的原因1.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过大。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过大,导致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从而出现乱作为的情况。

2.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执法人员缺乏约束和制约,从而出现乱作为的情况。

3.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严格。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严格,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出现乱作为的情况。

三、如何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1.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责任感。

2.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3.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机制,从而制约执法人员的行为,避免出现乱作为的情况。

4.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从而避免执法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浅谈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作者:刘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行政不作为现象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职权和规避责任。

本文指出了我国目前实现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国对行政不作为进行遏制和完善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88-01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服务,但是行政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造成许多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

考察我国对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不难发现我国在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法律责任的实现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行政程序的立法缺陷行政程序的立法缺陷,使很多不作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这就为不作为的泛滥提供了孳生的土壤。

现实中大量行政不作为的存在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以及逾期未作的法律后果问题,使得某些行政行为久拖不决,损害相对人和社会的利益。

很多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规定应有的时限,只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秩序管理的时限,从而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可以任意拖延时间,导致行政相对方的物力、人力、精力、时间被无止境的耗费。

例如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该规定就没有明确医疗事故中追究医疗事故责任人和处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事件的时限,更未规定这些主体违反时限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不尽合理,行政立法的不完善,行政部门之间不仅不协凋、不配合,反而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无法作为。

二、法律责任方式混淆由于以前行政主体的管理以“条条管理为主导”并且强调行政工作的组织性,行政机关通过组织途径而非根据工作实绩任免公务员。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一、引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职责的行为或态度。

行政不作为的出现可能直接损害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妨碍政府公正履行职责。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的一大痛点。

如何有效纠正行政不作为、保证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一直是法律领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性质、行为主体、能否构成违法和如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等问题,并对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二、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性质行政不作为并非是一种“行政权力”,而是一种“行政职权”的具体运用方式。

行政不作为是实施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当行政机关未能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时,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因此,在法律性质上,行政不作为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三、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构成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因素。

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自然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核心,具有相应的治理职责,应当全力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其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务,公民、法人、组织等有权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行为,并依法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否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行政不作为行为都构成违法。

例如,行政机关面对紧急严重的情况而暂不采取行政行为,该情况下的行政不作为并不构成违法。

尽管如此,大部分的行政不作为都是机关职责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种情况下就必然构成了违法。

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执行、采取行政措施等工作的不落实或不彻底落实,一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将导致行政机关损失公信力并面临追责。

五、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追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responsibility:1、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行政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或制度问题,时常会出现法律行政不当的情况。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剖析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一、违法执法的案例分析违法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市环保局的某执法人员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以个人利益为前提,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这种违法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违法执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权力过大、监管机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

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都是预防违法执法的有效手段。

二、不当行政裁量的案例分析不当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具体案件的状况和情形评估不准确或合理,导致行政决策不当的情况。

一个常见的案例是某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求一户居民拆除其合法建设的院墙,但并无法律依据。

这种不当行政裁量会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并产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不当行政裁量的产生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全面的信息获取和综合判断能力。

加强行政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可以有效避免不当行政裁量的发生。

三、滥用行政权力的案例分析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超越法定权限或以不正当方式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例是某地县级政府以拆迁为由,对一家私营企业进行非法收购。

这种滥用行政权力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滥用行政权力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权力过于集中以及管理体制不完善等。

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力度,都是预防滥用行政权力的关键。

综上所述,法律行政不当案例的剖析对于完善法治体系、提升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完善监管机制以及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可以推动法律行政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有关行政不作为问题的探究

有关行政不作为问题的探究

有关行政不作为问题的探究作者:张晓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型政府的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

而近年来,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它一直也是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是对行政不作为这一行为进行思考,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原因与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36-02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豍行政行为它首先要求是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以行政行为是否积极的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即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两种类型。

(二)行政不作为关于什么是行政不作为,目前学术界暂未给出统一的概念。

根据资料查阅,目前大致有三大类的代表:首先,以王名杨和罗豪材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必须建立在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之上。

比如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豎其次,以周佑勇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前提必须是行政主体有某种法定义务。

他曾定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豏最后是黄曙海等学者认为只要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不作为。

豐吴偕林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豑该观点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行政机关程序上消极的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行为;另一些人认为,以行政行为的目标取向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并且认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采取积极的动作完成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采取消极的动作形成的行政行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但由于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了法定的期限或拖延了解决办理有关事项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对象行使行政权力要求具有现实的管理、规制、教育、服务等功能的权力行为。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应当解决的行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采取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的情况。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反面,属于法律责任范畴。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只有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办理事项的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和组织,其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等。

当行政机关未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行政不作为,才能认定其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3.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期限到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到,但行政机关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政行动。

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事项长时间未作出答复或未给出解决方案,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

无障碍地拖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应当处理的事项拖延时间,但并不会明确表示拒绝或不予处理。

不当搪塞是指行政机关在解决问题时只做表面文章,不切实际地回避或者搪塞申请人的正当要求。

4.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未对被申请人行使的决定、决议或者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进行履行、撤销、改变等处理。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会严重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严重损害法治权威,甚至导致社会治安紊乱和经济发展滞缓。

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公民和法人有权利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很多困境。

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难点、行政不作为的出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应对公民和法人提出的行政要求,未予以处理、答复、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的情形。

行政不作为通常分为被动性不作为和主观性不作为两类。

被动性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例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结行政审批或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这种不作为,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申请所必要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却仍未履行其职责。

被动性不作为的情形比较明确,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在何种期限内履行职责,因此申请人通常很容易就能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被动性不作为的情形。

主观性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服务公民和法人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行政法规依法行事,而是出于一些非法因素而拒绝处理或不予答复。

例如,行政机关因为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存在非法关系而不予履行职责。

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需要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出于一定的故意或过失,这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受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达到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目的。

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难点行政不作为诉讼之所以难以实行,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1、行政不作为事实难以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相比之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事实往往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因此,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对比较少,往往难以证明行政机关存在的具体不作为行为。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法律行政不当是指法律部门或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进行操作,或者滥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

下面将从两个案例出发,对法律行政不当进行剖析。

第一个案例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没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且未进行公正的评估程序。

这些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征收土地之前,政府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以确保选择的征地开发者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能力。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私自选择了一个开发商进行征收和开发工作。

这种不当行为使得政府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可能导致开发商和政府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其次,政府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应该依法进行公正的评估,并将征收补偿标准向农民进行公示。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评估,并没有将征收补偿标准向农民公示,导致农民在获取补偿时无法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个案例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行政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使用了非法手段,比如没有合法搜查令的突击搜查,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入私人住宅等。

这种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该依法取得搜查令,并在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了突击搜查,以及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入私人住宅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安机关侦查执法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法律行政不当的案例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中找到。

这些案例都是由于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进行操作,或者滥用职权,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所引起的。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咨询题探讨摘要:针对目前行政机关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本文作者就行政不作为的的概念、构成及诉讼和赔偿咨询题做一简要阐述,以期与大伙儿共同探讨。

要害词:不作为法律探讨近年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的诉讼案件呈现日渐增加的趋势。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法律所给予的职责,如何防止或减少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也是目前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研究的咨询题之一。

行政不作为是相关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关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鉴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其突出的外在表现是逾期性、无形性、非强制性。

逾期性是指,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为。

无形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么既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要么只是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予以办理〔履行义务〕。

非强制性是指,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截了当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咨询题有着不同的主张,但从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动身,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也逐渐增多,而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也逐渐被重视。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导致损失的发生,这在以往是难以处理的,但现在已经被法律认可并明确进行了规定,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探讨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相关问题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导致损失的发生。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及时履行职责,没有保护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从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条件行政不作为赔偿,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未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的前提,必须评估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未履行职责”的事实。

如果存在相关事实,证明行政机关对于某些具体事项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2、损失必须是直接原因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必须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而不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必要。

3、损失数量必须明确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需要明确损失的数量,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等。

三、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范围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法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医疗费用、停产损失、工资损失等等。

2、精神损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还可能导致公民、法人的精神损失,如人身受伤,失去亲人等等。

3、诉讼费用如果公民、法人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支出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等。

四、行政不作为赔偿的申请途径行政不作为赔偿是公民、法人维权的一种途径,但需要遵循相应的申请途径和程序。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

⾏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政主体及其⼯作⼈员是为⼈民服务的,应该积极的完成⾃⼰的职责。

然⽽他们其中的⼀些却不履⾏或延迟履⾏⾃⼰应尽的职责。

那么⾏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检讨我国现有的有关涉及⾏政时效的法律规范。

⼤多都着重于⾏政⾼效的⽬的,⽽忽略了⾏政相对⼈权益的保护。

如有的只规定⾏政相对⼈服从⾏政秩序管理的时限,⽽对⾏政主体的⾏政⾏为却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导致⾏政主体隋怠⾏政,有的虽然有对⾏政主体的⾏政⾏为的时限作了规定,却没有明确的违反时效期限后的法律后果,致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

现代⾏政时效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政主体与⾏政相对⼈双⽅的效率。

即⾸先是为了实现公平,进⽽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要给⾏政相对⼈因⾏政主体隋怠⾏政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予以法律救济,就应当适应⾏政时效制度价值⽬标的转变,建⽴和完善⾏政不作为的⾏政法律制度。

可以借鉴和参考⾏政作为的时效制度,构筑⾏政不作为时效制度。

先,要在法律、法规中对⾏政主体运⽤⾏政职权的时限作出规定。

时限的规定⼀⽅⾯可以督促⾏政主体主动迅速地⾏使职权,防⽌拖延履⾏职责,提⾼⾏政效率。

另⼀⽅⾯便于相对⼈以⾏政不作为的存在⽽请求救济,保护⾃⼰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司法机关认定⾏政主体是否构成⾏政不作为,从⽽为采取相应的救济⽅式创造条件。

同时要规定对那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隋怠⾏政的⾏政机关⼯作⼈员,有追究之责任。

时限制度的完善当然有待于⼀部完整的⾏政程序法,其基本价值取向⼀是确保实现公平,包括合理性,特别是要对⾏政主体设定及时、富有⾼效率的期限,以及时保护⾏政相对⼈的合法权益;⼆是确保实现⾏政主体和⾏政相对⼈的效率,重点是要求⾏政主体及时作为的效率。

其次,确⽴⾏政不作为的时效制度应以发⽣有利于⾏政相对⼈的法律效果为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是依申请的⾏为,⾏政机关逾期未作为,视为“批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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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针对目前行政机关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本文作者就行政不作为的的概念、构成及诉讼和赔偿问题做一简要阐述,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不作为法律探讨
近年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的诉讼案件呈现日渐增加的趋势。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如何防止或减少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也是目前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之一。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鉴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其突出的外在表现是逾期性、无形
性、非强制性。

逾期性是指,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为。

无形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么既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要么只是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予以办理(履行义务)。

非强制性是指,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接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有着不同的主张,但从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态度是,
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故而对于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消防机构请求灭火救援、申请消防建筑审核和验收等行为均属合法申请范围。

二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例如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发放抚恤金;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申请人不按管理权限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政行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不予办理或答复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为一定行为的时间,《消防法》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消防法规、法规中针对不同的申请
事项大多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第1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一般工程在10日内审核完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在20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10日。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6条规定:“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主体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任由当事人选择。

三、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依据该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判决结果只能是判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作为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以理服人。

为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判决应单独或并列适用下列内容:
1、宣告违法。

宣告违法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已经成立,并宣告其是一种违法行为的判决。

宣告违法是其他判决内容的前提和基础,并且是追究行政不作为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

2、责令履行。

责令履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宣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以后,责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义务。

3、责令赔偿。

责令赔偿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行政不作为已经构成,并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判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

四、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但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否负赔偿责任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否负赔偿责任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意见。

笔者认为,随着政府职能由传统的“消极行政”转变为“积极行政”,进而发展到“给付行政”。

如今,政府不但要维持最起码的社会秩序,更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手中的权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与此相适应,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必须要主动行使职权,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这个义务就构成违法。

既然违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

但是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严格把握。

如果不作为是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则应坚持“赔偿穷尽性”原则,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由不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全部或部分因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作为行政主体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相对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或补偿的,行政主体也应当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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