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万浦精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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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192民初6600号、(2019)渝01民终10705号】裁判要旨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具有地域性。

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境内有一定影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查境内被许可人对企业字号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时,不能仅凭许可关系认定其使用合法,而应从授权许可的真实目的、境内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相关使用行为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从而规制利用企业名称的区域性登记注册规则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

推荐理由为规避市场监管,不当攀附他人企业商誉,部分境内企业利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地域性特征,选择甚至关联设立企业名称(字号)与境内有一定影响企业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境外企业作为其形式合法的授权企业,通过在商品上标注授权企业名称实施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情况存在行政监管难、手段间接隐蔽化特征,如在司法裁判中不予以有效遏制,将极大破坏我国市场竞争秩序。

但若一味忽视企业名称区域性登记注册规则,不加区分地禁止境内企业经授权标注授权企业名称,则此类境外企业的名称将成为“原罪”,不仅境内被授权企业无法摆脱侵权的法律后果,也间接阻隔了境外企业通过授权方式进入境内市场,有不当放大境内企业名称保护强度,增加境内企业合作伙伴选择难度,阻碍企业全球经济竞争之虞。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此类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分析认定,法院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司法裁判规则。

具体在于,首先,不能一概否定企业名称的区域性登记注册规则,全面禁止境内企业的该类被授权使用行为,否则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强度将远大于商标等注册性权利的保护强度。

重庆洗钱案例探析了解重庆洗钱案例.ppt

重庆洗钱案例探析了解重庆洗钱案例.ppt
2009年2月,周晓亚得知重庆某公司经理在 办理一种信托投资项目,遂拿出现金50万元交给 周泽新,让其帮自己办理。周泽新明知此钱是文 强非法所得,仍以自己名义与该经理签订信托协 议,并将50万元转入该经理账户。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洗钱手法
将文强非法所得 的40万元存入以 自己名字开设的 招商银行账户中 购买基金。
付尚芳
洗钱
窝藏现金 ¥1192万元 $3.15万元
以本人名义购置房产1处58万元 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6处687万元 以他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30万元 以本人名义购买基金和保险55万元 以本人名义存入银行113万元 以他人账户存取现金40余万元
(二)陈友全、杨莉洗钱案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杨勇等九人贩卖毒品案和关联人陈友全、杨莉两人涉毒洗钱案
2.我涉过黑国户洗第王钱二兴案例!强车辆,虚假交最 我 为易新 国手逃司 首法法 例的避解“洗释虚钱追出假案赃!台交后易。”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周泽新系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的妻子周 晓亚之弟。文强被查后,受文强妻子周晓亚指使, 周泽新带领其子周黎飞为其转移价值600多万元
人 民币的赃款。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三、重庆洗钱案例探析
(一)付尚芳洗钱案
2008年8月1日 付尚芳洗钱案在重庆
宣判 法院判定:
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缓刑5年 处罚金50 万元
其夫晏大彬(原巫山县交通 局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付尚芳洗钱案是全国首例腐败洗钱案
付尚芳洗钱方式
2165万元赃款
将文强非法所得 的50万元放贷给 陈万新。
协助转移、藏匿 文强非法所得的 人民币和外币现 钞,以及其他物 品。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9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依法严惩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促进外资外贸稳定发展、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复工复产、支持农业复产达产、快速化解劳资纠纷、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有效化解重大维稳隐患、积极利用执行和解与破产重整等挽救困境企业等情况,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

目录张某集资诈骗案——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杜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杨箕联社诉富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保障旧城改造平稳推进敦骏公司诉虹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冠利达公司与胡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联调快速化解劳资纠纷莱钢公司等诉太保深圳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促进外资外贸稳定发展科利亚公司申请重整案——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复产达产冯某等诉广州南沙政府收回国有农用地行政补偿纠纷系列案——妥善化解征收补偿群体性纠纷佳旺公司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助力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穗华公司与水利水电公司等欠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保障被执行企业经营发展张某集资诈骗案——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张某伙同王某军等同案人(另案处理),以军创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实体,拥有实体分公司40家、联盟商家2500家,计划以在全国成立上千家酒店连锁、进行主板上市等名义吸引投资者。

同时还以返了么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的“返了么”投资平台投资有高额回报、推出高收益投资理财产品以及购买军创集团股份为名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军创公司、返了么公司获得资金后仅实际投资部分项目,至2017年5月均出现资金紧张,张某等人无法对集资参与人进行利息分红、返现提现、退还集资款。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区队:法律事务一区姓名:李余案例分析魏女士,2014年3月鉴于民间借贷高利益的风行,逐将自己120万的存款加上自己借表弟给自己的周转资金40万(共160万)借贷给侄子李某(重庆万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借款两年,年利息一分五。

由于房地产销售不好一直没有付利息。

2015年王某发现该公司经营停顿。

已经有多个债权人将公司起诉法院并以公司的楼盘和车子等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魏女士应该怎么做【分析】魏女士可以根据下面几个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由案例可知(债权人)魏女士与其侄子李某(重庆万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因借贷关系,引起纠纷;由于双方债权、债务未到期,魏女士可与李某就借款合同还款内容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

由于李某将其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则魏女士可将李某和其公司列为被告,向被告李某所在基层人民直接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借款合同纠纷规定)由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过程中分别就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进行约定。

债权人魏女士在发现李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案例借贷合同并未到期,但由于债务人未履行约定的偿还利息义务,又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魏女士可向被告李某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魏女士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与李某的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商法——精选推荐

商法——精选推荐

商法[案例1]20世纪70年代,陕西凤翔县有个村妇名“张改改”,⽣来就⼗分愚笨。

载公路旁摆摊卖⽔,但⼜不识字,⼜不识钱。

家⾥⼈为了省⼼,就教她,每杯⽔卖2分钱,并给⼀个2分硬币样板。

客⼈买⽔所⽀付的钱,凡是与其同样⼤⼩就收,否则就拒绝。

⽐如两个1分或1个5分的硬币均在拒收之列。

客⼈觉得她⼗分愚笨,“改改”成为愚笨和傻⽠的代号,⼈们因此称她为“凤翔改改”。

2000年经商龙民樊忠虎觉得“改改”也蕴含着“诚实⽆欺”的精神,有商业开发价值,⼀⼼想⽤其为商号。

5⽉1⽇,他先斩后奏,“凤翔改改”蒸馍店开张,格外引⼈注⽬。

5⽉12⽇,凤翔县⼀位领导看见了“凤翔改改”的招牌,⼤为不悦,要求⼯商部门认真清理“不良⽂化”。

⼏天后樊忠虎向凤翔县⼯商局申请开办“凤翔改改绿⾊农产品开发基地”。

经办⼈说“凤翔改改”是历史名⼈,要使⽤该名称,要经过本⼈或其继承⼈同意。

他不辞⾟苦找到张改改的继⼦,继⼦欣然同意。

为防再⽣不测,他⼜通过户籍部门将⾃⼰的名字改为“樊改改”。

当他再次到县⼯商局申请登记时,不料⼜因“凤翔改改”属于“不良⽂化”,对⼈有讽刺意味,对凤翔⼈⼈格有贬低,⽽被拒绝。

6⽉22⽇他向宝鸡市⼯商局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你认为樊改改能否获得“凤翔改改”、“樊改改”的商标注册及“陕西凤翔改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准登记?[案例2]1994年11⽉1⽇,温州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澳珀)注册成⽴,并于2000年2⽉⾄2002年6⽉期间,先后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澳珀”、“OPAL+澳珀”商标。

温州澳珀经多年经营,在业内享有⼀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民政府颁发的“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称号,形成了⼀定的品牌效应。

此外,温州澳珀在⼴州、佛⼭、东莞等地分别授权了不同的商家经营其产品。

1996年12⽉6⽇,佛⼭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澳珀)注册成⽴。

1999年8⽉21⽇,佛⼭澳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以“AOPO”为主体的英⽂图形组合商标。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上海法院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以下为典型案例全文。

典型案例一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裁判要旨衍生品交易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在金融机构对产品交易结构、蕴含风险进行充分揭示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有一定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商业判断,由此订立的交易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要求终止交易符合协议约定构成该方之违约事件的,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协议享有违约事件发生后提前终止的权利。

ISDA主协议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

法院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考量ISDA主协议相关规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基本案情2011年9月15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与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石化公司)签订ISDA2002主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协议)。

2014年2月14日,张家口石化公司签署《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交易条款(以下简称2月份交易条款)。

2014年3月7日,双方签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及对应的《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3月份交易条款),双方约定就布伦特原油开展互换交易;在《风险确认》中,张家口石化公司向渣打银行确认及承认:张家口石化公司已经基于自身的判断对是否订立交易以及交易是否合适或适当做了最终决定,且对于其认为需要取得其他咨询以协助其作出本决定的,其已经取得自身顾问的所有额外意见。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概述 (5)2.1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定义 (6)2.2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特点 (6)2.3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类型 (7)三、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问题 (8)3.1 清算责任主体的确定 (10)3.1.1 公司股东的责任 (11)3.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1)3.1.3 第三人责任 (12)3.2 清算责任范围的界定 (12)3.2.1 清算财产的范围 (14)3.2.2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范围 (14)3.3 清算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 (16)3.3.1 赔偿责任 (17)3.3.2 追究赔偿责任 (18)3.3.3 恢复原状 (18)四、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20)4.1 案例一 (21)4.1.1 案例背景 (22)4.1.2 法律问题分析 (22)4.1.3 判决结果及启示 (23)4.2 案例二 (24)4.2.1 案例背景 (26)4.2.2 法律问题分析 (27)4.2.3 判决结果及启示 (28)4.3 案例三 (29)4.3.1 案例背景 (30)4.3.2 法律问题分析 (31)4.3.3 判决结果及启示 (32)五、结论与建议 (33)一、内容概览本文档旨在对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公司法领域的从业者和学者提供有关清算责任纠纷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我们将深入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

本文将对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的启示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公司在面临清算责任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法律风险。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有限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司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课件01(案例01)创始人股东与外部大股东能够实现资源互补与稳定治理吗

公司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课件01(案例01)创始人股东与外部大股东能够实现资源互补与稳定治理吗

第二次控制权纷争
创始人股东吴长江 VS 机构投资者赛富
第三次控制权纷争
创始人股东吴长江 VS 战略投资者德豪润达
理念分歧、矛盾积累 公开对峙、矛盾升级 理念分歧、矛盾积累 公开对峙、矛盾升级 利益冲突、矛盾积累 公开对峙、矛盾升级
吴长江因不明原因辞职;
吴长江及其旧部遭罢免;
企业经营发展理念分歧; 吴长江辞去总经理职务;
6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案例01 雷士照明引资带来的资源及影响
论证创始人吴长江 的股东身份变化
吴长江股东身份变化
绝对控股 股东
相对控股 股东
持有少数 股权
问题
引入外部投资 者之后双重代 理关系如何形 成?
引资后双重代理关 系如何形成?
设置表决权优势机制 表决权与经营权合一
表决权优势机制 合伙人治理机制 AB股票差异表决机制
讨论问题 如何对创始人及其团队
实施监督与制衡
创始人及其团队能 否保持实际控制权
实施资本多数决机制 表决权与经营权分离
为什么雷士照明会 爆发控制权争夺?
公司治理不稳定如何 影响公司价值创造?
控制权争夺对业绩 与价值有何影响?
雷士照明公司治理的不稳定如何影响公司价值创 造?
《 公司财务管理 》
案例 01 雷士照明案例分析
3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实现企业 快速发展
引资为雷士带来了 什么外部资源?
案例 问题
民营企业如何既能解决融资 约束,又能解决稳定治理,
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创始人与外部大股 的资源优势互补
德豪入主子公司董事会;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2015年,公司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

此后,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股权纠纷问题。

二、案件经过1. 股权分配争议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新一轮的股权分配,以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贡献较小,而自己作为公司创始人和主要投资人,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股权分配应基于对公司贡献的大小,而不应仅限于出资比例。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

2. 公司经营决策分歧2019年,公司决定投资一个新项目,预计投资额为500万元。

张三认为,该项目风险较高,不应投资。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该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应积极投资。

由于张三持有公司40%的股份,他否决了该投资决策。

李四和王五因此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质疑,认为张三的个人利益影响了公司的整体发展。

3. 股东退出2020年,赵六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

张三和李四均表示同意,但王五不同意。

王五认为,赵六的退出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失衡,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经过协商无果,王五将张三、李四和赵六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照股权比例收购自己的股份。

三、法院判决1. 股权分配争议法院认为,股权分配应综合考虑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公司贡献的大小、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张三作为公司创始人,对公司发展有一定的贡献,但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也有重要贡献。

因此,法院判决股权分配应重新协商确定。

2. 公司经营决策分歧法院认为,公司经营决策应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股东均不能以个人意志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2.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3.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4.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5.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10.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

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

重庆高院发布2021年重庆执行异议和复议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发布2021年重庆执行异议和复议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发布2021年重庆执行异议和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重庆执行异议和复议典型案例编者按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规范公正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和程序保障功能,总结推广全市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经验,经过前期精心组织报送评选,现将2021年重庆执行异议和复议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大足法院】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某某执行异议案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权利人有争议的,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承包人为工程款的权利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工程项目挂靠合同直接将工程款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要求发包人协助执行。

基本案情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借用案外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司)名义承建案外人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大足某某项目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债权。

某某建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在大足某某项目中,系其与业主单位某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款依法应当由某某置业公司支付给某某建司,苏某某在某某建司不享有任何债权,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解除冻结措施。

裁判结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外人某某建司基于《大足某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某某置业公司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其债权人地位已经得到确认。

苏某某根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向大足某某项目发包方某某置业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需要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性,不仅需要解决苏某某是否是查封债权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还要解决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工程款结算问题。

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012上半年)2012-11、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其他对外功能实现。

如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肯考帝亚农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股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记名指示提单可以经空白背书转让,但当提单持有人以其中一套正本提单换取退货单后,当事人已不可能将全套正本提单进行转让,故此后的所谓提单转让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起发生效力。

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指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根据该条款规定精神,退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当事人的提货请求权进行了转移,在当事人未将退货单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退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中华人民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

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裁判摘要】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向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者功能性代码与他人相应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现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其创新的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行业内崭露头角。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公司规模的扩大,XX科技面临着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

2019年,XX科技与A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XX科技20%的股权,并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

同时,协议还约定了股权交割、违约责任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XX科技按照约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

然而,A公司在支付首期款项后,却以市场环境变化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XX科技多次与A公司协商无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 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 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XX科技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A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

A公司已支付了首期款项,但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因此,A公司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3. 市场环境变化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A公司以市场环境变化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变化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A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7.22•【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外国人在境内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投资应依法予以保护——杉浦某某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3.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4.附件对合同约定的解释、扩展,并不构成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5.外国法院的止付令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不构成保函开立人可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6.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保全案7.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复议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8.英文合同条款应以文义解释辅以目的解释等原则予以明确——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0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基本案情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1)

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1)

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1)2018年以来,重庆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推动实现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我们选择在世界环境日前夕发布重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一方面是对2018年3月以来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向社会各界展示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所取得的成效及为推动重庆生态文明建设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藉此对以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审视,以此为鉴发现不足,找准发展方向,以期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实现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

2018年以来,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庆俞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庆俞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庆俞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重大经济犯罪。

本案的被告人庆俞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被起诉。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本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事实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庆俞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百万元,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严重。

具体事实如下:1. 贪污行为:庆俞在担任总经理期间,通过虚报冒领、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公款数百万元。

2. 挪用公款行为:庆俞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包括股票、房地产等,导致公款无法按时归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3. 其他犯罪行为:庆俞还涉嫌其他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

三、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庆俞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庆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投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3. 其他犯罪行为:庆俞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也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观方面:庆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大。

2. 犯罪客观方面:庆俞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犯罪主体:庆俞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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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高法民初字第10号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智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茜,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与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渝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来庆、苟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富公司诉称:2005年9月29日,渝富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渝富公司以300万元对价向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购买共3159.6万股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实业股票。

原告已依约支付对价,万浦公司至今未办理所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市实业股票的过户手续。

请求:1.将万浦公司所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票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法庭确定的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股权转让协议》;2.银行记账凭证;3.华融公司出具的《发票》;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济中法执字第6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7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5.重庆实业2007年9月7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日《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拟证明:1.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履行完了合同义务;2.根据合同约定,其他三家均已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合同已得到大部分履行;3.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未将约定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以上证据已经以本庭质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万浦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29日,华融公司作为甲方,万浦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渝富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与乙方签订《托管协议》,乙方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托管给甲方,由甲方行使全部的管理和处置权。

根据《托管协议书》,甲方(华融公司拥有对乙方持有的重庆实业社会法人股3159.6万股股份全部的处置权。

(2协议股份已全部质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冻结。

(3甲方、乙方同意将甲方所托管的、乙方(万浦等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实业社会法人股3159.6万股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协议股份。

(4各方同意协议股份转让对价款总额为300万元;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人民币3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款。

如重庆实业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则视为丙方重组重庆实业债务未成功,《股份转让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退还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30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渝富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依约支付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

2007年9月7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日,重庆实业公司分别发布《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200万股、286.4万股、926.6万股重庆实业法人股已过户到渝富公司。

万浦公司未依约办理股权过户。

2009年11月29日,原告渝富公司诉至本院。

2009年12月3日,华融公司出具《关于恳请协助办理重庆实业股权过户手续的函》(华融函[2009]81号,恳请本院协助办理万浦精细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向渝富公司过户的手续。

本院认为:渝富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该合同具备履行条件,。

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渝富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向对方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

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已履行自己合同项下股权过户义务。

万浦公司未依约将其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其行为构成违约。

渝富公司请求将万浦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其名下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其《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协议股份已全部质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渝富公司对此明知,视为其愿意承受该股权上的权利负担,渝富公司请求股权过户的权利不受该股权权利质押影响。

渝富公司请求将万浦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其名下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十八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7466000股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736过户至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82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82万元,由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季宁审判员刘玉妹代理审判员朱鸿春二Ο一Ο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苏秋丹Case Analysis 2Chongqing Yufu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v. Shanghai Wanpu Sophisticated Equipment Sales Co., Ltd. in the Matter of Share Transfer DisputePlaintiff: “Chongqing Yufu”Legal Representative: Zhiya 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Counselor with Power of Attorney: LaiqingXu, Chongqing Weizhen Law Firm Counselor with Power of Attorney: TIng Gou, Chongqing Weizhen Law Firm Defendant: “Shanghai Wanpu”Legal Representative: Xi Shi, chairwo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Basic Facts:A contract of transfer of shares in Chongqing Industry Company wa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Chongqing Yufu as the transferee and Shanghai Wangpu as the transferor.But it turns out that the defendant, Shanghai Wanpu has failed to completely performed the share transfer contract by assisting with transacting the forma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the shares, following the plaintiff’s full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of delivering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shares to be transferred, i.e., a certain amount of cashes as required by the transfer agreement.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Chongqing Yufu brought a suit against Shanghai Wanpu, requesting the court to rule as follows: 1. Shanghai Wanpu shall perform its obligation under the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the sharesat issue to Chongqing Yufu. 2. The expenses of this litigation and the relevant property preserv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defendant.Evidence:In an effort to prove that the defendant so far has not performed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the shares at issue, the plaintiff has collected and submitted to the court a series of evidence, which includes the original written contract of share transfer and Chongqing Company’s “Reminding Notice to Shareholder to Transfer Title to Shares”.According to Art.5, Several Provisions on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contractual disputes, th e burden of evidence as to the facts of the contract having been entered into and effective lies with the party that maintains tha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has formed and taken effect. From the fact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plaintiff has discharged its burden of proof. As a result, the burden of proof then has transferred to the opposing party in the litigation, because Art.5 also provides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onnection with whethe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have been performed falls upon the party with the obligation to perform the contract.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court has recognized the truthfulness, legality and relevance of the evidence the plaintiff submitted and that the defendant has failed to submit any effective evidence proving that it has performed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shares to the plaintiff, naturally the unfavorable litigious consequence shall be borne by the defendant for failing to discharge the burden of proof on its part.Core Issue of This CaseOne contentious issue is that whether the plaintiff’s right to request the defendant to transfer the title to the shares (on which, however, a security of interest of pledge hasalready been creat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reditor of the defendant would be prevented or blocked by the pledgee’s rights or security interest.The Chongqing High Court simply holds in its judgment that the plaintiff’s (Chongqing Yufu right to request for transfer of the title to the pledged shares will not be adversely influenced by the pledge on the shares simply because it is the defendant that willingly accept such encumbrances on the shares to be transferred. But, this expression, prima facie, is inconsistent with Art.226 of Property Right Law, which provides that shares cannot be transferred after being pledged, unless the pledgor has reached agreement with the pledgee to such transfer. That is to say, under Art.226, without ple dgee’s consent, the formality of transfer of title cannot be completed.Obviously, Chongqing High c ourt’s such ruling is aimed at ensuring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pledged shares, but just turns out to be at the expense of the pledgor’s security intere st. Therefore, in order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pledged shares’ transferability and pledgor’s se curity interest,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rt.191,Property Right Law shall be referenced and applied by analogy. Art.191 provides that, during the time period of mortgaging, the mortgagor cannot transfer the mortgaged property without the consent given by the mortgagee, unless the transferee has paid off the debt on the debtor’s behalf eliminating the mortgage right. Accordingly, Chongqing High court shall apply Art.191 by analogy to the pledged shares at issue, ruling that eve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share transfer by the pledgee, such pledged shares still can be transferred after the plaintiff (transferee pays off the debt eliminating the pledge right.In a word, this author believe that the pledged shares can be transferred even without the consent given by the pledgor, but only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transferee pays off the debt on behalf the debtor (transferor eliminating the pledge right in the first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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