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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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定《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体育专业学生)。研究生或其它类型的高等学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育成绩,《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形态满分为10分,用维乐维克指数评定,
即:体重(kg)+胸围(cm)/身高(cm)*100;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用肺活量指数评定,
即:肺活量(ml)/体重(kg);
3.身体素质满分为10分,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评定;
4.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按视力等级评定;
5.体育课成绩满分为50分,按体育课总成绩评定,其中理论知识满分为10分,其它为40分;
6.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分,按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表现评定。
(二)未开没体育课的年级,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评定办法同(一);
2.身体素质满分为50分,评定办法同(一);
3.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评定办法同(一);
4.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30分,评定办法同(一)。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3至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课外体育锻炼”出勤达到出勤次数的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为优秀或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学生体育比赛获优秀成绩者;
4.学生会和班级的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四、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的测试按1985年《中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检测细则》中有关方法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评分表(附后)。
五、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项的实际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总分达到60分为及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达到《标准》良好成绩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达到《标准》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学生毕业时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按各学年(包括毕业当年)的平均成绩评定,凡平均成绩达到60分,同时毕业当年成绩也达到60分者,方可作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否则,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六、本《标准》解释权属国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