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税务的稽查,少交税收罚款!(金税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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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税务的稽查,少交税收罚款!(金税三期)
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的推广,不少企业面临着税务的稽查,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可以将减少企业的风险和降低失业的损失。本文以一个案例,来跟大家分享如何面对税务的稽查。
甲企业于2008年初向乙企业借款300万元,利率10%,当年度支付利息30万元,企业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资金占用费发票),2010年初借款归还。2015年2月,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且挂帐时间较长,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说明情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向丙借款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10%,并提供了2013年支付利息40万元的相关凭证(银行回单及收据收据),相关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未取得资金占用费发票)。税关机关以甲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为由,要求企业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甲企业提出,2008年亦有相同情况列支费用。税务机关遂要求甲不仅应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还需补交2008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7.5万元,并处罚款8.75万元(按应纳税款的50%)。
该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是什么?一、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政策-----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二、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又不寻求专家的帮助。三、不当举证,自投罗网----主动提供2008年借款利息未取得发票的证据。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恰当?对2008年的借款利息补税及处
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是不恰当的。税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款的追征期最长也就是5年,而2008年到2015年,已超过5年的追征期。那么企业因利息未取得发
票少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呢?偷税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企业虽然少交税,但相关的利息支出已计入财务费用中,并不存在“伪造、变造”行为,也不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所以不能定性为偷税,当然更不存在抗税和骗税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也就是说企业被税务机关多征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19.55(7.5+8.3+3.75)万元。
那么面对这个事项,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如何妥当处理?一、在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做到心里有数,才能积极应对。二、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和了解情况,秉承的原则是:“有问必答,不问不答”,不要牵挂过多与本案无关的事项,以免节外生枝。三、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要对我们查补的事项。因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搞好关系的目的是尽量让税务机关少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当然按日计算的滞纳金是少不了的。还有,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做一个“赖皮”的行为---偷偷地去把2014年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了,在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将2013年未取得发票的利息做纳税调增,再将申报表提供给检查人员。这时,检查人员就尴尬了:纳税人主动改下错误了,罚款是不能罚了,那税也交了,滞纳金怎么收呢?还有一个解决方法----可以跟丙
企业商量:补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四、对于税务机关要求补交2008年利息支出对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和罚款事项,在税务机
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要求听证----进行申诉,并列举相关
政策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解。如果税务机关对2008年利息支出已
做出了补税及处罚决定的,纳税人认为不合理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必须记得申请行
政复议时间: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否则会丧失了胜诉权。
所以面对税务检查,我们一定要积极应对,才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