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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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

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

当个人因为某些原因要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时候,这时候便会涉及到各种税费,若不明确的处理好这些税费,就会引发各方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到底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 (或投资方 )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取得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会计规定 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作账务处 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 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
2.税法规定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属 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企业持有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方 式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 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持有限售股期间该限售股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例如,H 公司于 2001年 1 月上市交易,股票总数为 10000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发起人。A 公司出资 660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6000万股的限售股,占 H 上市公司 60%股份,为 H 公司的控 股股东。B 公司、C 公司各出资 11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100万股限售 股。发起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期为 3 年。其余为流通股,股数为 3800万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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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 IPO形成的,均应确认 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 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个税处理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个税处理
中持 有对被 投 资单位 不具 有 控制 、共 同控 制或 重大 影 响 的股权 . 当划 分 为可供 出售金 融 资产 . 公允 应 其 价 值 与账 面价值 的差额 ,在 首次执 行 日应 当追 溯调
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 对 限售 解 禁股 转让 所 得 征 税 , 是
对长 期 以来模 糊不 清 的“ 股权 转让 税 收 问题 ” 进行 规 范, 同时也有利 于增 加 国家税 收 , 间接 对证 券市场 做 出贡 献 , 利于 促 进 我 国资 本 市场 长 期健 康 稳 定 发 有
企 业根 据《 业会 计准 则 第 2 企 8号— — 会 计政 策 、 会
计 估计 变更和 差错 更正》 的要 求进 行 会计处理 , 笔者
认为, 应作 为会 计 估 计变 更 , 采用 未 来适 用 法 , 需 不 要追 溯调 整 ,但 对部 分上 市公 司 2 0 0 9年 的业绩 可 能会 产 生一定 影响 。
《 解释 第 3号》 规定 与 以上 内容 基本 一 致 , 同 不
的是增 加 了一条 限制 性规 定 . 上 市公 司 限售股权 即“ 不包 括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持有 的限售股 权 ” 。
1 7号 ) 6 ,为进 一 步 完善股 权 分 置 改革 后 的相 关制
度 , 好地发 挥税 收对 高 收入者 的调 节作 用 , 进 资 更 促 本 市场 长 期稳定 发 展 . 国务 院批 准 , 2 1 经 自 o O年 1 月 1 日起 , 个 人 转让 上 市公 司 限售 股取 得 的所得 对
限 售股 一直 没 有 明确 说 法 , 致不 同企 业持 有 同一 导 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会计 处理 方 法却 明显 不 同。
《 企业会 计 准则讲 解 ( 0 8 》 2 0 ) 规定 , 业持 有 上 企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可能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取决于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税务居民身份。

2. 印花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种对书面文件征收的税。

3. 增值税(VAT)或商品与服务税(GST):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提供服务,因此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服务税。

4. 资本利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转让方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5. 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预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交给税务机关。

6. 转让定价: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以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双方应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税务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8. 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少税负。

9. 税务争议解决:如果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提出异议,转
让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税务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10. 税务咨询: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所有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当地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让的情况。

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

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

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

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

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2. 转让价款结构的优化在协议转让股权时,可以优化转让价款的结构,使得转让价款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以包括其他资产的转让。

这样一来,可以在纳税方面进行一定的优化,减少纳税额。

3. 转让方式的选择在股权转让时,还可以选择以部分转让或分批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一次性转让所带来的巨额税负。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纳税额分散到不同的时间段,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概述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企业变更所有权的常见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涉税政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解读。

本文将对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规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整体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企业整体转让是指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债务和劳动关系等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行为。

在涉税政策上,企业整体转让按照财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

1. 财产转让税收政策财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进行转让,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财产转让部分,将按照转让所得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不动产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并清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指企业出售或购买其股权份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股权转让,将根据转让所得的性质和交易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征收。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并征税的方式逐渐被取代,改为分别征税的方式。

即卖方需要根据所得性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买方则需要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交易所负责扣缴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纳税相关事项1. 纳税义务的转移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涉及纳税义务的转移。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承担税务责任,包括缴纳应纳税款、申报纳税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背景⾸先,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然带有“企业”⼆字,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它们并不适⽤《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个⼈独资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与合伙企业相同。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涉及的税种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在境内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纳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样,根据该⽂件,销售服务中的⾦融服务包括“⾦融商品转让”,⽽⾦融商品转让是指“⾦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货物期货和其他⾦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需要交增值税。

在计算销售额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接下来,需要进⼀步了解如何确定买⼊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36号的解释⽂件),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价: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次公开发⾏(IPO)的发⾏价为买⼊价。

因此,上市⾸⽇⾄解禁⽇期间发⽣送转股的,针对送转股的这部分股票,在确定其买⼊价时是不考虑除权除息的,⽽是同样按照发⾏价确定。

如果是解禁⽇后发⽣送转股,由于取得这部分股票没有⽀付对价,相关⽂件也没有规定可以按照发⾏价确定买⼊价,因此这部分股票的买⼊价为0,当然,本⽂仅讨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解禁⽇后发⽣送转股的这部分股票已经不再属于IPO限售股了。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2017年11⽉修订),销售服务的税率为6%,因此: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增值税=(卖出价-IPO发⾏价)×6%对于出现“破发”的情况,卖出价将低于发⾏价,在⼀年之内多次卖出,根据卖出价的不同可能时⽽盈利时⽽亏损,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转让⾦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计算案例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计算案例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计算案例一、案例概述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为1000万元,股权原值为800万元,相关税费为20万元,股权持有时间为2年。

根据税收法规,企业转让股权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

三、股权原值股权原值是指企业取得该股权时所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所支付的价款。

在本案例中,股权原值为800万元。

四、相关税费企业在转让股权过程中需要支付一些税费或手续费,这些费用不计入股权转让收入,需要进行扣除。

在本案例中,相关税费为20万元。

五、股权持有时间股权持有时间是指企业持有该股权的时间。

在本案例中,股权持有时间为2年。

六、股权转让性质股权转让性质是指企业转让的是否是股份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在本案例中,企业转让的是股份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七、适用税率根据税收法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

八、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在本案例中,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800-20)=180万元。

九、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法规,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共有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政策。

本案例中未说明该股权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因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计算方法根据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适用税率。

在本案例中,应纳税额=180×25%=45万元。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限售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限售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目录1.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3.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处理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处理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

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武警北京宠爱国际动物医疗机构有限公司摘要:股权交易的涉税处理不仅与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关乎税收秩序与市场繁荣。

本文围绕股权交易中的税务处理问题展开论述,首先阐述了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政策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然后重点对目前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提出有关解决对策,对于股权交易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完善及税收征管效果提高,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务处理;税务筹划;股权交易引言股东依法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即为股权交易。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加速,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本市场中的股权交易也变得愈发活跃。

特别是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条件限制在《公司法》中被取消以后,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企业的方式被更多地采用,并购等股权交易行为越发频繁。

此外,在企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和多元化经营需求的推动下,重组、兼并股权交易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优化、资本金募集、产权重组流动的主要形式。

可见,在国内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企业产权重组、资产招募的主要形式已演变为股权交易。

而股权交易由于涉及财税问题较多,其操作过程往往较为复杂,而且企业的后期发展也与股权交易涉税处理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一旦处理不当,不仅法律与纳税双重危机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困境,而且还极有可能引发交易双方矛盾纠纷。

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1]。

因此,股权交易双方都需要格外关注并全面认识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以确保涉税处理正确无误且合法有效。

一、股权交易涉及税种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股权交易需要依法缴纳税款,资产实质、股权性质、企业性质等企业股权类型相关内容决定了股权交易的涉及的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财税处理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财税处理解析

会计 准则对 限售股 权的会 计处理
限售 股权 会计 处理 的三个 发 展阶 段
值 的 ,应 当按 照 《 企业会 计准 则第2 号— —会 计政 策、会 计估计 8 变更和差 错 更正》进 行处理 。”以上 内容与 《 企业 会计准 则讲解
2 0)基 本一致 ,特 别增加 了一 条 限制性规 定 ,即 “ O8 ) 上市 公司 限 售股 权不包括股权 分置改革 中持 有的限售股权 ”。
单位的影响程度 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 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 资单位不具有控制 、共 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股 权 ,应 当划 分为 可供 出售金 融资产 ,其公 允价 值与账面 价值 的差
额 ,在首次执行 目应当追溯调整 ,计入资本公 积”。 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 第l 号 以 “ 对被投 资单 位是否具 有重大影 响”为 界线对股 改限售股的处理不 同,(符合在重大影 响以上 的,应当作为长期股 1 )
不具 有控 制 、共 同控 制或 重大影 响的 ,应 当按 照 《 企业 会计准则
第2 号 2
— 金融 工具 确认和 计量》 的规 定 ,将 该限售 股权 划分为
可 供 出售金融 资产或 以 公允价 值计量 且其变 动计 入 当期损 益的 金 融资 产。本解 释 发布 前未 按上述 规定 确定所 持有 限售股权 公允 价
类 是根据 公 司法》 及交 易所上 市规则对 ,对 股 东所持 股份 都有 一定 的限 售期 ;此 I P
外 ,新股 上市和 股权 分置改 革股票 复牌 后 ,上 述两类 限售股 于解 除 限售前历 年获得 的送 转股也 构成 了限售股 。 《 企业会 计准 则解 释第 1 号》 ( 财会 [0 7 1号 )、 《 业会 计准 则讲解 20) 20 ] 4 企 08 )、 《 企业会 计准 则解释 第3 ( 号》 财会 [09 号) 、 《 于个人 20 38 关 转让 上市 公司限 售股所 得征收 个人所 得税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财 税[ O】 7 对 限售股 的财税处 理进行 了规 范 ,有利于 促进我 国 2 9l 号) O 6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下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转让股权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包括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收入,以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股票股权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在股东之间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此《公司法》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一、会计处理转让股权日应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购买方,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相关条件比如《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购买协议已获取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转让收入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

二、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价不能低于企业资产净值。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应计算的股权转让收入额为其历史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股权的转让越来越成为了市场化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额上,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金。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股权转让的所得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股权转让所得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不是完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所得免税的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所得额不包括股权转让所得。

(二)股权转让的所得减半征税对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还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征税的政策。

具体而言,如果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在持有期内超过12个月,那么企业在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中,可以减去所持有股权的成本,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在2018年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30%股权,成本为100万元,2019年将该股权转让,转让所得为200万元。

那么,该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200万元减去100万元的成本,得到100万元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在持有期内不足12个月,那么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无法享受所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另一个税收政策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的税金。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表达,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根底应以公允价值为根底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那么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工程(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假设主营工程(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工程(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COMMERCIAL ACCOUNTING《商业会计》2021年第10期101税收与税务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摘要】 股权转让作为资本交易的一项重要内容,正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资本募集、产权重组、资源优化的重要形式。

由于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涉税业务,政策复杂、专业性较强,近几年一直是税收热点问题,随着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行为的日趋普遍化、转让形式的日益复杂化,税收风险管理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文章在对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别、主要涉税风险形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风险的五大管理难点问题,提出应对的主要思路及方法。

【关键词】 股权转让;大数据;税收风险;税收管理【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1)10-0101-03申山宏(副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7)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行为日趋活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

针对股权转让通常具有涉税金额大、政策较复杂等特点,采取强化大数据分析、完善税收政策、强化征管手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有效提升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 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别及主要涉税风险按资本交易的行业惯例,股权转让种类通常可划分为:协议转让(非货币性交易、货币性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沪深证券交易)、司法拍卖、赠与或继承等。

除上市公司外,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一般不主动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加之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以及股权转让涉税政策相对复杂,即便是上市公司受利益驱使,也经常会采取多种手段尽量逃避或减少股权转让的税收支出。

从实践来看,股权转让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导致股权转让应纳税行为发现和识别难度增大;(2)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纳税行为难以及时发现;(3)转让价格偏低,导致应纳税额大大减少;(4)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应纳税额不能反映实际情况;(5)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股权减持情况不公开;(6)进行恶意税收筹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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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

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

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

9月4日复牌,10月4日解禁,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假设停牌期间未发生金融资产转让业务。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
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9*50-10)÷(1+6%)×6%=2.55(万元)
(三)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四)买入价的确定
1.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
价。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转让所得
1、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例:限售股转让收入100万元,不能准确核算原值,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15%)=85万。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三)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理解:甲公司1994年1元/股,买了1000万股股票,1995年,因股权分置改革,不
允许转让,只能协议转让,2元/股卖给乙公司2000万,但股票没有过户;2000年乙公司3元/股协议转给丙女士,2005年大小非解禁,丙女士20元/股出售给丁公司,卖了2亿,虽然甲公司是代丙女士持有的,但税法只看法律交易形式,甲公司转让限售股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经法院裁定,把股票过户到丙女士名下,由丙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甲公司将代持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丙女士名下,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即司法裁定不算卖股票。

(四)转让收入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
三、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1‰征收。

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2、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3%
五、小知识
1、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派5元如何理解?
分红来源有从税后利润来的,叫送;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的叫转增(资本公积除溢价外是税后利润,溢价转的不属于分红);派指分现金,可用来代交个人所得税;
2、永清环保,现在总股本2.15亿,股价39.83,10送20,请问除权后总股本多少?股价多少?
除权前股价*除权前股本=除权后股价*除权后股本,股本*股价=总市值
除权后总股本=2.15*3=6.45,股价39.83/3=13.28;
3、送股与转增股本有何区别?
解析送股俗称送“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

送股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的一种方式。

送股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其来源是上市公司的利润。

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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