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路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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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路工程建设

征地征收实施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

新疆·昌吉

征地征收实施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项目该项目用地涉及范围内,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快本项目征地征收工作进程,提高征地征收工作效率,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经甲、乙、丙三方人员现场调查、签认和费用测算,现就本项目征地征收工作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7月);

4、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管理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5、《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7、《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意见》(新政发[2011]4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

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9、《关于边角地、路渠改移及电力线永久设施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国土资函[2012]716号);

10、《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4号);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1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征收工作的意见》[2015]149号。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建设项目首期工作和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手续,依法用地。(二)根据本项目征地征收费用、用地数量;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征收补偿费用。

(三)委托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新疆国土规划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等单位,与乙方共同开展实地调查、费用测算和签证工作。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界限施工、加强管控,监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改线,超挖、超占用地;按照当地的灌溉、播种需求保证灌溉渠

系畅通。

(五)按照丙方要求提交建设用地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和图件,协助丙方完成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15]149号文件精神,履行项目征地征收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职责,按时限完成征地征收任务。

(二)根据甲方提供用地范围,与甲方、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实地调查、费用测算和签认工作。

(三)征地征收补偿资金到位后,按照财政资金支出有关规定,通过征地征收主体及时足额向被征收人、被征收地单位支付征地征收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征用、人员安置、树木移植、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线改移等工作;按工程进度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提供料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避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

(五)保证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用地,避免发生抢建,抢种、抢栽和阻工等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因征地征收而发生的各类纠纷、群体阻工、上访及法律诉讼事件,承担征地征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保障公路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实施压覆矿产评估补偿工作,负责协调项目沿线探矿权,采矿权单位与甲方签订统意压覆矿产协议。

四、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受甲方的委托,负责本项目征地征收的现场宣传、调查、勘测、相关资料汇总,“一书四方案”制定、图纸制作及建设用地报批等技术服务,因征地征收产生的纠纷丙方不承担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文件和补偿标准等规定,公平公正、严肃认真,准确的统计、测算征地征收补偿费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费用测算表为征地征收协议的附件;将经甲、乙双方复核确认的征地征收补偿费用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按审定的征地征收费用作为甲方向乙方拨付资金的依据;起算本项目的征地征收实施协议,并送甲、乙双方复核确认。

(三)负责本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各类文件、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等工作,及时完成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四)协助甲、乙双方做好战斗安置、补偿落实工作;协助解决征地测算补偿纠纷、上访和阻工问题。

(五)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边角地、路渠改移、机耕道等征迁补偿事宜。

五、征地征收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前期因工作需要,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已于

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全部费用,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二)乙方按照附件中昌吉市征地征收补偿费用,在收到甲方征地征收补偿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以上县、市、兵团(师)拨付征地征收资金。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不包含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等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临时用地费用。

2、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需要进行评估的征地征收费用和电力、通讯等管线改迁与保护工作及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变更本协议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4、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以双方的签字、盖章日期为准。

本协议共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丙方执贰份。

1.地类汇总表

2.征地补偿费汇总表

3.征地补偿计算表

4.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计算表

5.树木补偿费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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