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挪用资金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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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
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
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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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摘要: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
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
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产权保护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借贷”对于理解该条规定比较关键。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
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
因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
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在秦代,挪用犯罪就被视为“盗”,《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就近现代法制而言,先有盗窃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后出现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不享有资金所有权的人将其为己所用。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鲜有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资金所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讨论,也鲜有对这种特殊犯罪主体可能涉及到的人员进行细致区分。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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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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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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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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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重点罪名解读: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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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罪名解读:挪用公款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象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自然人使用:归本人、亲人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国有,非国有均可)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例外: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
不属于挪用公款。
(四)行为方式: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行贿、贩毒、走私等,需要数罪并罚。
挪用的数额和时间无限制。
2、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时间不问。
(用于公司验资也属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满足生活所需,需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注意: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
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成立犯罪。
第三种“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成立犯罪。
(五)共犯问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的,以共犯论(六)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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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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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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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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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挪用资金罪法条规定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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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法条规定主要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挪用资金罪法条规定主要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
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5号),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https://img.taocdn.com/s3/m/c2bdbfeae009581b6bd9ebfe.png)
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的犯罪及其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员工刑事犯罪中的常见罪名20190722-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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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走崖边须勒缰,人至官位要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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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 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 罪中的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 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
规定处罚。
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立案标准
①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②100万元以上,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四、 串通投标罪
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163、164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https://img.taocdn.com/s3/m/e8c49ddb5727a5e9846a6168.png)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挪用公款罪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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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0fc395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f.png)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危害。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标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挪用资金的定义挪用资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物,不用于其原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自己谋取私利。
挪用资金通常是以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的,其目的是获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的立案条件要定罪立案对挪用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方面: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目的的,即犯罪分子明知使用的资金是他人的,并且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谋取私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资金的挪用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意图。
实际使用他人资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行为构成犯罪。
3.侵害客体:必须明确挪用资金的客体是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必须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4.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在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为严格。
2.挪用目的: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违法获利、敛财等目的,其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3.社会影响:挪用资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影响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案件更容易被定罪。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的行为方式包括手段、程序等,是否采用了欺骗、偷窃等非法手段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5.其他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是否有立功表现等,这些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
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司法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会根据证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罪,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b5596d7e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ad.png)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
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
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06ee63a70c22590103029d56.png)
专题:挪用资金行为责任的编罪辑与李非夭罪昊
企 业实 际控 制人 “挪 用资金 ’’行 为的法律认 定 :私 营 企业 实 际控 制 人擅 自改 变公 司 资金 用 途 的行 为 不 同 于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工 作人 员挪 用 资 金 、侵 犯 其他 主体 财 产 权 的 犯 罪 行 为 挪 用资 金 罪要 求 必 须将 资金 用 于个 人 目的 或 以个 人 的 名 义 借 贷 给 他 人 。私 营企 业 实 际控 制 人 非 个 人 目的 挪 用 资金 行 为违 反 了《公 司法 》和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挪 用 ”行 为 无 效 并承 担 相 应 的 组 织 责任 。完善 产 权 保 护 和 现代 公 司制 度 .必 须 坚持 “公 私 分 明” 的原 则 .准 确把 握 相 关 法律 问题 的 性 质 关 键 词 :股份 有 限公 司 实 际控 制人 挪 用 资金 产 权保 护
役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数 额 巨大 的 ,或 者 数 额 较 大 不 退 还 窃公 款罪 、挪用公 款罪 ,后 出现挪用 资金罪 。挪 用资金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其 中 的 “工 作 人 罪 与 挪 用 公 款 罪 具 有 相 似 性 .二 者 都 是 不 享 有 资 金 所
员 ”、“挪 用 本 单 位 资金 ”和 “借 贷 ”对 于理 解 该 条 规 定 比 有 权 的 人 将 其 为 己所 用
较 关 键
然 而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鲜 有 对 挪 用 资 金 罪 的 犯
首 先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它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罪 主 体 与资 金 所 有 者之 间 的复 杂 关 系 展 开 讨论 .也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b4565e37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c.png)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公经[2004]643号
•【施行日期】2004.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2004年4月30日公经[2004]64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此复。
chl_2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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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他。
虽然挪用资金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这里的犯罪主体却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一样,不过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
那究竟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都包括了哪些人呢?在对挪用资金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有严格的标准,那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我们了解到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比之下这也是算是比较特殊的主体了。
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