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窨井盖案件谈间接证据的运用
盗窃案件现场痕迹检验技术运用

盗窃案件现场痕迹检验技术运用盗窃案件现场痕迹包括作案人员的DNA、足迹、手印以及能帮助破获案件的有效痕迹等,是破获案件的重要证据与线索,因此,有必要加强盗窃案件现场痕迹寻找方法的研究,以提高盗窃案件破获率,营造安全的社会治安与环境。
一、案例分析2015年04月06日22时30分至2015年04月07日07时30分期间,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89号702室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
通过初步的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后在该幢楼一楼发现有监控,在隔壁的几处单元门处均有监控,通过监控发现,在406号单元门处有一名男子对单元门不熟悉,开门不正常,遂在该处提取了可疑指纹。
后在该处楼顶发现,406单元与389单元楼顶是互通的。
后通过指纹系统比对比中案犯一名,抓获后案犯也交代了犯罪事实,且与监控中男子为同一人。
该案件中心现场案犯停留的时间较短,没有太大的翻动,而且案犯是前科人员,在进入中心现场时,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因此在中心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很少。
但通过监控,利用监控技术与现场勘查技术的结合,在外围现场发现了案犯遗留的痕迹物证,且在中心现场遗留有案犯的鞋印,在以上的证据的结合下,为该案件的破获及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06月08日21时00分至2015年06月10日08时00分期间,放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65号三溪堂店面内的桌子上面的一块象牙被盗,损失总价值150000元。
该案件发案时间至报案时间过度很大,且案件现场为一处店面,平时均在营业,因此对现场有很严重的破获,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加大了难度。
通过初步的现场勘查,发现案犯的进出口在该店面二楼货架的窗户处,该处窗户的窗栅被撬,在窗户边发现攀爬的白色的粗纱手套印。
因此该现场的现场痕迹物证很难提取的到,但刑侦技术员发现,该现场进出口的窗户空间很小,在该处即窗户内侧有一块广告纸遮挡窗户,在广告纸上用光源照射,发现有一条条的划痕斑迹,考虑到现场进出口空间小,当时的气温较高,攀爬该处窗户流汗量肯定很大,遂认为该些划痕很大可能是汗斑,遂对斑迹进行提取,送DNA室检验即比中案犯一名,顺利破案并追回赃物。
偷井盖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井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直接关系到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然而,近年来,偷井盖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偷井盖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偷井盖案件的法律分析1.偷井盖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井盖行为属于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具体而言,偷井盖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1)破坏交通设施罪:偷井盖行为可能对交通设施造成破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破坏电力设施罪:部分井盖下可能存在电力设施,偷井盖行为可能导致电力设施损坏,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盗窃罪:偷井盖行为也可能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2.偷井盖案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井盖案件的刑事责任如下:(1)破坏交通设施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施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偷井盖案2019年,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邪念,先后多次偷窃小区内井盖,并变卖所得。
经鉴定,被盗井盖价值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破坏交通设施案2020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私利,先后多次偷窃公路上的井盖,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出行安全。
经鉴定,被盗井盖价值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结论偷井盖案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调研:从一则案例看待间接证据定罪需排除合理怀疑1

从一则案例看待间接证据定罪需排除合理怀疑【案情】Y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共实施盗窃四起,具体案情如下:1、2011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舒某趁被害人袁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袁某家的大门撬开,盗窃被害人家中200多条香烟;2、2012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舒某趁被害人李某华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李某华家的窗户撬开,盗窃被害人家中现金及黄金戒指等物品;3、2012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趁被害人夏某裙、周某等人熟睡之际,撬开房门,盗窃被害人夏某裙、周某现金及一部手机。
4、2012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在弋阳县占家村的铁路宿舍撬开被害人吴某鑫家的房门,欲行窃,被被害人发现后逃走。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前两起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前两起案发现场户外附近提取的烟头及对烟头所做的检验报告,证明烟头系被告人所留;第3起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及检验报告,证明烟头系被告人所留;前两起中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家中失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前两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对前两起犯罪事实予以了否认,对后两起犯罪表示认罪。
【分歧】对于前两起犯罪事实是否予以认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第3起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及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舒某有在现场遗留烟头的习惯。
根据前两起案发现场户外提取的烟头、被害人的陈述,结合第1起2011年11月22日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报告、第2起2012年8月27日现场勘查笔录及报告,两起相隔时间达一年之久、且地点不同,被告人对其是否到过现场未给予合理的解释,综上可以推定被告人实施了前两起盗窃,因而对于前两起事实应予以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舒某实施了前两起盗窃,且被告人对前两起盗窃予以了否认。
根据本案前两起户外提取的烟头,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户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进入案发现场实施盗窃,无法排除他人进入户内实施盗窃的可能,因而,对于前两起盗窃事实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
浅议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使用规则

[ 作者简介 ]黄鑫( 9 8一) 女 , 17 , 湖南岳阳人 , 师, 讲 硕士 , 究方向为刑诉法 。 研
第 5期
黄鑫: 浅议 间接证据在刑 事诉讼 中的作用和使 用规则
15 5
收集 了近 3 0项 间接证 据 , 成功 破获 此案 。
( ) 二 间接证 据是 发 现直接 证 据 的先导
黄 鑫
( 东 金 融 学 院 法 律 系 ,广 东 广 广州 50 2 ) 1 5 1
[ 摘
要]刑事诉讼 中, 司法人 员如何收 集、 审查、 断及运 用间接证据来揭露犯罪是办理案件的关键 。尤其是 近年 来, 判
我 国刑 事犯 罪活动 日益隐秘化 、 智能化 , 直接证据越 来越难 获得 , 仅有 间接 证据 的案件越 来越 多。因此, 如何 有效运 用
第2 8卷
Vo . 8 12
第 5期
No 5 .
兰 州教 育 学院 学报
J URN F L NZ O AL O A HOU I S I UT F E N T T E O DUC T ON A I
21 02年 8月
Aug 2 2 . 01 浅 议 问接 证 据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 和使 用规 则
火 车 站待运 的货 物 除某单 位 出 售 的部 分外 , 出部 分 据 , 多 运用 间接 证据 时都必 须 注意这 一特 点 。
的来 源不 明 。经传讯 , 主 ( 某 ) 货 朱 交代 不清 多 出部 分 的货 物来 源 。趁其立 足 未稳 , 政 策攻 心 , 经 突击 审 讯 ,
它 案 件 的侦查 大 多是从 收集 间 接证 据 人手 , 获得 大 量 能 的 。现场 的这 些 情 况 都 是 间接 证 据 , 的 自然性 、 在
由一起入室盗窃案的侦破谈传统痕迹物证的重要性2000字

由一起入室盗窃案的侦破谈传统痕迹物证的重要性2000字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公安机关带来新的技术,新的机遇。
许多侦查员甚至公安机关领导过度地看重这些新技术,忽略了传统痕迹物证的重要性,在个别现场新技术新手段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再回头去重视传统痕迹物证的时候才发现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对某些案件的侦破和诉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笔者试图通过下面这起案例重申传统痕迹物证在侦诉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一、简要案情2014年12月3日,在XX市XX区建设中路89号12栋发生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405、407房被盗,丢失财物内涉及重要文件,如果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省、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全面细致勘查现场,要求XX市公安机关务必迅速侦破此案。
经过反复细致的现场勘查,提取到手印、足迹、多处生物检材以及擦痕等痕迹物证,送XX 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手印、足迹以及DNA检验,手印和DNA成功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
2014年12月8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至此该起特大入室盗窃案成功告破。
二、成功经验在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戴手套作案,且作案时不带手机在身上。
由于现场所在地区视频覆盖不到位,经过事后调查,距离现场最近的视频头有3公里的距离。
这一切都让新技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附近没有视频头,视频技术受到极大的限制;作案不带手机,技侦手段无用武之地,基站信息更无从谈起。
所幸的是,勘验这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的刑事技术人员本着高度的责任心,穷尽一切办法细致勘验现场。
首先,技术人员听取案情介绍及访问事主后制定了正确的勘验计划;第二,是通过现场访问获取的相关情况,准确确定案发现场的出入口,围绕此处作为延伸现场勘查工作的中心点;第三,在勘查过程中凭借丰富的侦查经验,过硬的专业技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选择因地制宜的勘验方法。
该现场由于白天勘验反差小,夜间勘验更具优势,技术人员对外围现场选择夜间进行勘查也是能够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关键之所在;第四,对现场物证的提取,穷其所能,全面提取,滴水不漏。
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作者:吴俊霞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通过分析薄熙来受贿案件中直接和间接证据的运用,对我国间接证据的运用现状进行反思和探究,进而提出了强化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一些建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有利弊,因此需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由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和补正。
期望这些建议对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能有一些功效,保护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间接证据印证证明模式证明标准一、间接证据的概述与运用规则(一)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明故意犯罪必须具备意识前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就“明知”的证明,不同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证明,它属于案件中的“内含事实”,而非“外显事实”,行为人往往否认其具有犯罪意识,因此,对“明知”的证明,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难题。
对明知的证明有两种基本的方式。
一为直接证明,主要是通过被告口供以及知情人的证言,以被告承认知情,以及证人证实被告知情等,来证明被告确实知情。
二为间接证明。
通常是被告不承认知情,但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应当知情。
直接证明方式显得清楚明确,确实性很高,是一种理想的证明方式。
然而,被告人出于自利意识,常常否认知情,而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又为获取此类直接证据设置了法律界限与障碍,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采用直接证明方式。
知情证明往往不得不诉诸另一种方式,即“间接证明”。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间接证明是通过间接证据进行推理获得事实的结论。
在操作上,须依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包括涉嫌犯罪事实所发生的背景、嫌疑人与相关涉案人员的关系、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等客观实际情况,再以经验法则进行合理的推断。
通说认为,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规则:1、确保间接证据的一致性。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组合——从一起盗窃案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指控犯罪

杨家学说 ,在 目前 的法制
环 境 中 ,一 把 手 ” 出 庭 肯 定 是 “
大 有 好 处 的 。“ 把 手 ” 自出 一 亲 庭 , 听 民 意 , 给 老 百 姓 留下 倾 会
20 0 5年 6月 4 日凌 晨 ,犯 罪 嫌疑 人
( ) 安机关于 20 1公 0 5年 6月 8日抓
当天中午 ,刘某驾驶一辆挂军车牌照的 桑塔拉轿车送其 回家 。刘的朋友陈某证
实 案 发 当 晚 1 许 , 某 驾 驶 一 辆 挂 军军车
牌 照 系 成 K 开 头 , 一 个 数 字 是 3 最 后 第 ,
一
个数 字 是 8 ( ) 动公 司定 位 查 讯 清 。 5移
提 建 议 , 至 完 善 。 ” 家 学 坦 直 杨
言 为 何 如 此 关 注 这 一 问 题 ,在 “
我代 理 的 2 0多 件 行 政 诉 讼 案 中 , 一个 ‘ 把 手 ’ 没 一 出庭 , 府 政
官 员依 法 行 政 的 观 念还 不 强 。” 文 / 运 筠 陈
细 地将 全 案 证 据 进行 梳理 、 列 。 案 现 排 本
变 软 了。” 家 学 说 , ‘ 大 ’ 杨 “重 的 标 准 是 什 么 ? 由谁 来 界 定 ?若
‘
一
把 手 ’ ‘ 重 大 ’ 由, 以 不 为 拒
绝 出庭 应 诉 ,此 规 定 不 就 形 同
虚设?”
对此 , 家学进一步建议 , 杨
起码应该对 “ 重大 ” “ 、复杂 ” 的
尽管 《 办法》 的 台是 个惊
喜 , 杨 家 学 认 为 仍 有 “ 伤 ” 但 硬 。 办 法 对 行 政 “ 把 手 ” 当 一 应 出庭应诉 的情 况进 行 了细化 , 其 中一 条 便 是 : 大 、 杂 的诉 重 复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doc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作者:严青和婷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3期间接征据是指那些不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要素,只有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性表现为依赖性、关联性、判断推理性及排它性。
实践中,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相当广泛,但只要是能够汪明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人、被害人、作案工具、使用手段、损害结果、行为动机、目的等单一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范畴。
一、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一)侦查阶段1.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可以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
如1997年4月的一天.某旅社5号房间旅客周某报案称,自己留在房间的现金1840元被盗。
公安机关经勘查现场后发现:该房间门窗落销,合页均完好无损:房内仅住两旅客;其它设施均束被翻动。
由此划定:要进入5号客房作案.又不损坏门窗,且可以合理进入现场的仅有与失主周某同住一室的旅客袁某和当日旅社的服务员张某符合这一条件。
经询问周某及旅社其它人员,均证实:案发当日,服务员张某尚未进过5号客房.且与周某同室居住的旅客袁某于案发后再来见面,据此,侦查人员认为可以排除服务员张某的作案嫌疑.划定此案为内盗范围.且旅客袁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
由于明确了侦查方向,侦查人员于当日晚上即侦破了此案,并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袁某。
在此,间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对周某等的询问笔录)的综合运用,很快划定了侦查范围,明确了侦查方向.把目标锁定在了犯罪嫌疑人袁某身上.为案件的突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问接证据是获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
案发后,一时收集不到直接证据,而从收集间接证据人手.往往就可以发现和取得直接证据。
例如:某单位私设“小金库”,套取公款后予以私分,案发后将“小金库”的账册全部销毁。
审问时.犯罪嫌疑人不是一问三不知.就是讲全部记不清了,结果审讯人员采用了“假设的客观情景”,在桌子上除了放有口供纸、笔外,还放了几本从其单位财务室搜查出的不同类型的笔记本.讯问道:“你认为账册销毁了就无据可查了吗?但是你别忘了一个事,你们会计怕日后对公款的去向说不清楚.在笔记本上又作了记录,这一点你可能忽略了吧?”这一信息与桌子上随意摆放的笔记本使犯罪嫌疑人一下子乱了阵脚。
盗窃窨井盖行为定性之若干思考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3 2006(Sum No.54)盗窃窨井盖行为定性之若干思考张亚平(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
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
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
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刑法定原则;重刑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4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33-04 [收稿日期]2006-02-18 [作者简介]张亚平(3),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5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的行为频频发生。
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个难题。
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首开先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
但是这种处理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忧虑,主要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思考,认为以这一罪名对偷盗窨井盖定罪,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
也有人认为这是重刑思维的产物,是一种认为刑法万能的思维方式。
还有人从刑罚预防功能角度对此表示忧虑。
应当说,以上种种忧虑反映了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渐加强,人们能够更理性地看待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但是,对这些忧虑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渴求人的解放和人权保障而提出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一起盗窃案看传闻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从一起盗窃案看传闻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作者:蔡震宇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期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2月2日,胡某、刘某预谋盗窃财物。
由刘某在加油站处,以“敲背”为名,色诱曾某至一出租屋内,在“敲背”过程中,胡某开门进屋,从曾某脱下的裤袋内窃取3700元人民币后在出租屋外面等候。
后曾某发现被窃,即与刘某发生争执,胡某进屋退还被害人1500元人民币后趁机与刘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曾某陈述:2008年2月2日10时许,我与朋友杜某在加油站处闲逛,被一个女的骗到附近的一个出租屋里。
那个女的让我脱了衣服放在床木架上。
上床后该女子将被子罩在我头上,和我发生了两性关系。
约三分钟的时候,我听见床木架子上有声响。
后来我起床穿衣时发现裤袋里的3700元不见了,就与该女子争吵起来。
此时,进来一个外地男子,那女子让该男子把钱还给我。
那男子就给了我一叠钱,在我数钱的时候那一男一女趁机逃掉了。
我数了一下钱,只剩1500元了。
证人杜某证言:2008年2月2日10时许,我和曾某在加油站处闲逛。
一个女的主动上来搭讪,问我们要不要去“敲背”。
曾某说想去,我就先回宿舍了。
后来曾某回来和我说,今天被那个敲背的女人偷掉两千多块钱,还把事情的大致经过同我说了一遍。
本案中,证人杜某提供的证言证实了曾某被盗窃的事实,对于其证言的可采性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杜某不仅在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制作了证人笔录,在审判阶段还亲自到庭接受了法庭调查,并如实陈述了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其证言理应有效;(2)第二种意见认为,证人杜某并与被害人曾某在加油站便已分开,曾某财物被盗时杜某并未在场,其只是从曾某的口中得知曾某财物被窃的事实,自身并未直接感知到曾某被盗的案件事实。
故证人杜某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采纳;(3)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杜某的证言应该分开来看。
其证言的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其与曾某在加油站分开前的事实,第二部分是曾某回来后与杜某进行谈话的事实,第三部分是曾某与杜某谈话的内容。
盗窃破坏窨井盖可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窨井盖可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作者:言午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第5期言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以维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根据《人民日报》报道整理)编辑:许乐xulepoem@。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的运⽤规则
⼀般每⼀个地⽅都是有法院的存在的,这些法院的存在的⽬的就是为了处理⽣活中的⼀些案件的,当然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是需要证据的,这⾥就涉及到了间接证据的,那么间接证据的运⽤规则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间接证据的运⽤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
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的,只有形成了⼀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致,没有⽭盾。
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懈可击的说服⼒。
在证据之间存在⽭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有罪的惟⼀结论。
刑事案件有其⾃⾝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要求较⾼。
店铺⼩编提醒您,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再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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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

简述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归纳、对比等手段推断出某个事实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有时候无法直接证明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间接证据的运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1.推理证明:通过逻辑推理、归纳推理等方式,推断出事实的真相。
2.对证证明:通过多方证据的比较,排除虚假证据,保留真实证据,
证明某个事实的真实性。
3.间接重述证明:通过引用、转述其他人的证言等方式,证明某个事
实的真实性。
4.规律证明:通过推理、归纳、分析等方法,证明某个事实与一般规
律相符,从而表明其真实性。
总之,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其运用不仅需要科学
有效的证明手段,更需要法官的理性思维和严密审查。
从“庭审现场”话偷盗窨井盖

从“庭审现场”话偷盗窨井盖
⼀位司机因交通违章逃避交警执法,在交警爬上汽车后仍不停车,结果导致交警摔下被车压死,起诉⽅认为司机根据其职业经验应该知道可能发⽣的危害⽽继续放任事态发展,导致民警死亡,属故意杀⼈⾏为,⽆锡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宣判,司机“间接故意杀⼈”罪名成⽴。
根据这⼀案例,就让我想到其它⼀些偷盗⾏为,如对偷盗窨井盖、路灯设施的量刑。
窨井盖的价值不⼤,⼩偷被抓后也只是教育不能进⾏刑事处罚,但窨井盖被盗后造成的危害却是很⼤的,容易造成交通和路⼈伤亡事故、及下⽔道堵塞等。
偷盗者都是有民事⾏为能⼒的⼈,他们应该意识到这样做会造成可能的后果,但仍然放任事态发展,参照本案结果,也应属犯间接故意伤⼈或杀⼈罪,即使没有造成⼈员伤亡或事故发⽣,属于“故意伤⼈或杀⼈未遂”,此外还犯有盗窃罪、破坏公共安全罪、破坏公共设施罪;偷盗路灯设施和电线电缆,也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不仅拥有上述罪⾏,还有破坏电⼒设施罪,数罪并罚,与抢劫罪⼀样,⽆论偷盗多少,⾄少三年以上。
对于收购被盗的窨井盖和电线电缆,绝⼤多数不会是第⼀次,却明知不报,与偷盗者形成默契,属团伙⾏为,按照我国《刑罚》不仅与偷盗者同罪,还犯有销脏罪、窝藏罪、知情不报罪,数罪并罚也应予以严惩。
对于⼊室偷盗还犯有私闯民宅罪,捣坏门窗等防盗设施,使受害者失去了安全防护能⼒,有间接使⽤暴⼒的⾏为,还应该认为是“间接抢劫”⾏为。
所以我认为,只有对偷盗者判以重罪惩罚,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社会治安。
依靠间接证据运用刑事推定定案――刘某涉嫌盗窃案分析

一、基本案情2002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甄某与其妹夫刘某在东城区一胡同内两侧停放的机动车内张望,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并从刘某身上搜出1把镙丝刀。
办案人员在对二犯罪嫌疑人在京共同暂住处搜查过程中发现近日一被害人报案中提及的被盗物品(包括1件白色短上衣和3条玉溪香烟),是机动车玻璃被砸后失窃。
对物品来源,刘某称在东直门地铁站出口处捡拾,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甄某供述称在其提议下,其与刘某于12月上旬,采取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砸、撬停放着的机动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盗窃车内财物,赃物均被二人挥霍,但称对于上述搜得的被盗物品并不知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甄某供述的四起盗窃事实中有三起被害人曾经报案,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被撬车辆被盗窃物品特征等细节均与被害人所述吻合。
二、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及盗窃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主要的分歧意见集中于对刘某认定盗窃罪是否证据充分、若构成犯罪对其犯罪事实如何把握这两个问题上。
(一)对刘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1、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能够认定刘某伙同甄某共同犯罪的证据仅有同被抓获的甄某的供述。
而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等证据仅能证实甄某供述中涉及盗窃时间、地点、方式、被盗物品等内容的真实性,但不能与刘、甄二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建立起必然性联系。
至于刘某单独盗窃的事实,仅有从其暂住处起获的被害人曾报失的部分被盗物品予以佐证,此外也无其它证据。
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很难得出刘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结论,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将刘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能否对刘某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对现有证据的把握。
本案中能够证实刘某有犯罪行为的证据,不仅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还包括一系列间接证据,诸如:其被抓获时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从其暂住处起获被盗赃物、其本人对赃物来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以及其在被抓获后不表明真实身份等。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作用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的过程,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一个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过程。
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用是刑事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因此深入和正确了解刑事证据的有关情况有助于办案人员更好地揭露、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七种证据,同时法学家在理论上按照某些特定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用以指导收集、审查证据,并帮助司法人员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提高办案质量。
常见的几种证据分类中有一类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正确区分与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但在实际办案中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定案,不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其实间接证据以它本身的特点在侦查、检查、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直接证据于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的强弱。
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接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诉讼中的主要争议;而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形式则是间接的,即它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件中的主要事实。
只有把众多的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彼此相互印证,并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可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而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相对来说不及直接证据。
另外,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也是不同的。
直接证据对主要案情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间接证据则需要依靠思维推理和逻辑推论的方法。
从两者的划分依据相比而言,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但司法实践证明,直接证据不易立即取得,而且仅凭一个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也是很少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认定的。
同时在侦查破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间接证据以其自身的特点优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应如何应用,有哪些规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应如何应用,有哪些规则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的证据较多,可以清晰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往往需要多个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反映事实。
那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应如何应用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应如何应用▲(一)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
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地、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通常只要有一个直接证据,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对于只有若干间接证据而没有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案件来说,除非这若干间接证据都为真,有足够的数量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据锁链,并且该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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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窨井盖案件谈间接证据的运用
提要: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利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认定和推断犯罪,间接证据如果确实充分,照样可以判定案件。
相对于运用直接证据判定案件而言,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定案件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证明过程。
在推论过程中,所有的间接事实应当协调一致,共同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这一结论,不允许有与主要事实不协调的间接证据存在。
关键词:盗窃案件;间接证据;运用
窨井盖缺失现象一直是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困惑,虽然窨井盖算不上昂贵的物件,但大多数窨井盖的地点位于城市的主要通道,是人们出行经常轧行之处,窨井一般深70厘米到150厘米,一旦窨井盖缺失,会给来往的行人、车辆造成很大危险,极易造成财产的损失甚至人员的伤亡。
据某市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统计,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该市市区共发生窨井盖缺失事件661起,通过现场查看,怀疑其中多数系被盗所致。
于是,该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全市因窨井盖缺失引起行人摔伤及车辆被卡窨井事件10余起,其中造成重伤的两起。
专案组经排查走访,专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于3月19日下午,在该市北郊拾屯村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在审查中,该张百般狡辩,出于侥幸心理拒不认罪,称其夜间经常驾驶三轮车在市区捡拾破烂,不曾有偷盗行为。
此案发生在凌晨,路人稀少,即使有群众看到,由于夜色昏暗,也没有可以辨别出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目击证人,此起盗窃窨井盖案件也就成了没有直接证据、非常棘手的“零口供”案件。
该案公安机关掌握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有:
1.2012年3月11日,接群众报警称,当日凌晨4时许,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形迹可疑,将三轮车停在一马路中间,离开时,马路中间停车处窨井盖缺失。
2.根据群众报警信息,公安机关调取了当天凌晨4点案发处的有关视频监控资料,监控画面反应的信息和报警信息一致,且能够看到犯罪嫌疑人穿一棉大衣偷盗窨井盖的过程。
夜间监控画面虽不具备辨别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的效果,但具备辨别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的特征。
3.根据3月11日白天统计的市区窨井盖当日缺失的情况,调取缺失处3月11日凌晨的视频监控画面,在其中5个缺失处,发现了该嫌疑人及其驾驶的三轮车,时间及路线和凌晨4点的案件是连贯的。
但仅有一处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盗窃窨井盖的过程,画面效果也同上。
(视频监控不可能对所有窨井盖全覆盖,但通往窨井盖的必经路上是有监控的)
4.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其夜间经常驾驶三轮车外出,该三轮车夜间不曾外借他人使用。
5.犯罪嫌疑人张某所有的一辆三轮车特征和监控中的三轮车特征相符,且车上有一黄色棉大衣。
6.根据视频监控追踪,发现当天上午8点多,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进入一家废品收购站。
经废品收购站老板交代,当天收了张某用三轮车拉来的6块窨井盖,张某三轮车经收购站老板辨认为当天拉窨井盖所用车辆。
另外,张某在近三个月内,共来此卖窨井盖三次,共计有20余块。
收购后,废品店老板砸
碎后作为废铁卖给炼铁厂。
以上单就某一个证据,都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犯罪的事实,这就需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间接证据的规定,利用一定的逻辑推理,将这些间接证据串起来,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得出张某实施了盗窃窨井盖的犯罪行为这一唯一确定的结论。
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确定了间接证据案件的证明标准。
[1]《规定》第33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
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死刑案件作出的(下转第47页)(上接第43页),但根据上述中央五机关在发布《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该说其对“间接证据”的解读应该不限于死刑案件,也适用于其他刑事案件。
[2]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是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依法将全部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在运用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是确保间接证据的一致性。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在证据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二是确保间接证据的客观性。
这是正确运用推理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前提真实,结论才可能真实。
三是确保间接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证据链条中不允许有任何脱漏的环节。
四是确保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所得出结论的排他性。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必须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3]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六项证据对照上述关于间接证据定案的五项条件,可以对本案是否系张某所为进行推理:
第一步,根据证据2、5可以推出结论:该张的三轮车于2012年3月11日凌晨车在窨井盖被盗现场出现。
第二步,根据证据1、3、4可知,当日凌晨两处有监控画面监控到作案过程的案件系张某所为。
虽然监控画面不具备辨别条件,但结合张某口供“该三轮车夜间不曾外借他人使用”,可知画面中实施盗窃的应该是张某本人。
该结论与张某交代的外出
第三步,根据证据6可以推出,当日缺失的其它四块窨井盖也系张某所为。
虽然其它四块窨井盖被盗既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视频监控画面扑捉到作案过程,事后窨井盖也无法追回,但根据收购点老板的交代的窨井盖数量,和该张夜间途径处缺失的窨井盖数量一致,且夜间出行的本就偷盗窨井盖的动机,于是该张偷盗这四块窨井盖的概率极高,可以认定。
至于证据6中,收购站老板提到的
张某另外两次出售窨井盖的情况,由于没有其他佐证,不能予以认定。
至此,该案已经达到“(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4]可以认定该案证据确实、充分。
参考文献:
[1]张倩,刘静坤间接证据案件的定案规则探析。
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4期(司法实务)/总第145期.
[2]顾永忠:《从定罪的“证明标准’’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证据科学2012年第20卷(第2期).
[3]刘曼.从逻辑学角度看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法律逻辑与法学教育——第十五界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沦会论文集。
2007年.
[4]参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