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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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是否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应当受到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1)主体责任原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应当为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律程序获取证据信息。

(2)违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论是执法人员自行非法获取证据,还是从第三方获取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3)连带排除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其他非法证据得到的,应当予以连带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实践方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方法:(1)主动排除。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地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主动使用非法证据。

如果非法证据在案件中被发现,执法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法院或检察机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源头排查。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排查证据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某项证据来源不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证据取代。

如果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证据信息取代非法证据。

(4)证据规则分离。

对于违反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严格分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31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徐宏凯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29期一、怎么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即含有非法因素的证据,包括获取主体、获得手段、证据内容、表现形式和其他程序违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展,一个证据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被采纳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限制和要求,法律对于证据材料转化为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和资格要求愈发严格。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能力问题,即事实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关。

比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真实的,但由于获取手段违法,导致口供丧失了转化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或者侦查人员获得的事实材料是合法的,但是与本案毫无关系,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旨在对证据能力进行规范。

2.证明力问题,即证据是否真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的问题。

倘若一个证据是虚假的、不可信的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则不具有证明力;如果一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它与案件本身关联不大或者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犯罪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延1.非法言词证据。

从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我国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

新刑诉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因此,如果被引诱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因禁不起诱惑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引诱侦查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排除。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司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物证。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排除非法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的原则;(二)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与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原则;(三)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二)接到关于非法取证的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四)通过其他方式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排除在法庭审判的证据范围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贯彻执行。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这一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具体的适用。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排除非法证据。

例如,对于通过非法窃听、监视、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会认定其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合法权益,而非法证据的使用会损害被告人的权益,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贯彻执行。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避免非法手段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和适用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保及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有时候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反程序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导致所获取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

而对于这些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通常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拷问、非法搜查、非法窃听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或者是违反程序规定导致的证据。

非法证据一旦被发现存在,就可能对案件的认定和审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与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体现着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得。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权益获取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不利于排除证据原则即没有明确的排除证据控件,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会被采纳。

3. 用途对等原则非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不能证明所控罪名或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

一般情况下,律师或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会依法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并做出相应决定。

在一审中未排除的非法证据,在二审中还可以再次提出排除的要求。

四、实践案例分析以下列举一个实际案例,以更好地说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适用。

某案中,警方在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擅自对被告进行搜查,并从其家中找到显然违法的物品作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提出该证据的非法性,请求排除。

法庭经审查后认定该证据系非法获得,于是排除在证据链中,最终对被告判决无罪。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则非我国的法证据排除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年六部委颁布的六、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款吸收了201054条第1第《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可能严重影响司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法公正的,如何界定的问题争议较大。

此外尽管这些表述的核心含义谁都理解,但是其概念的外延边界却相当模糊。

如打一个耳光是否属于?那打几个耳光才算呢?是否要上升到刑法的刑讯逼供层面?第二,证明上的困难。

即便抛开上述“程度”问题,在操作层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认定依然存在着证明上的困难。

作为过去发生的事实,“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违法取证行为必须借但是我国一大特点是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证据内助证据才能进入裁判者的视野。

.由于讯容的真实性联系在一起。

另外排除证据的理由主要立足于口供的真实性。

问程序的封闭性,辩方获取此类证据的能力终究有限。

于是,当辩方提供“相关很显然,对于违法取证行为,线索或者材料”之后,如何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呢?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调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相反,即便确实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他们依然可以利用其掌控被追诉人的特殊诉讼地位,有选择地控制进入法院视野的证据类型及其数量。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案件对于司法体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对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规范和明确,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规程》进行理解和适用。

一、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程》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非法获取的证据”,进一步规定了什么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一方面,非法手段指使用家庭暴力,威胁、恐吓,暴力拘禁、虐待等手段逼迫证人、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非法证据也包括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比如,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通信内容、银行账户、网络视频、被窃取的私人资料、黑客攻击等获取的相关信息。

对于此类非法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司法机关能否合法使用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应有明确的界定,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和适用原则《规程》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和适用原则进行了明确。

其一是有利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应当充分利用,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误判。

其二是严格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三是不能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用,对于证据的适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鉴定和权衡,并注重法官的主观态度和专业判断。

其四是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案卷、证据等保密不泄露。

其五是对于非法证据如果没有排除,后果将会影响宪法、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的形象,严重的损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规程》还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审判法官在办理案件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司法体系的集体作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合法性。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接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讨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旨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日益完善,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程序正义,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合法性。

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二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处罚力度不够;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一)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人权保障趋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

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一)明确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许多发达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明确的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如英国的“无瑕疵侦查原则”、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

这些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许多国家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如检察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两高三部《关于某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地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某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地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般是在刑事诉讼中才会适用的。

此时就会对收集证据的手段、途径进行了限制,如果是非法收集而来的证据,那么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自然也就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具体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般是在刑事诉讼中才会适用的。

此时就会对收集证据的手段、途径进行了限制,如果是非法收集而来的证据,那么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自然也就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具体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1)真实肯定说。

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说。

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说。

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

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王祎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调查中,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证据。

可见,非法证据产生于侦查人员发现、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收集过程中:说它“非法”,是针对收集的方法和程序而言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就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证据不予采信。

该规则自十九世纪末在美国产生以来,迅速由英美法系国家传入大陆法系国家,由西方国家传入东方国家。

这一进程反映了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理性化及人类对自身价值和尊严认识的逐步提高。

【总页数】5页(P32-36)
【作者】王祎
【作者单位】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价值冲突和选择--兼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之构想
2.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3.浅析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5.论刑事诉讼中私人非法取得证据之效力——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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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印。

第六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出申请的,是否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二)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是否作出调查结论;(三)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是否核查讯问的合法性,是否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查的,是否作出核查结论;(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八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九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第十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能补充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二)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三)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

第十三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

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十五条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庭应当在庭审中向控辩双方核实并当庭予以确认。

对于一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审查。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第十九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第二十条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或者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同意。

第二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讯问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第二十二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

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第二十三条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内容等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五)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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