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国家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进行认可的证明,是保障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明确申请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矿用产品样品等进行检查和取样。
第十条现场检查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章颁发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并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同时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认证标准等信息,具有明显的辨识性和权威性,采用防伪措施,以防止证书被伪造和篡改。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编号:SY-AQ-01739(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Management rules for safety mark certificate of mining product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十四条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七条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第一十条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矿用产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标志证书”)是矿用产品的安全合格评定依据,是各类单位和个人购买矿用产品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四条标志证书的颁发、使用、撤销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
第二章标志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统一指定。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制定。
第七条标志证书的颁发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标志证书。
第八条申请标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生产、销售。
第九条颁发机构对申请的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可以颁发标志证书。
第十条颁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对符合标准的矿用产品进行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过后,需要重新申请标志证书。
第十二条标志证书的使用者可以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中使用标志证书,但不得乱用、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章标志证书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颁发机构进行监督,对标志证书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颁发机构应当建立标志证书的查验系统,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被抽查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标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有权撤销其标志证书,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标志证书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费用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解释和发布。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摘要近年来,随着矿业行业的发展,矿用产品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然而,矿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本文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与标识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矿用产品必须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生产企业需要向当地矿业安全监管机构提交合格证和相关产品材料,申请安全标志证书。
申请时需说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和产地等信息。
2. 检验企业所申请产品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通过检验方可获得安全标志证书。
3. 颁发通过检验后,当地矿业安全监管机构颁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的颁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
矿用产品标识管理细则为了维护矿用产品标识的统一性和使用效果,应制定相应的标识管理细则。
具体内容如下:1. 标识内容矿用产品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安全标志、批次号、注册代码等信息。
标识内容应明确、准确。
2. 标识位置矿用产品标识应当明显、易于辨认,且不易掉落、轻易磨损。
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方便使用者查看。
3. 标识格式矿用产品标识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国家标准化水平。
标识应力求简洁明了,要能够在必要时快速识别和查找。
4. 标识使用控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公司自有的标识,以保证标识质量和使用效果。
同时,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标识进行管理,防止标识被盗、抄袭等现象。
结论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标识管理是保障矿用产品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内容的制定、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标识管理细则,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保障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 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标准版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局(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是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 综合评定申请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要求;(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产品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认证。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设计、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系统, 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证书颁发历史进行保存和备案;(二)对证书使用过程中的丢失、损毁、涂改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三)对证书的申请、撤销、取消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四)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进行提醒和复查;(五)对证书失效和暂停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标准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6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正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正式)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52-60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884-5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
管理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a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
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
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
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
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