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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9日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山西是革命老区,在不同历史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英模人物和集体,锻造了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山西大地上留下了许多见证历史的实物遗存,特别是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及八路军三大主力师和晋察冀边区(含北岳区)、晋冀鲁豫边区(含太行区、太岳区)、晋绥边区(含晋西北区、晋西南区)抗日根据地的历史遗存,成为当今传承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坚持革命文物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革命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性修缮与修复,力争到2022年,我省重点革命文物密集区内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展示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建成山西革命文物大数据库,建设全省革命文物全景展示平台,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二、主要任务(一)摸清资源底数,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宣传、文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革命文物进行详细排查,全面梳理见证近代以来我省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及文物藏品.在2018年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数据基础上,建立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挑选一批未核定公布的革命文物遗存公布为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价值较高的要推荐申报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及时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鼓励文物博物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革命历史资料、实物的征集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革命文物数据库,实现革命文物网络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管理能力.确定一批革命文物密集区保护试点县,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针对不同保护级别革命文物遗存险情,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做好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和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党的地方组织创建及重要活动旧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秘密工作和武装斗争遗迹、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重要机构旧址和重大事件遗迹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及监测工作.县级政府要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设立文化标识,严禁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遗存.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要严格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革命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修复,实施全省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三)扩大开放范围,拓展利用途径.对归属于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且符合开放条件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革命旧址,策划辟为革命文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国防教育场馆等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围绕我省旅游规划的抗战之路、东征之路、胜利之路,结合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建设,打造我省革命文物旅游精品线路,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红色文物旅游景点,促进革命老区旅游经济发展.围绕革命文物主题,加强创意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适销对路的革命文化纪念品、工艺品,打造革命文物文创品牌.(牵头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广电局)(四)挖掘文化内涵,提升展陈水平.研究制定我省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办法和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政策.深入挖掘革命旧址、纪念地的文化内涵,扩大开放区域,不断更新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做到有址可循、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建立我省革命文物展陈方案和解说词审查制度,确保展陈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创新传播方式,弘扬革命精神.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军史场馆等机构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村镇、进社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系列主题活动.利用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的展陈形式,创新传播手段,增强文化传播的感染力.(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广电局)三、重点项目(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我省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的征集挖掘和整理研究工作,重点做好太行山、吕梁山、太岳山、五台山革命文物片区史料调查征集工作.做好我省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的保护展示工作,重点推进太原支部旧址、国民师范旧址、霍州北顶庙中共山西省委扩大会议旧址、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旧址、忻口战役遗址、高君宇故居、魏拯民故居、张叔平故居等纪念场馆设施的展陈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以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历史遗存为重点,依托武乡、左权、黎城、潞城等区域,打造太行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兴县、临县、岚县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吕梁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灵丘、五台、定襄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五台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沁源、安泽、阳城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太岳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结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做好革命文物片区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推进片区内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陈利用研究工作,整体提升片区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三)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围绕东征、抗战主题,遴选一批反映这两大主题的民居、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进行科学规划,做好保护修缮和展陈利用,全面反映红军东征、八路军抗战的重大意义.重点实施交口郭家掌毛主席路居、康城毛主席路居、大麦郊红军东征指挥部旧址、石楼留村毛主席路居、罗村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晋西会议旧址、沁源太岳军区及行署片区、武乡八路军总部王家峪片区、屯留抗大一分校旧址、潞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黎城太行区第一届群英会旧址、阳城枪杆村军事会议旧址等东征和抗战遗存的维修保护和展陈工作.(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重点提升八路军太行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等现有革命纪念场馆的展陈水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要通过大量走访健在老八路老将军,进行口述历史,征集图片资料,不断丰富展览内涵,打造全国八路军文化研究、展示、资料中心;红军东征纪念馆要围绕红军东征线路,挖掘阐释红军东征的重大意义,打造红军东征研究、展示、资料中心;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要加大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文物征集力度,丰富展品、挖掘内涵,提高研究水平,打造晋绥革命根据地研究、展示、资料中心;平型关大捷纪念馆要立足抗战文化收集整理相关文物遗存和史料,打造晋北抗战文化研究、展示、利用中心.(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借助山西文化云平台及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数据资源研发运营平台和传播路径传播山西红色文化.开展革命传统系列宣传活动,讲好山西革命故事,传承山西红色基因.出版一批反映山西革命文物特色的通俗读物,在全省新华书店和其他图书发行网点设立红色图书专柜,做好红色文化主题出版物展销宣传.公布一批省级革命文物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整合区域革命文物旅游资源,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举办革命文物微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建设全省革命文物网上全景展示平台,持续推出革命文物公益广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常态展示,加大革命文物的宣传力度.(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广电局)(六)国防教育示范展示工程.按照中央军委新时代军史场馆体系建设规划,坚持军地共建、以军为主,坚持军民融合、共享共用,构建以山西革命军事馆为主干,以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为延伸,以重要革命遗存为支点,覆盖全省、面向社会的国防教育展陈体系.山西革命军事馆着重展示党在山西领导武装斗争史、新中国国防建设史,延伸展示军事历史文化和兵要地志.重要革命遗存,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主要展陈军事历史,共同做好全民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牵头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四、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党史、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文物等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健全保障机制.出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革命文物资源整合、保护修缮以及陈列布展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体责任,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机构和力量.(三)统筹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8•【字号】晋办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0〕44号)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鄂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6年4月20日鄂办发〔2006〕21号)为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促发展上,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对全省特别是省直机关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对清理出的省直机关746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并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决定保留204项,改作临时报批的64项,通过合并减少52项(由77项合并为25项,合并后的项目计入保留或临时报批项目之中),撤销426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管理1、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将活动方案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2、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周期项目。

如确需增设,须由主办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对存在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等情况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3、全省性临时报批项目(举办周期不固定、临时提出举办的项目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需临时报批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全国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担当作为、务实创新,加快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1.深入推进“三基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机制,强化村党组织对农村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村级各类组织向村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保持党员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的一定比例.及时跟进村改居、合并行政村等工作,优化调整党组织设置.大力探索“联村党组织”设置形式.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成立党组织,探索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设置“产业党组织”.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推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加大省市县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到2020年年底,村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达到90%.探索建立经营绩效与村干部收入挂钩的激励制度.构建县委主导、县乡联动、全程把关配备村党组织书记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村“两委”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等部门配合的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常态化机制.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向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和贫困村派出第一书记,并向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拓展.积极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职业化管理方式,对村党组织书记“无人选、人难选”的,由县乡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必要时可选派多人组成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村“两委”干部后备人才库. (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日常运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定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常态化整顿机制,以县为单位“一村一策”精准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坚持政治标准,做好在重点群体和薄弱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推广“山西智慧党建”,开展农村党员教育.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创建党员先锋岗、领办致富项目和结对帮扶群众等活动,用党员的模范行动感染群众、吸引群众,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3.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治理、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推动村务管理、决策、监督规范化系统化运行,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治安保卫等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拓宽农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健全村民议事协商机制.以县为单位编制村民议事协商目录,制定民主协商流程图,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红白理事会等,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村级协商机制.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 (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5.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以县为单位修订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及时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对不及时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的村,采取民主评议村务、责任追究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推行村级每月固定“民主公开日”,对党务、村务、财务全面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建好村务公开栏,用好“互联网+监督”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健全村务档案、台账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规范各类代办事项,厘清权责边界,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不得要求村级承担;需要村级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提供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严格执行为基层减负的各项措施,从严控制督查检查考核频次,不简单以留痕情况评价基层工作.规范村级各种工作台账和各类盖章证明事项. (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7.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村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强化村“两委”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加强农村普法队伍和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抓好乡村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大力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省司法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建设“一县 (市、区)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一乡 (镇)一公共法律服务站”,大力推进“驻村法官” “一村一法律顾问” “一家一法律明白人”建设.到2022年,基本实现村级法律顾问全覆盖,农村有“法律明白人”的户数占农户总数50%以上.推行“庭院法庭” “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完善政府购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引导各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乡村提供服务. (省司法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健全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农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信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共同参与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工作平台.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立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预防预警和排查化解、群众利益协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防控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调解员、网格员的作用,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网格员纳入纠纷化解队伍,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分别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互联网+”人民调解模式,大力推进乡村两级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平安教育和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推动法院跨域立案系统、检察服务平台、公安综合窗口、人民调解组织延伸至基层. (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建设平安乡村.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扎实推进“平安社区 (村)”创建活动,发挥好“两会一队”作用,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加强农村警务工作,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庙会、车站、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增设治安室和报警点.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大力整治农村“黄赌毒”等突出问题.继续整治农村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向基层渗透.坚决遏制和防范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等干扰侵蚀基层干部队伍和基层政权.实施农村“雪亮工程”,推进农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持续推进乡村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实现基层服务和管理精细化精准化.加强基层综合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网络互联、数据共享,实现对涉稳信息的实时掌握、动态跟踪、预测预警.加强对农村交通、消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易发生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建立村干部“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健全乡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展农民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集中整治,推进市县巡察向村党组织延伸.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民政厅牵头,省委巡视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乡村德治水平12.引导农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打造理论宣讲、教育文化、科技科普服务和健身体育平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农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完善乡村信用体系,增强农民群众诚信意识.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广大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教育引导和规范制约相结合,坚持党员带头和群众自治并举,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实践站 (所)建设.开展好家风建设,传承传播优良家训.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探索村规民约组织实施方式.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出台具体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等进行治理,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深入推动殡葬改革.到2022年,实现全省行政村“一约四会”全覆盖.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确保制定过程、条文内容合法合规,防止一部分人侵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建立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备制度.(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文旅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4.培育乡村道德新风.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广泛开展学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等活动,开展好邻居、好媳妇、好公婆评选和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推进道德宣讲团、乡村文化礼堂等道德文化阵地建设,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各地出台文明村镇创建激励措施,持续推进文明村镇创建.落实山西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星级文明户创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厚植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文明乡风.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5.传承弘扬优秀乡土文化.实施乡村文化记忆、传统村落保护、农耕文明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保护传承乡村传统文化.深入挖掘革命历史文化资源,统筹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进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乡村文化产业.传承发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中国梦歌曲大家唱”、乡村广场舞、地方戏曲会演等活动.深化拓展“农民丰收节”活动,展示、传承、弘扬农耕文化.实施基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使农民群众能够便捷获取优质数字文化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戏曲进乡村”工程,持续开展“免费送戏下乡”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旅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基层服务能力16.提高乡镇和村管理服务能力.强化乡镇服务职能,推动“放管服效”改革向基层延伸.整合基层各类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村级事务代办制、村干部坐班值班制.管好用好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依法明确乡镇审批管理服务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确需依托乡镇办理的,必须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各级投放的公共服务资源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全面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 (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引导支持多方参与乡村治理.支持和鼓励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服务组织等参与村级事务、开展为民服务.引导企业参与乡村治理,到农村投资兴业、扶贫济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基层治理机制创新.用好乡村社工人才队伍,加快推动农村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1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乡村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谋划实施一批重大举措、重大行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把乡村治理工作列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重要指标,并作为每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县乡党委要落实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要落实直接责任,建立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等包村联户制度、乡镇干部驻村制度、村“两委”成员入户走访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各市党委、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情况时,要将乡村治理工作进展作为重要内容.(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快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乡村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政策支持、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指导服务和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强化保障支撑.各地党委、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要按照省市抓示范、县级抓轮训、乡镇抓全员的分级负责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乡镇和村干部培训.要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建立健全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报酬兑现机制.要加大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网上便民服务平台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 (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1.开展“三零”创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入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创建工作,着力化解群众身边因上访、事故和案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加强指导,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可行的制度安排. (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党的相关政策、各地的创新与实践,宣传道德模范、最美家庭、身边好人等先进事迹,宣传乡村治理各类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第一条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

凡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或电视电话会。

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条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

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第三条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确需开到县级的,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

会议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会期不超过2天。

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

省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比照部门工作会议的规定从严控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陕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

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23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2017〕26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省开展督察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2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交办、意见反馈指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组长:杜家毫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组长:许达哲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向群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成员:王群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许显辉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罗海艳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魏旋君省委副秘书长、省编办主任陈仲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伯俊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发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易春阳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庆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清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忠建省信访局局长胡伟林省发改委主任谢超英省经信委主任袁友方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郑建新省财政厅厅长贺安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一鸥省环保厅厅长鹿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赵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詹晓安省水利厅厅长刘宗林省农委主任胡长清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小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胡章胜省审计厅厅长丛培模省国资委主任李金冬省工商局局长李大剑省安监局局长张世平省统计局局长陈文浩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毛腾飞株洲市委书记阳卫国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曹炯芳湘潭市委书记谈文胜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农衡阳市委书记周海兵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龚文密邵阳市委书记刘事青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胡忠雄岳阳市委书记刘和生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德睿常德市人民政府市长虢正贵张家界市委书记王志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市长瞿海益阳市委书记张值恒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易鹏飞郴州市委书记刘志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晖永州市委书记易佳良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彭国甫怀化市委书记赵应云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李荐国娄底市委书记杨懿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叶红专湘西自治州委书记龙晓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二、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联络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湘期间联络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总协调人进行衔接、沟通,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调度、指挥六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持续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持续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持续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持续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9年是党中央确定的“基层减负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减负20条”,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问题,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问题,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问题,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考之年,各方面任务艰巨繁重,更加需要以优良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020年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紧盯老问题和新表现,全面检视、靶向治疗,坚持减负和减压并重,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着力在巩固成果、深化拓展上下功夫、见实效,进一步把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束缚中解脱出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深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持续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持续筑牢克服形式主义的思想政治根基1.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4日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 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区域(简称“四边区域”)的环境状况是反映生态浙江建设水平的重要窗口,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

由于“四边区域”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高,已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薄弱环节。

加快改善“四边区域”的环境面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生态浙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巩固全省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成果,扎实开展“四边区域”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简称“四边三化”行动),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总体要求,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根本,以实施“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为契机,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全面整治“四边区域”环境问题,建立健全“四边三化”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一)工作目标。

通过“四边三化”行动,到2014年全省国省道公路边一定区域(边界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0米、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得到全面整治,“四边三化”水平显著提升,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的景观带和风景线;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和生活品质明显提高。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16•【字号】浙委办[2000]99号•【施行日期】200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浙委办〔2000〕9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省实际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的做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通信工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住宅安装的电话(保密电话除外),一律按现行住宅电话初装费3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个人。

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

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安装住宅电话。

二、现有按规定用公费配备的特殊岗位移动电话,一律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

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含购机费、入网费,下同)的10%折价处理;199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30%折价处理。

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

持机人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单位其他职工或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拍卖。

现有用公费配备的传呼机免费过户给持机人,用租费自理。

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购置移动电话。

三、严格控制安装车载无线电话。

地厅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不得在公车中安装车载无线电话。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安装的,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现已安装的车载无线电话,应立即撤除。

个别确需保留的,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四、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

党政机关可按照附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川委办[1997]45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川委办[1997]45号)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一部分已经失效。

为了帮助我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用好用足目前仍继续有效的民族优惠政策,使其在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一、农业方面1.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农税字[1989]106号)规定:“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2.《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藏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发[1995]24号)规定:“鼓励个人开垦荒滩、荒坡,种植农作物和植树、种草,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的政策。

在‘两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并把省级育草基金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共设立每年2000万元的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0年前,农林特产税农区减征三分之一,牧区减半征收;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征三分之一;继续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藏区财政支出预算。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湘办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9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2004年4月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先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止各自为政。

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二)需求主导,突出重点。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加强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明确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直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备案,决定保留100项、取消55项、归并76项(详见附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现有保留项目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100项)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项目目录(55项)3.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附件2附件3。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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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湘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3〕23号2013年9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党政机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意义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党中央、国务院狠抓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战略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决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皖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表彰奖励活动,防止表彰奖励过多过滥,推进表彰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省或者各地各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省政府副秘书长级别,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省政府副秘书长级别,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省政府副秘书长级别,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简单来讲,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这四个职务都是正厅级,
省委秘书长,正厅级,负责整个省委大院的大管家,服务于所有常委而且是省委沟通省辖地级市的直接联系人,所以省委秘书长一般都担任省一级的常委,所以是副省级。

(类似于中办主任,是正部级,但是主任担任书记处书记或者是政治局委员的话就是副国级)。

省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一般由省委副秘书长兼任,服务省级常委的秘书,文字报告,文章,讲话等等。

省直的一部分部门一般也都是由省委副秘书长兼任(例如:兼任省委政研室主任,省信访局局长等的都是正厅级),没有明确正厅级的省委副秘书长,是副厅级。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也是副厅级。

省政府秘书长,是正厅级,但是省政府秘书长一般情况下都是省政府党组成员,所以是正厅级享受副省级待遇。

省政府秘书长是省政府的大管家。

省政府副秘书长,明确正厅级的就是正厅级,正厅级的一般都有兼职,(例如: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省委省政府接待办主任,省政府驻京办主任等都是正厅级),没有明确正厅级的,就是副厅级。

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是正厅级,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是副厅级,1名副主任各自负责一名副省长的的日常工作,办公厅内设各处室负责文字起草,收发,下达省政府文件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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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

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31日(此件发至县)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人事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款。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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