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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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

1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第一部分常见开裂问题防治1.1地面开裂1.垫层混凝土应配置抗裂钢筋,抗裂钢筋应设置定位措施。

新近回填基土上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并应配置①6.5及以上双向钢筋网片,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土层超过1m时,填充墙下应设置地梁,地面下应设置结构底板。

土层未超过1m时,填充墙下宜设置地梁或混凝土放大脚基础,地面下宜设置结构底板。

具体做法应经设计确定。

3.设计文件应明确回填土填料的材料要求和回填压实度要求。

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施工应分层压实,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压实度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大面积现浇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横向缩缝。

纵、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6m,严禁釆用后切割工艺。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优先釆用薄膜覆盖,不应简单釆用洒水(蓄水)等方式养护,混凝土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釆用的水泥种类、外加剂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确定。

6.地面各构造层混凝土应按规范要求留置试块。

1.2结构楼板开裂1.超长结构、受温度影响较大建筑的楼板应双层双向设置钢筋位于楼层大角的房间楼板,在其阳角部位宜设置放射抗裂钢筋。

2.角部房间设置了阳光窗或转角窗,导致端部墙体为一字形墙或翼墙很小的L形墙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釆取加强措施。

3.现浇板内预埋线管应避免交叉和过度集中布置,禁止三层及以上管线交错叠放,除箱(盒)汇接区域外,平行排布的预埋管线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0mm,预埋管线在板底和板面方向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5mm,严禁预埋管线布置于钢筋外侧的混凝土保护层内。

厨厕现浇板内不宜预埋管线和预留接线盒。

4.楼板钢筋定位件应按阵列式排布在纵横钢筋交叉点。

定位件最大纵横间距按下表执行,楼板边沿第一排定位件距离楼板边缘不大于一倍钢筋间距。

定位件金属部分不应直接接触模板。

5.楼板混凝土浇筑时应搭设可移动周转使用的楼板钢筋保护措施防止人为踩踏钢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勘察单位(章):
(甲、乙、丙级)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仅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的附件。

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往备案机关、质监站各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自存不限。

二、“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包括施工图审查已提出的和未发现的情况。

三、“设计分包项目”指地基处理、建筑幕墙、钢结构、网架等子分部工程的设计。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勘察、施工等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处理达到合格要求的说明。

五、“履行责任情况”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设计单位应该履行的职责。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指设计单位应说明施工单位是否按经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等。

七、“设计文件质量检查结论”应注明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无违
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是否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八、“验收结论”应注明是否按图施工,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 : 渝建[2020]53号发布日期 : 2020.10.30实施日期 : 2020.10.30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建筑安装施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20〕5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釆集、认定、量化记分、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渝建质安〔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渝建质安〔2023〕2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23〕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于5月15日至19日派出10个检查小组,对全市43个区县开展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5月份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工作专班在全市43个区县抽选了86个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检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8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个。

本轮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主要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风险点和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抽查,重点检查项目消防安全、防范高处坠落、危大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项目实名制考勤、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共发现质量安全问题1035条,其中安全问题532条(重大隐患10条,一般隐患522条),质量问题503条。

从检查发现的问题类型来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方面83项,占比7.9%;监理“十不准”规定执行方面32项,占比3.1%;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相关问题24项,占比2.3%;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方面38项,占比3.7%;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方面19项,占比1.8%;防高坠落实方面82项,占比7.9%;文明施工方面14项,占比1.4%;危大工程和有限空间管理方面91项,占比8.7%;其他质量安全行为问题242项,占比23.4%;其他工程实体质量问题190项,占比18.4%;其他工程实体安全隐患220项,占比21.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查时间:检查部门: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地点开工日期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投资万元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施工许可证号形象进度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注检查组成员签字: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评价建设单位201 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符合□不符合202施工前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情况(限大中型建设工程)□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符合□不符合203施工前办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符合□不符合204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符合□不符合205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符合□不符合206 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按规定委托□未按规定委托□符合□不符合207 按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按规定委托□未按规定委托□符合□不符合20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按规定组织□未按规定组织□符合□不符合209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按要求重新报审□未重新报审□符合□不符合勘察单位210 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211 参加地基验槽情况□参加验收工作□未参加任何验收工作□符合□不符合212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未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符合□不符合设计单位213 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214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全部参加验收工作□部分参加验收工作□未参加任何验收工作□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1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全部签发□签发主要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没有签发□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1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未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符合□不符合施217 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评价工单位218 项目经理资格和到位情况□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人员到位□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人员未到位□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19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符合相应规定,工种配备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符合相应规定,工种配备不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不符合相应规定□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0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按管理制度审批,并严格执行□按管理制度审批,但执行过程中有偏差□审批程序混乱,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1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按规定配置□配置不全□未按规定配置□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2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未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3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处理及时,整改措施有效□处理及时,但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处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监理单位224 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225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到位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人员到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但人员未到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6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按规定编制、审批,并严格执行□按规定编制、审批,但执行不认真□未按规定编制、审批□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7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认真进行审查□未认真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监理22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严格进行核查□未严格进行审查□未进行核查□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评价单位229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未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未实施见证取样制度□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30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严格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实施旁站监理,但不严格到位□未实施旁站监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3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严格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未严格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未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32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手续齐全,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及时,资料齐全□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手续不全,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资料不全□未按规定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质量问题整改结果不复查□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33 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23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检测报告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不符合施工图审查机构235 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23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按国家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符合□不符合结果统计建设单位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勘察设计单位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施工单位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监理单位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施工图审查机构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合计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共项检查组成员签:工程建设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评价检查情况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1安全管理安全措施费的支付、提取和使用(银行对账单,措施费台账)2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规定设置情况3责任制度与考核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 安全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制度落实5安全检查领导带班制度及定期检查落实情况6 开展日常、定期、专项等检查记录完整7 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活动建立落实制度,安全教育档案齐全8 建立落实制度,有班前安全活动记录9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制度建立与落实,操作规程上墙10 交底针对性强而全面并落实签字手续11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编制、审批、论证12 专项方案的交底、执行、验收13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及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验收、交底情况14 日常维修保养情况、《随机记录本》的使用、塔吊附墙位置及加强节标识15 (黑匣子)安装、运行;设备拆除情况16基坑工程现场施工与方案相符性、安全交底17 土方开挖、支护、坑边荷载、临边防护18 基坑监测、作业环境、降排水19 支模架、脚手架现场搭设与方案相符性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组成员签字:20材料检测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1 基础验收、搭设后检查验收 22 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的搭设 23 混凝土浇筑顺序与现场监测24 支模架的堆载预压25 施工用电 用电方案的编制、审查及交底情况; 26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27 配电箱、开关箱设备;现场照明; 28 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 29 沉井顶管现场与方案相符性、沉井浇筑及下沉 30 通风设施、管道内电压、上下通道 31 顶进施工、轨道与后靠安装、临边防护 32 隧道工程 现场与方案相符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初期支护情况、通风、监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渝建发〔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4〕7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渝建质安〔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聘用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质量检测岗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各检测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检测技术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相关工作遵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考核,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表
2
监理单位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
3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
4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5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6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7
监管系统使用符合要求
1
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堇产企业
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
8
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9
标准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合格;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合格
10
现浇混凝土结构夕洞、夹渣、疏松多
、观质量不存在露筋、蜂窝、孔%严重质量缺陷
生产企业2
企业资质:
11
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检查结果
备注(对“不符
合”问题进行具体描述)
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
1
监管系统使用符合要求
2
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3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4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2
承嘉赢翻翳帮■企业签订书面合
工单位
3
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4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渝建[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2014]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效防范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城乡建委决定,建立以攻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顽症、难症为主要目的、以季度为周期的常态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为切实做好常态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5月4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常态化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增强行业对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并逐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各类老大难问题,积极构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建设工作,市城乡建委成立以分管委领导为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市安全总站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区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总站,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常态化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渝建质安〔2020〕59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2020年9月至10月,我委共派出12个督查组,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等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督查,重点对项目安全生产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和实体安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共抽查项目86个,下发执法建议书15份、整改通知单74份,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86起,已要求相关区县依法立案查处;发现安全隐患356条,已全部督促整改完成;对39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实施记分处理,共记174分。

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全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均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及“挂图作战任务(问题)清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体推进有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渝建质安〔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检测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检测报告更正勘误程序,进一步规范检测报告更正勘误活动,有效防范篡改或随意修改检测报告等违规检测行为,强化检测人员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检测机构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本通知所称更正勘误是指委托人或原检测机构发现已正式签发的检测报告内容存在错误情形时,相关人员按程序提出修改要求,由原检测机构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更正,并重新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更正勘误形式需更正勘误的检测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原报告上直接修改。

原检测机构必须重新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在报告备注栏标明其所代替的报告编号、更正勘误时间、更正勘误版次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在更正勘误的检测报告编号尾数后增加“G”作为辨别标识。

(二)规范更正勘误程序1. 申请:因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原因需要更正勘误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原检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因检测机构原因需要更正勘误的,由原检测报告责任人员(收样、检测、审核等环节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渝建〔2017〕488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渝建〔2017〕4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抽查行为,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我委编制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清单》主要用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抽查行为,实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化管理,减少监督人员工作的随意性,推动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清单》坚持“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原则,包括市场重点行为、质量重点行为、安全重点行为、质量安全共性重点行为等四部分主要内容,检查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三、《清单》主要供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抽查时参考使用,不取代各单位正常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包括诚信综合评价)。

四、各区县应建立《清单》联席处置工作机制,应明确牵头科室和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置重点、难点问题。

五、《清单》检查系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创新,难免疏漏,尚需在实施中不断修改完善。

请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意见,适时向市城乡建委反馈。

联系人:建管处黄刚、罗杰,联系电话:63670076、63656515;质监总站谷军,联系电话:63672011;安管总站徐岩,联系电话:6367560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渝建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通知渝建发〔20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反映工程实际,发挥建设工程档案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监控作用,更好地服务城乡建设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系列专业验收规范,市城乡建委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新表格,共计表样852张,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表样454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表样398张),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并在全市统一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所有在建及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统一使用新表格,原渝建发〔2005〕226号印发的《建设工程技术用表》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同时作废。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施工现场严格履行验收程序,认真执行检验批质量检查验收,依据有关规范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三、各城市建设档案馆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文件归档管理。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管理,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渝建质安〔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开展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高效服务、严格监管为原则,以飞行检查为抓手,聚焦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委组建飞行检查工作专班,派出飞行检查工作小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差别化监管等有关要求,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常态化抽查。

飞行检查工作小组在接到检查任务后,不通知受检区县和项目,按指定时间到达施工现场,向被检查项目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开展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只查看现场、核查资料、查找问题,不召开会议、不听取汇报、不要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陪同、不反馈检查情况,全程开启视频记录仪,留存检查全过程影像资料。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立即离开施工现场,不向受检区县和项目有关人员透露检查结果,并于当日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工作专班。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以防控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为主线,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风险点和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包括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车辆伤害等六大类伤害,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和进场材料(构配件)管理,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监理单位“十不准”执行情况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渝建质安〔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从检测委托管理、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检测报告审核确认、不合格报告处置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杜绝虚假试件、虚假报告,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一)检测委托管理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1. 编制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本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开展方案交底,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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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停工 □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 □全面停工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 □建议立案处罚 位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

位 □符合
7□
施工人员配 置
人员配置、 与岗位相对 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 施工许可证不符
□不符合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注
册单位不符
□整改 □返工
□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的执 □局部停工
□符合
重点部位、 关键工序旁
站监理
抽查监理旁 站记录 □不符合
□未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无旁站记录 □旁站记录弄虚作假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相关内容记录不齐
□符合
40

监 理 单 位
质量巡视、 平行检验
抽查监理日 志、监理平 行检验记录 □不符合
□整改 □返工
□监理日志记录不全或内 □局部停工
□符合
44


设计单位参 与工程质量
验收
质量验收会 议签到表 □不符合



45 □
设计单位参 与工程质量 问题和质量 事故的处理
□符合 质量事故处
理记录 □不符合
□未组织质量验收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质量验收人员资格不符 合相关规定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质量验收未执行相关技 术标准
□整改 □返工
□未重新审查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27 □
□符合
委托检测
委托检测合
同 □不符合
□整改 □返工
□建设单位未委托检测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检测单位资质不满足要

□符合
28 □
委托监测
委托监测合 同 □不符合




□符合
29 □
参建各方签 署“两书”
情况
□符合
变更人员资 格证书、监 理合同变更
备案 □不符合
□符合

20

察 勘察单位资 勘察单位资


质证书

□不符合
□监理合同未备案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现场监理人员与监理合 □整改 □返工
同备案人员不一致
□局部停工
□监理合同备案人员未按 □全面停工 工程进度及时进驻现场 □建议立案处罚
□相关编制人和审批人资 格不满足要求
□未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 □全面停工
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建议立案处罚
□审查程序不满足要求
□未按规定编制见证取样 送检方案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无相关见证取样记录 □建议立案处罚
□见证取样记录弄虚作假
39 □
□出具虚假报告
三、安全重点行为
(略)
四、质量安全共性重点行为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 主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符合
66 □
模架工程
施工技术方 案 □不符合
检查情况
监督意见
□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 批、论证、交底、实施与 验收的程序不规范、资料 不完善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建设场地地 □符合
业资格或注册单位不符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未成立项目管理机构、
任命管理人员
8□
□符合
施工单位人 员变更
人员变更手 续和变更人
员资格 □不符合
□整改 □返工
□人员变更未办理相关手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
关规定
□符合
13 □
施工单位变 更
施工许可证 、单位资质 证书、人员
□工程实体未按照设计施 工图施工
□整改 □返工 □工程实体违反强制性条 □局部停工 文,存在较大质量隐患 □全面停工 □工程实体违反施工技术 □建议立案处罚 非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 隐患
□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 差
□未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 □整改 □返工
实施细则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审批程序不满足要求 □建议立案处罚
授权书和承
诺书
□不符合
30 □
□符合
施工组织设 计及施工技 术方案编制
和审批
施工组织设 计和相关施 工技术方案 □不符合
31 □
□符合
施工技术交 底
交底纪要 □不符合

工 单
□符合

32 □
进场建筑材 料检验
进场建筑材 料台账、资 料证明文件 以及报验表 □不符合
33 □
□符合
施工试验
抽查试验检 测报告 □不符合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符合
□整改 □返工

□不符合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备注
本次检查汇总 本次检查意见汇总 现场单位(签字): 督查组成员签字:
共检查 项;符合 项;不符合 项。
□整改 项;□返工 项;□局部停工 项;□全面停工 项;□建议
处罚 项(建议处罚部门: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滞后

设 单
□符合

2□
施工许可办 理
施工许可证
□不符合
□未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办理滞后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建设范围超出施工许可 允许范围
3□ 4□
□符合
施工单位资 施工单位资

质证书
□不符合
□整改 □返工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 □局部停工
批、论证、交底、实施与 □局部停工
验收的程序不规范、资料 □全面停工
不完善
□建议立案处罚
□符合
70 □
安装工程
施工技术方

□不符合
施 工 单 位
□符合
71 □
施工监测
监测报告、 响应记录 □不符合
□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
批、论证、交底、实施与 □整改 □返工
验收的程序不规范、资料 □局部停工
不完善
□全面停工
审查、备案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施工图审查时间滞后于
开工建设时间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开工前未组织图纸会审 和设计交底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整改 □返工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 □局部停工
图设计文件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设计变更不规范
26 □
重大设计变 更重新报审
重大设计变 □符合 更文件的审 查合格报告 □不符合
附件:6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清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部门:
□质量 □安全 □其它(
) 编号: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业主代表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姓名 与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分包单位
检测(监测) 单位
近期诚信评 □质量( ) □安全( ) 项目经理累计
□执业资格或注册单位不 符
□整改 □返工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 □局部停工
关规定
□全面停工
□人员变更后未及时办理 □建议立案处罚
监理合同变更备案
□整改 □返工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不符 □局部停工
合工程规模范围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符合

21

计 设计单位资 设计单位资


质证书
□勘察单位未参与地基验 □局部停工
槽和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 □全面停工
质量验收
□建议立案处罚
□勘查单位参加验收的人
员不符合要求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勘查单位未参加质量事 □全面停工
故的处理
□建议立案处罚
□设计单位未参与地基基 □整改 □返工 础、主体结构和节能等重 □局部停工 要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全面停工

□不符合
□整改 □返工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符 □局部停工
合工程规模范围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符合

22

、 监 测 单
单位资质
单位资质证
书 □不符合

□整改 □返工
□超出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二、质量重点行为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建设: 设计:
监理: 检测:
施工: 监测:
勘察: 其他:
检查日期:

月日
□未进行质量技术交底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交底纪要内容不具备针 □全面停工
对性
□建议立案处罚
□参加人员不符合要求
□未建立进场材料台账
□台账记录不完整 □无有效的质量证明文 件,产品标示不清
□整改 □返工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处罚
□材料未按相关规范要求 复检或复检参数不全
□未编制施工试验检验方 □整改 □返工
行为 主体
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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