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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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中“三因素指标”政策口径的分析(上)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中“三因素指标”政策口径的分析(上)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规定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其中的“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季(或分月,本文中均表述为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的规定分为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总分机构在同一省份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而是将同一省份的全部分支机构视为一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只对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分支机构向所在省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另一种办法是总分机构无论是否在同一省份,都应对各分支机构按季分配税款,由其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税款的基本方法根据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预缴按上上年度,7-12月份预缴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向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总额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本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

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

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

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

实现利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

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七,最高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详见附表)。

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是:依据一九八二年底的决算数字,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三万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能力及税收努力估计_2002_2011_杨得前

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能力及税收努力估计_2002_2011_杨得前

5000
12
2500
年度 1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依赖于对地方标准财 — —— —— —— —— —— —— —— ——
图 1 2002-2011 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及其占税收收入比重
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方法与数据来源,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能力、税收努 力估测方法和本文研究中数据来源的说明;第三部分测算了 2002-2011 年全国及不同省份企业所得税 税收努力,并对其区域分布特征进行分析;最后是简短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方法与数据来源
采用代表性税制法估算税收收入能力时,其关键在于确定标准税基与标准税率。根据我国企业所 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 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16]
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可以看出,营业盈
余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营业利润。因此,参照梁季 (2007) 的研究,[5]本文以营业盈余作为企业所得税
税基的代理变量。
接下来的任务是确定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通过下面的回归方程的估计,可以确定各年度的标准
税率。
corptaxi =βsurplusi +μi
时间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企业所得税 (亿元) 2588.68 3047.64 4074.98 5511.31 7080.90 9674.99 12195.16 12156.26 14548.89 19602.8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总分机构均设在我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

现将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市(县)总分机构登记管理(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在征管系统只进行税务登记,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

(二)总机构应将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内容按照《跨地区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填报。

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30日内报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

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

浅谈总分支机构管理中存在问题

浅谈总分支机构管理中存在问题

浅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政策法规科张亮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入法人所得税制管理模式,对于总分支机构管理来说,就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才是纳税的主体。

为解决跨省市经营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和分配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文件,新办法有效解决了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在总分支机构间的分配上存在问题,导致总机构税源在分配中被严重转移,这违背了法人税制的管理模式,体现不出公平原则。

现就我局在总分支机构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浅谈一下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新办法对总分支机构的认定不明确新办法对总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细则做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对总分支机构的认定并没有明确,对于哪些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算是分支机构,新办法并没有说明。

目前的管理现状是:只要企业在注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时选择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并能正确提供总机构分配表的,都认定为分支机构。

这使税务机关对总分支机构的管理处于被动管理状态,缺少主动权,导致一些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企业也纳入了总分支机构的管理中。

新办法的不完善成为企业避税、转移利润的合法依据,造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流失,以下是我局在总分支机构管理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A公司是我局从事饮料生产、销售的外资企业,属于一个全国性的大型集团公司下的一个子公司。

销售市场主要面向湛江市的五县四区,其下属有两家分支机构,一家是负责海南省销售的海南分公司,另一家是负责四川省销售的成都分公司。

从级别来看,A公司的销售市场只是一个市,但其两家分支机构的销售市场却是一个省,而且该集团公司在这两个省没有另外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区别及实操——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二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区别及实操——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二
。 ,
汇 算 清缴企 业
,
按照 《 企业所 得税 暂 行
级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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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中清 算所 得税 问
[2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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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所 得税

汇总纳 税可
条例 》 及其 实施 细则 和有 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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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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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期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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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汇总 纳税企 业所 得税 征收 管理暂 行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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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分 支 机构 营 业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09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背景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施行属地兼汇总管理的方式。

2012年6月12日,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依旧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配和预缴,但与《暂行办法》相比,政策上有多处调整,需要纳税人关注。

《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支机构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管理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管理办法》。

最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最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浅淡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

浅淡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

Ec on o mic Vis io n 2692014.2经济视野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旧的所得税征收办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跨地晳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实施,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2002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各分公司独立在当地缴纳。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各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进行汇总纳税。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一、我国新旧总分支机构分摊方法的区别1、应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在2002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中规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旧办法应用范围比较窄,范围只包括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总分机构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一般无责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基本方法发生了变化旧《办法》采用“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清算。

”新《办法》中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2008目级科目。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08]401号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

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5•【文号】国税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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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之比较浅探摘要:针对跨省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和分配,08年出台暂行办法予以规范,试行4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出台管理办法。

本文对这两项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企业在税务实务上也应相应有所区别。

关键词: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2008年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法人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应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则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预缴方式做出了规定。

按此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根据经营收入、职工工
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得出。

2012年6月,在完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从2013年开始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大的分摊原则并没有变化,只在某些方面做了完善。

跟纳税人有关的变化有:
1.汇总清算的内容发生变化。

汇总清算在《暂行办法》中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即仅在预缴时实行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汇算清缴则由总机构独立完成,多退少补;在《管理办法》中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即不但预缴时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汇算清缴时也进行跨地区分配,总分机构都进行汇缴,分别多退少补。

2.将确定分配比例的权重指标定义和内容作了完善。

在确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时,《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
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管理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1)“经营收入”修改为“营业收入”,完善了收入的定义和内容。

《暂行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管理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从概念上讲,经营收入是个不准确提法,在实务中容易模糊,增加操作难度,《管理办法》修改为直接使用会计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对资产的定义和内容重新作了界定。

《暂行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管理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管理办法》也是直接使用会计上资产的概念,同时,《暂行办法》的资产不包含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资产则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

(3)将“职工工资”修改为“职工薪酬”,但内容没变,都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实际上,将职工工资定义为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是错误的,职工工资只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职工薪酬还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等,《管理办法》将这个概念错误更正了。

(4)权重指标的时点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使用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管理办法》则使用上年度指标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4.税收实务发生变化。

在实务中,一般是汇总计算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部分按比例分摊到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当地税率为该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应纳税额之和即为全公司预缴税额。

由此可见,在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情况下,分摊比例影响缴税在不同地区的分布;存在税率差的情况下,还影响全公司预缴税额的多少从而影响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资金成本。

公司的目的不同,对所得税的地区分
布有不同期望。

比如,可能希望总机构地区缴纳税金较大,以获得纳税大户荣誉,开通总公司的纳税绿色通道;也可能希望某些地区分公司预缴金额大,以维护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或者获得税收返还(有些地区有税收返还政策,根据企业实缴税额返还一定比例),从实质上减少税负。

一般情况下,通过调整资产影响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从而影响所得税的地区分布,比如在资产的取数时点划拨一笔资金到某分支机构,或从某分支机构划回资金,从而改变该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

《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对资产的范围不同,因此,采取的方式也有区别。

总结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度对老制度进行了完善。

首先,将企业所得税分配原则贯彻到底,不但预缴要分配,汇算清缴也要分配;其次,将确定分配比例的权重指标定义和内容作了完善。

分辨以上变化,企业在税务实务中的策略也应作相应调整。

作者简介:方军(1977-),男,汉族,湖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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