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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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

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52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4.25

【实施日期】2001.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2001]052号2001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 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可以告知其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押的,

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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