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子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美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并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原告发现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一款核心产品——智能穿戴设备(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专利技术被另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
被告是一家在美国拥有深厚技术背景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被告在其产品中也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产品相似的技术,并未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原告在美国子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专利权认定法院首先对原告的专利权进行了认定。
经审查,原告持有的专利技术确实与涉案产品密切相关,且该专利在美国境内有效。
2. 侵权行为认定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发现被告的产品在多个技术细节上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2. 跨国诉讼的复杂性本案涉及跨国诉讼,涉及的法律体系、证据规则、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法律知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3.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的判决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参考。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咱们来唠一唠那些涉外合同里的事儿。
一、案例一: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有这么一个情况,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了个货物买卖合同。
中国公司要买美国公司一批高科技的电子产品。
合同里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写得那叫一个模棱两可,就大概说了下要符合行业标准。
等到货物运到中国,中国公司一检查,发现部分产品有瑕疵,像是一些小零件容易松动,还有屏幕显示偶尔会出现闪烁的情况。
这可就炸锅了,中国公司觉得美国公司这是给了次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美国公司呢,却觉得这都是小问题,在他们的理解里,这还在所谓的行业标准范围内。
这里头的问题就出在合同没把质量标准说清楚。
要是当时明确规定了每个零件的稳固程度、屏幕显示的具体参数等细节,就不会有这扯皮的事儿了。
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去一个地方吃饭,只说去个好吃的餐馆,结果一个觉得街边小馆就挺好,另一个觉得得是五星级酒店的餐厅才行,这不就容易闹别扭嘛。
最后这个案子啊,闹上了国际仲裁庭。
仲裁庭只能根据类似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一般质量要求,还有一些专家证人的证词来判断。
这多麻烦啊,如果合同写得详细点,大家都省事儿。
二、案例二:国际服务合同中的语言歧义。
再看一个国际服务合同的例子。
一家法国的设计公司和一家日本的企业签了个合同,为日本企业设计新的产品包装。
合同是用法语写的,里面有个条款是关于设计修改的次数。
法语里有个词,它既可以表示“合理的修改次数”,也可以表示“大约的修改次数”。
法国设计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觉得只要做个大概三次修改就可以了,可日本企业觉得只要是合理的,那就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多次修改。
这就造成了双方巨大的分歧。
日本企业觉得法国公司不负责任,不肯好好修改;法国公司觉得日本企业在故意刁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修改范围。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在涉外合同里,语言的准确性太重要了。
要是当时在合同里明确一下这个词的具体定义,或者直接用数字写清楚修改次数的上限或者下限,就不会出现这种各执一词的情况了。
涉外法律案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3)XX国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国籍)XX公司被告:(国籍)YY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1. 原告XX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被告YY公司是一家位于(国籍)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 2022年6月,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了一份《XX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XX产品,总价为XX万元。
4. 合同中约定,货物应在2022年9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5. 然而,被告YY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原告催促下,被告YY公司提出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6. 原告XX公司认为,被告YY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YY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违约金XX万元。
2. 判令被告YY公司赔偿原告XX公司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判令被告YY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意见1. 被告YY公司承认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但认为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履行合同。
2. 被告YY公司辩称,原告XX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及时购买原材料,进而影响生产进度。
3. 被告YY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被告YY公司应诉,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3. 法院依法组织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4.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
六、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的《XX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关于被告YY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YY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 2.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 1 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篇一: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小集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刻装船。
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做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a公司于12月15日向b有限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签约。
但是12月22日, 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 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否被撤销。
2、 a公司与b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 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 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2.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1.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境外法律风险案例分享(3篇)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然而,在国际化进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境外法律风险案例,以期为企业提供借鉴和警示。
案例一:知识产权纠纷【背景】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推出了一款新型产品,由于该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需求,很快在海外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该企业突然收到了一封来自外国企业的律师函,指控其侵犯了其专利权。
【分析】该案例中,中国企业由于对海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在产品研发和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侵犯了外国企业的专利权。
以下是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1. 专利权保护意识不足:企业在产品研发和销售过程中,未对相关专利进行充分调查,导致侵犯了他人专利权。
2.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企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无法及时应对海外市场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海外市场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陷入法律纠纷。
【启示】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在研发和销售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以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海外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二:合同纠纷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与一家外国企业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项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项目进度、资金投入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分析】该案例中,中国企业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对方情况,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严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涉外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美方”)是一家从事电气设备销售的公司。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中方将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气设备出口至美方,美方支付货款后,货物所有权归美方所有。
二、合同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描述:合同详细列明了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2. 价格:合同约定货物价格为CIF纽约,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 付款方式: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即美方在货物装船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
4.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从中国港口装船。
5.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纠纷起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美方遂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中方则认为,货物在出厂前已经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美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无理取闹。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律。
四、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次考虑合同的条款、交易习惯、国际惯例等。
在本案中,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来解释合同。
2. 货物质量:根据CISG,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美方提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需要通过检验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3. 违约责任:根据CISG,若卖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若中方确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合同解释: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
外贸销售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外贸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货物,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1000美元/吨,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货物于2021年8月前运至原告指定港口,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然而,在货物实际交付过程中,原告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案件经过1. 质量问题:原告在接收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锈蚀、霉变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数量不符:经清点,实际到货数量为950吨,与合同约定数量不符。
3. 信用证结算问题:被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货款,以换取信用证,否则拒绝发货。
针对上述问题,原告与被告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原告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部分货款,即质量不合格货物的货款;(2)赔偿因数量不符而造成的损失;(3)承担仲裁费用。
三、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货物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约定;2. 数量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3. 要求原告提前支付货款,违反了信用证结算的约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质量不合格货物的货款;2. 被告赔偿原告因数量不符而造成的损失;3.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违约:被告在货物质量、数量及信用证结算方面均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质量标准:原告在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质量标准,被告应严格按照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3. 数量确认:合同中明确了货物数量,被告应确保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4. 信用证结算:合同约定信用证结算,被告应遵守信用证结算的约定,不得要求原告提前支付货款。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外贸销售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中美涉外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并申请了国家专利。
该技术广泛应用于电子产品领域,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同年,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以便更好地拓展美国市场。
2012年,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在未经中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中使用了与中国公司专利相同的技术。
中国公司发现此事后,立即向美国公司发出了停止侵权通知书,但美国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二、争议焦点1. 美国公司是否侵犯了中国的专利权?2. 美国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美国公司接到中国公司的停止侵权通知书后,认为中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因此拒绝停止侵权。
2. 中国公司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3. 美国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1. 美国法院认定中国公司的专利权在美国有效,美国公司侵犯了中国的专利权。
2. 美国法院判决美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国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
3. 美国公司不服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 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美国法院的判决。
五、案件评析1. 专利权的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在本案中,中国公司的专利权在中国有效,但在美国并未获得专利权。
因此,美国公司认为其在美国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对中国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美国法院的判决:美国法院认为,尽管中国公司的专利权在美国未获得专利权,但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美国公司仍需尊重中国公司的专利权。
因此,美国法院认定美国公司侵犯了中国的专利权。
3. 涉外法律纠纷解决:在本案中,中国公司采取了诉讼的方式解决涉外法律纠纷。
通过美国法院的审理,中国公司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表明,在面临涉外法律纠纷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启示1. 企业在研发新技术时,应注重专利申请,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涉外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中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件起因: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B公司在货物发运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案件经过1.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信用证,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支付了100万美元。
2. 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照约定向A公司发出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单据。
3.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货或降价。
4.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5.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B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其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信息,要求仲裁庭冻结该账户。
6. 仲裁庭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认为B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该账户。
7.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冻结,并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8.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B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冻结的款项?四、法院判决1. 关于A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100万美元货款。
虽然A公司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决争议。
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关于B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冻结的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B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其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信息,并要求仲裁庭冻结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仲裁庭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合法。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纠纷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以一国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A 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格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信用证中存在瑕疵,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B公司则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就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产生纠纷,并就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
二、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双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分歧。
例如,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但并非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适用受到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 法律适用规则的复杂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多种法律适用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法律适用规则,成为处理涉外案件的一大难题。
三、解决途径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3. 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
法院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涉外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涉外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来自中国的游客小李,他计划去国外旅游。
小李提前在一家国际知名的在线旅游平台上预订了国外某热门旅游城市的一家豪华酒店,预订的是海景房,住五晚,这合同可是明明白白的,钱也早早付了。
小李满心欢喜地踏上旅途,到了酒店却傻了眼。
酒店前台说根本没有他的海景房预订记录,只给他安排了一个普通的标准间。
小李当时就急了,拿出预订合同给前台看,前台却表示这是平台和酒店之间的沟通问题,他们也没办法。
小李感觉自己被坑惨了,在异国他乡又累又气。
他试图联系那家在线旅游平台,可是由于时差等问题,电话打不通,在线客服也总是让他等待,这一等就是好几个小时。
小李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这酒店房间和他预订的相差太大了。
他本来想着每天早上能在海景房的阳台上看日出,现在只能对着一个小窗户发呆。
而且他付的可是海景房的钱啊,这差价可不小。
于是,小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他找了当地的一位华人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告诉他,这是典型的涉外服务合同纠纷。
在线旅游平台有责任确保酒店收到正确的预订信息,而酒店也有义务按照预订合同提供相应的房间。
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李把在线旅游平台和酒店一起告上了当地的法院。
法庭上,平台说他们已经把预订信息发送给酒店,是酒店的失误。
酒店则辩称从未收到正确的海景房预订信息。
这就像两个小孩在互相推诿责任,谁也不想承担这个后果。
法官可不吃这一套。
经过调查发现,平台在发送预订信息时确实存在一些技术故障,导致酒店没有准确接收到海景房的预订要求。
法院判决平台和酒店共同承担责任,酒店为小李免费升级到更好的海景套房,并赔偿小李这期间因为房间问题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用,平台也需要对小李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涉外服务合同可不能马虎。
不管是游客还是提供服务的一方,都得把合同条款搞清楚,平台也要做好信息传递的工作,不然就容易出现这种“乌龙”事件,最后还得吃官司,赔了夫人又折兵呢!有一家国内的英语培训机构,想要聘请几位正宗的外教来提升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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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小集涉外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刻装船。
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做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a公司于12月15日向b有限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签约。
但是12月22日, 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否被撤销。
2、 a公司与b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 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公约)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可撤消,第一, 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消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 1991年12月 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三、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简称甲)与香港某公司(简称)乙签订一项合同,由甲向乙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
该批货物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丙)负责运输,丙公司事先作出了货物将于节前运达的口头保证。
由于运力紧张,在新加坡装载货物的并非丙公司的自有船舶,而是丙公司租用马来西亚某运输公司(简称丁)的一艘货轮大马号,但在租船合同中并无关于丙、丁之间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
由于大马号并不熟悉到中国的航线,因此船舶航行非常不顺,辗转到达海口后,货物才由大马号转载到丙公司的货轮扬帆号上运往目的港上海。
扬帆号到达上海时,节日早过,货物的市价大跌。
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问题](1)在本案中应当由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与谁订立运输合同。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 (3)该批货物如需要投保,则应由谁负责办理?(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
(2)交货地点为新加坡。
在fob贸易术语下,术语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
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是买方的义务。
答案:(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
(2)交货地点为上海。
在fob贸易术语下,属于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
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时买方的义务。
案例四、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b,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a收到b复电,b提出降价到48万美元。
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b公司同意其要求,b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后,a公司将货物运上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
[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2)保险费应由哪一方负担?(3)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那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4)在本案中,哪一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答案(1)合同于2月20日成立。
b公司提出的降价请求改变的要约的是指条件,构成反要约,合同于承诺到达b公司时成立。
(2)保险费用应有a公司承担。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风险应在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
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
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案例五、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
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
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
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问题](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
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答案(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
(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3)根据cif术语。
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b公司应付款。
(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
案例六、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纠纷?(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一(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由于信用证独立,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不适用仲裁协议。
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
答案二(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
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案例七、1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gumtree寄语:做一个勤快的人,不迟到,不旷课,不挂科!祝大家新年快乐,我就不发短信了!o(∩_∩)o 哈哈篇二:合同管理案例分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1: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案情简介】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