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档案文件销毁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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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和企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档案文件,当这些档案文件废旧或过期之后就面临一个销毁处理的工作。档案文件包含的信息量很大,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泄密的风险,因此,对这类文件的处理应该慎之又慎。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处理销毁废旧档案文件方面有哪些规定,程序有有哪些。
首先要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然后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
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再由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对于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
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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