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案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 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 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要约的添加与修改 卖方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与你方A型起重机一 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 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 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 ”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B遂向法院 起诉。试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
信用证案例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贷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个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
只要单据与信用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杰克是个美国的小酒商,一直想从法国弄点优质葡萄酒来卖。
有一天,他在一个国际葡萄酒展销会上,逛到了皮埃尔经营的法国酒庄摊位。
杰克眼睛一亮,看到了一款超级棒的葡萄酒,就对皮埃尔说:“皮埃尔,这酒看起来很不错啊。
我想订个50箱,你啥价格能给我呀?”皮埃尔一听,心里琢磨着,这是个潜在客户啊,就回答说:“杰克啊,这种品质的酒,一箱100美元,你觉得咋样?”杰克假装皱了皱眉头,说:“皮埃尔,这个价格有点高啊。
我觉得一箱80美元才合理,要是这个价,我马上就下单。
”皮埃尔有点犹豫,想了想后说:“杰克,你可真会砍价。
这样吧,90美元一箱,这已经是我的底价了,不能再低了。
”杰克想了一会儿,觉得这个价格还可以接受,就说:“行吧,皮埃尔,那就这么定了。
50箱,90美元一箱。
”这时候,从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已经有了要约和承诺。
杰克最初问价并提出自己的购买数量和价格,这是一个要约邀请。
皮埃尔报出100美元一箱的价格,这是一个要约。
杰克回价80美元一箱是反要约,皮埃尔再提出90美元一箱又是一个新的要约,而杰克最后说“行吧,那就这么定了”就是一个明确的承诺。
但是呢,事情还没这么简单。
杰克接着说:“皮埃尔,咱们得签个合同啊,把这些条款都写清楚,包括交货时间、地点啥的。
”皮埃尔表示同意,他们约定第二天在展销会的商务中心签合同。
结果当天晚上,法国酒庄那边出了点状况,一场小火灾烧了一些库存,虽然杰克要的那50箱酒没受影响,但是皮埃尔担心后续供应会有问题,就想反悔这笔交易。
第二天,杰克兴高采烈地来到商务中心,准备签合同,可皮埃尔却对他说:“杰克啊,实在不好意思,我想这个合同不能签了,我们酒庄出了点意外。
”杰克可就不乐意了,他说:“皮埃尔,我们昨天可是说好了的,这就是一个合同了,你可不能反悔啊。
”在国际经济法里,虽然他们还没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他们之前的口头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
因为他们之间的交易已经有了明确的要约、承诺,而且交易的主要条款,像货物的数量、价格都已经确定了。
国际经济法案例
3、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复电有效。
”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之前,货物已另行出售。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成立。
对有条件接受表示反对时,发盘人应对对方添加的条件作出反对,这时候合同不成立。
本案例中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是一个明显的有条件接受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而7月25日的付电中并没有对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反对,拒绝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合同是成立的。
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
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信件,由于B考虑到发盘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 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撤回的通知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本案例是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因此该合同不成立。
17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
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
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
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 ppt课件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2020/12/27 故未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8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C公司。A公司于
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
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
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
及利息损失。
B公司再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
全再已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
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
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
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
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
2020/12/27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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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
CaseA、B都是WTO成员方。
A为了维护其稀有资源不被耗尽,对铝土矿、焦炭、碳化硅实施出口数量配额限制,但国内未采取限制措施。
A实施限制导致B进口数量下降,价格上升,影响到B相关工业。
B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认为A违反了WTO规定,要求A取消数量限制。
A认为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有权设置限制。
问:A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对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答:否。
GATT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成员方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是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根据该条款规定,成员方应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无论是对产品的进口还是对产品的出口的数量限制。
鉴于政府还要追求一些比贸易自由化更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GATT第20条规定了政府为实现其他重要政策目标时的“一般例外”措施,即“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或不正当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指GATT)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成员方实施以下措施……”其中(g)款规定,GATT不得妨碍成员方实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资源有关的措施,且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生效。
”该款即属于禁止出口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之一,它意味着WTO成员方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对国内资源的出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但是为防止资源保护措施变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措施,WTO要求成员方对资源产品的进出口实施限制的同时,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关资源活动也实施限制。
A在国内未采取限制措施,所以不可以对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
Case: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
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
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案例1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案情]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2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违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案[案情]1996年2月24日,居住在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古巴流亡分子驾驶3架飞机侵入古巴领空进行挑衅活动,其中2架被古巴空军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另一架逃回佛罗里达。
被击落的两架飞机中的4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3名是美国公民,1名是获准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古巴人。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
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制裁古巴的《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因为该法案是由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
该法案旨在“谋求对古巴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并规定:禁止第三国企业在美国销售古巴蔗糖和其他产品;对购买古巴政府在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美国入境签证;允许美籍古巴人对购买和使用本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的公司和个人向美国法院起诉;禁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和吸收古巴为其成员;谋求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古巴进行国际制裁,等等。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经典案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在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学者们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第一,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美国—中国玉米案》是一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它涉及美国对中国出口玉米的反倾销措施。
在该案中,世界贸易组织裁定美国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一裁决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国际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国际投资的案例。
《阿根廷债务危机案》是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在该案中,阿根廷因债务危机进行重组,但遭到部分债权人的起诉。
最终,国际投资仲裁庭做出裁决,支持了部分债权人的诉求。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国际投资法中合理重组和债务违约的讨论,为国际投资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第三,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利比亚对美国的金融制裁案》是一个典型的国际金融案例。
在该案中,美国对利比亚实施了金融制裁,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这一案例涉及国际金融法中的制裁措施和国家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希望广大学者和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的研究,不断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话说有一个美国的咖啡连锁企业,叫星味咖啡(虚构名字哈),想要从巴西的一个咖啡豆供应商,就叫它绿宝农场吧,进口一大批优质咖啡豆。
星味咖啡的采购经理杰克,给绿宝农场的销售代表露西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邮件里说:“亲爱的露西,我们有意购买你们农场1000袋咖啡豆,每袋价格50美元,希望能在一个月内发货,你看行不行?”这就相当于一个订立合同的要约啦。
露西看到邮件后,特别高兴,因为这是个大订单呢。
她马上回复邮件:“杰克,价格方面能不能提高到每袋55美元,其他条件我们可以接受。
”这一回复呢,其实就是一个反要约了,改变了原来杰克提出的价格条款。
杰克看到这个回复有点犹豫,过了几天,咖啡豆的市场价格有点波动,杰克觉得还是得拿下这批豆子,于是他又给露西发邮件说:“露西,就按你说的每袋55美元吧,我们成交。
”但是呢,这个时候露西出去度假了,农场的网络也出了点问题。
露西没有及时看到杰克的这个邮件。
杰克等了几天没收到回复,就以为交易黄了,于是他赶紧找了另外一个哥伦比亚的供应商。
结果过了一个星期,露西度假回来看到了杰克同意每袋55美元的邮件。
她以为合同已经成立了,就安排发货。
当货物运到美国的时候,星味咖啡的人都懵了,他们说:“我们以为交易没成呢,我们已经找了别的供应商了。
”这就产生了争议,到底这个合同成立了没有呢?按照国际经济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来说,在杰克回复同意露西提出的每袋55美元这个价格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合同就成立了。
虽然露西没有及时看到这个回复,但是杰克的这个承诺是针对露西的反要约做出的有效回应。
可是呢,星味咖啡也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认为露西长时间没有回复,让他们以为交易失败了。
最后没办法,只能打官司。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考虑到虽然合同从法律规定上看是成立了,但是星味咖啡找其他供应商也是因为露西未及时回复邮件导致的合理误解。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星味咖啡可以收下这批咖啡豆,但是绿宝农场要给星味咖啡一定的价格折扣,算是对双方损失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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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 什么?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 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 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 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 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 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 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 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 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 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 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 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 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 有限责任公司?
1.无权解除。 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 下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对方必须构 成根本违约,即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 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 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显然印尼 公司只构成预期违约,不存在根本违约。 2.中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要求其提供担 保。如果印尼公、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 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 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 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 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 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 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 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 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 可能损失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 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 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 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 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思考A与B之间的是否 形成货物买卖合同,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 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 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之前回电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中国松香W级,100 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你 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在尚未收到A的复 电的情况下,立即发电报:“中国松香W级, 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 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不成立货物买卖合同 1.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受要约人声 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内容的行为 是接受,即承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 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构成反 要约,反要约的法律后果是使原要约失效。 2.B 在星期四的复电中添加了交货的时间,属于 实质性变更原要约,是反要约,反要约阻碍了原 要约的生效,需要在请求A的承诺合同才成立。在 还没受到A的回复前B又发的电报应属于新要约, 所以A和B之间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买卖合同不 成立。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1年10月5 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准时 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 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 给德国公司,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 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 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 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 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 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 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 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 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 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 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 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 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 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某自治区甲分公司与印尼 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300吨高压聚乙烯合 同,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签 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先开出信用证。 但中方驻印尼的分支机构得知印尼公司的资 信极差,极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问: 1、如果中方驻印尼分支机构反映的情况属 实,中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 2、中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方法?为什么?
答: 1、 货物在天津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 转给买方 2、成立, 在FOB术语中,由买方指定船 只并订立运输合同。由于B即买方迟延派船 致使交货时间迟延。买方没有履行其合同 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 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 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 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 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 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 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