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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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讨论稿)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公司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更好地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周检查
项目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在每周六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周检查组由项目经理带班,成员由项目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及相关班组长组成,检查完后要填写安全生产周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中相关检查人员均应现场签名后留项目部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指派专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1.1集团公司在检查时发现项目部没有组织周检或周检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第一次发现时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时罚款5000元,
1.2检查时发现项目部没有组织周检或周检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发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20000元。
2、日常巡查
公司质量安全工程部部负责对宜宾市区域内的项目进行日常巡查。日常巡查组成员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带班、公司专职安全员等两
人或人以上人员组成,对宜宾市区域内的项目每周巡查一次,巡查完成后要及时填写“日常巡查表”,日常巡查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留项目部备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项目部必须制定整改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2.1对不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只是应付整改的,第一次发现的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的罚款10000元。
2.2对不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只是应付整改的,第三次或三
次以上发现的必须停工整改,且每次罚款50000元。
2.3拒不执行隐患整改的第一次发现罚款50000元。
2.4拒不执行隐患整改发现第二次的由董事长(总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约谈,对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然后罚款80000元。
2.5拒不执行隐患整改的,连续发现三次以上的公司将强制更换项目负责人,从此以后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我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专项检查
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工程部负责对省内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组由分管副总经理带班、检查组成员由质量安全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专职安全员等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节假日前后、高温气候、冬雨季施工公司将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前检查部门会提前发出专项检查通知,检查组成员将按专项检查通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好检查表格,由检查人员和被检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留项目部备查。检查结束后必
须在项目现场召开检查讲评会,检查结果在检查讲评会上公布,检查讲评会由检查组成员主持并讲评,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与相关班组长参加,讲评会必须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自觉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记录与签到表留项目部备查,对检查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部必须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隐患,并将整改完成情况用公司规定的格式予以回复等待复查。
3.1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只是应付整改的,第一次发现的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的罚款10000元。
3.2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只是应付整改的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发现的必须停工整改,且每次罚款50000元。
3.3拒不执行隐患整改的第一次发现罚款50000元。
3.4拒不执行隐患整改发现第二次的由董事长(总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约谈,对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然后罚款80000元。
3.5拒不执行隐患整改的连续发现三次以上的公司将强制更换项
目负责人,从此以后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我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4、月度检查
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工程部负责对省内项目在每月的最后一周进行月度检查(月度检查时间与专项检查时间重合的将取消该月检查),月度检查组成员由分管副总经理带班、质量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专职安全员等三人或三人
以上组成,省内项目月度检查按照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逐项进行检查现场评分,
检查完成后填写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检查结果在检查讲评会上公布,检查讲评会由检查组成员主持并讲评,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与相关班组长参加,讲评会必须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自觉填写好会议签到表。对评定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项目部必须按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隐患,并将整改完成情况用公司规定的格式给予回复等待复查。
4.1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只是应付整改的,等一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的罚款10000元。
4.2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只是应付整改的,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发现的必须停工整改,且每次罚款50000元。
4.3拒不执行隐患整改的第一次发现给予50000元罚款
4.4拒不执行隐患整改发现第二次的由董事长(总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约谈,对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然后罚款80000元。
4.5连续发现三次以上的公司将终止项目合同或强制更换项目负责人,从此以后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我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5、季度综合检查
对分公司、办事处和省外项目公司每季末度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季度综
合检查组成员由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带班、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对分公司、办事处、进行综合检查,对省外施工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分公司、办事处的检查要查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外派人员履职情况,经营、财务、项目管理情况。
5.1检查组成员根据检查情况和分公司、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汇报的情况,对分公司、办事处的检查作出书面综合评估结论,书面综合评估结论回总公司后要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5.2对省外施工项目进行随机抽取的检查程序与省内项目的月度检查相同。
5.3检查发现分公司、办事处岗位责任制落实,经营、财务、项目管理,外派人员履职情况较差时,检查组回总公司书面报总经理、董事长商议后实施处罚。
5.4省外随机抽取的检查项目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处罚与省内项目月度检查处罚相同。
6、奖励6.1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程、创四川省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奖)、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
奖、金杯奖)的,在制定项目目标管理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与奖金数量。
6.2在市级以上检查得到通报表扬每次奖励10000 元;在省级检查中得到通报表扬每次奖励20000 元。
6.3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公司标准化管理,主管
部门推荐到项目施工现场召开市级或市级以上观摩会的给予奖励50000元。
6.4得到奖励的项目,以省市文件(或相关证书)为准,公司将按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