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高消费限制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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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5月最高法院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这项举措最主要的目的是解决近年来民事审判中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良性社会效应,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实现了其出台的初衷。本文先阐述了“高消费限制令”的内涵及依据,简单介绍了“高消费限制令”法律价值,就“高消费限制令”在实施中面临的几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障对策。

关键字:限制高消费执行难保障对策

目录

一、引言 (3)

二、“高消费限制令”的内涵 (3)

(一)“高消费限制令”的内涵 (3)

(二)“高消费限制令”的依据 (4)

三、“高消费限制令”的法律价值 (5)

(一)缓解民事执行难 (5)

(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5)

(三)丰富民事强制执行手段 (5)

(四)加强对债务人还债的监督 (6)

四、“高消费限制令”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6)

(一)操作性不强 (6)

(二)适用比例偏低 (6)

(三)难以把握高消费的标准 (6)

(四)高消费限制令的具体执行难 (6)

五、“高消费限制令”的保障对策 (7)

(一)提高立法层次 (7)

(二)明确适用条件 (7)

(三)正确把握高消费的标准 (7)

(四)规范程序启动 (8)

(五)协调隐私权的保护 (8)

(六)配合公告、悬赏举报等制度使用 (8)

(七)完善救济程序 (8)

六、结论 (9)

参考文献 (9)

民事执行中“高消费限制令”探讨

一、引言

从2011年5月份“高消费限制令”颁布以来,目前对于该“限制令”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乐观的态度,认为“高消费限制令”无疑给“老赖”的压力较大,可以有效促使“老赖”还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二是悲观的态度,认为“高消费限制令”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肯定下来,威慑力不够,并且标准很难把握。“高消费限制令”在实践中虽然可能未能达到其预设的效果,但还是有其不可磨灭的功绩。

二、“高消费限制令”的内涵

(一)“高消费限制令”的内涵

“高消费限制令”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以缺乏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但其各项消费行为又明显超出无财产者的水平,因此对其名称、住所及涉案状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通过限制其超过合理水平的消费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高消费限制令”最主要用于处理执行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恶意逃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又进行高消费的

案件。其实质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督促其履行生效裁判的一种执行措施,“高消费限制令”具体内容包括:

1.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在豪华宾馆、茶楼、酒吧、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不得乘坐豪华客船、出租车、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量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购买、扩建、装修、新建房屋;

(6)不得出国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7)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按规定保留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行使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用公款在宾馆、饭馆、酒楼、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使用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的交通费用。

(二)“高消费限制令”的依据

1. 理论上,行为与责任同在

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而被执行人既然担负着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应该自觉服从法律给予的制裁。如果拒不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外的财产和超出本地基本生活水准之外的生活费用,不得自行处理而只能交付执行。对这部分费用和财产,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予以控制,也可以明令限制当事人自由处分和消费。如果把被执行人关于自身无力还债的辩解及其拒不还债的不作为的行为视为自认,那么,当其进行超出本地基本生活水准的消费活动时,则既可以认定其有实际履行能力,也可以根据此举认定其对抗执行的主观恶意,进而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制裁与处罚措施。

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来迫使其自觉履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以上

困难,这样既可以成为一种间接执行的方式,也可以在不用耗费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而达到执行的效果,虽然这种措施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良药,但也是为达到司法公正作出的不懈努力。

2. 实践上,欠债不还突出

早在1998年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就有代表提出要在民事执行措施中引入限制消费制度。尽管“高消费限制令”作为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也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好,无疑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和剥夺,但是出于对处在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保护,这样一则司法解释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对于那些“老赖”,我们既不能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能在被执行人脸上写上“老赖”两个字,从而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些“老赖”一方面只顾自己潇洒,另一方面又以无力偿还为由欺骗法院和债权人,所以我们只能通过出台这项强制措施来循序渐进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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