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建[2007]74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财建[2007]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生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粮猪安天下”的战略意义。
受饲养成本上升、去年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和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今年猪肉供应持续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并召开全国“菜篮子”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是发挥主产区区域优势,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特性,是公共财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管理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与大县内生猪调出的发展,提高农民在养殖业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一)奖励资金管理的主体为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二)申报主体在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符合大县养殖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并取得登记档案。
(三)申报主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发并完善技术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生猪调出企业在经营年度完成了调出指标,且调出的生猪的品质达到大县有关标准要求。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一)大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奖励资金。
(二)大县内企业及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奖励计划的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材料(一)申报主体的登记档案;(二)完成调出指标并获得调出生猪品质达标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为实施本办法而准备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申请方式(一)申报主体须向广大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主体应当将提出的申请材料和资金报告等文件统一以交材料方式递交到大县农业局。
(三)大县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合格的申报主体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一)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申报主体的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分配。
(二)优秀申报主体将按照不同的调出指标和调出品质获得更高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审核责任(一)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
(二)大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主体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数额。
(三)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指定的账号。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和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应于15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以财农整指(2020)34号文,为县下达了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修订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精神,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对2020-2021年奖励资金制定如下使用方案: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生猪养殖大县,要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在加快生猪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增强生猪养殖场户抵御市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加大对生猪产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支持力度,促进生猪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证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用途根据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定将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将县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重点支持除臭设备、吸污车购置、卡顶资全亚枚按昭右关文件更求讲行分配、分配方安加下。
(一)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
(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除臭设备奖励(37万元)、吸污车奖励(70万元)。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生猪保险1、保险公司条件牧计财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的8家保险公司。
2、补贴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24号)文件中规定: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14日财建[2007]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第五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生猪养殖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猪价格波动大,养殖成本不断上涨,农民养殖积极性不高,生猪供应紧张,影响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居民生活。
为了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其中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是其中之一。
二、目标。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激励和奖励,推动生猪养殖大县的发展,增加生猪供应,稳定生猪市场价格,提高农民养殖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奖励对象。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对象为生猪养殖大县,具体奖励对象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生猪养殖情况和政策要求确定。
四、奖励标准。
1. 生猪产量奖励,对生猪产量在全县排名前三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生猪产量大小而定。
2. 生猪质量奖励,对生猪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生猪质量等级而定。
3. 生猪养殖技术奖励,对在生猪养殖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技术创新成果而定。
五、奖励资金来源。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相关资金。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拨付奖励资金,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生猪养殖情况和政策要求配奖励资金,其他相关资金包括行业协会、企业捐赠等。
六、奖励资金管理。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政策要求,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七、奖励资金使用。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建设、生猪饲料购买、生猪疫病防控等方面,要确保奖励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奖励标准,要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
八、奖励效果评估。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奖励效果评估机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奖励效果进行定期评估,要加强对奖励对象的跟踪和督促,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奖励效果的实现。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我县继续被国家列为生猪调出大县,安排奖励资金483万元,用于促进生猪生产。
为切实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工作,促进我县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中央财政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对于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保证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一)对2023年度新建、改扩建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对猪场环境治理安排资金300万元。
(≡)对生猪生产监控平台建设及日常生产监测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安排奖励资金35万元。
(四)用于防疫服务生猪防疫监测暨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等费用48万元。
三、奖励资金扶持内容和程序(一)对2023年度新建、改扩建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2023年度新建或改扩建符合要求的猪场可申报该项奖励。
申报此项奖励资金的猪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有相关土地手续或土地租赁合同。
(2)新建或改扩建猪舍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
(3)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确,猪舍墙体和房顶能保温隔热。
且疫病防控、粪污处理设施完善。
(4)猪场生猪存栏达到500头以上。
(5)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凡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新建、改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由乡镇(办事处)组织统一推荐申报,申报后由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经过实地考评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猪场是否有足够的合法用地、投资能力和防疫条件、存栏数量等确定是否纳入项目候选资格猪场,纳入项目候选资格的猪场必须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蒙城县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蒙城县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蒙城县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0,4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蒙城县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原则和目标蒙城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蒙城县生猪生产~如:二元母猪引进、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重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奖补、规模养猪场奖补、贷款贴息、畜牧技术推广应用和防疫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重点解决制约蒙城县生猪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生猪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持续发展和农民养猪增效的目标。
二、方案建设内容(一)畜牧技术推广1. 粪污无害化处理------发酵床养猪技术,1,建设目标:扶持使用发酵床养猪技术且发酵床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中等以上规模养猪场。
,2,建设总规模:全县新建发酵床面积1.9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资金150元~需投入补贴资金285万元。
,3,发酵床建设技术标准与督管:由蒙城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督管、组织实施,会同县财政局检查验收、认可。
,4,资金筹措: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拨款285万元。
2. 粪污无害化处理------沼气池建设,1,建设目标:扶持使用沼气池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且新建沼气池体积超过500立方米的中等以上规模养猪场。
,2,建设规模:全县新建沼气池5000立方米~按实际建池造价的70%进行财政补贴(由财政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验收时核算)~预计需投入补贴资金175万元。
,3,沼气池建设技术标准与督管:由蒙城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督管、组织实施,会同县财政局检查验收、认可。
,4,资金筹措: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拨款175万元。
3. 二元母猪引进,1,建设目标:年引进二元母猪2000头。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 , 只能 用于上述发 展生猪 生产及 生猪产 业化
方 面 的支 出 , 得 用于部 门基 本 建设 、 员经 费 不 人
栏 量作为测算 因素 ,所 占权重分别 为 5 %、5 0 2 %、 2 %。 县的生猪出栏量 、 5 分 存栏量按前 3年的数据
多奖 、 直拨 到县 、 专项 使 用 ” 的原 则 , 主要 以统 计
系统公开 发布 的分县分 年数据 为基 础 , 对统 计数
据达到规定标准 的县予 以奖励 。
第六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 但对区域 内的生猪
生产和猪 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 3 个 如 6 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
.
第十二条 财政部每年 印发 申报 指南 , 明确 当
年 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 第 十三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市
财政 厅 ( ) 据 申报 指南 , 织本 省 的资金 申报 局 根 组 工作 。
第十 四条 生 猪调 出大 县奖励 资金 通 过专 项 转移 支付拨 付到省级财政 。省级 财政在 收到奖励 资金 后 ,必须在 1 个 工作 目内拨 付 到县级财 政 0 及相关企业 , 不得滞 留 、 留和挪用 。 截
2 2号 ) 有关 文件 及财 政财 务管 理 相关 规定 ,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 生猪 调 出大 县 , 是指生猪
( ) 一 规模 化 生猪养 殖户 ( ) 场 猪舍 改造 、 良种
引进 、 粪污处理 的支 出。 ( ) 二 生猪 生产方 面 的支 出 , 包括养殖 大户 购 买种 公猪 、 母猪 、 仔猪 和饲料 等的贷款 贴 息 , 猪 生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奖励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农业部《生猪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保生猪市场稳定、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基层生猪生产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实施项目精准扶持,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场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生产抵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
二、资金使用安排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97万元,主要用于全市畜牧业信息监管平台续建和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改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增配更新市镇两级防疫、检测、执法等仪器设备及车辆。
用于生猪养殖环节的贷款贴息和保险补助,购买良种和饲料补助,养殖场信息数据平台建设补助,粪便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等。
具体做以下安排:(一)安排317万元,重点扶持30处左右,年出栏1000头以上且具有示范带动能力的生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小区),具体补助数量及金额由市畜牧兽医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和保险补助,购买生猪良种和饲料补助, 安装网络视频监控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病死猪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二)安排防疫服务费180万元,主要用于市级和基层动监站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等补助,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监管能力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其中:安排70万元,建设全市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和支付监管平台光纤和移动终端使用费补助。
其中市级及基层动监站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约40万元,包括终端设备(含终端主机、摄像头等)、显示设备(拼接屏或电视、和投影机)音响、功放等;支付联通公司移动终端和光纤费用约30万元(移动终端150部,每部每年1000元;20兆光纤10条,每条每年15600元)。
合浦县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合浦县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2014年合浦县被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县,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41万元(桂财农〔2014〕290号文下达)。
为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2〕212号)精神及区财政厅通知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要符合推进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减排设施建设(含公共设施)、推进清洁养殖和农牧结合的长效机制的需要。
为支持养猪企业(场)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生猪消毒防疫相关设施设备、提高养殖污染防治能力,结合本县生猪产业发展、建设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开展清洁养殖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资金的使用安排根据我县的生猪生产和防疫实际情况, 对441万元奖励资金安排如下:(一)安排资金397万元,扶持62个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场)建设。
奖励资金设四个档次,其中,一等奖10个场,每个场奖励8万元(共80万元);二等奖15个场,每个场奖励7万元(共105万元);三等奖27个场,每个场奖励6万元(共162万元);四等奖10个场,每个场奖励5万元(共50万元)。
(二)安排生猪防疫服务费用44万元,用于全县生猪防疫服务费用的支出。
二、奖励资金扶持程序(一)建设内容1.猪场消毒防疫设施建设方面:完善猪舍设施、提高防疫能力。
2.养殖企业(场)要完善或建设好环保设施、搞好粪污减排处理,提高猪场对粪污及病死猪的处理能力。
3.猪舍改造要求改建的栏舍达到净道与污道分开、雨水(雨水明沟流)和粪污(污水暗沟流)分开。
4.养殖场污水处理后要配置抽排设备,以供农灌土地、林坡地消纳,综合利用废水。
(二)建设要求1.猪场地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规定;距主要交通干线、学校、主要居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动物饲养场500米以上;在县城建成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外;申报场需有充足的建设用地。
财政部修订《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防疫服务费用及 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
主要 以统计 系统公开 发布 的分县分 采用 先进养殖 技术等 ;生猪流通和
年数据 为基 础 ,对统计数据 达到规 加工 方面的贷款 贴息等 支出 ;支持
供 应安全 , 根据 《 国务 院关于促进 生 均消费猪 肉数量 ) /平均每 头猪产 肉 猪生 产发展 稳 定市场 供应 的意 见
量。
( 国发[0 72 号 )有 关文件 及财政 20 ]2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 报送数据
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财政部 日前修 及 当年奖 励资金规模 等情况 ,确定 订了 ( ( 生猪调 出大县奖励资 金管 理 当年生猪 调 出大县 后 ,按奖励 因素 办法》 。与原 《 办法 不同 ,新 办 及各 自所 占权重计 算 ,将奖励 资金 法 *明确将龙头企业有 关支 出列入 直 接分配到县 。奖励资 金实行 专款
新 ( 《 办法 同时明确 ,奖励 资
新 ( 法 》 提 出 , 为增 强 产 业 《 办
金 以生猪调 出量 、出栏量和存栏 量 抵御市场风险 、 维护消费安全 , 对大 作 为 测算 因素 ,所 占权 重 分 别 为 型生猪产 业化龙头企 业 ( 专业合 含 5%、2 %、2 %。分县 的生 猪出栏 作社 ) 0 5 5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 引导产
量、 存栏量按前 3 的数据进 行算术 销有效衔 接的项 目予 以支持 。此项 年
平均。调 出量按 生猪 出栏量扣 除当
地 生 猪 消 费量 计 算 。
目由中央 财政统一 实施 ,不包 括下 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 ( 本刊 记者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 出大县奖励 资金 管理办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24 D2 . 文 献标 识 码 : E
文章编号 :0 6 4 0 (0 )5 0 4 - 2 1 0 - 9 72 1 0 - 0 1 0 0
第 一 章 总 则
消 费 猪 肉数 量 +当 地城 镇 人 口数 ×城镇 人 均 消费 第八 条 财政 部 根 据每 年 地方 报 送 数 据及 当
公 开发 布 的分 县 分年 数据 为 基础 , 统计 数据 达 到 等 。 对 规 定标 准 的县 予 以奖励 。
( ) 猪流通 和 加工方 面 的贷款 贴 息等支 出。 三 生
第 六条 对 达不 到 规定 标 准 ,但 对 区域 内的生 ( ) 持生 猪产 业 化龙 头企 业 实施 自建 基地 、 四 支 猪 生产 和 猪 肉供 应起 着 重大 影 响作 用 的县 ( 3 帮 助合 同养 殖 场 ( 、 作 社 ) 展 生猪 生产 , 如 6 户 合 发 建设 个 大 中城 市周 边 的产猪 大县 )可 以纳入 奖励 范 围 。 猪 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 ,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
南 放墨 廛
d i O3 6  ̄i n1 0 - 9 72 1 .50 1 o: .9 9 . s . 6 4 0 .0 00 .2 l s 0
21年第5 总第1 期) 00 期( 5 9
编者 注 : 为调 动地 方发 展 生猪 产业 的积 极 性 , 一 步促 进 生猪 生产 、 通 , 据《 进 流 根 国务 院 关于促 进 生猪 生 产发 展 稳 定 市场供 应 的意 见》 国 ̄ [0 72 ( L2 0 12号 ) 文件 精神 , 等 中央 财政 从 2 0 0 7年 起 设 立 生猪 调 出大县 奖励 资金 , 制定 了 并 《 生猪调 出大县 奖励 资金 管理 办法》 财建 【 O 】2 ( 2 74 2号 ) 根 据 三年 来的执 行情 况 , 更好地 发挥 财政 资金使 用效益 , 0 。 为 引 导产 销有 效衔接 。 促进 国 内生 猪 生产 、 消费 良性发展 ,财政 部 对《 生猪调 出大县 奖励 资金 管理 办法》 了修 改 , 作 制定 了 《 生猪调 出大县 奖励 资金 管理 办法》 财建 [ 119 ( 2 04 8号 ) 0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H nnA i a si c n e r ay dc e N . 2 1.T t o1 8 u a nm lc n e dV t i r in , o2 0 2(oa N . ) e a e n Me i , l 6
南 放墨 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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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转 诊意 见 。
第九 条 执业 兽 医应 当如实 表述 自己的执业 情
疗、 动物 防疫 、 药 管 理等 法 律 规 范和 技 术规 程 的 兽 规定 , 法从 事兽 医执业 活 动 。 依 第 三条 执 业兽 医 不对 患有 国家 规定 应 当扑 杀
的患 病 动 物擅 自进 行 治疗 ; 当发现 患 有 国 家规 定
4 4
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 不 得 用 于部 门基 本 建设 、人 员 经 费 和公 用 经 费 等 与 生猪生产无关 的支出。
第 三 章 奖励 资 金的 申报和 拨付
第 十一 条 财政 部 每年 印发 申报 指 南 ,明确 申 报工 作有 关 规定 和要 求 。 第十二条 各省f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划 单 列 市 ) 计 财政 厅 ( ) 据 申报 指 南 , 织本 省 ( 局 根 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 、 划 单 列市) 计 的资 金 申报 工作 。 第 十 三条 生 猪调 出大 县奖 励 资金 通 过 专项 转 移 支付 拨 付 到 省级 财 政 。省 级 财政 在 收到 奖励 资
所 占权 重分 别 为 5 %、5 2 %的 因素计 算 , 切 0 2 %、5 将
第 一 条 为调 动 地 方 发展 生 猪 产 业 的积 极 性 ,
生猪调出补贴款管治方案(3篇)
生猪调出补贴款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号)和《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建〔〕___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猪养殖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栏舍面积___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___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___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原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二)稳定和发展并举原则。
稳定现有规模生猪养殖场生产,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品种改良、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
(三)公开透明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方案审定、奖励资金额度安排、奖励资金扶助项目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二)___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6个大 中城 市周 边 的产 猪大 县 ) ,可 以纳 入奖 励
范 围。
第七 条 奖 励资 金 以生 猪 调 出量 、出栏 量 和
存 栏 量 作 为 测 算 因 素 。所 占权 重 分 别 为 5 %、 0
2 %、5 5 2 %。分 县 的生猪 出栏 量 、 栏量 按 前 3年 存 的数 据进 行算术 平 均 。调 出量 按生 猪 出栏 量 扣除 当地 生猪 消费量 计算 。 调 出量: 出栏数 一 当地 消费 生猪 数 量 ;其 中 ,
良性 发 展 , 们 对 《 猪 调 出 大县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我 生 办 法》 了修 改 , 定 了 《 作 制 生猪 调 出大县 奖励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现 印发 给你 们 , 遵照 执行 。 请
附件 : 猪 调 出 大 县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生
资金 直接 分配 到县 。
县 后 . 奖 励 因素 及 各 自所 占权 重计 算 , 奖 励 按 将
励 资金管 理办 法》 财建 [0 74 2号 ) ( 2 0 ]2 。根 据 三年
来 的执 行 情况 ,为更 好 地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引导产 销 有效 衔接 , 进 国内生 猪生 产 、 费 促 消
性 , 一 步促 进生 猪 生产 、 进 流通 . 导产 销有 效 衔 引 接 , 障猪 肉市场 供应 安 全 , 保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促 进 生 猪 生 产 发 展 稳 定 市 场 供 应 的 意 见 》 国 发 (
当地消 费生 猪数 量 = 当地 农 村人 口数× 村 人均 ( 农
号 ) 文件 精 神 , 等 中央 财 政从 2 0 0 7年 起设 立 生 猪 调 出大 县 奖励 资金 , 制 定 了 《 猪 调 出大 县 奖 并 生
黑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规定,结合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和农场,以下简称各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第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的分配方针,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为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和省级自主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分配。
财政部每年公布生猪调出大县中央直接奖励入围标准。
对入围的生猪调出大县,根据每年地方报送统计数据,按照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50%、25%、25%的因素计算,由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三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七条省级自主奖励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按照每年全省直接奖励生猪调出大县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各省,由各省自主安排奖励。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自主奖励资金额度,结合本省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级财政每年公布生猪调出大县自主安排奖励入围标准。
对入围的生猪调出大县,根据统计数据,按照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分配方法分配资金。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可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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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我县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347万元。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77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X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X财指(经)〔20XX〕1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着力推进适度规模和标准养殖为重点,以促进生猪生产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县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调动生猪生产积极性,引导规模养猪户发展生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县级主管原则。
对上级安排给我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规定,编制相关方案并报省财政备案;结合本县实际,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直接拨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不得重复用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财政、畜牧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林牧场、社区,要大力宣传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先进原则。
坚持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要向规模较大、设施较为完善、防疫严格及管理规范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倾斜,从而发挥奖励资金在生猪生产中的引导性作用,确保奖励资金在使用后取得实际成效。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一)使用范围与用途
本实施方案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XX〕96号)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0XX年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为347万元。
根据我县实际,该奖励资金将重点且优先用于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粪污处理与储存设施建设、猪舍的标准化改造以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的粪污存贮处理设施建设、净道污道改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猪舍的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
3.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的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白、长白、杜洛克等原种或杂交优良种猪,适当兼顾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4.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等;
5.其他相关项目,如畜牧防疫服务费用、生猪养殖保险补助等。
(二)奖励标准与形式
具体奖励资金标准将根据全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总体数量以及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养殖数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情况,由财政、畜牧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请县政府核准后执行。
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粪污处理储存设施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的支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畜牧部门应对该类支出的预决算、相关原始票据及有效凭证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金额的60%给予补助。
对同一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奖补金额(不含生猪防疫服务费用补助)总和不得超过全县当年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5%,用于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本县当年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
若奖励资金当年出现节余,则转设为生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今后全县生猪产业及相关项目的发展。
四、申请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