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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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渣土外运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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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渣土外运指导文件
一、文件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文件旨在规范上海市渣土外运管理,明确渣土运输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与秩序。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渣土外运活动。

二、渣土外运管理规定
1.渣土外运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渣土外运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
响。

3.渣土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遵守运输市场管理规定。

三、运输企业与车辆要求
1.渣土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责任制。

2.渣土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车辆行驶证和
车辆保险。

3.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以监控车辆运行轨迹。

四、装载与密闭要求
1.渣土装载应按照规定的装载高度和重量进行,确保车辆稳定行驶。

2.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和扬尘。

3.装载和密闭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运输安全和环保要求。

五、运输路线与时间安排
1.渣土运输路线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和交通高峰时段,尽量选择交通量较小
的路线。

2.渣土运输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进行运输。

3.渣土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六、消纳场管理规定
1.消纳场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环保设施,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
规及政策要求。

2.消纳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消纳活动的安全和
环保。

上海工程渣土管理规定(3篇)

上海工程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城市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工程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渣土产生与收集第六条工程渣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标识和记录。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产生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渣土收集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进行工程渣土的收集。

第九条收集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收集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收集活动。

第十条收集单位在收集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产生单位提供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进行收集;(二)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工程渣土,不得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三)保持工程渣土收集车辆整洁,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车辆装置;(四)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五)不得将工程渣土运输到未经许可的场所。

第十一条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收集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工程渣土运输第十二条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运输活动。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第一篇: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悬赏分:30一级最佳答案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8吨计算。

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

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环保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2.5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0.9元/吨公里×30公里)。

★崇明县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0.90元。

(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2.5元。

)卸点处置费为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0.90元。

★黄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为0.9元/吨/公里。

综合考虑运距和处置成本,将会定期调整价格。

我区还为专营单位确定了“专用账户”,确定建设银行上海黄浦分行为我区渣土运输处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专营之外,我区还推行了专卸。

本区的建筑渣土处置对口区县浦东新区卸点已经基本确定,由源深路码头水路处置和三甲港卸点组成,其处置价格由浦东新区负责制定。

★静安区、虹口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规格:0.5-2.00 元/吨规范收费的范围、方法和服务内容:1.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的,按每吨2元收取。

2. 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踏勘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的,按每吨0.5元收取;3. 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渣土管理收费由市渣土管理处与市建委有关部门商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规范工程渣土消纳,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20年11月2日在局第3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年11月10日附件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渣土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偷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工程渣土综合治理的要求,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努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以规范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为抓手,健全完善工程渣土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渣土流向清晰、流量可控,有效遏制非法消纳处置,实现工程渣土消纳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三、主要任务(一)严格开展源头申报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主体责任。

通过施工图纸分析、现场勘探等方式科学推算渣土产生量,编制工程渣土处理方案,提交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二)准确进行消纳计量1.计量数据获取消纳场所、中转码头等经营单位应设置自动称重计量装置,对消纳或者转运的工程渣土按量统计。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xx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2.5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0.9元/吨公里×30公里)。

★xx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0.90元。

(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2.5元。

)卸点处置xx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0.90元。

★xx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为0.9元/吨/公里。

综合考虑运距和处置成本,将会定期调整价格。

我区还为专营单位确定了“专用账户”,确定建设银行上海黄浦分行为我区渣土运输处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专营之外,我区还推行了专卸。

本区的建筑渣土处置对口区县浦东新区卸点已经基本确定,由源深路码头水路处置和三甲港卸点组成,其处置价格由浦东新区负责制定。

★静安区、虹口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规格:0.5-2.00元/吨规范收费的范围、方法和服务内容:1.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的,按每吨2元收取。

2.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踏勘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的,按每吨0.5元收取;3.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渣土管理收费由市渣土管理处与市建委有关部门商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渣土管理规定(3篇)

上海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的运输、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四)责任到人、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渣土运输第五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三)配备专职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工;(四)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上海市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七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本市牌照;(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三)车辆外观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四)车辆内设有渣土运输专用标识;(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二)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时间;(三)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沿途丢弃渣土;(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扬尘、泄漏;(五)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渣土运输台账,记录运输时间、路线、渣土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障或者损坏的,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渣土泄漏、污染环境,并及时报告市城管部门。

第三章渣土处置第十一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处置场地;(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建立健全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讨论稿)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市政垃圾、单位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参照实施。

二、职责分工1、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建筑渣土处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2、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处臵的具体管理工作。

3、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渣土擅自处臵、道路污染、车辆不密闭运输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工地监管,督促各相关单位规范实施建筑渣土运输处臵工作。

5、交通港口部门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车况实施定期检测;组织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考试,并做好相关后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筑渣土中转码头布局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筑渣土中转码头监管。

6、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不清等进行处罚;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

7、海事部门负责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船舶及运输行为的监管。

8、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时严格审核建筑渣土处臵证。

9、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臵指导价格。

10、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的规划工作。

三、政府责任1、市区(县)两级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成立市区两级“建筑渣土处臵管理推进小组”,负责建筑渣土处臵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

市和区(县)推进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明确联络员。

2、市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编制建筑渣土处臵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沪绿容〔2010〕207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

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4]5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7【实施日期】2014.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52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4]51号)的精神,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按照“理清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落实责任”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梳理出土施工现场渣土启运中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单位的管理职责,督促各相关方按照统一的标准落实渣土启运过程中的工作要求;督促运输单位规范运输过程管理,推进渣土运输过程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运输车辆运输驶离出土工地盖平率达到100%、冲洗率达到100%,运输过程中偷乱倒现象下降50%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规范装运。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

(三)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现场管理员,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监督运输车辆驾驶员配合管理规范作业,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并做好车辆承运记录。

同时,督促运输车辆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渣土运输管理要求,确保运输过程的规范性。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各有关单位:为巩固“迎世博600天”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维护城市环境和城市交通安全,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内渣土装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应高度认识做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各项有关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二、自2010年9月1日起,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在施工工地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沉淀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应在装载渣土完毕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对干涸渣土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装载渣土高度应当与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保持平整,并保证平闭箱盖。

投标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在中标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渣土运输单位时,应当选择各区已通过招标确定的渣土运输单位承运。

自201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四、自2010年8月20日起,各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管员,专职监管员名单报受监安质监站备案。

专职监管员应当阻止无渣土处置证车辆进入工地,阻止渣土装载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督促运输车辆顶部盖板盖平才能启动;阻止轮胎或车身挂泥车辆驶出工地,督促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清洗要求。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2.5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0.9元/吨公里×30公里)。

★崇明县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0.90元。

(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2.5元。

)卸点处置费为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0.90元。

★黄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为0.9元/吨/公里。

综合考虑运距和处置成本,将会定期调整价格。

我区还为专营单位确定了“专用账户”,确定建设银行上海黄浦分行为我区渣土运输处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专营之外,我区还推行了专卸。

本区的建筑渣土处置对口区县浦东新区卸点已经基本确定,由源深路码头水路处置和三甲港卸点组成,其处置价格由浦东新区负责制定。

★静安区、虹口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规格:0.5-2.00 元/吨规范收费的范围、方法和服务内容:1.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的,按每吨2元收取。

2. 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踏勘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的,按每吨0.5元收取;3. 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渣土管理收费由市渣土管理处与市建委有关部门商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概述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成为了城市环保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海市建立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规定内容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分类根据其成分和来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分为三类:•建筑垃圾: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等产生的砖块、混凝土、钢筋、木材等。

•工程渣土: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等产生的填土、砂土、泥土、岩石等。

•其他渣土: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

2.处置管理机构的职责上海市建立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运、运输和处置工作。

•对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清运和加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率和分类准确率。

•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3.处置管理的流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集:由专业机构集中收集。

•分类:根据成分分类,分别收纳、运输。

•加工:利用设备对其进行粉碎、筛分等处理,得到可重复使用的资源。

•处置:处置来自加工过程中不能再利用的废渣,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

4.管理规定的制定与执行上海市政府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定纳入政府立法计划,确保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规定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规定能够得到落实。

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呵护。

在控制城市建设和工程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同时,加大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力度,进一步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沪绿容[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通知(沪绿容〔2010〕2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消除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提高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对本市区域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提出以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一、技术要求本市区域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除满足《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2007)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084)的相关规定,必须安装广角后视镜、补盲后视镜,并安装下视镜,以扩大驾驶员视野、消除盲点。

2、根据《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的相关规定,必须安装侧面防护装置,并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车厢两侧各增加安装2个转弯信号灯和1个白天与转弯信号灯联动、晚上自动关闭的语音提示器,以增加车辆转弯时对侧旁车辆或行人的转弯提示。

二、管理措施1、从2010年3月1日起,不再核准新增四桥载重自卸车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2、上述技术要求作为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况检测的基本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和车况检测合格证。

本市区域内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根据技术要求在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整修和改装,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港口局将组织开展车辆检测,对不合格的车辆,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运输作业,对两次整改不达标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该车辆退出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市场。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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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元,即每吨元;
(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元,即每吨元;
★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元/吨公里×30公里)。

★崇明县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元。

(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元。

)卸点处置费为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元。

★黄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为元/吨/公里。

综合考虑运距和处置成本,将会定期调整价格。

我区还为专营单位确定了“专用账户”,确定建设银行上海黄浦分行为我区渣土运输处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专营之外,我区还推行了专卸。

本区的建筑渣土处置对口区县浦东新区卸点已经基本确定,由源深路码头水路处置和三甲港卸点组成,其处置价格由浦东新区负责制定。

★静安区、虹口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
规格:元/吨
规范收费的范围、方法和服务内容:
1.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的,按每吨2元收取。

2. 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踏勘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的,按每吨元收取;
3. 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渣土管理收费由市渣土管理处与市建委有关部门商定。

★按闸北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联合发文《关于闸北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闸价管【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本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区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元,根据工程类别、难易程度实行上下浮动幅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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