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
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方外运,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施工现场产生的土方、渣土、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出施工现场的行为。
土方外运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土方外运行为,保障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土方外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方外运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方外运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方外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我国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对土方外运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
三、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内容1.土方外运许可建设单位在土方外运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方外运许可。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土方外运许可证。
2.土方外运企业资质从事土方外运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运输车辆、环保设施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积极实施生态市建设战略,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等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渣土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优先推进建筑渣土源头减量,优先采用综合处理和资源化手段,优先保障建筑渣土治理投入,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建筑渣土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建筑渣土管理体制,确保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实现规范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努力,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综合利用为主、海洋倾倒区倾倒为辅的建筑渣土处置方式全面构成,建筑渣土“两点一线”(即产生点、处置点、运输路线)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准入制度和价格标准基本统一,企业及行业的自律行为显著增强,建筑渣土乱排乱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局部2016年?市建立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工程,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
二、渣土运输及消纳工程,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工程,参照本标准中2012年?市建立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二局部2012年?市建立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工程〔一〕说明1.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1km以的相关定额子目。
2.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1-54~1-59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1-60土方场外运输运距15km以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局部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3.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顿使用。
5.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那么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那么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根底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那么。
工作容:机挖土方:挖土,装车,清理,修理边坡,人工清槽。
渣土外运系数表
渣土外运系数表随着科技的发展,渣土的外运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面对大量的渣土外运任务,需要相应的运输系数来统筹控制,以保证渣土外运顺利进行。
为此,专家们提出了《渣土外运系数表》,内容包括:1.土外运量:外运渣土的数量。
渣土外运量是渣土外运的基本系数,以每立方米为单位,可根据所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2.土外运距离:外运渣土所需穿越测量距离。
通常渣土外运距离受限于起运地与处置地距离,需考虑方向、折返路线及行驶速度等因素,以便合理评估运载方式;3.土外运质量:外运渣土的质量标准。
渣土外运质量分为清洁渣土外运质量和细碎渣土外运质量,通常根据外运渣土的颗粒粒径确定,需按照规定质量标准仔细检查;4.土外运工期:外运渣土的到达时间。
渣土外运工期决定了渣土外运任务完成的效率,受限于运输公司的物流配送能力,通常以每百公里为单位确定;5.土外运成本:外运渣土所需经费。
渣土外运成本受到渣土外运量、质量、工期等多种系数的影响,可按两种方式,即固定报价和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
以上就是《渣土外运系数表》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个系数表可以更好地确定渣土外运任务,合理评估渣土外运费用和及时完成外运任务。
渣土外运一直是拥有强大运输能力的重要建设组成部分,它为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物质资源,也为建筑施工提供了实际便利。
目前,渣土外运也越来越深入到国内外的建设工程中,比如铁路、公路、水电等,无论是在大型工程中,还是在中小型工程中,渣土外运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成为土木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进行深埋、抗滑、防水、地质开采、河床开挖等工作。
渣土外运一般分为单步外运和双步外运两种形式,具体来说,单步外运就是从挖掘场点出发,在起运地点进行一次装卸和楔封检查后,直接到达处置地点。
而双步外运则是从挖掘场出发,在起运点进行一次装卸和楔封检查后,再另外调往一个中转地点,最后到达处置地点。
国内外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采用不同的渣土外运系数,比如说中国的渣土外运量、运费标准和工期比相比较原来增大了不少,这就要求在统筹安排渣土外运任务时,需要考虑外运量、运输距离、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以及预算范围等多种因素,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外运方案。
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
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9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9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清运取费标准
建筑垃圾清运取费标准一、垃圾处理费用垃圾处理费用是建筑垃圾清运的主要费用之一,其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垃圾的种类、处理方式和处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垃圾处理费用可以根据垃圾的重量、体积或者处理难度进行计算。
在制定清运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垃圾处理成本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建筑垃圾清运的另一项重要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运输距离、车辆类型、运输难度和运输量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输里程和车辆的吨位进行计算。
在制定清运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人力费用人力费用是建筑垃圾清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力费用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工人的工资、工作量和技能等因素确定。
在制定清运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人的工资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工人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确保清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为了保障清运工作的安全和稳定而产生的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保险类型、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制定清运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保险成本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以确保清运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五、其他杂费其他杂费包括清运工作中的一些额外费用,如设备租赁费、维护保养费等。
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在制定清运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杂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还需要对其他杂费的产生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清运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土方运输怎么计算?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余土外运或亏土内运?
⼟⽅运输怎么计算?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余⼟外运或亏⼟内运?⼟⽅分为挖⽅和填⽅,如果在本段⼟⽅段内,挖⽅利⽤⽅⼤于填⽅量就会出现挖⽅外运,如果利⽤⽅⼩于填⽅量就会出现借⼟填筑;如果挖⼟⽅有弃⽅,就会出现挖⽅挖弃,⼀般情况先考虑本桩利⽤,然后考虑借⼟和外运!camion; waggon; trucklinecar是指⼀般的⼩汽车上⾯这三个可以表⽰货车有限额的,要不然让你犯罪⼀次吃饱啊??《全国统⼀市政⼯程预算定额》第六章预制混凝⼟⼯程中:由商品混凝⼟(泵送或⾮泵送)强度等级配合⽐价格、⼯缴费、泵车费、利润及税⾦、运输费组成。
如⾮泵送商品混凝⼗,则泵车费10.72元/m3以及相应的利润和税⾦不能计取。
定额是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预先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资源数量的标准,它反映⼀定时期的社会⽣产⼒⽔平的⾼低。
对于每⼀个施⼯项⽬,都测算出⽤⼯量,包括基本⼯和其它⽤⼯。
再加上这个项⽬的材料,包括基本⽤料和其它材料。
扩展资料:市政⼯程定额的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政⼯程定额的作⽤主要有以下⼏点:(⼀)定额有利于节约社会劳动和提⾼⽣产效率⼀⽅⾯,企业以定额作为促使⼯⼈节约社会劳动(⼯作时间、原材料等)和提⾼劳动效率、加快⼯作进度的⼿段,以增强市场竞争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另⼀⽅⾯,作为⼯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各类定额,⼜促使企业加强管理,把社会劳动的消耗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再者,作为项⽬决策依据的定额指标,⼜在更⾼的层次上促使项⽬投资者合理⽽有效地利⽤和分配社会劳动。
这都证明了定额在⼯程建设中节约社会劳动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
(⼆)定额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定额所提供的准确信息为市场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之间的竞争,以及供给主体和供给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国统⼀市政⼯程预算定额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市政定额⼀公⾥车辆运输价:每吨0.7*50/速度*荷载总重/实际总重*材料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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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9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9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建筑垃圾清运是指对建筑工地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清理、分类、运输和处理的过程。
建筑垃圾清运的收费标准是指对建筑垃圾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卫生,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距离、处理方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的内容。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收费标准,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鼓励建筑垃圾的有效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2. 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标准,根据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建筑垃圾清运的费用标准,保障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3. 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标准,根据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如填埋、焚烧、资源化利用等),确定相应的处理费用标准,引导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和利用。
三、收费标准的执行。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费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和不正之风。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确保其与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化相适应。
五、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意义。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清运和处理水平,保障环境卫生,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环境卫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方处置费用文件
七、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甬价房[1995]263号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鉴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变动和处置收费存在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99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处置费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1995年8月1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房[1992]21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二)装卸运输费,系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点至最终处置场的装卸和运输费用。装卸运输费分定点和非定点两类,均实行定额包干。
1、定点处置系指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至铜盆浦或小港镇衙前村废山宕垃圾填埋场处置。至铜盆浦的装卸运输费定额分别规定为海曙区每吨10.50元,江东区每吨10.20
元,江北区每吨11.40元。至废山宕的装卸运输费定额分别规定为海曙区每吨14.00元,江东区每吨13.60元,江北区每吨13.80元。如建设单位自行装车,应从中扣除每吨1.50元装费。
宁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两份
宁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公安、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与运输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计划,并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缴纳处置费。
建筑垃圾排放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处置地点等内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
第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道路运输营运证的车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证;(二)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三)车身整洁,车辆号牌清晰,轮胎、底盘等部位冲洗干净,不得带泥行驶;(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86号发布时间:202x-05-31发布机构:宁波市人民政府主题词: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
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
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2023年建筑渣土计价和结算办法
2023年建筑渣土计价和结算办法为加强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现将建筑渣土相关计价和结算原则明确如下:-、房建、市政、绿化工程的计价和结算原则1.项目施工现场无建筑渣土堆放条件,由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项目招标阶段原则上参照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建筑渣土处置价格,其中建筑渣土处置费除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在指定的国有消纳场所进行处置最高可按26元/吨计取外,其余均按13元/吨(不含税价)计取。
项目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签证联系单,消纳证明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渣土处置发票;施工单位能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签证联系单,消纳证明,但不能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渣土处置发票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按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规定的陆域建筑渣土处置费八折(即10.4元/吨,不含税价)计取;对于不能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的,建筑渣土处置费一律不予计取,运费不计。
建筑渣土处置发票须明确为建筑服务类渣土填埋服务,写明单价、数量,备注中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建筑渣土处置发票出具者应为渣土处置场地的所有者或与场地所有者有渣土处置协议的经营者,且须与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中的处置地点相对应,若不一致,则视作无建筑渣土处置发票处理。
若建筑渣土处置发票单价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筑渣土处置单价不一致的,单价按就低原则进行结算。
2•项目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渣土处置场地(渣土场地需按就近消纳、节约造价原则设置),或者项目施工现场有条件临时堆放部分建筑渣土的,不计建筑渣土处置费,其他工程相应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运距按实签证,运费按现行定额计取。
3.建筑泥浆原则上应采取原地固化或送泥浆处理公司处理,工程结算按原地固化后渣土外运处置方式进行计价结算。
4.项目需借土回填的(除种植黄土外),应在区域内其他国有工程处置渣土中自行调剂,回填渣土相关费用一律不予计取;未用国有工程处置渣土的,按回填渣土量扣减13元/吨工程款(确因回填渣土需求时,国有工程无外运渣土情况除外,但需事先经业主和区综合执法局确认)。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京建法〔2017〕27号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
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参照本标准中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第二部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1.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1km以内的相关定额子目。
2.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1-54~1-59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1-60土方场外运输运距15km以内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3.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 8 -WORD格式-可编辑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止使用。
5.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1.引言1.1 概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处理和外运计价一直是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不断增加,妥善处理和高效利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提出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以推动建筑行业迈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通过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定义、分类以及外运计价的重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力求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操作指南。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了其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破损材料以及拆除后的废弃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复杂性。
而工程渣土则根据其来源、物性等因素进行了分类,从而有助于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和计价。
不仅如此,我们还强调了外运计价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中的重要性。
外运计价不仅是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成本的核算,更是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外运计价体系,对于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实施外运计价时提供参考。
同时,我们也探讨了实施该指导意见所带来的益处,包括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等方面。
然而,在实施该指导意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如计价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建筑行业在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方面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撰写,我们旨在提出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工作的投入和研究。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外运计价展开讨论,目的是为了提供关于该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
宁波市渣⼟外运费⽤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处置费在⼯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城区建筑渣⼟处置⼯作⽅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的建筑渣⼟,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2010年1⽉1⽇起建筑渣⼟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程造价中进⾏计价。
2、宁波市中⼼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运输费⽤的计算仍按现⾏计价定额执⾏。
3、(甬价费【2009】119号)⽂件规定的建筑渣⼟陆域和⽔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的费⽤,其费⽤的标准为最⾼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件规定的建筑渣⼟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的费⽤(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的标准为最⾼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件规定的建筑渣⼟运输、处置等处理费⽤标准在⼯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1⽇前已发包的建设⼯程,其建筑渣⼟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的计算,仍按施⼯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办理。
7、各类建筑渣⼟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程造价管理处⼆○⼀○年⼀⽉⼗五⽇1、《宁波市建设⼯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处理费标准试⾏⼀年,⾄2010年12⽉31⽇试⾏期限已满,本⽂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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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2、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应依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由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的试行标准与核定标准一致,并且中心城区的区域范围也未作调整,因此,我处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所刊登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除综合解答中的“(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调整为“(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外,其余解答内容仍旧适用。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费〔201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元/吨;建筑泥浆为元/吨。
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元/吨;建筑泥浆为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鄞价[2011]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和市物价局、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鄞州区区域内生产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