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陆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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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路运输协议

甲方:

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代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服务业务;

1.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盖章(签名)

确认或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并由乙方签收。甲

方委托乙方到指定地点提货时,应在前述发货(提货)清单或《货物托运书》

上明确注明乙方待取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重量及包装形式、取货地点、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取货所需的提货凭证。

1.3、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或侵权物品,由此给乙方

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损失由甲方无条件承担。

2、保密条款

2.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

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或知晓。

2.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3、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委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费、送货费,货物的再包装费用和

提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具实收取。乙方代垫费用,需据实向甲方提供代垫发票。

3.2、委托费用的核算以双方约定的《公路运输报价表》收费标准为依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应出具盖有甲方财务章的书面说明。第三方付款人拖延或拒绝支付费用时,

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如遇运输价格调整,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重新约定《公路运输报价表》,或以书面形式单票确认货物运输价格。

3.3、甲方按照以月结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

乙方在发车提/送货后的5 日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须在收到结算清单后的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并盖章确认,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向乙方提供确认后的结算清单,则视为甲方已认可结算清单上记载的费用。

乙方于甲方确认费用后及时将发票提供给甲方。

甲方每月25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

甲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或争议为由,拒向乙方支付不存在问题或争议的相关费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4、甲方权利义务

4.1、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4.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指定地点之前,甲方有权改变送货地点及收货人,但须提前2 小时以传真或者EMAIL 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4.4、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装货,书面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重量、包装形式、装货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5、甲方委托乙方到指定地点提货时,须向乙方提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4.6、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并有明显唛头标识,如无唛头则视为同样规格货物。有条件的,甲方应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

4.7、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4.8、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材料费、人工费等。

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5.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

5.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5.4、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到达甲方指定提/送货地点,若因为天气或是交通意外或收货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处理。

5.5、乙方向相关方交付货物时,相关方未书面通知乙方货物损坏或者灭失,则视该票货物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

5.6、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6、违约责任和赔偿

6.1、甲方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委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额的日1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甲方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或争议为由,拖欠、拒付乙方费用的,甲方须按照前述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

6.2、因甲方提供的发货(提货)清单、《货物托运书》或其他信息不准确,或未(正确)提供乙方提货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甲方应承担货物不能(及时)运送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3、乙方过错将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乙方及时予以更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每票费用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2000 元。

6.4、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依《保险法》或国家相关运输条例按下列条款赔偿。

6.4.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甲方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乙方按照3‰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收取保险费,货物出险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未足额投保,赔偿金额依照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进行核定。

6.4.2.、甲方未将交乙方承运之货物办理保险,货物出险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乙方需对甲方承担责任的,视乙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作相关的赔偿,但每票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 元。

6.4.3、乙方不承运光碟、管制枪械、刀具及走私、限运物品等国家限制或禁止运输的物品或侵权物品。甲方隐瞒品名,委托乙方运输国家禁运、限运或侵权物品等所产生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追诉的权力。

6.5、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5.1、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5.2、不可抗力;

6.5.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等;

6.5.4、货物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或标识不良、欠缺;

6.5.5、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5.6、货物的合理损耗。

6.5.7、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过错。

6.6、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7、合同的解除

7.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 日通知对方。

7.2、当协议解除时如尚有未结算费用,乙方须在合同解除后的10 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通知书》。甲方须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供确认单。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确认单,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结算通知书》记载的结算金额。

甲方应在收到《结算通知书》的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甲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在审核期内提出,并就不存在异议的部分,先行向乙方支付。

8、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9、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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