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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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作者:暂无来源:《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4期【编者按】: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五部反垄断指南。

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为帮助经营者更好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刊特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组织解读五部指南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对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等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起草背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体系日益健全,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但在执法中也发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反垄断合规制度普遍缺失、竞争文化尚未深入普及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增强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对反垄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反垄断合规倡导是促进《反垄断法》深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制定《指南》是完善反垄断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支持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迫切需要,也是全球多个司法辖区推进反垄断法实施的普遍经验,对降低执法成本、保护公平竞争、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者合规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5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规指引修订稿-V1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规指引修订稿-V1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规指引修订稿-V1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规指引修订稿
一、背景介绍
最近,河北省对经营者反垄断规指引进行修订,这一修订稿更加注重
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稿内容
1.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明确禁止“强制交易、限制交易、差别待遇、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并增加“不正当低价销售”
等违法行为的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明确对经营者之间的协议限制进行管制,如“垄断协议、联合抵制
协议、垄断定价协议”等,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的协议限制市场竞争,影响消费者权益。

3.对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加强对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如医疗、教育、交通等,限制经营者
通过垄断等方式恶意竞争,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5.在法规制定方面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征求广泛意见,提高规制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推动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三、意义和影响
修订稿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将起到重要
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此外,深化对经营者反垄断领域的规制,有效打击市场不正常竞争行为,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的水平和效率,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总而言之,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规指引修订稿的出台是一件了不起的
事情,对于企业、消费者、市场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相信通过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可以更好地推动市场竞争与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规的背景和原则,并提供一些合规指南,以帮助企业遵循反垄断法规。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部分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超常利润,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反垄断法规,以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反垄断法规的原则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通常禁止企业或集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拒绝交易等。

2. 禁止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还禁止企业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

水平垄断协议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

而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与供应商、分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3. 防止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还防止企业进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这些行为也被视为垄断行为的一种,不仅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合规指南1. 准确了解反垄断法规企业应该详细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包括法规的适用范围、禁止行为的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

只有对反垄断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更好地遵循。

2. 建立合规部门和制度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合规操作,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合规制度和程序。

合规部门应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 建立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企业在与供应商、分销商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建立合理的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违反反垄断法规的情况,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国市监反执一发〔2024〕102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国市监反执一发〔202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已经2024年8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1月4日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的目的、依据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是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或者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本指引以下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

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

第三条分析原则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的分析思路;(二)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三)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四)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等情况。

第四条相关市场通常情况下,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分析原则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二)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三)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效率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分析思路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通常遵循以下思路:(一)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与行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9.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为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指引》。

二、《指引》的起草过程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借鉴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

(一)深入调研企业合规现状及需求。

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调研,了解重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及诉求,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多次召开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二)认真研究合规风险和管理体系。

全面梳理总结经营者集中监管过程中企业最常出现的合规问题,分析研究合规管理的不足。

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合规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合规方案。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先后征求有关部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经整理后达165条,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改进《指引》。

三、《指引》的主要特点《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突出以服务为宗旨。

合规反垄断指引

合规反垄断指引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规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建立合规制度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

第七条合规报告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

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第八条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解读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解读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解读8月3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其本质是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相关法规精神的重要体现。

保护公平竞争依赖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更依赖于经营者良好的反垄断行为自律,而反垄断行为自律需要建立务实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并注重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这个根本。

这是《指引》制订的重要目的依据。

从经营者的需求角度出发,使《指引》在相关法规知识、识别与防范、配合与应对等方面体现知识性,在相关法规条款的直接引入方面体现公正、权威的法律性特征,在合规管理的主要方法要求等方面则突出实用性。

《指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涉及目的要求等内容;第二章法律与责任,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及责任;第三章识别与防止,对垄断行为的识别与防止进行了重点阐述;第四章配合与应对,阐述了经营者应建立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长期策略等;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有关问题。

《指引》有利于经营者提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知、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风险,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经营者重视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利于提升我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透明度,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本《指引》定位为非规范性文件,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

也从另一角度提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应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及市场发展变化规律等不断改进提高合规管理能力,实现长期有效合规自律。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
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1.29
•【字号】冀市监函〔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现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适用情形及相关要求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要求办理。

附件:1.提醒敦促函(模板)
2.约谈通知书(模板)
3.立案调查通知书(模板)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模板)
5.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0版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0版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规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建立合规制度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

第七条合规报告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

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第八条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国反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国反垄发〔2020〕1号(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规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建立合规制度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反垄发〔2019〕2号(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在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及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以下统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在垄断案件调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

这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二条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第三条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

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经营者提出与撤回承诺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鼓励经营者在执法机构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提出承诺;经营者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提出承诺的,执法机构一般不再接受。

市场反垄断法律合规

市场反垄断法律合规

市场反垄断法律合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律合规成为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重要环节。

合规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还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合规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律是为了遏制并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在市场反垄断法律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有: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律禁止任何一方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排斥竞争者等方式来进行垄断行为。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反垄断法律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能够享有更多和更好的选择。

3. 促进经济效率:反垄断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通过防止市场垄断、保护公平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合规的重要性遵守市场反垄断法律合规具有以下重要性:1. 避免法律风险:合规可以避免企业陷入不法行为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规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更佳的产品和服务。

3. 增加市场竞争力:通过合规,企业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提高自身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4. 遵守国家政策:合规是企业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治观念。

三、合规的实施步骤实施市场反垄断法律合规需要以下步骤:1. 法律意识教育: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提高合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内部合规机制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合规措施的有效落实。

3. 风险评估与预防:企业应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预防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合规监督和问责: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问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问题。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修订版)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修订版)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不分所有制形式、行业种类和经营规模,都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限制、干扰或者歧视。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护一切合法组织、个人利用投诉、舆论等各种合法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市监反执二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市监反执二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宣贯实施好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提升经营主体反垄断合规意识,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风险提示机制,更好发挥机制“靠前一步”解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政策的作用,服务经营主体合规发展,从源头预防垄断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举措(一)丰富提示场景,增强提示精准性。

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股权变更登记和新设合营企业登记注册环节进行提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提示覆盖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等环节及企业开办、政务服务等应用移动终端,对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经营主体,以弹窗等形式提示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及未依法申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探索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度报告营业额数据,针对性开展风险提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监测模型,科学研判、自动识别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企业。

要按照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及时更新系统,调整提示营业额标准与经营者范围。

(二)强化政策指引,推进线上线下联动。

加强经营者集中普法宣传,鼓励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介绍经营者集中法律法规、政策指引、设置申报系统超链接等,帮助经营主体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方便经营主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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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应积极主动、突出防范,维护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防止因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带来巨大经营风险、招致严重后果。

第三条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符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是避免直接或间接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禁止条款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属非规范性文件,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

16本指引也可供行业协会作反垄断合规参考。

第二章法律与责任第五条《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配套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规体系,是竞争法体系建设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

经营者应原文学习并熟知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16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实施集中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16第十一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明白,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震慑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中最优先考虑的目标,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就意味着严厉的惩罚。

第三章识别与防止第十四条经营者要加强《反垄断法》及相关法16规的系统学习,熟知《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的禁止条款及其在各自经营活动中的表现,从而对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甄别定性。

第十五条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2)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16(3)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16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3.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第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16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申报标准的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申报,对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16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

未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条件,但按照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

第十八条垄断行为的防止1.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破坏的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

2.经营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需求评估、新产品研发、技术与服务等方面,不要试图通过高额经营风险的垄断行为不当获利而存续,《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3.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并完善合规管理制度16的深远意义,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行业特点等建立行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4.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明确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合规咨询、检查、预警、评估、培训、考核等内部机制,并制订务实的合规策略。

5.经营者应把握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演变规律,防止无主观故意的垄断行为介入,避免在全省或局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危机时涉及反垄断调查。

6.经营者在商业交往中,要特别注意对涉及成本、价格、产销量、销售采购区域、新技术运用、区别交易条件等与竞争密切相关的敏感商业信息保持足够的警觉,在协议、合同、备忘录、电子信息、口头等形16式中避免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禁止条款。

7.经营者应加强对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商业行为定性的适时评估预测,熟知并掌握有别于其他垄断行为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并考虑制订统一可行的行业行为规范。

8.经营者在与其他经营者实施“一致性”的协调行为前,应加强独立研判,对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避免因从众负效应而导致违法风险。

9.经营者应定期对垄断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垄断行为难以辨别定性时,可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部门咨询,也可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10.经营者应对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保持清醒认识,坚定在市场道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16的信念与担当,将反垄断合规工作变成自觉行动,并注重持久公平竞争文化价值观培养。

11.经营者应对涉嫌垄断行为保持警惕,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进行必要的证据搜集与固定工作。

书面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第四章配合与应对第十九条经营者应了解国家各级反垄断机构的职能,并应充分认识到不主动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后果,进而建立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长期策略。

第二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负责垄断统一执法工作,指导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办国务院反16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反垄断执法工作。

同时,拟定全省反垄断的措施和办法;承担指导本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立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第二十一条主动报告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主动积极地消除、减轻相关后果和影响的有效措施及作用,经营者均可作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积极协助16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拒绝、阻碍措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者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检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等取证工作。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宽大申请对垄断协议案件,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直至持续配合调查终结的,可申请适用宽大处理。

16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中,对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20%至30%的幅度减轻罚款。

第二十四条中止申请对反垄断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中止申请。

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对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因16经营者提供了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恢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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