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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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朔政发[2006]60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通知

(朔政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全市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法用地,特别是买卖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民将承包土地私下买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地入股”、“联营联建”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禁止未批先占、超标准多占等非法抢占土地私搭乱建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更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城中村”要逐步撤村改居,边远农村要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规模和结构要科学合理,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地;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四)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这次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的重点区域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两侧等非法用地现象突出的区域。私下买卖土地是严重的非法行为。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以各种名目擅自与乡、村及村民个人签定租赁或买卖协议,擅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直接扰乱了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冲击了土地市场的规范运作。这些非法行为不仅破坏了耕地,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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