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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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
的答复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请示》(新土资〔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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