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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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

的答复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请示》(新土资〔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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