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