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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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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