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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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

耕地占用税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

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上虞财税》政策法规专刊电子版时间:2008-12-15 16:21:21 发布:法规科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7号 2008年10月27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本办法统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条例》、《细则》和《通知》的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以及其他园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处难”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土地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局还有待完善,保护耕地红线任务还十分艰巨。

建立耕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机关部门、社会公众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性;有利于破解土地执法难题、促进依法依规廉洁高效执法,不断提高土地执法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耕地资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源、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上来,统一到省委、远大计。

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不断创新耕地保护举措,敢于负责,真抓实干,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力实现耕地保护向主动保护、综合保护、重点保护、永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不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久保护、共同保护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确保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定良好的基础。

展。

但是,浙江是资源小省,人均耕地面积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我省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居高不下,耕地占优补劣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建设与保护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耕地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充分利用非耕地、未利用一、充分认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一)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6地、低丘缓坡、滩涂和存量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各类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代农业设占用耕地,避让、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对占用基本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补建补划工作,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进一步优化1500万亩标准农田的结构和布局,建设高耕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浙土资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作出的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认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垦造耕地项目的落实。

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是有效组织垦造耕地,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二、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是: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查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评估耕地垦造潜力,编制可开发复垦耕地的具体项目,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

凡是土地更新调查基本完成(通过预检)的县(市、区)都要及时研究部署开展建立辖区内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并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辖区内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编报垦造耕地储备项目要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实事求是地查清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在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近、中、远期垦造耕地储备项目,以及垦造项目所需投资预测成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
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
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

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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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两富”现代化浙江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12〕1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一)限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浙价费[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

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1、农田格式化。

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

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

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口多耕地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同时,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不高,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等倾向。

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在耕地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浙财综字[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浙土资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去年,我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大增,然而,从审查情况看,拟报项目中较多数的补充耕地项目不符合要求,为确保我省报国务院项目能顺利审批,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掌握补充耕地项目的适用类型1、利用荒山、荒坡、平原荒地、河滩、湖滩、江滩、海滩等未利用地垦造成耕地,以及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废弃园地等复垦成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2、利用荒山、荒坡、平原荒地、河滩、湖滩、江滩、海滩等未利用地垦造成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废弃园地等复垦成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可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3、利用现有园地、养殖水面、林地等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开发成耕地的,以及优质园地均不得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二、严格把握补充耕地项目的适用进度1、凡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即: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实行先补后占,也可以实行边补边占,即:补充耕地项目可以是经竣工验收的,也可以是已经立项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

对实行边补边占的,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严格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1、各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查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浙土资规〔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快盘活利用农村废弃、闲置和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偿退出,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明确调剂范围和要求1.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经批准立项实施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在保障项目区内拆旧搬迁安置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发展用地和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用于其他城乡建设的建设用地指标。

2.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平台。

节余指标调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跨县(市、区)之间节余指标调剂在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平台交易。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以相应建立县(市、区)调剂平台,作为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的平台。

3.节余指标调剂范围。

淳安等26县节余指标,以及各市、县(市、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加强管理,严格核定节余指标数量和质量1.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

交通项目政策处理中概算同实际补偿之间差距的产生原因分析

交通项目政策处理中概算同实际补偿之间差距的产生原因分析

交通项目政策处理中概算同实际补偿之间差距的产生原因分析发布时间:2022-07-12T08:09:39.742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4期作者:樊纪江[导读] 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费用是交通项目建设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基于交通项目中实际出现的超概问题,从征地费用、管线迁改费用、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迁费用三个方面切入分析,探究政策处理概算与实际补偿产生差距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来减小政策处理概算与实际补偿的差距,为后续交通项目征地概算编制提供参考借鉴。

樊纪江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台州 318000摘要: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费用是交通项目建设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基于交通项目中实际出现的超概问题,从征地费用、管线迁改费用、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迁费用三个方面切入分析,探究政策处理概算与实际补偿产生差距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来减小政策处理概算与实际补偿的差距,为后续交通项目征地概算编制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交通项目;政策处理;概算;补偿差距;0.引言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政策处理工作是重要环节之一,其最大的难点在于征地拆迁[1]。

交通项目大多属于线性工程,其特性决定了项目用地量大、线型相对固定,伴随而来的就是大规模征地拆迁、管线改迁[2]等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往往都是不可避免的。

征地拆迁不仅影响到公路通过地区的土地调整[3]、重新分配,且征地拆迁是项目超概的主要原因之一[4],牵涉到沿线区域环境影响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一评估工作涉及面广、所需调查资料多、工作量大,因此交通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政府部门对土地征迁工作的政策将直接决定征迁工作的过程、方法和费用。

考虑项目本身对政策处理部分的概算同实际发生的概算有较大的出入[5],且大部分项目都存在实际发生费用要远高于批复概算费用[6]这类问题,目前多采用当地政府包干处理的方式依托当地财政弥补这一缺口。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

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

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币、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doc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doc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

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

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

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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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

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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