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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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缺失方面存在的问题暨整改措施

信仰缺失方面存在的问题暨整改措施

信仰缺失是指个人或社会对于宗教、道德或价值观的缺乏或淡漠。

这种问题可能导致以下一些负面影响:
1.道德沦丧:缺乏信仰的人容易陷入道德沦丧的状态,无法准确判断和坚守正确的道德原
则。

2.价值迷失:缺乏信仰的人可能难以确定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对事物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
和方向。

3.心灵空虚:缺乏信仰的人内心可能感到空虚和孤独,缺乏精神寄托和支持。

4.社会道德风气恶化:大量的个体信仰缺失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逐渐恶化,出现
更多的不良行为和社会问题。

针对信仰缺失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提倡宗教和道德教育:加强宗教和道德教育,帮助人们了解和认识各种宗教信仰和道德
规范,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2.增强社会道德建设: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社会道德建设,使社会价值
观得到提升和维护。

3.培养公民责任感:加强公民教育,引导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4.弘扬正能量:通过媒体、文化等渠道传递正能量,宣传正面的价值观和行为模范,激发
人们的信仰和精神追求。

5.建立互助平台:创建相互支持和帮助的社区或组织,提供精神寄托和情感支持,让人们
感受到彼此的关爱和团结。

这些整改措施需要政府、教育机构、媒体、宗教组织以及个人的共同努力,形成多方合力,推动信仰缺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信仰缺失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信仰缺失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信仰缺失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不知何时,有过这样一个说法:"中国人是没有信仰的。

"当时并不理解,中华灿烂的古文化中,道教,佛教,儒学都曾兴盛一时,给后世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可以说中国人的信仰并不统一,但却不能说是没有信仰吧。

现在想来,的确如此,中国人缺少信仰,或者说缺少对文化的深刻认识,没有文化,何来信仰?在浪漫之都巴黎,商人是很讨厌国人的。

不为别的,只为中国人深宵营业。

受法国文化和宗教的影响,法国人都认为夜晚是上帝创世休息的时间,所以夜晚的法国是安静的。

而中国人的商店却给这份寂静平添了一份不和谐的喧嚣,这让其他商人十分不爽,更让其他人对中国人的信仰产生了怀疑。

的确,当外国人信仰上帝之时,中国人却只剩下了数千年传承在血脉中的儒家伦理道德。

这仅剩的一切中华文化,即便全是精华,也不足以支撑一个国家的信仰。

所以,中国人少了一份文化的积淀,自然是少了信仰的。

中华五千年的底蕴,带给了炎黄子孙浓厚的民族荣誉感以及民族精神。

然而,有些人便开始满足了,认为中华文化已经完美了,已经登峰造极了,看不起他国文化。

自己对中华文化浅尝辄止,便开始站站自喜。

这样的.国人并不在少数,他即使有信仰,也是伪信仰,他们的行为与信仰并不相符。

可见想要获得信仰,必须静下心来,真正地去理解,去钻研属于自己民族的文化。

真的信仰又是什么呢?那是李白在权贵压迫下豪迈的吟唱,他的信仰是自由!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真正的信仰是什么?那是杜甫低沉的悲颂,他的信仰是山河永定!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真正的信仰是什么?是太史公在狱中奋笔疾书的身影。

他的信仰是名垂千史,丹书留名!吾之死,重于泰山!这些伟人,文豪们早已将中华文化融入骨子里了,自然而然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信仰。

获得信仰的道路是一条黄金之路,在这条路上,你可能璀璨,也可能凋零。

但倘若你能成功走到终点,你的人生必定是精彩的。

信仰缺失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这些现象能不能从理论上解释清楚,直接关系到当下人们信仰信念的强化。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构建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构建

众对法律 , 司法丧失信 心 , 对 出现纠纷不愿 意到法院解决 , 甚至
认为打官司是丢人的事 , 这些 现象 的根本原 因可归结 为法律不 被信仰 , 民众对法律没有信心 , 没有亲近感 。现在我 国大力提倡 建设“ 法律至上 ” 的法治 国家 , 基本 内涵就是树 立法律 在社会 其 生活 中的极大权 威 , 树立法的神圣性。 由此可见 , 法律信仰 的培 育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 相同 的要 求 , 实现法 治国家必 须把握 法律信仰这一核心要素 , 亦即使法律真 正为 民众 所接受和认同。 () 3 学生代表发 言, 全班 交流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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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 信仰 原因及其构 失的 法律 缺 建
卞 德 利
摘 要 : 律 信 仰 的 缺 失 是我 国 当前 法 治 建设 的 主要 障碍 之 一 , 法
“ 法律必须被信仰 , 否则它将形 同虚设 。美 国比较法学家伯 ” 尔 曼 的话 在 今 天 已成 为 被 广 泛 引 用 的箴 言 , 句 话 一语 中 的 的 这 指 出: 不被人们 信仰 的法律 , 只会被束之 高阁成为僵硬 的法律条 文, 而不会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我 国当前 的法 治建设 出现 了像 有法不依 , 执法 不严 , 违法 不究 , 权大于法等一系列问题 , 导致 民

将法律作为 尊崇信奉 的对 象, 立法律 的神 圣性 才能最 终达到 树 法律 实现 的 目标 , 本文分析 了法律信仰 的应 然性及其 重要性 , 试
图从 多方面探 索我 国法律 信仰缺 失的原 因, 并提 出了几点 构建
法律 信 仰 的粗 浅 建议 。

我 国法律 信仰 缺 失的原 因

当前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及对策探析

当前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及对策探析

要 准确把 握 法 律 信 仰 的概 念 , 必 要 了解 一 下 有 “ 仰” 词 的含 。《 海 》 信 仰 所 下 的定 义 是 : 信 一 辞 对 “ 某种 宗教 , 对 或对 某 种 主义 极 度 信 服 和 尊 重 , 以 并
之 为行 动 的准 则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对 法 律 信 仰 的认 ”
的一 种看 法 。( ) 种 心理 状 态 表 现 为 社 会 主体 对 2这 法律 的发 自内心 的 自愿 接 受 、 同和 尊 重 。在 他 们 认
心 中的地 位令 人忧 心 。 ( ) 多 法 律 职 业 人 员 也 不 谈 对 法 律 的忠 诚 。 3许 据悉 ,0 9年各 级 法 院查 处 违 纪 违 法 人 员 就 达 7 5 20 9 人 。一些 地方 法 院 “ 产 判 决 书 ” “ 鸯 判 决 书 ” 早 、鸳 层 出不 穷 , 案 不 立 、 罪 不 究 、 有 有 以罚 代 刑 、 罪 轻 判 、 重 刑讯 逼供 、 私 枉 法 等 现 象 频 频 上 演 。这 严 重 动 摇 徇
为 行 为 准 则 并 付 诸 于行 动 。 建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需 要 法 律 信 仰 的 支 持 和 推 动 。 当 前 我 国法 律 信 仰 缺 失 现 状 令
人 堪 忧 。我 国法 律 信 仰 缺 失 的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要 培 育 法 治 观 念 , 立 崇 高 的法 律 信 仰 。 树
识 , 文将 不对 法律 信仰 作 出定义 界 定 , 本 而仅 对 其 进
行 特征 性描 述 。 ( ) 律 信 仰 是 一 种 社 会 主 体 对 法 1法
律 的 主观心 理 状 态 。无 疑 , 律 信 仰 首 先 是 一 个 主 法 观范 畴 , 表现 为一 种心 理状 态 , 社会 主 体 对法 律 它 是

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上发展与协调

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上韩宏伟引言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在缺乏证据、仅凭怀疑的情形下,公安人员对此人进行刑讯逼供,但这个村民并未屈打成招。

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非法监禁期间,致使该村民身体多处受到严重伤害,最后确无有力证据,该村民被放回家。

后来中间人从中说和,并施加一定的压力,此事村长给予两万元予以了结,然而该村民也起诉村长和公安局,虽然其接受和解时并不情愿。

对于此事,虽然当时遭到全体村民的唾骂、斥责,但是几个月之后,此事亦了无声息。

农民对法律的态度反映出其复杂的心理,这种心理变化的过程凸现出农民对法律缺乏信任是一种必然。

并非是农民没有权利意识,而是这种权利意识让某种强势给压住了。

农民不愿意“打官司”,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中国人存在“厌诉”或“耻诉”的传统价值观。

但苏力先生则认为“厌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弊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

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诉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 苏力先生的话语确实反映了中国农村法治的普遍现状,反映出农民对法律消极的态度和惧怕的心理。

我们要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培育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不可或缺,但具体如何操作的确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因为它关乎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整个进程。

一、农民法律信仰与农村法治建设的关系“信仰”是人类所持有的一种心理行为状态,其总是与宗教或某种主义相联系。

《辞海》中对其这样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某种主义的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

”它意味着认同、尊崇、信奉。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作者:任奕张宝亚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公民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绊脚石。

本文以法律信仰作为出发点,通过对法律信仰内涵的解读,分析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途径,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信仰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4-02作者简介:任奕(1993-),女,内蒙古阿拉善盟人,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2014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张宝亚(1960-),男,陕西周至人,西安工程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一)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且主观的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换言之,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的理性把握,同时将此种情感升华后达到对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最高境界。

公民的法律信仰表现为对法律的普遍认同、谨慎遵守和自觉运用。

(二)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大力加强建设法治国家的力度,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然而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精神层面的指导又需要制度方面的保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信仰在赋予法律以权威性的同时,更能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作为依法治国原动力的法律信仰,是公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勇于维权的勇气;是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保护自己的决心;是面对不公时主动监督的态度。

分析及应对中国法律的不被信仰

分析及应对中国法律的不被信仰

分析及应对中国法律的不被信仰摘要: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而且法律在现实的适用过程中陷入了各种困境。

对此,很多学者主张,我们国家应该建立法律信仰,以解决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

但是笔者分析认为传统文化对法律的轻视以及法律本身不够完善、未能与我国本土资源完整的契合等因素造成了我国法律信仰缺失严重的问题。

如果一味的提倡法律信仰,反而会适得其反。

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现阶段不应该一味的提倡建立法律信仰,而是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整个法律文化体制的构建上,营造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从而让我们的法律走出困境,真正地实现法治。

关键词:法律信仰传统文化法律文化法律权威1)法律信仰的概述(一)信仰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的解释是“对某人的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相信和尊敬,拿来做自己的榜样和指南”。

学者刘旺洪将信仰分为两类:其一是消极的信仰。

这种信仰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失望,对客观现象的畏惧和无奈,对社会生活和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感到茫然和无所归依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自卑心理。

其二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和升华。

本文所涉及的信仰是以第二种含义为出发点的。

(二)法律信仰的内涵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在现代性的视域中,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意识与体验基础上产生的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经过提升的应然价值原则与法权要求的极度认同、真诚推崇、热忱捍卫与不懈追求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民对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三)法律信仰的对象法律信仰并不意味着要求公民遵守每一条法律和法规,不意味着公民对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毫无异义。

被信仰的法律强调的是一个系统,伯尔曼指出: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

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

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

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马壮刘涛摘要《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教授的一部演讲文集,而非其单纯论述法律与宗教的个人专著。

其不是对法律与宗教之间紧张关系的详细论述,而是通过对其进行论断、诘难,从而使读者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去谈论、研究法律以及宗教。

伯尔曼教授从人类学、历史、哲学以及末世学等视角分析并论述了法律与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宗教中的法律以及超越法律,超越宗教四个部分。

本文试通过对该著作的感悟,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浅析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以及如何培育。

关键词法律宗教法律信仰一、《法律与宗教》的感悟伯尔曼教授深受世界大战与全球性经济危机接连爆发所带来的影响,并在其研究中发现人们对早已根深蒂固旧秩序的信仰开始有所动摇。

《法律与宗教》是作者在简要论述历史中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基础上,从学理的角度分析、研究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内在关系,试图通过分析、研究信仰缺失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寻求指导应对或者解决西方法律思想危机的理论。

在作者眼里,法律意味着秩序,即人类通过法律来维系当下的社会,不仅仅体现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实体价值,还体现为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促其运行的程序性价值。

宗教意味着信仰,失去信仰,人们便失去了对生活最终意义的追求以及甘愿为最终目标的实现而献身的伟大精神。

法律作为一种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实现的重要手段,多通过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调节对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从而实现达至解决社会纠纷目的的行为规则与制度。

而与法律不同的宗教,则更多的体现在通过仪式和信仰的方式控制、调整人的行为,从而在精神上引导人们对于社会生活终极意义的不断追求以及人们对生活目的直觉知识的内心确信,进而生成对宗教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即法律体现更多的是通过一种世俗性、理性抑或功利性的手段或者方式,从而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或者达到某种统治。

即人们对法律的感情以及对法律的信仰不仅体现于法律内在的理性和意志,还深深的体现在立法、司法等适用的过程中。

为什么中国人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为什么中国人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构建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来自国家的强制,二是出于公众对法律信仰的自觉服从,这两种方式应该是结合而为,当然也有个主次的问题,不言而喻,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是最为理想的方式。

那么,什么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地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这个定义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社会主体参与,对法的认识、体验,形成理性认同。

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因素的变异,都会导致法律信仰难以形成,而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就无从谈起真正的法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目共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立法的数量、质量和法治调整的社会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没有随之确立。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这样的困境,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导致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宗法伦理精神枷锁,抑制了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就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来说,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的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

中国的宗法伦理传统的核心是血缘、辈份的等序观念,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尊卑等级,特权优于普遍权、等级优于平等的等级精神;血缘胜于地缘的血缘精神;人们的家庭意识高于个人意识等。

在这种传统的渗透下,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平等观念被置于尊卑、亲疏之下,人们不仅不去积极地追求平等,反而视不平等为天经地义的事,一切冲突和纷争都尽可能用法律以外的伦理规范去解决。

对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民众,这样的精神枷锁始终牢牢禁锢着法律信仰的发展。

法律信仰缺失原因探索

法律信仰缺失原因探索

法律信仰缺失原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这是一句被广泛认可的真言。

但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法律信仰从未曾正式确立,甚至六十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民众对法律缺乏信仰的原因很多,包含以下但不仅限于下述原因。

一是中国传统的人文伦理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阻碍了民众对法律信仰的产生。

几年千的文化古国是我们的骄傲,但同时也让中华民族背上了沉重的改革的包袱。

近现代以来,任何一个革命性的社会改革,总免不了要和封建的、宗法的、专制、官本位、特权、权力至上等封建的遗瘤先做一番艰苦卓绝的抗争。

成功者甚了了,甚至,即使成功,仍然或多或少,或是大多为形式、表面上的胜利,不用说妥协的部分,且说表面上胜利的部分,其中仍然蕴含大多无法消除的阴影。

二是现阶段不良法仍然大量存在。

法的善、恶之分更多的意义来自于普通民众对于公权力在无监督情况下无限扩张本质的一种抵制和平衡。

凡恶法者,公众即可以此为反人道、反人类、反社会的为理由,对公权力进行挞伐,逼其修正。

所以,法律成为社会的普遍信仰,只能也唯有能建立在法为善法、良法的基础上。

但不管是来自历史的原因,还是现实的原因,现阶段法律法规的不良性屡见不鲜。

我们无法苛责历史,但长时间的滞后,不断发生的各类因不良法导致的社会不公平、无正义现象在较长时间内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没有权威有权部门对此予以呼应和处理,显然,法律信仰缺失不仅仅在普通民众,尤为可怕的是,这一信仰缺失同样流弊于各层级的公权人员。

六十多年前的暴力革命彻底颠覆社会的权力结构,但颠覆后的社会,自中央到地方,经济建设这条主线清晰明朗,而与这须相配套的法治建设成效不明,可怕的是,60多年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来的唯利益论、泛物质化、拜金主义已经泛滥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高层尚不能以身作则,岂怪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麻木与冷漠?三是宪法的不可诉引发的对法律权威的怀疑。

从法律体系架构而言,宪法做为根本法与母法,应具有最高性。

论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培养途径

论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培养途径

论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培养途径发表时间:2009-12-08T11:49:53.293Z 来源:《西部科教论坛》2009年第10期供稿作者:王秀鹏(河南三门峡市委党校 472000)[导读]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培养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摘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培养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这是法治本身的需要;法律信仰缺失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因此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坚持公正执法,强化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律信仰培养法治精神虽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审视现实,从理论到实践,我们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过分关注和对精神性的法律观念的极度忽视。

不论个人还是社会都缺乏对法律的真诚的信仰。

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敬重,即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

本文拟就探讨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原因,并对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径做一些阐述,以期唤起个人乃至社会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必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

国人信仰缺失危机

国人信仰缺失危机

浅谈国人信仰缺失危机【内容提要】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芙蓉姐姐”等言论层出不穷,像“跑车“车祸、贪官落马等消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看到我们的社会现在有这么多不和谐的声音,我们会质问我们的文化怎么了,我们国人会有怎样的信仰?信仰缺失难道是不争的事实?这样的危机该如何化解?【关键词】信仰缺失消解引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文化、后现代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传统文化等的多种文化的交融与碰撞,对人们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同时,人们对信仰观念的震荡感受至深。

目前,社会出现了很多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

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对共产主义理想动摇,贪污腐败严重,大搞权钱交易。

党政干部中的腐败现象,是改革开放中最为引人注目、危害最大的问题,它不仅破坏了党的先进性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成了信仰危机的“催化剂”。

人们找不到生活的崇高意义,情感的归宿,似乎只剩金钱这一目标可以追求。

信仰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体现为对一定的宇宙自然观、社会历史观、人生价值观的信奉与遵循,反映了人类超越有限人生、追求永恒不朽的强烈愿望[1]。

信仰又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是人类在情感上的投入和升华,通过对事物的崇拜而使失落的心灵得到慰藉,从而使人生富有意义并充满希冀。

信仰还是人类的一种自律行为,体现为社会成员对高尚道德理想与行为准则的认同与追求,从而成为人们培养忠诚、奉献等崇高品质的强大动力。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新旧体制的交替和对外开放加大的背景下,经济结构、社会阶层、伦理观念道德准则的巨大变化,都在促使社会文化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发生着重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不但对我国公民个体的心理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动摇其原有的信仰,使其深刻地体验到了信仰缺失带来的困惑与迷茫,导致民众的自律力和判断力削弱,道德准绳和善恶标准模糊不清,加剧了人际关系的紧张,影响了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2]。

论我国法律信仰现实困境的形成原因

论我国法律信仰现实困境的形成原因

论我国法律信仰现实困境的形成原因摘要:发轫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的法律信仰的理论论争,自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曾一度引起学术界频繁的关注及高度的研究热情,到如今似有偃旗息鼓之势。

纵观学者们以往关于法律信仰在中国因何遭遇困境各中因素的探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通过对法律信仰在中国难以形成的主客观方面因素加以分析,以求对法律信仰在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与症结及其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信仰;困境;成因一、主观归因1.法律信仰传统缺失、权利意识薄弱纵观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法律信仰传统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

与西方相比,我们的法律与宗教自古至今基本上是相互分离、泾渭分明的,在中国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宗教的一席之地。

当我们大量的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至多是形式上机械的复制,形似而神散,法律的施行与其社会效果必将陷入貌合神离的尴尬境地。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在对传统批判继承之后,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公民对个体权利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似乎过犹不及,嵌入了另一种误区。

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要以牺牲个体利益来维护社会、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这种教育势必是公众在法律启蒙教育阶段,无形地将个体权利淡化了,我们在个体权利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意识,真正的权利意识并没有正确的形成。

当民众的信仰被这种看似无形的力量蚕食分解以后,人们再也无力抗衡强大的政权武力了,因为信仰是自由的心灵之根,没有信仰的自由意识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随时可能遭到强权的冲击而倾覆,尤其可怕的是人民也逐渐习惯了没有信仰的生存。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信仰形成的制约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德礼与刑罚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人们尚德而远刑,“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

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恐怖也多数来自将其与残忍的刑罚联系起来,在内心情感对法律的排斥,使得法律信仰丧失了最初的原动力,社会秩序更多时候不是靠法律来维系,相比于诉诸法律的解决纠纷方式,人们更青睐于一些非讼方式。

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缺失

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缺失

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缺失在当代社会,法律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法律信仰危机和法律价值缺失成为了近年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法律信仰危机是指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对法律权威的质疑心态增强的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执行不力。

一些法律规定的执行效果不好、不公正,或者法律被有关部门和人员随意扭曲,这给公民带来了很多的法律疑虑和不安。

第二,法律底线降低。

一些违法行为被视为常态,社会风气逐渐向着“try everything”倾斜,法律的底线逐渐降低,这也增加了公民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

第三,法律和道德重心的对调。

一些个人和单位发现,在判断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道德标准却并没有被认真对待,法与德的对调也导致了很多公民对法律的顾虑和犹豫。

其次,法律价值缺失是指相较于社会现实,法律规定的价值及其实践价值缺失的现象。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规范行为准则,推进社会进步。

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法律价值和社会的实际情况相悖,导致了法律缺失的现象。

其中,首先是法律静态性导致的缺失。

由于法律的制定相对静止不变,对于一些新兴问题和重大变化的出现,并不能及时反应并加以规范,这导致了法律的滞后和缺失。

第二,是法律漏洞导致的缺失。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漏洞,使得实际运行中的若干情况无法得到适当的规定和处理,这也为法律的脱离社会现实提供了可能。

第三,是法律执行缺陷导致的缺失。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一些缺陷和漏洞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规定的失灵,从而破坏了法律对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也就使得一些领域的法律价值呈现缺失的状态。

以上两种现象的出现,反映了法律规则制定设计的缺陷和不完善,也反映了法律执行机构的能力问题。

在面对法律信仰危机和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以调整和修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让公民真正认识到对于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度是成功实现法治的前提。

信仰缺失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范文(精选)

信仰缺失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范文(精选)

信仰缺失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范文(精选)一、问题描述信仰是人类社会中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人们对于世界本质和人生意义的根本信念。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日益丰富的物质需求,信仰缺失已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信仰缺失表现为人们对于价值观模糊不清,道德观念淡漠,丧失了对于人生的目标和方向的追求,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伦理观念混乱等种种问题。

1.1 道德沦丧信仰缺失使得人们对于道德标准的认同和遵守变得模糊不清。

在现代社会,诸多道德问题不断涌现,例如道德败坏、欺诈行为和利益至上等现象层出不穷。

人们在面临道德抉择时往往追求短期利益,而缺乏内心的指引和道德的底线。

这种状况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1.2 人生迷茫信仰缺失使得人们对于人生的目标和意义感到迷茫。

在物质主义的冲击下,人们往往将生命的追求与物质的满足混淆。

他们似乎陷入了永无止境、永不满足的追求中,却无法获得真正的内心安宁和满足感。

这种迷茫不仅使得个人发展困顿,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

1.3 伦理观念混乱信仰缺失会导致伦理观念的混乱。

在没有明确定义的信仰支撑下,人们往往用自身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利益来评判和解读事物。

这种主观评判和充满私利的行为,助长了人们的道德奢靡和违法乱纪,减弱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整改措施要解决信仰缺失问题,我们必须从社会、教育、家庭等多个层面进行整改。

下面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整改措施:2.1 加强宗教和信仰教育宗教是人类信仰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可以提供人们内心的平静、勇气和正能量。

因此,政府、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宗教和信仰教育的投入。

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宗教课程的设置,扩大宗教学研究的范围,培养学生对于信仰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并帮助他们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2.2 提倡综合发展教育综合发展教育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一种教育理念。

它不仅关注学生的学术能力,更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思维和人文素质。

论传统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

论传统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

传统律学只是经学的附庸, 并未产生 自身独有的价 是法与术显然悉降为专制之治具 , 君主 之权位 遂超越 臣民法 在方法上 ,
度 之 上而 绝 无 丝 毫之 限制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值 理念与研究方 法; 在法 律职业 上 , 只懂法律 的官员被视 为
刀笔吏”, 精通法律 的讼师则被视 为如盗贼 般的 “ 讼 由于法 律只被视 为 “ 专 制之治具” , 所 以,“ 中国的所谓 庸俗 的 “ 法, 一方面 就是刑 法 , 另~方面则 由官僚 制统治机 构的组 织 棍” , 鲜有学者愿意把 自己视为法律专家, 这与古罗马法学家 法、 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 的罚则所构成。 ” 。 享有 的那种尊崇地位 , 是大异其趣的。
萧 公权 先 生 指 出 的那 样 :“ 吾 国古 代 法 治 思 想 , 以近 代 之 标 准 方 衙 署 多种 行 政 职能 中的一 种 。 中央 自唐 宋 以后 虽设有 刑 部 、 衡之, 乃 人 治 思想 之一种 。 盖 先 秦 诸 子之 重 法 , 皆 认 为 法 为 尊 都察院、 大理寺 等 “ 三法 司” , 但审判 、 复核、 平反等职能仅 是 更 谈 不上 “ 专 属性 ” 与“ 独立性” ; 君之治具 , 而未尝认其本身具有制裁元首百官之权威 。 ……于 其诸 多 行 政 职 能 之一而 己 ,
密矣, 然 奸 伪 萌起 , 其极也, 上下相 遁 , 至于不振。 当是之时,
用法律约束权力的专断性, 以使公民免受他人意志及行为
的恣 意奴 役 , 这 是法 律 信 仰 的 核 心 。 这 种 信 仰 的产 生 , 既需 要
吏治若救 火扬沸, 非 武健 严酷 , 恶能 胜其任而愉快乎 ! ”《 汉 将权力视 为 “ 必要之恶” 而加以警惕, 也必须理顺并妥善处理

法律信仰缺失案例(3篇)

法律信仰缺失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信赖和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

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信仰缺失现象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

村民甲与乙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致乙重伤。

案发后,甲逃匿,村民丙等人帮助甲藏匿。

警方调查发现,丙等人不仅帮助甲藏匿,还威胁证人作伪证。

最终,在群众的帮助下,警方将甲、丙等人抓获。

三、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案例中,甲、丙等人之所以敢于暴力伤人、威胁证人,根源在于其法律意识淡薄。

他们没有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治观念缺失在案例中,村民甲、乙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然而,他们却选择了暴力,这说明他们缺乏法治观念,没有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途径。

3. 社会诚信缺失案例中,丙等人帮助甲藏匿,威胁证人作伪证,这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体现。

他们为了个人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4. 法律执行不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证人受到威胁,这说明法律执行不力。

部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

四、法律信仰缺失的危害1. 社会公平正义受损法律信仰缺失导致部分人认为法律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采取暴力等手段解决问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2. 社会治安恶化法律信仰缺失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社会治安状况恶化。

3. 法治建设受阻法律信仰缺失使得人们对法律产生怀疑,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五、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及重塑

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及重塑

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及重塑作者:陈芳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8期摘要:在我国未普遍形成法律信仰的状况下,法治建设遇到了阻碍,因而必须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基于这种认识,先从“法律信仰”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与原因,尝试性提出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工具主义的清除、建构法律形式价值理念、加强普法教育等重塑我国法律信仰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法治;现状;对策一、法律信仰的概述信仰,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它是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

《汉语大词典》对信仰的解释比较全面:“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1]实质即说,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最终人们将所坚持的这种虔诚的态度或信念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

法律信仰是信仰的一种,法律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们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中所产生的信赖,是对法治的信任,是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2]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和陌生。

国民素质普遍偏低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状况下如何谈知法、懂法、用法。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在逐渐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法律以惊人的速度出现,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却是止步不前,甚至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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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对于目前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分析了部分原因,一、文化惯性的影响;二、律师和法官的影响;三、法律程序本身的特点。

在分析了原因之后,提出相应对策。

希望通过对中国公民法律信仰这个问题的研究,使法律在中国能够更好地贯彻,从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对策
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及信赖程度严重缺失。

这点可以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和所表达的言论中得到有效的印证。

社会上的大多数行业及不同阶层的人,遇有纠纷或有事情需要解决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自己是否拥有某项权利或义务,是应该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是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或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去办理。

大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通过找熟人,用金钱或者去找领导等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有时你还会在社会上看到谈法律色变的一些现象。

当和这类人谈及法律的时候,这些人会觉得特别不屑。

他们所持有的一般观点是,法律在中国根本没用,它形同虚设,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

而当你问及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知识的非专业的人士,“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时候,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

如他们认为法律是政府用以管理人民的工具。

一、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所造成的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片面性。

“法律”一词本身就是一个舶来语。

在中国古代有“法”字,有“律”字,但是没有把法律二字连起来使用的情况。

“法”字在中国古代曾经有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第一部封建法典也是以《法经》命名。

但是自从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法律的工具主义色彩日渐强烈。

法律和刑法在中国古代人的心中逐渐划起了等号。

法律在中国社会就更多的体现为其对臣民的威慑和统治而不是其实现
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意义。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伦理社会,为适应当时小农经济发展和政治上皇权统治的需要,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社会的正统思想。

儒家思想强调礼治,礼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违反礼才会受到法的制裁。

而礼强调的则是等差和义务。

在确立了礼在中国绝对统治地位的同时,又有一个以礼入法的过程。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也必然体现中国社会中礼的等差和义务的价值和理念。

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和礼都是以强调人们的义务和不平等为其本位的。

而在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然法和实在法之分,法在西方一直都有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意味,并且始终和宗教挂钩。

到了近代,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体现资本主义法治精神的法律被制定,法治治理模式和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平等、权利的观念已被西方社会的公民普遍接受。

而这时的中国社会却发展缓慢,体现儒家思想的封建礼法观念始终没有大的改观。

直至清末,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才把西方的民
主和法治理念带入中国。

中国社会从此产生了近代意义的法律。

这是体现西方语境的法律。

作为接受法律移植的中国来说,法律所体现的具有近代意义的价值和理念始终没有被中国民众所接受。

在中国人民的心中法律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是社会统治的工具。

直到今天,在中国的社会里,还是很少有人会把法律同权利相联系。

其次,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对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

公民是否信仰法律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是否能给公民带来实惠,是否能较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法律能否被信仰取决于公民的直接经验。

直接联系公民与法律的两个重要的社会角色就是法官和律师。

第一,法院法官对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

法官是司法领域法律最直接的执行者。

公民通过个案同法官打交道,通过法官适用法律获得判决。

因此法官所做判决的合法、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看法。

因此法官的素质在公民对法律是否信仰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今中国法官队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随着法院的层级的降低,专业法学出身的法官的数量不断减少。

在现今中国的法官队伍中,不是法学专业出身的人员比例是非常大的。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

法官的非法律专业出身就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情况。

其次,法院的判决书内容说理性不强,公民对法院所做的判决大都不能很好的理解,不知其判决依据为何。

这既影响了判决的执行力和上诉率,也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信赖程度。

再者,在法院系统中还存在着一股不正之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屡
见不鲜,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的行为也是屡禁不止。

法官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形象。

法律再好也是靠人执行的,执行法律的人不依法办事,难免会给公众造成一种权大于法的感觉。

这种趋势若没有大的改观,想让法在公民的心中得以真正的信仰就只能望洋兴叹了。

第二,律师对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

由于公民对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在遇有纠纷时大多会求助于律师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不按规则办事,趁火打劫,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不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造成公民对律师的反感进而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法律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也导致法律不能有效率的解决纠纷,造成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

公民之间发生纠纷不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诉讼成本过高。

这表现在时间和金钱两个方面。

诉讼过程中,由于受程序的严格限制,公民等待自己案件处理结果时间往往比较长,有的案件甚至还会进入二审程序,这就需要花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样一来,一些急需解决的纠纷就不能进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正可谓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诉讼过程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会加大当事人处理案件的经济负担。

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公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二、公民法律信仰之重建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传统法律资源同西方移植法之间的联系。

中国社会现今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符合西方法治
理念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理念也在不断的构建。

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制资源要在被不断赋予新的理念与价值的基础上,承继和发展才能符合现今中国国情的发展,通过传统法律资源和现代西方法律理念的不断融合和发展,使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更新,从而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第二,通过新制度的构建和对现有法律的严格贯彻规制法律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首先针对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的现状,提高法官的录用标准。

这一点在国家近期的招录公检法机关的人员要求方面已有具体规定,我们所需做的就是等待着中国法官队伍的更新换代,以谋中国的司法水平得以跨越发展。

其次还要加强判决书内容的说理部分。

对法官所下判决的内容构成严格要求,不能只引用法律规范而不做解释。

最后还要对法官队伍严格管理,对于法官收受贿赂的行为从严处理。

要建立法官的个人档案,对于其上诉率和群众的投诉率进行严格记录,以此作为法官等级及收入的评判标准。

对于律师的管理,同样如此。

要建立合理的律师管理制度,针对投诉多,品质差,不按规则办事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三,加强法院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

法律毕竟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诉讼也只是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之一。

应该协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关系,以构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机链条,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率低的缺点。

但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恰好可以弥补这
一缺点。

但又有效力低下等缺点。

因此需要构建一种机制联系法院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互相弥合两者的不足。

如通过法院的确认判决来增强其他纠纷处理结果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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