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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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处罚。

(五)虽未参加上述行动,但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各种短训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为保证学生处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学生一般违纪事件要求二级学院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工部。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如在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则从重处理,并延长处分时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如发生新的违纪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由于他人胁迫或欺骗的;(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三)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胁迫、欺骗、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四)屡教不改;(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21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为一名职业学院的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诚信为本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原因违反学院的纪律规定,导致面临各种处罚。

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院的规定,避免违反纪律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以下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违纪行为和处罚1.考试违纪违反考试纪律是严格禁止的。

包括但不限于:舞弊、抄袭、提前交卷或者擅自拍照、录音、传递设备等。

学生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违反考试纪律,学生可能会被警告或者记过,第二次或多次,学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

严重情况,学生可能会被勒令停学甚至开除学籍。

2.学术不端学生在完成论文、报告或者其他学术作业时必须注明引用和参考文献,抄袭、剽窃、虚假学术成果等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旦学生被发现有此类行为,学生将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3.寝室纪律一切学生必须保持寝室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酗酒。

不得携带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

否则学生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或警告等严厉处理。

4.其他违纪行为学生如有吸毒、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照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应有的处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停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程序1.调查核实一旦学生出现违纪现象,学院将立即组织具体的人员调查核实,细致记录所有学生证词。

同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工作,说明情况。

2.听证处分如调查核实属实,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学生在听证会上表现,作出相应的处分。

听证会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的一个环节,学生需要自我反省并提出申诉。

3.学院主动检查学院将不定期进行违纪检查,如有发现,学院将及时通知学生进行整改并进行教育,以确保违纪纪律不再发生。

第三章教育指导学院将积极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规定,遵从校纪校规,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引言:职业学校是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学生的素质和纪律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引言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校纪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涵盖了学生违纪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职业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吃零食等;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擅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骗、伤害他人等。

三、轻微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一定的警示措施。

例如,迟到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写检查,旷课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补假,吃零食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交罚款。

四、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例如,作弊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擅自离校的学生可能会被记过处分,并且被要求书面检讨。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严厉的处分措施。

例如,欺骗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学籍,伤害他人的学生可能会被移交警方处理。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道德教育和训练,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

六、学生权益的保护学校制定违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保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前,有权申诉和进行辩护。

学校也会在处分决定之后,为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违纪处分的公正性学校严格遵守违纪处分规定,保证违纪处理的公正性。

违纪的调查与处罚会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学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八、违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学生违纪处分旨在教育学生,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

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和矫正,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制定个人成长计划。

九、违纪处分与职业发展的关系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素质。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旨在培养他们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培养品德高尚、成绩合格、技能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职高生,规范我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类别及处理程序。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①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7档。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纪学生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明材料等,政教处填写《学生违纪档案表》,进入学生档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要求学生写出保证书。

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半天内必须由家长带离学校。

所有违纪学生的材料一律由政教处负责归档保存。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原则(一)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1、对肇事者的处理:①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引起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③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①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参与者根据情节按比例分担。

6、若在校外打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公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那么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管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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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Regulations of Hangzhou Wanxiang Polytechnic on disciplinary actio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三年制高职生和五年制四、五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学院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一)故意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结束。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不论价值大小或作案价值是否在立案标准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从重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或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持械打人者,从校外找人来校打架者或者学院已经在处理打架事件中又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严禁在校内外酗酒,对酗酒滋事者,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分。

第十五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者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三)破坏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从重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无故缺席或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无故缺席课时达2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无故缺席课时达3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无故缺席课时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无故缺席课时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考场纪律,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和传播工具;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偷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和通信设备传播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者,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及学生申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涉及教学的经教务处复核并提出处分意见,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教学的经教务处复核,并由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将有关违纪事实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学生时,由学生处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要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同时由系(部)负责告知家长。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校酌情公布。

第三十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院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件,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收取。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院公布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浙江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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