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
施工招标实施方案
施工招标实施方案一、前言。
施工招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实施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成本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对施工招标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以期能够为相关工程建设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施工招标实施方案的制定。
1. 项目背景分析。
在制定施工招标实施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项目的背景进行充分的分析。
包括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建设内容、技术难点、工期要求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便为后续的招标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2. 招标范围确定。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范围,包括施工总包、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等内容,明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3. 招标方式选择。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
4.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材料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等内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合同条款和支付方式。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条款和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支付的阶段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6. 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
明确招标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批、发布和开标等程序,确保招标工作按时完成。
三、施工招标实施方案的执行。
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制定的施工招标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文件的合法合规。
2.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宣传。
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招标文件,并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招标的公开透明。
3. 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接收。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时接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4. 开标和评标。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
5.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
公示中标结果,并按时签订施工合同,确保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施工义务。
土建施工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本项目特制定土建施工招标方案。
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选择具备良好资质、业绩和信誉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1.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整个土建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础工程:包括桩基、地基处理、地下室等;(2)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3)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门窗安装、墙面涂料等;(4)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空调等;(5)其他工程:包括室外绿化、道路、广场等。
2.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
三、招标方式及程序1. 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范围、内容、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了解招标要求。
(3)投标报名: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提交相关资料。
(4)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5)开标、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中标公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文件及投标要求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工程量清单;(4)技术规范;(5)施工图纸;(6)项目管理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2. 投标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3)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4)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a. 投标函;b. 投标报价;c. 施工组织设计;d. 项目管理方案;e. 业绩证明;f. 质量保证措施;g.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h. 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第五十条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十一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规定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活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施工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建筑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筑方案设计质量的提高,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应当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前提下,经过招标程序进行选择。
第五条招标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
第六条招标项目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不同阶段的设计服务,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招标条件第七条招标人须具备合法的建筑设计资质,且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以保证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专业资质,并需要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十条招标项目所需技术设备和软硬件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规范要求,并能够满足项目的设计要求。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函、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通过邀请函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限制性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条件、工程概况、技术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报酬、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资料,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报价等。
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方案
一、前言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经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开展工程施工和相关物资采购活动。
本方案旨在详细规划和组织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活动,确保工程项目的合理、高效、有序进行。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X工程项目建设地点:XXX项目规模:XXX项目内容:XXX工程周期:XXX三、招标采购主体本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主体为XXX公司/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活动,并在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四、招标采购内容1. 施工总包招标范围: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施工工程。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标准: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施工能力等因素。
2. 材料采购招标范围: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建筑材料和设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评标标准:材料质量、价格、生产能力等。
3. 劳务服务招标范围: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的劳务服务。
评标标准:服务能力、价格等。
五、招标采购流程1. 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主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公告发布按照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主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3. 投标文件递交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4. 投标文件开标招标采购主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封、验收。
5. 投标文件评审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6. 中标结果通知招标采购主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邀请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7. 签订合同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质量等细节。
8. 履约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履约验收,确保施工过程规范、合规。
9. 结算支付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六、风险管理在工程施工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投标保证金违约、中标方履约风险、材料质量问题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方案
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第一章招标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某某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二、招标单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项目概况:该土建工程项目总面积约xxxx平方米,包括xxx栋建筑物,其中包含xx个地下室,xx层地上建筑。
项目包括xxxxxxx第二章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涵盖以下工程内容:一、土建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装饰、防水、保温、防腐、内外墙、地坪等。
二、设备安装:包括电气设备安装、水暖设备安装、通风设备安装、消防系统安装等。
三、其他配套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围墙、场地硬化、路面铺设、标志标线、消防设施等。
第三章招标条件一、招标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公司或团队。
二、承包商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有独立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三、参与本次投标的承包商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参与本次招标的承包商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及报价,对所承诺的工作质量、工期等做出书面保证。
第四章招标流程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详细说明招标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等相关信息。
二、接受投标文件:承包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相关资料和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单位。
三、评审资格: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承包商。
四、评审报价:招标单位对符合资格的承包商的报价进行评审,选定中标单位。
五、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项目实施的工作内容、工期、款项等。
六、工程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始实施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
七、验收结算:工程完成后,由招标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付款。
第五章注意事项一、承包商需要妥善保管招标文件,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二、承包商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对承诺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做出书面保证。
三、招标单位已经委托相关机构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核监督,若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资格。
工程施工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工程项目数量逐年增加。
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保障工程安全,我公司拟对以下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现将招标方案如下:二、招标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项目地点:XX市XX区3.项目规模:XX平方米4.项目总投资:XX万元5.项目类型:住宅、商业、办公综合楼6.项目内容:土建、安装、装饰等三、招标范围及内容1.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阶段的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等。
2.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
四、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五、招标条件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并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4.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业绩证明材料等。
六、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我公司统一编制,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购买。
2.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我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七、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1.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我公司指定地点。
2.开标时间:开标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XX个工作日。
3.开标地点:我公司会议室。
八、评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由我公司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商务、信誉等方面。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九、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1.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建筑工程招标设计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工程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满足社会对建筑工程的需求,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招标设计方案。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某地区某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内容。
三、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3. 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具备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和施工设备。
4. 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财务状况,满足工程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五、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招标文件(4)工程量清单(5)合同条款(6)图纸及技术规范2. 招标文件编制要求:(1)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编制。
(2)招标文件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
(3)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等内容。
(4)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及技术规范应满足工程实际需求。
六、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参与投标。
2. 投标报名:投标企业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提交相关资料。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
4. 开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仪式,公开投标文件。
5.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通知书: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签订合同:中标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
七、招标组织1. 招标人:某地区某住宅小区建筑工程业主单位。
2.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专家等组成。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项目施工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XX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3. 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业态。
4. 项目背景:为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我公司决定开发建设XX项目,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有实力和信誉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1. 招标范围:XX项目全部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
2. 招标内容:(1)土建工程: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地下室等。
(2)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强弱电、暖通、消防等。
(3)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幕墙、门窗等。
三、招标方式及要求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 招标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⑤近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⑦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要求等。
2.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XX万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1. 投标截止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2. 开标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六、评标办法及标准1.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2. 评标标准:(1)企业实力(30%):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信誉等;(2)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20%):包括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业绩等;(3)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方案(30%):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4)投标报价(2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概述本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位于【项目地点】,占地面积【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本项目主要包括【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额为【总投资额】。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现对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1.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及监理。
2. 招标内容:(1)施工:负责本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2)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三、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投标人须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4.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招标文件及投标须知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范本等。
2. 投标须知:(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内容和要求。
(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确保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3)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公告媒体】发布,公告期为【公告期】。
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3. 开标:开标时间、地点及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4.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 合同签订: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七、招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 招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案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案一、工程概述本项目为XX工程项目,位于XX地区,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内容。
工程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预计总投资XX万元。
工程分为一期和二期进行建设,本次招标为一期工程。
二、监理范围本次招标的监理范围包括:1. 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等。
2. 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电气照明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
3. 装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装饰、装修、景观绿化等。
4.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
三、监理方式1. 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合规性。
2. 过程控制:监理工程师将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把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 验收管理:监理工程师将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4. 沟通协调:监理工程师将负责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四、监理期限监理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五、投标资格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 投标人应具备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相关工程监理经验。
3.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4. 投标人应具备与本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人员配置。
5. 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制度。
六、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申请书:包括投标单位基本信息、投标项目、投标资格等内容。
2. 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
3. 投标方案:包括监理范围、监理方式、监理期限、人员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4. 企业资质证书、相关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文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工程施工招标方案怎么写
工程施工招标方案怎么写一、招标单位概况招标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招标单位简介: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和优秀的施工团队,深受客户信赖和好评。
二、招标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X工程项目项目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项目范围:该工程项目主要包括XXX、XXX、XXX等工程施工内容。
工程规模:XXX平方米/米/立方米等工程时间:预计工期为XXX个月招标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XXX三、招标条件1.招标单位资质要求:招标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且满足XXX的相关要求。
2.招标单位经验要求:招标单位需提供相应的从事工程施工的经验材料,并具有成功承担过相似工程项目的经验。
3.招标文件购买要求:招标人在递交工程投标申请书时,需一并递交购买本项目工期之日起三十—至工程文件的原始购买发票及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即招标单位需要购买招标文件才能进行投标)四、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可于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工作时间,通过在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购买。
2.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文件的购买费用为XXX元,购买后不退。
3.招标文件的递交:招标文件购买后,可于递交工程投标申请书的同时进行递交。
五、招标文件内容1.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招标文件中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投标申请要求、工程概况、施工标准、工程量清单、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结算支付办法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请参考第四点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六、招标评标原则招标评标原则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也是招标单位能否取得中标资格的关键。
1.公平原则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招标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不能有任何干扰评标的违规行为,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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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在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
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业务代理。
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施工单位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
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招标单位组织评标。
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
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
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
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
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
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
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
且在同一小区内;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
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
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
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
不得进入评标: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未加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
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逐项审查评定。
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
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
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
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
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
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
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显失公平、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