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调解员考试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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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调员三级操作技能模拟试卷
一、王某于2008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月薪2000元,期限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因电脑公司无故拖欠王某2009年6月、7月两个月的工资,2009年8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请分析将如何裁决?
分析:
1、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电脑公司无故拖欠王某2009年6月、7月两个月的工资构成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而该种情形又符合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王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有关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是针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具体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王某在该电脑公司任职技术员,由此题干没有对技术员做特别的限定和说明,姑且认为王某属于负有义务的人员之列。
2、期间:不能超过二年。
3、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中必须包含有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条款,并且经济补偿的数额属于法律关于下限的规定。《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王某与电脑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电脑公司不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由此可知,该项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建议答题模式:
答:
针对王某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王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付。
针对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请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省劳动合同条例》可知,有效的竞业条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应当是负有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条款中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条款,并且经济补偿的数额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3、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由此可知,该案中王某与电脑公司的约定不具备后两个条件,竞业限制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王某的针对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2010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的书面合同,在试用期小王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2010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立即走人双方两清,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呢?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本案中小王入职时公司仅告知其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并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上款法律条款可以知道,小王和公司实际上以口头的形式订立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试用期的性质,是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小王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王可以主的权益有: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小王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提出仲裁请求。
建议答题模式: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只约定试用期的,只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一个以该所谓试用期期限为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小王实际是和公司建立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口头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能以小王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属解除行为。小王可以向单位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为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