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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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2005年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考察团调研情况详见!人民政协报∀2005年6月12日、14日、16日, 民建中央赴上海考察综述 系列报道。

作者简介:郑晓玲(1970-),苏州大学商学院讲师,在职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银行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解析

郑晓玲

(苏州大学商学院,苏州#215021)

摘要: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的同时,银行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严重失衡,制约了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继而从理论上分析了担保机构产生的背景,指出担保机构的性质是高风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其与银行合作的原则应是利益均衡、风险分担。文章在对我国银保间风险分担机制失衡的原因与后果分析后,提出了在我国构建银行担保机构间合理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关键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信贷配给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5557(2007)01 0057 03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我国银保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失衡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发达国家都成立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下,为切实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要求下,各地融资担保机构迅速发展,现已形成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尽管我国担保机构这几年迅速发展,然而其生存状况并不理想,业务空置率高。根据2005年民建中央对信用担保行业的一项调研 ,上海市担保机构中有近一半尚未开展担保业务,天津70多家担保机构真正开展业务的也不足30家。我国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合作不平等的现象,银行不愿意按照国际惯例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严重影响担保业务的开展。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其有政府信用的支撑,各家商业银行愿意成为其协作银行,部分银行愿意承担10%∃20%的贷款风险系数。但对于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只有他们愿意承担100%信用风险,并且满足其他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才愿意成为其协作银行,银行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严重失衡,制约了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

二、担保机构性质及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实质

1.担保机构的产生: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与抵押担保。金融制度中存在着的对中小企业融资壁垒的现象早已为经济学家所关注,经济学家对基于信贷市场的信贷配给现象的理论研究较为完善,其中影响较大的是Stigliz 和weiss 从不

完全信息理论的角度对信贷配给现象的解释。根据Stigliz 和weiss(1981)的研究,假设借款者与贷款者之间存在事前非对称信息,论证了商业银行贷款平均收益是利率的非单调函数,证明了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借款人方面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也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在银行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存在信息成本高、管理欠规范、信贷风险大等劣势,一般而言,因贷款笔数和成本的正相关性,同样金额的贷款贷给大企业的成本一般小于小企业的成本,所以中小企业往往成为信贷配给的对象。抵押物可以作为借款者质量的信号反映,因为质量差的借款者拥有的财富少于质量好的借款者,所以质量差的借款者无法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足额抵押物。抵押物可以作为银行贷款的一种甄别机制,在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的情况下,以信用担保功能介入作为缓解信贷配给现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就产生了。

那么在中国存在存贷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信贷配给现象呢?文远华(2005)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信贷配给问题作了专门的研究,他认为,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大大提高,所以,已有的建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信贷配给理论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些特点,中国的信贷配给问题还存在特别解释,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态度的变化通过在控制信贷风险上支出的变化影响信贷配给。当商业银行开始注重贷款的质量并投入成本改善质量的时候,银行信贷供给减少,市场上会出现信贷配给现象或信贷配给加重。在我国信贷市场,1998年之后商业银行普遍将贷款的安全性置

第20卷第1期2007年2月#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Finance College Vol.20No.1#Feb.2007

于回避风险的风险管理理念上,用抵押担保等非价格手段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近些年来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数量相对于大企业数量大大增加,因中小企业易遭受信贷配给,所以,总量上反映为信贷配给程度加重。

可见,在我国中小企业遭受信贷配给将是长期普遍的现象,为缓解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现象,通过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制,克服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不利影响,保证中小企业能够获得与大企业基本平等的信贷供给,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做法。当然,也应当看到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但并非意味着所有企业的需求都是合理的。通过银保联手,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使企业有渠道有机会累积信用等级,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状况,加强信用意识,也有利于银行业务的扩展。

2.担保机构的性质:信用担保功能的高风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已在国际上公认为是一个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高风险行业。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立业之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并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的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担保经营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这一自然属性决定了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承担责任的实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实力源于担保机构的资金总量与补偿机制。信用担保中的风险只能识别、防范、控制和化解,不应转嫁,也无法消灭。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靠的是经验与技术;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主要靠制度和机制;风险的控制则主要取决于风险的分散(狄娜,2001)。根枯国家经贸委对我国担保机构的性质界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所作的信用担保行为,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

3.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原则:利益均衡、风险分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和责任划分,一定是建立在两者利益均衡基础之上,要求任何一方主体承担全部风险都是有违市场和法律原则的。信用担保的功能在于提升企业信用,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究其实质是风险的控制和分散。担保机构风险的控制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加强内控、经验积累来实现,而风险的分散需要通过建立社会机制才能完成,需要担保环节中相关主体的理解、配合和大力支持。如果在信用担保过程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拒绝承认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则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打破了交易双方的公平原则。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贷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也要求商业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还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强化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责任感,与担保机构一起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密切银企关系。因此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具有其客观必然性,是银保双方合作的基础,是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当前我国银保间风险分担机制失衡的原因及后果

1.导致银保间风险分担机制失衡的原因。(1)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偏差。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银行业在巨额的不良资产的压力下,加强了信贷管理责任制和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以不良贷款的绝对和相对指标作为考核银行业绩的重要指标。由此形成了银行业通行的风险偏好∃∃∃追求 风险最小化的市场定位,追求安全系数最大化的抵押贷款,追求风险转嫁最大化的担保程序(浦根祥,2005)。在这样的银行业风险偏好下,何以建立利益均衡、风险分担的银保合作机制?(2)对我国担保机构的信用认定困难。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出现后,银行认可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而担保机构经过评估后认可中小企业的履约能力,担保机构成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桥梁,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交易行为得以顺利进行。信用担保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完善市场信号机制,修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增进市场信用,实现交易成功。即银行与企业之间交易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对称,二是担保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信息的对称,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是中小企业借贷行为能否成功的前提之一。那么商业银行是如何认可担保机构的资质,确信担保机构具有履约能力的呢?从国外的实践看,一类是以日本、韩国两国为代表的担保基金制,当担保机构出现损失时,由国家提供财政补贴。另一类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公司制,如美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政府成立的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完全接受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担保机构的信用;其他商业性的担保公司,由于美国有完善的法制和信用环境、由世界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公司评为AAA级的商业性的担保公司获得了商业银行的信用认可。我国的商业银行通过对担保机构存入银行存款的实际控制,确认担保机构的资质,这种信用认可的方式与我国的信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缺乏可信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密切关系。这种信用认可的方式对于由政府出资、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及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都不利,因为有悖于公司化运作的原理,对指望通过资金运作获取收益,并保障公司长远发展的担保公司来说其目标是难以实现的。(3)信用担保体系的社会、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还未到位,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机构

58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7年 详细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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