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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确认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一) 商誉的初始确认;(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章引言1\1 文档目的1\2 目标受众1\3 法律依据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对象2\1 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2\2 纳税主体第三章纳税基础和计算方法3\1 纳税基础3\2 税前扣除项目3\3 税率和计算方法第四章免税和减免政策4\1 免税政策4\2 减免政策第五章扣缴和征收管理5\1 扣缴义务和责任5\2 扣缴比例和计算方法5\3 征收管理措施第六章税务申报和纳税申报6\1 税务申报义务6\2 纳税申报程序和要求6\3 监管和处罚措施第七章风险防范和合规要求7\1 监控风险要点7\2 合规要求第八章附件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法律文本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企业的利润额、支付的薪资等因素来确定征收额度。

2\纳税主体:被纳税义务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税前扣除项目: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合法开支和费用。

4\免税政策:指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5\减免政策:指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6\扣缴: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主要责任在于从企业的应付款项中提取所得税并支付给税务机关。

7\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监管和管理活动。

8\税务申报: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和申报表。

本文档涉及附件:1\企业所得税法律文本(附件一)2\相关法律文件(附件二)。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师复习题--第 一章企业所得税

税务师复习题--第 一章企业所得税

【经典习题】1.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B.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C.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D.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收入金额的10%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答案】C【解析】选项A: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选项B: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选项D: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2.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表述错误的是()。

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C.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未规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D.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答案】A【解析】选项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3.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1月1日,A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

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

从授予日起的两年时间内,共有45名职员离开A公司。

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14年1月1日行权,A 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元。

A.120000B.93000C.170500D.220000【答案】B【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防范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指导二级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内控流程。

负责规范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二级单位进行培训学习。

(三)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利用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负责对二级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方案进行指导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

(五)负责公司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存或报备。

第六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发票全流程管理、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和对其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工作管理制度

企业所得税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税务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三)诚信纳税原则:诚信为本,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节约成本原则: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和退补工作;(二)制定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分析、评估和预警工作;(四)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工作;(五)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培训、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六)负责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企业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所需的相关财务数据和信息;(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所需的相关人员信息;(三)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所需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企业财务报表;(三)企业所得税计算表;(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申报材料齐全、规范;(三)申报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缴纳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练习及参考答案

企业所得税练习及参考答案

练习题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一、多项选择题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义务人有()。

A.中外合资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C.股份有限公司D.外商投资企业E.股份制企业2.在“两税合并”前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下列过渡期政策规定正确的有()。

A.2008年按18%税率执行B.2009年按20%税率执行C.2010年按22%税率执行D.2011年按24%税率执行E.2012年按24%税率执行3.下列是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有()。

A.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B.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中国境外所得C.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D.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E.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正确的是()。

A.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取得投资收益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租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E.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企业其他收入的是()。

A.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B.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收入C.经营过程中的违约金收入D.债务重组收入E.转让生物资产的收入6.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的有()。

A.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B.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C. 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D. 国债利息收入E.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是()。

http://www.52cpa.co m/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B.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C.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D.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E.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人寿保险8.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有()。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测验中重点税种之一,考生应对本章内容周全操纵。

积年测验各类题型都可能显现,专门是作为综合题型,每年必有一题,常与流转税、家当行动税或税收征管法相接洽,跨章节出题。

2008年我国实施了对内资、外商企业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税法测验中本章共计15分,估量2009年测验中本章的分值和题量可不能高于上年。

◆本章内容:10节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来源差不多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第三节税率★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第五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运算★★第七节税收优待★第八节源泉扣缴第九节专门纳税调剂第十节征收治理◆本章全然内容框架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来源差不多理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临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道理1. 平日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 平日以经由运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照。

3. 纳税人和实际包袱人平日是一致的,能够直截了当调剂纳税人收入。

三、各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一样性做法四、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轨制演变五、企业所得税的感化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一、纳税人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分为居平易近企业和非居平易近企业。

小我独资企业和合股企业缴纳小我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平易近企业居平易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按照外国司法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平易近企业按照外国司法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临盆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理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例题·多选题】(2008年)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假寓平易近企业的标准有()A.挂号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动实际产生地标准D.实际治理机构地点地标准【谜底】AD【解析】居平易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按照外国(地区)司法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on Enterprises)目录1 企业所得税概述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 企业所得税税率4 企业所得税减免5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6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7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确认实现原则8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9 企业所得税征收留理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

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中小型企业,还设置了两档低税率:(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的税制,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适应国际税收通行规则,根据宪法和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征收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周期为每一纳税年度。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所得税应当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其他经济组织计算所得税可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或者简便计税方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税前利润,税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和税法规定的计税调整方法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企业负责。

第二章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居民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以及除外国企业外,以中国法律组织为依据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无企业机构,但通过开展业务活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为承担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所得确认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进行,确认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必须密切结合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保相关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日文)

中華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に第十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議で採択)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一章総則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内において、企業とその他の収入を取得する組織(以下「企業」と総称する)は企業所得税の納税者として、本法の規定に基づいて企業所得税を納付するものとする。

個人独資企業、パートナーシップ企業には本法を適用しない。

第二条企業は、居住者企業と非居住者企業に区分する。

本法における居住者企業とは、法により中国国内に設立された、或いは外国(地域)の法律により設立されたが、実際の管理機構が中国国内にある企業を指す。

本法における非居住者企業とは、外国(地域)の法律により設立され、実際の管理機構は中国国内にないが、中国国内に機構.場所を設立しているか、或いは中国国内に機構.場所は設立していないが、中国国内に源泉とする所得を有する企業を指す。

第三条居住者企業はその中国国内、国外に源泉を有する所得について企業所得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非居住者企業は中国国内に機構.場所を設立している場合、その機構.場所において取得した中国国内に源泉を有する所得、および中国国外で発生したが、その機構.場所と実質的に関連する所得について企業所得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非居住者企業が中国国内に機構.場所を設立していない場合、或いは機構.場所を設立しているが、取得した所得がその機構.場所と実質的に関連しない場合、その中国国内に源泉のある所得について企業所得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四条企業所得税の税率は 25%とする。

非居住者企業が本法第三条第3項に定める所得を取得した場合は 20%の税率を適用する。

第二章課税所得額第五条企業は各納税年度の収入総額から、非課税収入、免税収入、各控除項目および補填することが認められる過年度の損失額を控除した後の残額を課税所得額とする。

第六条企業は貨幣形式または非貨幣形式により各種源泉から取得した収入を収入総額とする。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二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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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
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3年的分值为17.5分。

其中,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不定项选择题均涉及本章内容。

在2014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8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2011年2012年2013年
单选题3题3分3题3分3题4.5分
多选题2题4分1题2分2题4分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4小题8分3小题6分4小题8分
合计10题16分7题11分10题17.5分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新增了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P224)(★)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题1·判断题】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各项所得。

()(2013年机考)
【答案】×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D
【解析】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2013年单选题)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3年笔试)
A.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答案】D
【解析】选项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收入(P227)(★★★)
(一)应当征税的收入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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