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第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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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

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3年的分值为17.5分。其中,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不定项选择题均涉及本章内容。在2014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8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2011年2012年2013年

单选题3题3分3题3分3题4.5分

多选题2题4分1题2分2题4分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4小题8分3小题6分4小题8分

合计10题16分7题11分10题17.5分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新增了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P224)(★)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题1·判断题】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各项所得。()(2013年机考)

【答案】×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D

【解析】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2013年单选题)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13年笔试)

A.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答案】D

【解析】选项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收入(P227)(★★★)

(一)应当征税的收入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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