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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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掺杂、掺假”,是指⾏为⼈以牟取⾮法利益为⽬的,故意在产品中掺⼊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性能的异物的⼀种质量违法⾏为。

“以假充真”,是指⾏为⼈⽤⼀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和特性不同的另⼀种产品,以欺骗的⼿段牟取⾮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违法⾏为。

“以次充好”,是指⾏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档次、⾼等级的产品,或者⽤废旧产品、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质量较⾼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采⽤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包括劣质品和处理品两类。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不合格产品进⾏伪装,充当合格产品的违法⾏为。

三、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为的,除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

即没收违法⽣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2)同时处以罚款。

罚款的幅度为违法⽣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任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成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相应予以标明;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十六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八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贷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三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二十四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贷;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推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入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成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象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产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积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霸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力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金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则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调执行;第四十七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白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主体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生产者第一,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等。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而未经人们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

凡不是用于销售目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产品应是动产。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但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不适用本法。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

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种: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

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

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

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续)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续)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续)
鲍敏玲
【期刊名称】《福建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0(000)004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鲍敏玲
【作者单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2
【相关文献】
1.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J], 高圣平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J], ;
3.试论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 [J], 申天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得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J], 无
5.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J], 鲍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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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有哪些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有哪些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有哪些规定核心提示: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法律责任。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产品责任的知识内容。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界定

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界定

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一种关系,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法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界定,明确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一、生产者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产品进入市场并向消费者提供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或个人以及销售者等与产品生产、加工、制造等相关的责任主体,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生产者应承担责任。

2.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进口者进口者是指从国外购买产品并进口到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进口者对所进口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如果进口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委托生产责任主体委托生产是指品牌所有人将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等环节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情况。

在委托生产关系中,品牌所有人和实际生产单位都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1. 品牌所有人品牌所有人是指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产品质量保证和监督的义务。

品牌所有人应对委托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2. 实际生产单位实际生产单位是指受品牌所有人委托,负责产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单位或个人。

实际生产单位应按照品牌所有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三、使用者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中,使用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使用者要根据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正确地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或者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

对于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使用者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维权。

四、政府监管责任主体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界定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在该法律规定中,责任界定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能够安全、可靠并具备合理的质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责任界定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生产者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者首次进口产品的人或者单位。

生产者对于销售的产品质量是有责任的,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2. 消费者权益应受到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消费者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等。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并享受到售后服务和维修等相关权益。

3. 其他相关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销售者、进口者、经营者等。

这些相关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也应积极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于责任界定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召回和赔偿。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也应对产品的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维修支持。

对于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进口者责任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进口者对进口产品质量的责任。

进口者需要确保所进口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承担起相应的质量责任。

进口者要对进口产品进行合理的检验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维修、更换或者退款。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连带原则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连带原则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连带原则责任连带原则是指在产品质量法中,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制造商、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在产品质量法中,责任连带原则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制造商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制造商对产品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制造商应该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有义务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控制。

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制造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法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销售者应该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履行义务,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服务提供者也被纳入了责任连带的范围。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确保服务的质量安全,不得因为过失或者疏忽导致消费者的损失。

一旦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的消费中,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制造商、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连带原则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因为企业要想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在产品制造、销售以及服务方面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责任连带原则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制造商、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标准。

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相关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保障,因此,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有助于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强监管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专门规定产品质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对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一、保证产品的合法性《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生产产品,并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在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只有保证产品的合法性,企业才能在市场上合法经营并拥有良好的声誉。

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且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

三、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标明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使用方法、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包装、使用说明书、宣传资料等相应材料上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并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适用的质量保证。

这意味着,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达到合理预期的使用寿命,并且质量稳定可靠。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售后服务。

五、建立质量体系和追溯制度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此外,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的追溯制度,确保可以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流向。

六、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判决: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 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 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 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 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 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 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 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 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本案 还应当判决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接受原告 退回不合格漏电保护器并返还货款。对原 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 具体指向,并且应当说明该某项请求是否 成立,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然后 才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确定其应承担 的赔偿数额。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知识他 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存 在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 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 受害人的求偿权与现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四)损害赔偿范围 (五)诉讼时效和争议的解决
案例: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990年3月1日,何荣在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 格341.33元。同月3日,何荣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 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该月中旬,何荣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 何荣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何荣向上海市长 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 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 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 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 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 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 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 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 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 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法规链接:《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
归责: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现代工业生产的工艺越来越繁杂,工业制品致人伤害事件也层出不穷。要求消费者证明生产者在产品创造中的过错,则未免强人所难。所以,被侵权人主张赔偿,
提示:补救措施包括警示和召回等,旨在防患于未然。补救措施的采取,不以伤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者补救措施及时、合理、适当而仍然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已尽其跟踪观察义务,依法无须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伤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能是由于技术水平的进步和检测手段的提高,也可能是由于在特定的使用场合下与其他特殊因素的结合。这时候,如果对生产者、销售者一律予以免责,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产品的创新和升级。因此,本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加予跟踪观察义务,即使是产品投入流通前未发现缺陷存在的,在流通中如发现缺陷存在,生产者、销售者应亦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伤害的发生,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明示担保是卖方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广告或者标签;默示担保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卖方必须对产品应当具有的商销性或者特定产品的合用性进行无条件的担保,尽管不以书面的形式浮现,但是从产品投放市场之时起,这种默示的担保就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产品质量法中,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商品与其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的规定不符合,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产品质量问题可分为三类:一是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对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二是产品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经销商和生产商应当召回或者置换的;三是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

生产商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者直接导致产品问题的原因者。

销售商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家。

服务商是指提供相关产品售后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生产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商应当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标准,同时在产品使用中存在可预见的危险时,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作出明确的警示或者说明。

生产商还应当对提供的产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四、销售商的产品责任销售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销售商在购买产品后,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出售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商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销售商还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退货、换货和维修等权益。

五、服务商的产品责任服务商在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服务商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售后服务信息,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维护、维修、更换等服务。

如果服务商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合法途径。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意识的觉醒,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之一,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

一、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赔偿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产品质量责任规定:厂商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缺陷产品责任规定:消费者在合理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可以要求厂商赔偿。

3.退换货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货,并有权要求厂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法律追究规定: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机制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方式来追究厂商的责任:1.退还货价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货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厂商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价,以此来追究厂商的责任。

2.索要赔偿除了退还货价外,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索要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医疗费用、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厂商主张相应的赔偿。

3.维权申诉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维权申诉的方式来追究厂商的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质量法中的赔偿机制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赔偿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理赔偿原则在判断赔偿金额时,应遵循合理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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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质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损害赔偿”作为一章予以专门规定。

这里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产品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势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结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势出现。

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围内,向购买者做出质量保证。

如没有实现质量保证,造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则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令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责原因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有关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
时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承担质量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至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检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针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同行为,分别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役、判刑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作为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在《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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