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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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

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

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 品分类 ; 产
3 企业规模划分 ; ) 4 检验依据 ; )
的。以四川省的专项监督 抽查为例 , 省院在制定监 督抽查建议计划时会实施 以下工作。 1 恰当选择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 . 1 根据 《 品质 量法 》 产 的规定 , 国家对可能危及 人 体 健 康 和人 身 、 产 安 全 的 产 品 , 响 国计 民生 财 影 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 问 题 的产 品进 行抽 查 。在 此 基 础上 , 合 我 省 的产 结 业分布和产品结构 , 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
43 原 始记 录 -
检 验原 始记 录必 须如 实 填 写 , 证 真 实 、 确 、 保 准
清晰 , 信息量充分以确保可溯源性 ; 妥善保存; 不得 随意涂改 , 改处应 当经检验 人员签名 或盖章确认 。 更
44 检验 数 据 .
必 要 时 , 采 取 加标 回收来自 验 、 应 人员 比对试 验 、
34 不得 抽样 的情 形 .
对抽查样品状态、 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 响抽 产 查 结 果 的情形 , 采 用拍 照 或 录像 等 方式 进行 现 场 应 取证 , 并将照片或录像妥善保存。 现 场取得 的证 据至 少应包 括 :
1 企 业 外 观 照 片 , 企 业 悬 挂 厂 牌 的 , 包 含 ) 若 应 在照 片 内 ; 2) 企业 营业 执照 、 相关 资质证 书复印件或 照片 ;
4) 充分 证 据 证 明拟 抽 查 的产 品 为企 业 用 于 有 出口, 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 5 产 品 或 者 标 签 、 装 、 明 书 标 有 “ 制 ” ) 包 说 试 、 “ 处理 ” 或者 “ 品”等字样 的 ; 样

抽样检测工作制度

抽样检测工作制度

抽样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抽样检测的目的和任务抽样检测是为了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发现和控制不合格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抽样检测的任务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鉴定,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抽样检测的机构与人员1. 抽样检测由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2. 抽样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检测工作。

四、抽样检测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测计划:根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结合产品风险程度、生产规模等因素,制定抽样检测计划。

2. 抽取样品:抽样检测人员按照抽样检测计划,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抽样应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随机性。

3. 样品制备: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必要的制备,如切割、研磨、稀释等,以满足检测需求。

4. 样品送检:将制备好的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5. 检测结果处理: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企业整改、停止销售、召回等。

6. 抽样检测结果的公布: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抽样检测的标准与方法1. 抽样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

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进行。

2. 抽样检测方法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生产过程、使用环境等因素。

六、抽样检测的监督与质量控制1.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抽样检测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抽样检测的公正、公平、透明。

2. 抽样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3. 抽样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和样品,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样品检查管理制度

样品检查管理制度

样品检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样品检查工作,保障样品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样品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分工1.检验部门负责具体的样品检查工作,包括样品接收、登记、分析、报告等工作。

2.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检验样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企业领导负责监督和检查样品检验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样品接收1.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样品接收流程,确保样品接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接收样品时,应当认真仔细检查样品的标识、数量等信息,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3.接收样品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存放样品。

五、样品分析1.检验部门应当遵循相关的测试标准和方法进行样品分析。

2.分析过程中,应当保证操作准确、无误差,并做好记录。

3.对于无法确定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重新进行检查。

六、报告出具1.经过检验部门的检测和分析后,应当及时对结果进行报告。

2.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3.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处理措施的及时性。

七、保密原则1.检验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样品信息和结果。

2.严禁私自处理样品,并严格限制查阅样品的权限。

3.发现泄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设备维护1.检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2.发现设备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九、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领导所有。

2.涉及其他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仅为样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基本架构,具体实施还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希望各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共同遵守规定,确保样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产品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2021年无锡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生产企业与实体店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在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

食品用纸和纸板产品抽样2.5m2×3包,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抽样50只×3包,抽样基数达不到要求时,满足抽样数量情况下即可抽样,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若抽取食品包装纸尺寸较小,如长条纸样或糕点垫纸等片状纸样,需附带未裁切的原纸以方便开展试验。

抽取样品分为3份,分别独立封存,加贴封条,其中一份为备样,一份单独用于微生物项目检测。

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取样。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本次抽样领域为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在实体店购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流通领域抽样同一规格、同一品牌为一批次,同一店铺抽样≤3批次,同一品牌、不同规格型号抽样≤2批次。

样品数量150个,其中100只作为检验样品(微生物检验样品50只,其他项目检验样品50只),50只作为备用样品。

由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可根据卖家所提出的最小出售数量做适当调整。

流通领域抽样产品为淋膜纸杯、淋膜纸餐具、纸浆模塑餐具及烘焙包装纸制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抽样数量为20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检验用样品按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2).doc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2).do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023年泰州市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埋地管材)

2023年泰州市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埋地管材)

2023年泰州市埋地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埋地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2.1生产企业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自行抽样。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9。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向被抽样生产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表2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检验项目表3聚乙烯缠绕结构管材检验项目表4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检验项目表5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检验项目表6给水用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道检验项目表7氯化聚氯乙烯及硬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检验项目表8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检验项目表9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GB/T11836-200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9472.1-2019《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GB/T19472.2-2017《聚乙烯缠绕结构管材》GB/T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CJ/T189-2007《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GB/T32439-2015《给水用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道》D1/T802.3-200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第3部分:氯化聚氯乙烯及硬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D1/T802.7-200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第7部分: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安全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安全帽)

2021年无锡市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严格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

抽样具体要求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正文“第三章抽样”执行,需要时抽样人员利用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实时记录被抽样企业和抽样样品的相关信息。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填写抽样单。

抽取样品应当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

(1)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情况下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

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抽样数量:普通型安全帽12顶,其中检样6顶,备样6顶,其余特殊型(防静电、电绝缘、侧向刚性,阻燃性能、耐低温性能、耐极高温性能),在12顶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特殊性能再增加1顶检验样品和1顶备样样品。

(2)实体店抽样:购买合格待销产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购买样品时应检查产品标签的完整性,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执行标准编号和商标。

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抽样数量:普通型安全帽12顶,其中检样6顶,备样6顶,其余特殊型(防静电、电绝缘、侧向刚性,阻燃性能、耐低温性能、耐极高温性能),在12顶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特殊性能再增加1顶检验样品和1顶备样样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油田内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本办法也合用.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者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 ;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方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 ;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者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者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

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

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 ,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者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何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者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细则一、引言现代社会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消费者的期望。

产品质量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的细则,为企业制定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二、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产品质量检验是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评估,其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达到消费者需求的期望。

同时,通过质量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质量检验的组织1. 建立质量检验部门或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的质量检验工作。

2. 制定质量检验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3. 定期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四、质量检验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质量检验工作应独立于生产部门,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全面性原则:质量检验应覆盖产品的各个方面,包括外观、性能、可靠性等。

3. 标准化原则: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公开透明原则:质量检验结果应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公开,以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公信力。

五、质量检验的内容1. 外观检验:对产品的外观进行评估,包括尺寸、颜色、表面光洁度等。

2. 功能检验:对产品的基本功能进行测量和测试,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3. 可靠性检验:对产品在使用环境下的可靠性进行测试,评估其寿命和稳定性。

4. 安全性检验: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包装标识检验:对产品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和合规。

六、质量检验的方法与工具1.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产品特性和检验要求,选择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流程。

2. 检验工具: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保持设备的良好维护和校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2021年无锡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生产企业采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付费购买检验样品,并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抽样基数不少于所需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如下:(1)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金属面玻璃棉夹芯板抽取样品不少于6张(不少于24m2),其中3张(不少于12m2,用于防火性能-燃烧性能等级检测。

)为检验样品,3张(不少于12m2)为备用样品。

注:12m2用于防火性能-燃烧性能等级检测制作试件为1500*1000(mm)5块,1500*500(mm)5块,250*90(mm)16块。

(2)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抽取样品不少于12张(不少于48m2),其中6张(不少于12m2,用于防火性能-燃烧性能等级检测,另外12m2用于防火性能-耐火极限检测,需要被抽查者确认安装方式或到检测地点安装。

)为检验样品,6张(不少于24m2)为备用样。

注:12m2用于燃烧性能等级检测制作试件为1500*1000(mm)5块,1500*500(mm)5块,250*90(mm)16块;12m2防火性能-耐火极限试验试件为实际长度(超过3000mm裁切为3000mm)*实际宽度*实际厚度两块板竖向拼接试件,可由被抽样方自行提供钢龙骨外框或确认承检机构提供的钢龙骨外框。

)。

抽样时,企业须提供所抽样品设计图纸,保证所抽产品与设计图纸一致。

若防火性能-燃烧性能等级为A1或A2时,需企业按照GB 8624-2012标准和抽样单位的要求提供各层材料及相关产品信息。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样品按出厂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生产企业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贯彻落实《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线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抽样工作环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监督抽查中实施产品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抽样)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是指在质监系统内从事检验检测抽样工作的在编、借调、聘用人员和单位委派的外单位人员.第二章抽查工作规范第四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管理部门或委托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抽样工作依据出具的《省级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抽样人员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抽样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第六条抽样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并经过省局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证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抽查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第八条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待销产品或生产线末端中随机抽取样品.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第九条统一规范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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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
员监督管理细则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
监督管理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贯彻落实《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线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抽样工作环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监督抽查中实施产品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抽样)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是指在质监系统内从事检验检测抽样工作的在编、借调、聘用人员和单位委派的外单位人员。

第二章抽查工作规范
第四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管理部门或委托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依据出具的《省级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抽样人员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抽样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第六条抽样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并经过省局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证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抽查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第八条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待销产品或生产线末端中随机抽取样品。

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

第九条统一规范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
认。

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十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封样和保存,由抽样人员、被抽查企业负责人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签字、盖章确认,并可以拍照、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抽样单位发现抽取的样品真实性存在问题的,须立即报告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存在问题的样品。

第十二条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第十三条因被抽样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向实施抽查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行抽样人员资格证制度。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具备抽样资格方能持证从事抽样工作,未取证且进行抽样的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如发生样品破损,储存异常,影响检验结论判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令做出检查,同时进行3个月的离岗培训;
第十七条抽样人员应严格进行抽样前培训,加强抽样人员责任意识,学习抽样细则,在抽样方法、承装容器等任何环节上出现疏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抽样的失败,并在法律诉讼上败诉,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令做出检查,同时进行3个月的离岗培训;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徇私舞弊行为。

抽样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吃请后,事先通知企业,给对方提供弄虚作假的时间,凡经群众举报,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对于一般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停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条让企业自行送样代替抽检,甚至抽检后调换样品。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免职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一年之内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派驻省质监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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