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
受理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转外点:办理地点:县卫生局,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责任人:XXX、吕君;办结点、上报点、制证点、取件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办理时间:县政府规定工作时间。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
是
是否进驻中心
是
审批方式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现将《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含个体经营者)为目标,对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线上开通业务受理功能模块,实现“一网申请、一次提交”,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路政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改线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铁驳车、履带车及也许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公路行驶
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审批环节办事流程
15。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秭归县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信息表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审批环节
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
及
办
结
阶
段
环节名称
告知
办理部门
秭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办理人姓名、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张 蓉(民警,)
肖少华(民警,)
办理时限
即办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需要打印旳文书或者证照
打印许可或不许可文书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需要打印旳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检查记录单、交强险保险单
备注
审
查
阶
段
环节名称
办理部门
办理人姓名、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办理时限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需要打印旳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决
定
阶
段
环节名称
办理部门
办理人姓名、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办理时限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秭归县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信息表
事项名称
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核发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所需填写
表格名称
《机动车定期检查申请表》
审批环节
申
请
受
理
阶
段
环节名称
受理
办理部门
秭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办理人姓名、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张 蓉(民警,)
肖少华(民警,)
办理时限
即办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机动车定期检查申请表》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治理〕事项办事指南审批单位:AA 市 AA 区大路局、AA 市交通运输局编号:大项编码事项名称NH16A003占用、挖掘大路审批小项编码NH16A003-03二级事项名称三级事项名称颁发的证件名称颁发的证件有效期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数量限制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无《路政治理许可证》施工期限许可。
获得许可前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申报。
涉及到经营性大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有√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第四十五条2、《大路安全保护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项3、《AA 省大路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4、《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大路路政许可的实施方法》第十条、附件 9审批依据路政许可条件第一点、其次点、第三点、第四点、第十七条、其次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其次目5、《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全文6、《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印发<AA 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申请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大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构造的大路路基地段,承受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承受架设方式从大路上方跨越通过。
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需与大路桥梁穿插的,可承受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
制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大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2、油气管道从大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需严格遵循《大路工程技术标准》、《大路路线设计标准》、《大路桥涵设计通用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标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12328热线运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业务办理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12328热线运行和管理工作实际,厅修订了《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2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0日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四章回访第五章知识库建设第六章统计报送第七章宣传推广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九章队伍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管理,规范办理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业务,达到即时回复、高效运行、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21〕89号)、《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评分办法》(交办运〔2021〕60号)规定,结合全省12328热线运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热线,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热线(包括12328热线、微信、手机APP、网站等),用于受理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海事、救助打捞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0月14日委党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市交通委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开展“既受又理”试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编制等多种方式,主动跨前、先行先试,创设性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行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政府的市场监管水平得以显著提升,机构设置得以不断优化,服务能级得以不断改进。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行政审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行政审批与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等。
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在交通港航行政审批改革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发展为主线,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深入推进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25
•【字号】沪交发〔2022〕4 号
•【施行日期】202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编制、调整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我委修订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并编制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管理)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0
1
可选
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1
0
可选
1、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5
代理人的身份证
0
1
可选
1、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6
路政许可申请书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7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0
1
必选
1、如发改、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同意书等;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情形二、变更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二
情形三、延期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三
2、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
3、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9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
0
必选
1、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1、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审批办事指南
BSZN-0373-2013/00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许可办事指南2014-12-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单位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向本机构申请办理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的许可。
本市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应参照本办事指南手册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许可。
代码:0373。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1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
确实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砍伐、迁移审批实施主体由市建设交通委调整为市路政局。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本项许可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实施:1、上海市路政局负责在实施直接管理的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许可;2、涉及除市管公路以外的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许可,由上海市路政局和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树木采伐、迁移的规模实施许可:(1)绿化迁移乔木总数在100株以下或迁移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以及绿化采伐乔木(胸径小于45cm)总数在10株以下或采伐绿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由各所辖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并将其涉及的绿化采伐许可备案留存(含树木品种、胸径、数量),于每季度上报市路政局审核采伐蓄积量。
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
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类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事项的咨询、编报、审查、审批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其他专项规划审批事项,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事项代码:1198分项名称:新编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修改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1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第三条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布局规划及涉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新增或重大调整的,均应编制专项规划。
四、办理机构(一)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二)办理权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或者由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皖交审批函〔2020〕273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持续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精简下放1.加强下放衔接落实。
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凡国务院取消的项目,我省有对应项目的一律取消;下放到省级的项目,一律做好承接落实工作;下放到省级以下的项目,一律做到应放尽放;取消和下放的项目,一律在第一时间衔接落实。
加强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的要求,主动做好国务院及省政府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及时编制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清单,尽快入驻窗口办理;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从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清单中予以调出。
按要求对2019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取消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一次落实情况评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积极推动事项下放。
主动梳理本级本部门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放一批具有较高含金量的权力事项,原则上办理数量较大、业务办理难度不高、高频便民且有利于基层承接和行业监管的权力事项全部下放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
在制(修)订地方性法规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能够取消的事项予以取消,能够下放的事项予以下放;能够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
3.动态调整清单目录。
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规范权力运用,加强公共服务供给。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六统一”标准化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六统一”标准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赣交办字〔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六统一”标准化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高速集团、省路政总队:为推进全省交通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和企业获得全省统一、规范的交通政务服务,在群众中彰显交通部门良好形象,决定对全省交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施“六统一”标准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交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全省“六统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我省各级交通政务服务事项不明确、不规范、不一致的进行全省统一,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实现政务服务清单目录、事项名称、子项拆分、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申请材料要素“六统一”:(一)清单目录统一。
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含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统一。
(二)事项名称统一。
省、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办理事项保持同一事项名称统一。
(三)子项拆分统一。
省、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办理事项情况,按统一维度进行子项、办理项拆分,且拆分子项、办理项名称统一。
(四)事项类型统一。
省、设区市、县(市、区)同一个事项,事项类型统一。
(五)设定依据统一。
省、设区市、县(市、区)同一个事项,设定依据统一。
(六)申请材料统一。
省、设区市、县(市、区)同一个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每项申请材料都做到法律依据明确、名称规范、形式(原件、复印件)和数量明确,杜绝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不得使用“其他材料”等表述)。
二、明确交通政务服务“六统一”工作推进责任和程序按照下管一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进行全面梳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效能,强化内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最大程度的服务于人民群众。
省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经11月25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2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服务工作制度(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录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AB岗制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首问负责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服务承诺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责任追究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前后台协调管理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网上咨询服务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预约服务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延时服务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印章管理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安徽省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政务服务标准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例会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学习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卫生管理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着装管理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廉政制度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AB岗制一、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立AB岗制。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
3、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9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
0
必选
1、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公路路政
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65号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属本机关权限,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3、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能够当场许可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
1
0
可选
1、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5
代理人的身份证
0
1
可选
1、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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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交通部《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章
5.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市向区下放√□区承接市下放□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为其它审批事项;□日常管理事项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时间除外。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交管总站:22332379
17、下放情况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镇街分局
9.审批决定机关
10.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分局;2、镇街分局受理初审后报区局,区局按规定规范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目前仍须报市局);3、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交通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2.颁发的法律文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持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