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提纲
刑法期末复习提纲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节: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形成10章犯罪。
2.各类犯罪的排原则上是按照各类犯罪的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进行排列,反映出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危害性质的认识和态度。
(但是也不能说排在后面的犯罪一定比排在前面的犯罪危害小)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序,原则上也是根据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第三节罪状-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做了具体描述)2.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只是简单描述)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又称参见罪状,即参见什么罪,没有说明条文但是是违反了一种罪)4.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直接说明条文,如根据多少条多少款规定这类)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最严厉,最危险)概念:是指勾结外国,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区别是有无投靠外国,注意区分群众聚众闹事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与投递叛变罪的区分)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四间谍罪(参加既是)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一般主体)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概念和标题差不多,间谍罪包含此罪)要点:我国刑法实行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体)一放火罪(一般主体)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用焚毁公私财务的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何为故意?明知,而希望,放任)即遂与未遂的认定:行为+危险状态=即遂行为=未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放火罪实施过程中主要危害对象是公私财务,而故意杀人罪的危害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二失火罪概念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收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学考试重点教学提纲
刑法学考试重点教学提纲刑法学考试重点刑法学考试重点一、简答题(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刑法学授课提纲.
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因果关系未中断万元,实施诈骗行为获利、某私营合伙企业在依法成立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达 500 万元。
本案不属于加重的原则年,最长 20 年。
那么某甲实际执行的行期是最短最长 25 年(20+5)。
;)成功的缓刑(涉及另一个问题:是否存在累犯的前提))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注意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肇《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出版物有关一是经营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内容出版物(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定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消灾为名,“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回来打用冥币调换。
A是否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窝藏对象:犯罪的人,既包括实际犯罪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追究的人。
(2)包庇:作假证掩盖犯罪。
包括冒充犯罪人。
需要注意 362 条的特殊规定。
()与伪证罪等的区别:发生的时间不同。
3、破坏监管秩序罪和脱逃罪的区别(315 条):主体不同――前者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刑事犯);后者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法学讲课提纲 共47页
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主体特征问题,有 的罪的难点也许在其主观方面,如此等等,这就要求要抓住重点、难点 问题对刑法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值得强调的是: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 实际的方法。用所学的刑法理论分析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得以消化和深 化,从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小论文,案例分析。
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 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如前述第一至六种情况。
二、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p.11)
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法条,则 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 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律是特别法。(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 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而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适用特殊情况处理。 (3)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适用特殊规定处理,通常也应适用特别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分则在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所 作的结构安排。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而具 体犯罪的种类相当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 若干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 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类罪划分及其 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和 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 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 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 的标准还可以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 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 状和混合罪状。
刑法复习提纲
总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四种管辖权刑法关于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危害行为及其基本表现形式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和程度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具体如何影响量刑)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种类认识错误的处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故意犯罪各种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处罚原则主刑的种类及其适用累犯的概念、种类与构成条件自首的概念和条件数罪并罚的概念、原则和并罚方法缓刑、减刑、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时效的概念与时效期限及其计算方法各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刑法学下讲课提纲.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 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害的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客 观方面: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足以造成危险的行 为;3、犯罪主体:一般;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 、犯罪对象是法 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客观方 面的实际危害程度是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 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正 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3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案例3:被告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经
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 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 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 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 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2.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1)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 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与失火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犯罪客体,行
为对象和犯罪主体都是相同的,犯罪的行为方式,甚至犯罪主 观方面也有某些相同点,如点火行为都可能是故意的。尤其是 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 常难以区分。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
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出于盗窃 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 果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 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爆炸罪。 根据《解答》的这个精神,认定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 盗窃罪还是爆炸罪,是看朱某的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
期末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刑法基本原则第三节平等适用原则平等使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效力范围概述空间(地点、人)、时间(生效、失效、溯及力)第二节刑法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
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
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过去也有的称之为“浮动领土”。
(国中之国:使领馆)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一、二款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第一、二、三款关于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节刑法时间效力概念:刑罚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刑罚论
第三部分 刑罚论⼀、刑种制度(⼀)主刑问题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同酬",⽽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有劳动能⼒者必须参加劳动;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条件的限制:罪⾏极其严重者;(2)适⽤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3)适⽤程序的限制;(4)执⾏制度的限制;4、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附加刑问题1、附加刑适⽤的规则;2、罚⾦刑:(1)罚⾦的数额问题;(2)罚⾦执⾏中的⼆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的问3、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个⼈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财产刑的⽅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3)没收财产执⾏过程中的⼈道主义;(4)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的债务问题;(5)没收财产与罚⾦的关系;4、剥夺政治权利刑:(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2)必须适⽤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5、驱逐出境:适⽤对象和适⽤机关。
⼆、量刑制度(⼀)量刑情节问题:(⼆)累犯制度(65条--66条)1、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条件;(2)刑度条件;(3)时间条件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是罪⾏的特殊性;⼆是相对于⼀般累犯⽽⾔,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3、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是不能适⽤缓刑;三是不能适⽤假释。
(三)⾃⾸制度(67条)来源:1、⾃⾸的构成条件:(1)⾃动投案及其理解;(2)如实供述罪⾏极其理解2、特殊⾃⾸(特别⾃⾸)的问题--特殊点在于:⼀是主体的特殊性,⼆是供述罪⾏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的罪⾏属不同性质的罪⾏;3、⾃⾸的法律后果(与后⾯的⽴功制度⼀起⽐较、分析)(四)⽴功制度(68条)1、⼀般⽴功与重⼤⽴功2、共同犯罪中的⾃⾸与⽴功问题3、⽴功的法律后果:同⾃⾸⼀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第⼀等级:⼀般⾃⾸或者⼀般⽴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等级:犯罪较轻⼜⾃⾸或者重⼤⽴功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第三等级:⾃⾸并且重⼤⽴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五)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情形:吸收原则适⽤于判处死刑或⽆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3、并罚的具体运⽤:⼀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期间⼜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并罚⽅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了⼀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复习提纲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说了解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原则,注意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相关法条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1、犯罪的定义,构成及基本特征2、犯罪构成的概念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1、注意掌握刑法中的各种因果关系2、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概念、来源第四节犯罪主体1、刑事责任年龄认定2、刑事责任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1、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2、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及二者的区别3、犯罪的认识错误,掌握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二节犯罪既遂了解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第三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概念、处罚原则第四节犯罪未遂1、注意犯罪未遂与预备、既遂的区分2、把握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3、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第五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中止的分类、处罚2、具体案例中有效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相关量刑情节第五章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构成、成立2、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概念、构成、处罚原则,2、主犯的种类第六章一罪与数罪1、想象竞合犯概念、处罚2、想象竞合不同于法条竞合。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防卫过当第二节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刑罚概念第二节我国刑罚的种类1、刑罚种类。
2、主刑、附加刑的类型及适用情况3、附加刑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九章量刑第三节量刑的制度1、累犯一般累犯构成、成立、刑罚适用情况2、自首的适用、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自首犯的刑事责任3、立功。
(1)立功的表现形式;(2)立功犯罪的刑事责任(3)自首与立功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5、缓刑的适用累犯与缓刑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期的执行刑期的执行规定第二节假释1、假释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刑法学提纲
导论1、罪状的概念、种类概念:是对具体犯罪及构成特征的叙述。
/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2、法定刑概念、种类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所定的刑种和制度。
/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只规定单一刑种与固定制度;@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刑法不规定刑种和制度,只笼统规定处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刑种和制度,及最高刑和最低刑。
3、法条竞合处理原则: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4、背叛国家罪概念、特征(四种行为)概念: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
/四种行为: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签订卖国条约、组织傀儡政权、与敌国通谋发动侵华战争。
5、间谍罪概念、三种行为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6、分裂国家罪概念: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创造名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放火罪概念、特征(本罪是危险犯)概念: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主观方面:故意。
8、爆炸罪概念、特征(本罪是危险犯)概念:指故意用爆炸性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客体: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用各种物理方法人为使爆炸物质爆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9、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本罪是行为犯)概念: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公共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10、交通肇事罪概念、特征,交通肇事逃逸的几种情况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提纲完整版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什么是刑法渊源?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有哪些?1、刑法是部门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2、刑法是实体法。
3、刑法是子法。
4、刑法是公法。
三、我国刑法的制定根据有哪些?(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1、宪法。
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任务;刑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宪法精神相冲突。
2、国际公约。
限制死刑乃至取消死刑就是在贯彻之;对恐怖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也是。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1、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拐卖男子的行为是否入罪?醉驾入罪?)2、为犯罪行为设置什么样的刑罚?(保留死刑。
)3、量刑要考量那些因素?(立功?从我国侦查机关的破案能力考虑。
)四、进行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解释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拖拉机”2、前后刑法条文的协调性。
第六章“抢夺国有档案罪”。
与第五章存在着矛盾。
3、不得脱离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
“将他人的宠物放生”。
与“破坏公司财产罪”矛盾。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概念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知道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基本问题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部门性2、全局性3、约束性4、法律性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基本概念题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被称为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涉及到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二、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该刑法的问题。
二、简答题一、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是如何规定的?1、属地原则。
“刑法只是在本国领域内适用”。
该原则只考虑犯罪地。
2、属人原则。
“刑法只是针对本国公民适用”。
该原则只考虑本国国籍。
3、保护原则。
“刑法针对侵害本国国家利益、公民利益的行为适用”。
该原则只考虑本国利益。
自编刑法学提纲
1、贪污贿赂罪概述(概念、特征④) 19、贪污贿 赂罪 2、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贪污罪概念、特征④、认定③、定刑;挪用公款罪 概念、特征④、认定③、定刑;受贿罪概念、特征④、认定⑧、定刑;行贿 罪概念、特征④、认定、定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特征④、认定、 定刑;
1、渎职罪概述(概念、特征④) 20、渎职罪 2、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概念、特征④、认定、定刑;玩忽职守 罪概念、特征④、认定④、定刑;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概念、特征④、认定 ②、定刑;徇私枉法罪概念、特征④、认定③、定刑;民事、刑事枉法裁判 罪概念、特征④、认定②、定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概念、特征④、认
刑法学提纲
章 节
1、刑法的概述(概念、特征③、目的、具体任务④,体系、解释)
1、导论
2、刑法的基本原则(特点②,3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
3、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范围②、空间效力④、时间效力③)
1、犯罪的定义(即犯罪观)(3种定义、我国的定义) 2、犯罪的 概念 2、犯罪的基本特征(⑴、⑵、⑶)
1、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③、意义③)、共同要件④、分类②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⑤)
1、一罪与数罪概述(概念,标准,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6、一罪与 2、实质的一罪(概念,种类③,继续犯的概念、特征处处断原则,想象竞合 数罪 犯概念、特征、处断原则,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3、处断的一罪(概念、种类③,连续犯概念、特征④,处断原则,牵连犯概 念、特征④、处断原则,吸收犯概念、特征④、形式⑥、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②联系②)
3、犯罪的 3、犯罪客观方面(概念、意义③、危害行为②、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 构成 刑法因果关系特点⑤、认定,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刑法复习资料提纲
刑法复习资料一、概念题(考5个)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1)违法阶层:a)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b)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其他阻却事由(自救行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2)责任阶层:a)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b)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5.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6.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8.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9.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二、简答题1.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限度条件:必要性和相当性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二人以上2)客观:行为人之间相互协作,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贡献3)主观: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行为共同说:只需要有意思联络,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3.自首成立的条件及具体情形成立条件: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教学提纲
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最核心的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2.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1)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4.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1997 年 10 月 1 日。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构成1.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总论知识提纲
刑法学刑法总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概说(刑法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平义解释)司法解释(扩张解释、推类解释)学理解释(限缩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率(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2.时间效率:从旧兼从轻原则二、犯罪论(一)犯罪的概念、分类(二)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要素1.法益(犯罪客体)2.客观不法(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特殊身份3.主观责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3)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抽象错误)(4)目的、动机(三)违法阻却是由:(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被害人承诺、违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3)共犯人(正犯:直接、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
(4)共犯与身份、未完成形态、不作为、认识错误(六)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2)单位犯罪的处罚(七)数罪形态(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2)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3)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牵连犯)三、性罪论(一)刑罚体系(1)主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注:各刑期的时间(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去除出境(二)量刑(1)量刑情节:法定情节(累犯、自首、立功)酌定情节(2)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三)行刑(1)减刑制度(2)假释制度(四)刑罚消灭(1)时效(2)赦免。
刑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过提纲完整版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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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1.理解刑法的性质(重点理解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调整方式的严厉性)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和作用。
一、广泛性:政治、经济、文化,人际、亲属二、严厉性:惩罚方式严厉(生命刑、自由刑)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重点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一致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一、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三、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适应四、普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主观恶性)与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对象、手段、方法、工具、时空条件)有机统一3.掌握重要的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作人员的人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的认定入户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的认定多次抢劫的认定二、立法解释: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解释(黑社会组织认定)第三十条解释(单位犯罪主体)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诈骗)第三百四十一条解释(非法狩猎)* 4.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及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在某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航空器、船舶)则有权管辖。
具有外交特权、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原则:犯罪主体具有中国国籍则有权管辖在领域外犯罪,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领域外对我国或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底刑三年以上可以使用刑法,当地法规定不犯罪除外4普遍原则:保护各国共同利益、国际条约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利益的犯罪都是用刑法二)时间效力:1刑法生效:第一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第二公布后生效2刑法失效:第一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第二新法颁布旧法失效3刑法溯及力:第一从旧新法对生效之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第二从新新法对生效之日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第三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但旧法为罪,新法不为罪则从新第四从新兼从轻→原则适用,但旧法不为罪,新法为罪则从旧5.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什么关系?一、犯罪的概念:具备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二、二者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6、理解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重要意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个人认为体现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7.理解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关系密切,犯罪不是刑罚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即有犯罪,不一定有刑罚,但有刑罚的,必定有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是刑罚的必要条件。
8.了解理论上的犯罪分类。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理论分类分类:第一:重罪与轻罪(1)重罪三年以上(含本数)(2)轻罪第二:自然犯、法定犯(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
(不管哪个国家刑法,这些行为都会被规定为犯罪)(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如非法出租枪支。
第三: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
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
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
——盗窃罪(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
——非法拘禁罪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①侮辱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诽谤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④虐待罪(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第270条)。
9.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对定罪有什么意义?犯罪的同类客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什么特殊意义?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注意: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区别于犯罪对象)二)对定罪的意义:正确认识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
(如《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未将持有伪造发票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纳入其中三)特殊意义将犯罪客体分为十大类(即分则十章):(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10.犯罪客观方面包含哪些要件?哪些是共同要件?哪些是选择要件?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共同要件2.行为的结果——选择要件3.行为的对象——选择要件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选择要件5.行为的时空条件——选择要件* 11.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特征。
刑法上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A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1、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包括以目示意、语言伤人)2、危害行为主观上基于人的意识或意志的支配下发出(睡梦、不可抗力、强制力作用下除外)3、行为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B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1)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C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此作为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此作为义务。
4、行为人因为不履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了某种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损害后果。
* 12.理解危害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区别于犯罪对象)例如甲打了乙一拳犯罪客体是乙人身权犯罪对象则是乙的身体部位* 13.危害结果的认定;危害结果的定罪量刑意义。
一)认定: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具有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二)量刑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结果犯、不作为犯罪)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既遂、未遂)例如结果犯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分析案件的基本思路:确认危害结果→找到与之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分析行为的刑法特征* 14.理解刑法上常见的因果关系形式。
一)形式: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15.理解刑事能力的形成条件。
A条件: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6.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一)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无精神障碍二)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2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7.理解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及其意义。
特殊犯罪主体的刑法意义何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一)犯罪主体成立条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1具有自然人人格 2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单位犯罪主体: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为犯罪而设立的单位以自然人论)二)意义:1定罪意义犯罪主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2量刑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和量刑三)特殊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确定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和量刑(身份犯)2量刑意义:从中出发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一具备两个条件:1在国家机关工作2其工作性质属于从事公务。
第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即准国家工作人员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五)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检察院)、审判(法院)、监管(劳动教养所)职责的工作人员,该人员必须担任四项职责之一* 18.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A要件:一、主体的合法性二、责任要件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犯罪形式包括故意、过失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四、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是法定性(单位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B处罚原则:第一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第二双罚制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代表人、相关人)均刑法处罚* 19.什么是犯罪的主观罪过?罪过有哪些形式?罪过的刑法意义。
A犯罪的主观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B罪过的形式:故意或者过失C罪过的刑法意义:第一刑法理论意义丰富我国刑法理论课题的研究第二司法实践的意义1定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2量刑罪责刑相适应* 20.区分故意与过失;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A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意识因素危害结果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希望放任发生情况直接追求性:追求危害结果伴随性: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B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识因素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未预见已预见,轻信可避免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根本否定对危害结果根本否定结果发生意料之外对可防止结果发生的事实条件有一定认识21.如何理解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这二者的关系?这二者对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 2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与不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存在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对第三者第三者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目的是使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6)特例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2 不适用于职务、业务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消防员,医生)* 23.特殊防卫的成立前提;防卫过当的成立及其定罪与量刑;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