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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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

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深府[2007]26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增加投入,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改革和完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要。

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构建与城市财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与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相衔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符合本市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

2007年实现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三)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为主体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7月13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 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创优方案深圳市大工业区聚龙山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

创优方案深圳市大工业区聚龙山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

创优方案深圳市大工业区聚龙山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
项目背景
深圳市大工业区位于深圳市中心,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

为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问题,政府决定在工业区的聚龙山开展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

项目规划
目标
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的目标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区域选择
聚龙山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完善,适合发展住房项目。

房屋设计
房屋设计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注重居住舒适性和空间利用率,提供基本生活设施。

实施方案
建设进度
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计划分为多个阶段实施,根据市场需求和资金情况逐步推进。

政策支持
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及租赁保障性住房,为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合作模式
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推动项目顺利推进。

成果展望
社会效益
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完成后,将有效改善低收入人群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经济效益
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吸引一批企业投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地区经济综合实力。

环境效益
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将注重环保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结语
创优方案深圳市大工业区聚龙山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建设项目,将为深圳市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期待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2024年度深圳市住房发展实施计划

2024年度深圳市住房发展实施计划

2024年度深圳市住房发展实施计划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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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适应国家给予深圳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适应特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二五”战略部署,加强对“十二五”住房建设的统筹与指导,明确未来住房发展目标,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居住质量,促进宜居城市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发展与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高效整合,创新住房发展理念,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健全住房制度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住房资源公平分配,实现居民居住水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立足于不同类型住房发展状况与不同层次居民的居住现状,改善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民居住质量和民生幸福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第三条编制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报审中)《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编制中)《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编制中)《深圳市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十二五”规划》(编制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条法定地位本规划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实现住房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本规划涵盖《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是对近期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进行总体指导和控制的法定依据与纲领性文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欣刘勇鲁艺曲毅廖自立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3.1 基本规定 (3)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 (6)4.3空间布局 (8)4.4 交通组织 (9)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公共服务设施 (13)6.3交通设施 (14)6.4 建筑设备 (15)7建造 (18)7.1 一般规定 (18)7.2 土建 (18)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 (22)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二〇一〇年四月主编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鹏设计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规定 (3)3.2 指标体系 (3)4 总图 (5)4.1 一般规定 (5)4.2 选址 (5)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4.4 交通组织 (10)4.5 城市配套 (10)5 户型 (12)5.1 一般规定 (12)5.2户型分类 (12)5.3 户型功能 (13)6 设施 (15)6.1 一般规定 (15)6.2 交通设施 (15)6.3 公共服务设施 (16)6.4 建筑设备 (17)7 性能 (20)7.1 一般规定 (20)7.2 环境性能 (20)7.3 安全性能 (21)7.4 耐久性能 (21)7.5 环保性能 (22)8 建造 (24)8.1 一般规定 (24)8.2 土建 (24)8.3 建筑装修 (26)8.4 经济 (27)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深规土[2010]18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深府〔2006〕216号)、《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深府〔2008〕133号)及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的要求,编制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本年度计划”)。

第二条本年度计划按照以下指导思想编制:(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型购房需求;(二)进一步关注民生,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持多层次、多渠道以及适度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方式,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三)以规划实施为引导,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四)完善包括住房保障在内的住房公共政策,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第三条本年度计划是深圳市2010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以及住房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在深圳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第四条本年度计划的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10年。

第五条本年度计划包括计划文本、附表及附图。

第六条本年度计划条文中,商品住房建设及用地指标为本计划的指导性内容,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用地指标为本计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计划实施与形势判断第七条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2009年,我市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1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30公顷;计划安排建设商品住房9.06万套,建筑面积81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2.57万套,建筑面积134.8万平方米。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第一章现状与“十一五”评价第一条发展现状(一)人口与经济。

末,深圳市常住人口891.2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1.4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27.1%。

,全市生产总值8201.3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92771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5元。

(二)住房总量。

末,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约810万套。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2亿平方米,约110万套。

(三)居住水平。

末,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十五”期末提高了3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4.2%,住房自有率为40%。

(四)住房保障工作。

末,全市已建成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约0.27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的6.6%,占全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26.5%;全市保障性住房已建成总套数约27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7.8万套、区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2.6万套、单位房改房等其它保障性住房16.6万套),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3%,占全市商品住房总套数的25%。

“十一五”期间,经过提供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对列入普查范围、审查合格的户籍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不断探索经济社会所需人才住房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二条“十一五”规划实施与评价(一)“十一五”目标安排。

“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逐步改进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条件。

(二)执行情况。

1.筹集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共计16.9万套,分布在151个项目,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比“十一五”规划安排建设14万套目标超出2.9万套。

—保障性住房完成情况单位:套2.建设进度。

至末,全市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约2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12%),分布在40个项目;已开工在建保障性住房约7.9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47%),分布在36个项目;处于前期阶段保障性住房约7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41%),分布在75个项目。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圳方案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圳方案

特区实践与理论 二〇一九年 第一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2018年6月5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深化深圳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意见。

《意见》对深圳面向2035年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提出了全面的规划和安排,此次住房改革也被称为“二次房改”。

①深圳“二次房改”是深圳对未来的住房供给的总体设计,坚持供给侧改革,突出多层次、差异化和全覆盖。

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政策文件一出台,便引起了广泛激烈的讨论。

有对政策抱有莫大期望而高度认同的观点,也有对政策持消极的看法。

正确理解深圳“二次房改”的内容,读懂深圳“二次房改”的创新以及政策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方向等显得极为重要。

一、政策方案出台背景 中央政府的住房政策的顶层设计导向变更。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租购并举”,并将其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城市房价高企,居民购房困难。

价格快速上涨且长期居于高位是中国大中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典型特征。

深圳市的房地产价格长期居于全国前列,无论从房价收入比以及其他指标上看,深圳市都是居民购房最困难的城市之一。

对城市中低收入尤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圳方案欧国良 胡建文 朱祥波摘 要:作为改革开放的发源地,深圳再次走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前列。

2018年6月,深圳市正式推出新一轮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对未来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进行了规划。

该改革方案对未来的住房供给进行了总体设计,坚持供给侧改革,突出多层次、差异化和全覆盖。

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深圳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量

深圳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量

今年 陕 西省 将强 化对 节能 改造项 目运行 情况 跟踪 管理 。对
近几 年 的改 造项 目在 做 好改 造前 后 能耗 情 况统计 的同 时 ,分析 改造 的经济 效 益 ,总结利 弊得 失 ,积 累经验 。
房 问题 ,统一 通过住 房市 场 和住 房保 障方 式予 以解决 。
福建 宁I 着力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油 、风 电、核 电、潮汐 电等新能源领域开展 了一系列开发和应用。
居 、安 全舒 适 的人居 环境 ,宁夏 回 族 自治 区拟 采取 有 力措 施 ,
进一 步规 范 物业 行业 管理 ,提升 服务 质 量 ,不 断提 高群 众 对物 业管理 的 满意度 。
宁夏 将加 强法 规制 度 建设 ,依 法规范 物业 服务 管理 行 为。 建立 健全 物业 服 务管 理投 诉 、举 报 处理机 制 ,及 时解 决 物业 服 务纠 纷 ,依法 查 处损 害业 主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 同时 ,将 开展 物 业服 务 收 费 政 策调 研 ,调 整 、修 改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 隹,按 照 “ 质价 相 符 ”的原 则 ,确 定合 理 的收 费指 导价 格 ,解 决 制约 行
车 ,正 在将 台湾 海峡 的 巨大风 能转换 为造 福人 类 的 电能。
截 至 2 0 年 底 ,福 建 陆 上 风 电装 机 规 模 已达 4 . 万 千 09 57
瓦 。根据 相 关规划 ,2 1 年 全省 风 电装机 将达 8 万 千瓦 ,占同 00 O
期 电力 装机 的22 % ;2 1 年全 省 陆上 风 电装机 将达 2 0 千 .5 05 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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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0〕84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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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深圳市作为中国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发展迅猛,城市化进程加速。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问题也逐渐凸显
出来。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住房保障发
展规划。

首先,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目标是缩小城乡住房差距,提高住
房供给的质量和数量。

规划中明确了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低收
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
调控,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

通过这些措施,将逐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
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其次,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强调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将加大
住房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通过落实各项政策,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顺利
执行。

政府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提高住房保
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住房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
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提出了多元化的住房供给方式。

继续
发展公租房项目,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
障工作,建设多样化的住房产品。

此外,规划中还强调加强土地供应,优
化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住房供给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还提出了加强住房调控的措施。

政府
将继续实施差别化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

同时,加大对住房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力度,及时发现并应对市场风险。


划中还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住房保障工作,为购房者提供合适的金融产
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
需求,缩小城乡住房差距,提高住房供给的质量和数量而制定的。

规划中
明确了保障内容,强调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提出了多元化的住房供给方式,并加强住房调控的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相信深圳市的住房问题将
逐步得到解决,市民将拥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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