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段君峰

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

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

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

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

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

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

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⑶界牌黑泥根本不存在,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找到的。

⑷本专利涉及一种填料,而说明书却没有对填料的形状进行清楚说明。

⑸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所烧结出来的产品与说明书所述的不同,请求人将于一个月内递交公证材料以证明说明书所述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能达到所述的发明目的。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且修改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比本专利的授权文本(附件1)和公开文本(附件2)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必要组分“珍珠岩粉6-8%”,而在申请文件中却没有“珍珠岩粉”为必要组分的记载;当上述修改完成后,增泡物质的含量还为11-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增泡物质”所代表的物质含有未知组分,其本身就是不清楚、不确切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止火温度”是不清楚的用语;权利要求3没有清楚地表述增泡物质所含有的组分。

由于本专利存在上述诸多缺陷,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5年3月4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萍安证字第068号公证书复印件,内含工作现场记录1份和光盘2张,共11页;

附件4: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4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5: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50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6: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47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7: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48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8: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51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9: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3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10: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40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41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江西省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书号为W2005042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的意见可概括为:由附件3-12可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达不到所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生产的产品,根本无法成为一般的填料,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进步,更没有产生积极效果,不符合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5年4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5年3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5年5月16日,被请求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转送的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意见,被请求人认为:⑴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了“珍珠岩粉”属于增泡物质之一,而且在两个实施例中列出了其用量,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珍珠岩粉6-8%”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中增泡物质含量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⑵虽然“增泡物质”和“止火温度”这两个用词并不十分规范,但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在这两个用词的理解上产生任何歧义,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⑶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就“把吸铁后的泥浆榨成含水分<2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