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20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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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档案编目规则说明

档案编目规则说明

档案编目规则说明档案编目是指对档案进行系统化的分类、编号和描述等一系列工作,以方便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信息。

档案编目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档案编目的基本原则、编目规则和编目要素,以及档案编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档案编目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编目信息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档案载体和内容,并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2. 唯一性原则:每个档案应具有唯一的编目号,以避免重复编号和混淆。

3. 统一性原则:同一组织机构、部门或个人的档案应采用统一的编目规则,以确保档案管理的一致性。

4. 稳定性原则:编目规则应具有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和变动,便于长期使用和档案追溯。

二、档案编目的规则和要素1. 档案编目规则(1)名称规则:按照档案载体的特点和文件标题命名规则进行编目,注明文件体裁和文件目的。

(2)日期规则:按照年、月、日的顺序编写标准化日期,以便进行时间顺序排列和检索。

(3)主题规则:按照档案内容的主要特征进行编目,使用一致的主题词和分类体系,便于主题检索。

(4)代码规则:采用统一的代码和符号体系,标识档案的状态、生命周期和重要属性等信息,增强编目的信息价值。

2. 档案编目要素(1)档案名称:准确反映档案内容的题录名称。

(2)档案日期:记录档案的日期或时间范围。

(3)档案主题:描述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档案编号:唯一标识档案的编目号。

(5)档案形式:描述档案的载体形式,如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

(6)档案责任者:记录档案的创建者、合同方或相关责任单位。

三、档案编目的流程1. 收集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计划,收集相关档案。

2. 分类档案:将档案按照主题、载体形式、日期等进行分类。

3. 编目档案:根据编目规则,对档案进行命名、编号、日期、主题等要素的记录,并填写编目表格或数据库。

4. 校对档案:核对编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存储档案:按照编目号或分类号的顺序将档案有序地存放。

大明宫遗产地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大明宫遗产地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 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档案内容的核心问题
内容真实与连续完整性 科学标准化分类 动态化和多样性的资料收集
真实 完整
• 收集整理原文件和原始图纸,保证档案记录的真 实性,并注意收录不同时期的分期工作档案,保 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制、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等) • 遗产地的宣传教育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资料不可或缺 • 遗产保护对当地环境、就业、城市经济发展影响的资料要
留心收集并入档 • 注意后续资料及时入档,并将电子信息集入监测管理平台 • 对所有资料数据与纸质各一份,并及时备份数据,以防万
一 • 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专人录入管理
• 除了四有档案管理分类外,同时将利益相关者的 资料(如拆迁安置照片、就业、民众文化活动 等)、年度游客满意度调查表、遗产地宣传教育 活动(遗产进社区、进学校、博物馆奇妙夜、小 小考古家等)也分类入档
遗产区环境监测之气象监测
游客满意度调查问卷
遗产区内居民昔日生活旧貌
遗产区利益相关者安置后的生活
一、大明宫遗产地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1、工作依据与规范标准
以国保单位“四有”档案管理要求为基础,结合遗产地实际
管理要求,对所有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管理
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保发(2003) 341号 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保发(2003) 93号 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件保函(2004) 1101 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保发(2005) 15号
• 登记表、专用纸纸张采用80克/ 平方米以上白色打印纸。
• 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8.03【实施日期】2004.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祖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附属文物、古树名木等,均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均属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把文物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五条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省文物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园林、宗教、房产、教育、部队以及其它单位,对允许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收藏的文物,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合并的项目,其全宗号与被归
入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致。
例如:交河故城沟西沟北墓地 及雅尔湖石窟,归入雅尔湖故城, 依然用雅尔湖故城的 651100002
跨省、区的文物保护单位
“身 份证”一样的登记。
代码结构------9位数
2(地域码)+1(级别码)+1(类别 码)+5(顺序码)=9(全宗号)。 例如:高昌故城65110000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记录档案
卷盒外表面幅面规格为: 277mm×386mm。 卷盒厚度分别为四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 格、专用纸规范》
卷皮幅面规格为:(B4)。 卷皮采用250克/平方米以上的 纸张。
各种卷内表格、专用纸幅面为 257mm×364mm(B4)。 登记表、专用纸纸张采用80克 /平方米以上白色打印纸。
非文物部门的单位使用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指定法人代表为 文物保护负责人,并与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签订保护合同。其文物保护 管理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
按文物类别实模式 古墓葬的保护 石刻保护 壁画的技术保护 彩绘泥塑保护 .......
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
基本状况描述
• 详细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中有代表 性的单体做详细介绍
记录档案 卷盒、卷皮封面
卷脊格式
完成的档案 放入卷盒
卷宗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记录档案
记录档案内容
主卷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 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 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 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 照片、拓片、摹本、。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 准确、翔实。
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 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
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 及日常工作情况。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送审稿)中国文物研究所2006.12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 (1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42)——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5)——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9)——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5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 (6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 (7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

一、普查的目标、任务(一)目标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编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保护规划、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档号编制方案

档号编制方案

档号编制方案档号是保管、查找、利用档案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档案统计的有力工具。

档号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全宗号、案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件号。

全宗号是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没有全宗号的可以略去;案卷目录号即案卷目录排列的序号,由于案卷目录一般都是装订成册的,案卷目录号就是指一册册案卷目录的序号,它适用于档案数量比较庞大的类别,如会计档案,一般的文书档案编制档号时此项也可略去;分类号是对公司所有档案分类后用一些简单的数字和字母进行的标识;案卷号即案卷的排列流水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件号是指案卷内文件的顺序流水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编虚号。

我司档案一共分为七大类,分别是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管理类、固定资产类、人事档案类、会计档案类、特殊载体类,各大类又分若干属类,具体的类目名称、代码及档号编制如下:1.行政管理类(XZ)考虑到行政管理类档案在数量上并不是很多,若再划分属类进行编号、排列、上架,会占用大量的耗材和库房空间。

因而对行政管理类档案不再划分小类,可直接采用“年度—期限”分类法进行编号和整理。

大类代字“XZ”后面应加上文件生成的年度,保管期限也可用代号表示如下:“01”代表“永久”,“02”代表“30”年,“03”代表“10”年。

例如:“XZ2011—01—001—1”表示行政管理类2011年永久保存的第一卷档案第一份文件。

2.经营管理类(JY)经营管理类档案和行政管理类档案同属于文书档案,在档号编制时其分类方法也采用“年度—期限”法,例如:3.生产管理类(SC)依据档案目录表,生产管理类档案可分为六个一级属类,分别是质量管理(SC1)、检测报告(SC2)、标准类(SC3)、专利类(SC4)、项目资料(SC5)、产品设计和生产类(SC6)。

其中质量管理类和产品设计、生产类又可以划分二级属类,质量管理(SC1)分为内审资料(SC1.1)和外审资料(SC1.2)两个二级属类;产品设计和生产类(SC6)分为模具档案(SC6.1)和工艺生产档案(SC6.2)两个二级属类。

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

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

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13—2022《档号编制规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档号的结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档案馆(室)编制档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代码 code一个或一组有序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数字、字母、汉字及其他符号。

3.2 档号 referencecode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唯一代码,用于反映、固定和识别档案排列顺序。

[来源:DA/T1—2000,定义5.12,有修改]3.3 全宗号 fondsnumber档案所属全宗的代码。

3.4 类别号 seriesnumber按照分类方案赋予全宗内各层级档案类别的代码。

3.5 档案门类代码 archivalcategorycode档案所属门类的代码。

注:档案门类代码是一级类别号,如文书档案代码、科技档案代码等。

3.6 项目号 projectnumber产品、工程、课题、设备等不同类别项目档案的代码。

3.7 目录号 cataloguenumber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

3.8 案卷号 filenumber案卷排列的顺序代码。

注:按组或册整理的档案可用组号或册号。

3.9 件号 itemnumber归档的文件排列的顺序代码。

3.10 页号 pagenumber案卷内文件每页排列的顺序代码。

4 档号编制原则和要求4.1 唯一性原则档案馆(室)内档号应指代单一。

不同编号对象应赋予不同代码,一个代码只表示一个编号对象。

4.2 一致性原则档号结构应与馆(室)藏档案的整理分类体系保持一致。

4.3 稳定性原则档号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4.4 扩充性原则档号应预留递增容量,以便适应馆(室)藏档案扩充的需要。

4.5 简单性原则档号力求简短明了、减少代码差错,以提高处理效率。

4.6 适用性原则档号的编制宜适应不同的技术环境。

5 档号的构成元素档号构成的元素包括:a) 全宗号。

档案分类排列编号规则

档案分类排列编号规则

档案分类、排列、编号规则一、文书档案:2000年前的文件按“卷”整理,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方法进行,保管期限分别永久(Y)、长期(C)、短期(D),在每一个保管期限内,按照XX单位的《XX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进行收集整理。

一年分别按保管期编3个流水卷号,即永久(Y)一个流水号,长期(C)一个流水号、短期(D)一个流水号。

按“卷”整理档号构成为: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顺序号全宗号:4位,如“0134”目录号:3位,如“001”案卷号:4位,如“0001”顺序号:3位,如“001”2000年后的文件按“件”整理,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方法进行,保管期限分别永久(Y)、30年(D30)、10年(D10),在每一个保管期限内,按照XX单位《XX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进行收集整理。

一年分别按保管期编3个流水卷号,即永久(Y)一个流水号,30年(D30)一个流水号,10年(D10)一个流水号。

按“件”整理档号构成为: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件号全宗号:4位,如“0134”年度:4位,如“2013”保管期限:1或3位,如永久“Y”,长期“C”,短期“D”,定期30年“D30”、定期10年“D10”。

机构或问题:2位,如无该项内容,则用“ZZ”表示。

件号:4位,如“0001”二、会计档案:按“卷”整理,有几个项目分几个项目类,如财政帐K1、事业帐K2……。

分别按年度排序,一年一个流水号,每年按保管期限永久、25年、15年排列,同一年度内按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类的顺序排列。

档号构成: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全宗号:4位,如“0134”目录号:2位,如:“K1”年度:4位,如“2009”案卷号:4位,如“0001”。

三、专业档案:分为民政(低保困难家庭档案)、统计档案、危房翻建档案、计生(再生育审批档案)、二轮土地承包档案、综治(调解案件档案)、信访档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1.适用范围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国务院,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 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7678.1-1999 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报审稿),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课题组,2003年。

3.卷盒封面、卷盒脊背、案卷封面、专用纸、卷内备考表3.1.卷盒封面内容包括:标题、图案、案卷题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1.1.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封面页眉)。

3.1.2.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3.1.3.案卷题名各案卷的名称。

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XXXXX—XXXX文物数字化保护核心元数据Core Element Set for Cultural Heritage(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7-03-10)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元素集说明 (2)5 核心元素表 (3)6 元素及其修饰词定义 (6)6.1 文物类型 (7)6.2 名称 (7)6.3 文物识别号 (8)6.4 所在位置 (9)6.5 创作 (10)6.6 材质 (12)6.7 工艺技法 (12)6.8 计量 (12)6.9 描述 (14)6.10 题识/标记 (14)6.11 主题 (14)6.12 考古发掘 (15)6.13 级别 (16)6.14 现状 (16)6.15 来源 (17)6.16 权限 (18)6.17 展览/借展史 (18)6.18 数字对象 (20)6.19 相关文物 (22)6.20 相关知识 (23)参考文献 (25)前言本标准参考国际文物通用元数据标准以及国内文物普查系列标准及规范制定。

本标准为文物数字化保护行业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珑,张俊娥,王亚林,冯英,张岩,王燕。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文物数字化保护核心元数据1 范围本标准是对文物数字化保护中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基本特征进行描述的元数据标准,是根据文物资源的共同特点确定的元数据集合。

本标准仅定义文物元数据的核心元素集,作为各领域元数据互操作的一个基础元素集,适用于各类文物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描述。

在基于特定需求的具体项目或应用中可以增加额外的限制、规则和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每一类包括 若干内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主卷包括
1、文字卷 2、图纸卷 3、照片卷 4、拓片及摹本卷 5、保护规划及 保护工程方案卷
6、文物调查及考 古发掘资料 7、文物保护工程 及防治监测卷 8、文物展示卷 9、电子文件卷 10、续补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副卷、备考卷包括
1、行政管理文件卷、 2、 法律文书卷、 3、大事记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石窟寺的描述


(1)位置、布局、面 积、方向。 (2)洞窟形制及尺寸。 (3)造像及其组合、 技法、尺寸等。 (4)题记、壁画、碑 刻等附属文物。 (5)年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古石刻的描述 (1)面积、方向。 (2)形制、尺寸。 (3)首题、额题、碑文(碑阳、碑 阴、碑侧)行数、字数、书体及主 要内容等。 (4)雕刻技法、特点等。 (5)年代。 (6)碑亭等附属文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 案
照片卷---重要文物藏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照片卷
半坡博物馆全景
全景照片
半坡遗址保护大厅 (建馆初期拍摄。)
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
照片卷
历史资料性照片
东北军在骊山搜捕 蒋介石
文物保护单位 记录档案档号编制
全 宗 号
一个文物保护单位一个代码, 代码即全宗号,是一个类似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记录档案工作规范》
1. 2. 3. 4. 5. 6. 总则 主卷 副卷 备考卷 管理、装祯和归档 附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3. 卷盒封面、卷盒脊背、案卷封 面、专用纸、卷内备考表 4. 主卷 5. 副卷 6. 备考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5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已于2004年7月21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3]93号2003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档号编制规则

档号编制规则

档号编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13-1994 1995-06-1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档号的结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于档案馆(室)编制档号2 术语2.1 档号档案馆(室)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

档号是存取档案的标记,并具有统计监督作用。

2.2 全宗号档案馆(室)给定每个全宗的代码。

2.3 案卷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

2.4 类别号馆(室)藏档案类别的代码。

2.5 项目号产品、工程、课题、设备等档案的代字或代号。

2.6 案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

2.7 文件号案卷内文件的顺序号2.8 页(张)号码案卷内文件每页(张)的顺序号。

2.9 代码一个或一组有序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数字、字母、汉字及其它符号。

3 档号编制原则3.1 唯一性原则档案馆(室)内档号应指代单一。

不同编号对象应赋予不同代码,一个代码只表示一个编号对象。

3.2 合理性原则档号结构必须与馆藏档案的整理分类体系相适应。

3.3 稳定性原则档号一经确定,一般不应随意改变。

3.4 扩充性原则档号必须留有适当的递增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档案的需要。

3.5 简单性原则档号力求简短明了,以便减少代码差错,节省存贮空间,提高处理效率。

4 档号的结构档案号结构分为三种;4.1 第一种结构为:全宗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件、页(张)号。

4.2 第二种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件、页(张)号4.3 第三种结构为:类别号??项目号??案卷号??件、页(张)号4.4 档号中左边为上位代码,右边为下位代码,连写时上、下位代码之间用“一”(短横)相隔。

4.5 件号、页(张)号根据档案保管和使用的需要,选择一项编号。

5 档号的编制方法5.1 全宗号的编制方法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

其中第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全宗属性,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某一属类全宗的顺序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档案的管理、整理方法、档案号编制及目录格式

档案的管理、整理方法、档案号编制及目录格式

档案的管理、整理方法、档案号编制及目录格式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建设是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最基础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内容。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从每个人员、从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起,认真加强档案建设。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1、行政档案: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③及各部门工作计划、规划、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④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⑤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⑥各类统计资料2、人事档案①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②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挂靠人员相关资料以及挂靠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⑥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⑦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⑧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及其它信息资料。

3、财务档案①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④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⑦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4、业务档案①历年以省局名义或经济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相关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项目文件。

②历年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③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④教员、考评员队伍相关资料。

⑤各类、各批学员报名、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⑥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合作协议、项目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⑦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杂志、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⑧网络建设相关资料。

⑨重大专项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总结等专题项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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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2004-8-20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

对于跨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11 北京市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52 贵州省
23 黑龙江省53 云南省
31 上海市54 西藏自治区
32 江苏省61 陕西省
33 浙江省62 甘肃省
34 安徽省63 青海省
35 福建省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6 江西省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7 山东省71 台湾省
41 河南省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42 湖北省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3.2.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三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根据表2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2
级别代码表示对象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3.2.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四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根据表3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3
类别代码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类别代码文物保护单位类别
1 古遗址 4 石窟寺及石刻
2 古墓葬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 古建筑 6 其他
3.2.5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五至第九位代码,表示在第一、二位代码所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级别相同,且类别相同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顺序号,在00001~99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

排序时应以公布的时间先后为依据;公布的时间相同和不明确时,按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为依据;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不明确时,按其名称的音序为依据。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在地域、时代的限定下,可按其名称音序排列。

3.3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的编制规则
3.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一、二位,表示案卷类别,根据表4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4
代码案卷类别
1 主卷
11 主卷·文字卷
12 主卷·图纸卷
13 主卷·照片卷
14 主卷·拓片及摹本卷
15 主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
16 主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
17 主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
18 主卷·文物展示卷
19 主卷·电子文件卷
10 主卷·续补卷
2 副卷
21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
22 副卷·法律文书卷
23 副卷·大事记卷
20 副卷·续补卷
3 备考卷
31 备考卷·参考资料卷
32 备考卷·论文卷
33 备考卷·图书卷
30 备考卷·续补卷
4 其他卷
3.3.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三至第五位,表示案卷的顺序号,自01至99升序表示。

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管理与维护
4.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号的责任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编制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文物局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档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本省地域范围内、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档号,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档号全宗号应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4.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维护要求
4.2.1 每处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具体时间范围内的档案全宗号应具有唯一性。

4.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中的全宗号在下列情况下应予变更: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并入他处文物保护单位后,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应予撤销;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被重新公布为多处文物保护单位时,原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应予撤销,重新公布的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编制新的档案全宗号;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所属的行政区划、级别、类别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撤销原档案全宗号,并按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赋予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全宗号,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4.2.3 凡被撤销的档案全宗号,不得再赋予其他单位。

4.2.4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发生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变更前后的档案全宗号对照,以保持其记录档案和登记注册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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