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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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读书报告
工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周展鸿 13312061
导读:
一、世界人权宣言是什么?
二、如果《世界人权宣言》在今天重新起草会怎样?
三、对宣言所憧憬和国内某现状的更深层次思考。
一、《世界人权宣言》是什么?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为实现基本人权的共同标准而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一切人权工作,包括拟订和应用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的理论基础。
还在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的时候,50个创始会员国就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庄严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进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是联合国的主要宗旨。
根据宪章的授权,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就人权问题提出建议、拟订公约草案、召集国际会议、建立专门委员会。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人权委员会。随后,在人权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根据大会的有关决议,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经过一年多的草拟,人权委员会制订了宣言草案。1948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召开时,经社理事会正式提交大会审议。大会代表经过认真的讨论、审议,提出了许多修正案。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二、如果《世界人权宣言》在今天重新起草会怎样?
这是一个值得全球公民共同商讨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四点希望得到讨论的想法:
1、与全球环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应该被明确地提出来;
2、我们生活在一个超过70亿人口的星球上这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否应该占有足够的比重;
3、对私有财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维护是否应该被更清楚地区分;
4、是否应把《世界人权宣言》更改为对行为的对与错的准则。
下面是对这几点想法的解释:
1、新修订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否应该包括和环境相关的权力与义务的条款?
如今,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改变尤其是气候变化是人类最大的威胁之一。最近起草或修订的法律文件基本上都会提及环境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似乎无需阐述列入这些条款的理由。
每个人都希望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充足的环境资源,健康而且幸福地生活下去。这不仅包括环境质量,也包括自然资源和和一些我们需要的但无形的资源。可以说,要使人们拥有获得最低限度的优质生活,就必须要让人们获得必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
当然,这种权利需要每个人肩负同等重要的去保护环境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每个人过上优质生活的权利才不会被剥夺。
此外,在目前的环境形势下,时而也会有人提出要把碳排放量作为衡量人权的标准之一,认为此举有助于达到可持续的目的,而不是奢华地享受优质质量。
2、使世界全部人口过上健康优质生活所需要的生态空间和资源并没有理想中的那样充足(超过70亿人口)。
提出这个想法是有其独到原因的。
目前世界上出现了各种严重经济落后、由于资源争夺引起的不安全、由于生态失衡和气候变化引起的居住地不稳定或失去住所,这些因素让人们想起了人类对维护人权的需要,但也恰恰是这些因素共同困扰着一种人,一种从根本上可以被称为忽视环境的人。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是根据权利来制定的,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权利湮灭的责任和义务,更准确地说,这些权利反映了增长愿望的可能性,但不断增长必须依靠整个星球的资源和环境承受能力,而不是仅仅的人权。要想得到更好的生活必须要让出足够的生态空间。
3、在修订后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是否应该使人权和产权这两种权利所涵盖的领域更加明确?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七条写道,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own
property alone as well as in association with others.);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property.)。
在第二十七条中有,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ral and material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any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production of which he is the author.)。
提出人权概念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个体最基本的利益,而人所拥有的涉及自身的其他利益的权利或许应该被囊括进人权的保护范畴。
我们诚然知道财产的拥有权是非常复杂而且是会引起争端的,它随时间的推移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但至少我们可以做到的是,明确指出人权和财产权的区别。曾有那么一句话“产权是人权只能在一些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虚伪地使大范围不平等合法化的时候成立——Jeremy Waldron”。这种不平等似乎在全球范围内复杂地搅合着。
当然,将人权和产权区分开来并非是不可能的,在《人权VS.产权》一书中就有着不少的理由,并合理地重新阐述了条例十七(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同样,条例二十七(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 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也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并用这种思维去考究。一些人不知羞耻地利用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从弱势群体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着实有可能动摇当时这样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决定。
4、能否更多地把《世界人权宣言》变为是一种行为的标准,而不是仅仅地仿佛是一种每个人都拥有的
物件?
人权所涵盖的内容和规范或许可以在不将其视为一种“权利”的情况下诠释出来。例如,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公民应该做的,什么不应该,可能就已经非常足够。
这样做有几点好处:
●如果回到最基本的谈及什么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行为,这可能更容易能让某些国家认
同《世界人权宣言》所要传递的信息。
●这会慢慢减少一些对《世界人权宣言》所做出的理想假设的“过分利己”的批评。个体
会变成道德的关注焦点,而不需要时刻关注那些个人所应该得到的所谓权利。
●这对于知识分子和学术界也会有好处,至少,可以免去解释和解决诸如“就是权利是一
种什么东西”、“拥有一种权利意味着什么”等等的令人觉得含糊不清的问题的烦恼。
从而,把注意力放到真正能引起改变的地方:我们需要期待一个人做什么,或不去做什
么?
●我们说一个人拥有权利是一种非常简明扼要的说明这个人在他或她身边的其他人有着某
种地位,并且和这群人有着一种特有的规范联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