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2006-01-04发布 2006-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7 T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氮 (以N 计)
光度法
13
磷酸盐(以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0.007
----30 2 1 -0.1 0.002
0.05
0.01
GB7468 GB7469
GB7485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GB11914 GB7488 HJ/T86 GB11901 GB/T16488 GB7490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 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 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 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 GB3097 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 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 20 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 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 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2
总砷
光光度法
3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4
沙门氏菌
--
5
志贺氏菌
--
6
结核杆菌
--
7
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1.1 污水水质
依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中规定污水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3-1。
表3-1 医院污水水质
1.2 污水水量
根据医院提供资料,经综合考虑,在本设计中,设计污水处理工程的最大处理能力为:95 m3/d。
每小时处理量:4.75 m3。
1.3废水处理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地标DB37/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数据参考表3-1、3-2。
表3-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工艺流程
废气处理及排放标准
1.废气。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微生物降解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排放。
设备清单。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污水排放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4 技术内容污水排放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 PH 6-9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8 悬浮物SS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9 氨氮mg/L 1510 动植物油mg/L 511 石油类mg/L 5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13 色度稀释倍数3014 挥发酚mg/L15 总氰化物mg/L16 总汞mg/L17 总镉mg/L18 总铬mg/L19 六价铬mg/L20 总砷mg/L21 总铅mg/L22 总银mg/L23 总ABq/L 124 总BBq/L 10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pH 6-9 6-95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250250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1001007 悬浮物SS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60608 氨氮mg/L 159 动植物油mg/L 5 2010 石油类mg/L 5 20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12 色度稀释倍数 3013 挥发酚mg/L14 总氰化物mg/L15 总汞mg/L16 总镉mg/L17 总铬mg/L18 六价铬mg/L19 总砷mg/L20 总铅mg/L21 总银mg/L22 总ABq/L 1 123 总BBq/L 10 1024 总余氯12mg/L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废气排放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 氨mg/m32 硫化氢mg/m33 臭气浓度无量纲104 氯气mg/m3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 1%污泥控制与处置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传染病医疗机构≤1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95结核病医疗机构≤100 - - 不得检出>9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100 - -- >95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要求设计;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6 取样与监测污水取样与监测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监测频率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大气取样与监测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污泥取样与监测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9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近来,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反映,在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是执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不明确,请示总局予以解释。
为使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经研究,现就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处里设施标准,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未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二、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
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在内的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已经作废。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管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for medical organization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录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 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1范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DB37 T 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1893
14
pH
玻璃电极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15
F-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0.05 ---
GB6920 GB7484 GB7482 GB7483
16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
GB11896
1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
18
TOC
非红外吸收法
0.5
GB13183
5
DB37/ 596—2006 4.2.7.1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炉排放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 GB18484 规定的限值。检 测方法按 GB18484 执行。 4.2.7.2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残留物中的含菌量应为零。 4.2.7.3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到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 GB18598 固化填埋处 理;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 GB 5085.3 进行鉴别,并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 填埋处理,无法进行鉴别实验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4.2.7.4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其粉碎后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4.2.7.5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生物指示剂应选择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检测方法按 GB 15981 执行。 4.2.7.6 每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处置需用化学检测方法对灭菌效果进行检测,可采用化学指 示管(卡)检测方法或化学指示胶带检测法,检测需将化学指示管(卡)放入灭菌室内灭菌效果最难保 证的空间位置,或将化学指示胶带粘贴于每一待灭菌物品包外,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察所放置的指示 管(卡)或胶带的性状或颜色,如果均变至规定的条件,判为灭菌合格;若未达到规定的条件,则灭菌过 程不合格。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范 围
规范性 引用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技 术 内 容
处 理 工 艺 与 消 毒 要 求
取 样 与 监 测
一、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
•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间等处排出的 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 废气 waste gas
•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 +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 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 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要求设计。 • 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 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 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17
总氰化物
5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 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 二胺滴定法
GB11898 GB11897
山东省污水处理标准与国家污水处理标准,到底执行哪个?
山东省污水处理标准与国家污水处理标准,到底执行哪个?参考依据分析:第一: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细节摘要:3-1污水排放要求:3-1-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后附污水排放标准1:第三:对“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细节摘要:2-1标准分级: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2-1-1排入GB3838III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2-1-2排入GB3838IV、V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1-3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1-4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2-1-5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后附污水排放标准2:第四:由国家标准中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的预处理标准与山东省标准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的三级标准相比,山东省污水排放三级标准要求更严格。
医院污水处理站设计说明
一、设计任务某综合医院地势平坦,每天污水量为800m3,为其设计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其污染物指标如下:二、医疗废水处理原则医疗废水其综合污水水质类似于生活污水。
但比生活污水所含化学成分更为复杂,人均排水量大于生活污水排放量,所以其COD,BOD指标一般低于城市生活污水,其大肠菌与粪大肠菌含量高于生活污水。
由于医院消毒剂用量多,并有化验、检验手术等各种科室,其污水中成分中还含有重金属,有机溶剂、消毒剂等物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等对环境有长期的影响的污染物。
在对医院污水处理时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因此医疗污水治理原则如下 :1)首先应该特别要防止传染病病原菌的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消毒彻底。
2)对含有某些化学毒物的废水废液要尽可能单独收集,分别处理,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综合排水系统。
3)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入综合污水系统。
4)对医疗综合污水应视其排污去向,按不同的要求进行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派放。
5)医疗含菌污水消毒所选用的消毒剂尽量安全可靠,操作简单,费用低,效率高。
6)加强医疗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在水源紧张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水的再生利用。
三、工艺选择(1)污水概况该医院为一家综合医院,每天污水量800m3,地势平坦,污水排入市政管道,其主要的处理目标物质为:COD,BOD,SS,大肠杆菌,根据上面两表其出水水质要求,可得各污染物去除率分别为:90%,95%,95%,99.5%,同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进水BOD/COD的值为0.67,可生化行程度较高,因而可采用生物处理方法;(2)进水COD<1000mg/L,处理中采用好氧生物处理;(3)各污染物去除率都很高,只用通常的化粪池技术不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因而要采用加强处理技术;(4)医院污水水量有较大浮动,集中排水在白天所以应采用调节池来调节水量的不稳定,以免对后续处理单元造成冲击达不到排放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
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 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DB37/ 596—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 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 2006 年 1 月 4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DB37/ 596—2006 3.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 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 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 GB 3838 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 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 GB 3097 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 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 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主要包括 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5 项。选测 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 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 4 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 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 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 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 行 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 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 20 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 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 执行四 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 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ICS 13.030.99 Z 68
DB37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 596—2006
山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2006-01-04 发布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6-01-10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