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两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二)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和签署1.1 本合同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1.2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并由双方自愿订立。
第二条工程的承包范围2.1 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安装调试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工作。
2.2 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3.1 乙方承包的工程造价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进行支付。
合同总价应详细列明分项价款及支付方式,并附带相关支付计划。
3.2 工程款项按照工程进度及验收情况支付,支付方式可采用分期付款或按阶段完成支付的方式。
第四条施工期限和交工验收4.1 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施工期限应准确、合理,并符合实际施工需求。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程任务。
4.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困难,并与甲方及时协商解决。
如因乙方责任导致施工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组织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5.1 乙方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限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在保修期间,乙方应负责修缮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缺陷。
第六条变更和索赔6.1 如因乙方原因需要变更施工合同内容或施工进度,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6.2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友好解决,可报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7.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经书面协议并按照约定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该合同主要用于明确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条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为了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下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二、合同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签订的一份合同,用于规范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
该合同应包括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工期、验收和保修等内容。
三、合同主体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负责提供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资金。
承包商是工程的承包方,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合同主体间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位置、面积、高度、结构和功能等。
工程范围的清晰明确对于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避免了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价款的确定应基于工程范围、施工难度、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六、工期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约定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施工期限、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工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资源配置等因素。
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超期施工的责任和后果进行约定,保证工期的履行。
七、验收和保修验收和保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环节。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验收标准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机电设备运行稳定性等方面。
合同还应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八、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并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载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载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制定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江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 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 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 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 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 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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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
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2016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
1、与现行法律的适应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 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 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问题等
2、与项目管理模式的适应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
2.发包人;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3.承包人;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4.监理人;
14. 竣工结算;
5.工程质量;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 违约;
7.工期和进度;
17. 不可抗力;
8.材料与设备;
18. 保险;
9.试验与检验;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研讨,提交 《送审稿》;
3、根据送审意见,反复研究,形成最终稿。
2019/10/12
5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1、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 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
2、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 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险分担。
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建筑合同范本2016解释
建筑合同范本2016解释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物进行施工,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建筑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1.6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1.7 工程预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1.9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1.10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2.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2.3 甲方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电等基本条件。
2.4 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5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验收工程。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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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8 条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 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 2.13、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 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 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14、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 fidic 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 (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 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 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 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四、2013 版《示范文本》的问题与不足 综合考察 2013 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设计和条款安排,应当认为该合同条件反映了我国工程合 同参与各方的权义关系,体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需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是本次 合同范本修订工作,未能妥善的解决下列问题。 (1)《示范文本》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如通用条款 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载明;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规 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在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问题上, 示范文本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这将会给合同使用者造成困扰。 (2)《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设计尚缺乏配套制度《示范文本》引入了专家“争议评审”制度, 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专业化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 建立起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考核、取费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3)《示范文本》与其他合同文本的关系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 9 部委〔2007〕第 56 号 令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住建部结合本部门情 况,于 2010 年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 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应用范围予以 确认。篇二: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解读与应用 作者:张进 杨建喜 来源:《价值工程》2014 年第 19 期 摘要: 笔者拟通过寻找新旧版施工合同的差异,以期给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操作指引,助 力企业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abstract: the author intends to fi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ver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late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二、2013 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 11 个附 件。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 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 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 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 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 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 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附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 11 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 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 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
2.4、[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 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 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5、[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 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 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 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 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 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2.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借鉴了 fidic 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 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2.9、增加了[样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广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材料供应均属凭样品买卖的采 购合同。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 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2.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 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但 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暂估 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 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2.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参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 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 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篇一:201பைடு நூலகம்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 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 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 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 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 趋深入,1999 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 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 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 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 的。课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 6 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 年 12 月份, 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 年 4 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 意见。 2013 年 4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 号文件,发布 了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 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 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 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