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商品房入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品房作为居住的首选。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关于入户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商品房入户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商品房入户法律规定,以期为购房者提供参考。
二、商品房入户的定义商品房入户,是指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后,将户口迁移至该商品房所在地。
具体来说,就是将原户口所在地迁移至商品房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三、商品房入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户口登记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户口登记的原则、程序、机关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其中包括了入户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物权制度,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了入户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职责等内容,其中涉及到入户问题。
四、商品房入户的条件1.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商品房入户的前提条件,购房者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购房者拥有该商品房的合法权利的证件。
3.户口迁移证明:购房者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当地政策,部分城市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当地政策,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如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户口迁移证明等。
五、商品房入户的程序1.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2.公安机关审核购房者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户登记。
3.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对购房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入户信息的准确性。
4.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后,将购房者的户口迁移至商品房所在地。
六、商品房入户的期限1.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入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定义和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定义和相关解释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与按揭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房地产开发,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活动,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对其加以调控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作出以下几方面规定:(1)执行城市规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详细规划。
(2)房地产开发的用途与期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A、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其目的有两个:一为禁止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房地产开发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犯国家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二为禁止或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房地产开发的安全性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立法的目的系为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及产品的安全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商品房开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商品房市场日益繁荣。
商品房作为居民居住的重要载体,其开发、销售和交易等环节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开发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商品房开发主体及资质要求1. 商品房开发主体商品房开发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等。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主要的开发主体。
2. 商品房开发资质要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四个资质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验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三、商品房开发项目审批及规划1. 项目审批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地预审意见等。
2. 规划许可商品房开发项目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并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四、商品房开发用地及土地供应1. 用地类型商品房开发用地主要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集体建设用地需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供应。
2. 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
(2)拍卖: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
(3)挂牌: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
(4)协议出让:在特定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五、商品房开发建设及质量管理1. 施工许可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2. 质量管理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019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讲义
2019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讲义第一章房地产经济基本理论【考情分析】2017年真题各章分值分布【本章内容】第一节区位理论第二节供求理论第三节地租地价理论第四节城市化理论第一节区位理论【思维导图】【区位和区位理论】1.区位的含义■区位指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空间几何位置)■除了解释为空间几何位置,还强调自然地理要素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在空间位置上的反映■房地产最大的特点是位置不可移动,评判一宗房地产的好坏,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其区位■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进行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区位要素主要有:周边的空间环境特性、通达性、互赖性、排斥性和成本费用【例题】(2017年真题)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进行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区位要素主要有()。
A.通达性B.互赖性C.排斥性D.机会成本E.成本费用『正确答案』ABC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区位。
企业、个人等主体在进行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区位要素主要有:周边的空间环境特性、通达性、互赖性、排斥性和成本费用。
2.区位的特征(四特征)【例题】区位由()和距离所决定。
A.坐落B.朝向C.方位D.地址『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区位特征。
在特定的时间,区位是确定的和唯一的,由方位和距离所决定。
【例题】(2016年真题)某市位于北纬39°54′,东经116°23′,反映的是该市的()。
A.自然地理区位B.经济地理区位C.交通地理区位D.天文区位『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区位的种类。
天文区位反映某一事物的经纬度位置,如,北京市位于北纬39°54′,东经116°23′。
【例题】(2014年真题)“甲写字楼位于火车站的北侧”表示的是甲写字楼的()。
A.环境B.方位C.距离D.朝向『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方位的概念。
方位是指方向和位置,主体和客体间的区位关系可以用方位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1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批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实施2直辖市的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规定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3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4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6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7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8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开发】【RealEstateDevelopment】
第 2 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教学内容:
2.1 概述
2.2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预测
2.3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成本、费用的估算
2.4 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估算与资金筹措
2.5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在简单介绍房地产开发流程、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基础上着 重讲解房地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营销策划报告,并对学生的市场调研能力进行培养。该课程是学 生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修课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营销策划报告的写作是本专业学生应掌握 的基本技能。
三、选课建议
大学四年级可选,需提前学习工程经济学。
教学内容:
4.1 投资与房地产投资
4.2 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方式
4.3 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审查
4.4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筹集规划
能力要求:
① 知道投资与房地产投资的概念、房地产开发资金筹措的方式; ② 理解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的审查程序。 第 5 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其评价
教学内容:
5.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管理 5.2 居住区规划设计 5.3 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技术经济指标 5.4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评价 能力要求: ① 知道房地产规划设计的技术评价指标; ② 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评价。 第 6 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书的编制 教学内容: 6.1 项目概况 6.2 市场调查 6.3 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的选择 6.4 产品定位 6.5 销售计划 6.6 市场推广 6.7 销售工作 6.8 销售后服务 能力要求: ① 知道房地产营销的概念、市场细分的方法、产品定位的方法; ② 理解租售工作和租售之后的服务工作; ③ 运用房地产市场推广的手段,撰写房地产营销策划报告。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 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 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 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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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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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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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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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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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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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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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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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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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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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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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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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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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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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统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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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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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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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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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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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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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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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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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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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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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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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 下列关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的表述
中,错误的是( )。 A.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于2003 年11日签署 B.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颁证大会于 2004年8月举办 C.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签署后, 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自动成为香港测量师 D.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是内地与香港 最早实现资格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之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已于1995年1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章--(1)--我国土地制度及特点
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不公正而又无效率的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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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国民党政府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土 地私有制,而巧取豪夺是旧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的主要游 戏规则,地产总是向少数强权者集中,多数劳动者越来 越依附于剥削、欺压他们的人,其悲惨程度是西方人和 后来人所难以想象的,国土私有实际只被极少数统治阶 级所占,普通民众处于绝对的无产、少地状态,进而形 成了大量的极端贫困。在这段历史时期,地主阶级占有 中国的绝大部分土地(农民中的自耕农——贫农、中农 也占有部分土地),外国资本、官僚资本、民族资本等 占有几乎全部城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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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次土地改革——公社化运动
1958年到1978年,即公社化运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 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公 社化虽然在1960年即被否认,但是这次运动形成的农村集体土 地所有制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1975年宪法(及其之后的各 部宪法和修正案)正式否认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以集体所有 取而代之。 (四)、第四次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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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形成——土地革命
这种土地公有制度如何形成的呢?我们首先来回顾一
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的土地革命进程: 国民党统治下的旧中国,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封建主义。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斗争,封建官僚势 力与贫苦大众的较量,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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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制的最终形成——建国 后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Leabharlann 过历次土地改革,逐步取消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3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30号)《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支持建设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发展成品住宅,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工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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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陋住宅为主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4.城市用地的分类
⑵工业用地(M)
1)一类工业用地: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4.城市用地的分类
⑶公用设施用地(C)
1)行政办公类:政府、党派、企事业管理 等办公用地
本。 8.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 9.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1的0困.思难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房中地可产能经营遇与到管理
第一节 概述
1.我国的土地制度
⑴社会主义公有制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城市政府通过设立的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专门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 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 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 用者使用的行为。
⑴基本无偿,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 ⑵划拨土地有条件限制(四类) ⑶划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3.土地使用权转让
期限一般为10—15年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
⑵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 况编制。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3.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含义
一宗(片)位于城市规划区的,适合房地产 开发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使用的国 有土地。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4.城市用地的分类
⑴居住用地(R)
类 别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四类
说
明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 宅为主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
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3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第三节 开发建设中的农地征收 第四节 开发建设中的城市房屋拆迁▲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本章复习题
1.解释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 2.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3.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4.评价土地招拍挂出让模式。 5.举例说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现实中的表现。 6.农地征收的特点及审批。 7.开发商取得增量、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及成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
⑷挂牌出让
1)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成交 2)有两个竞买人,价高者得(若报价相同,早
报者得) 3)无竞买人或报价均低于底价,不成交 4)多个竞买人,组织现场竞价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
⑴协议出让 ⑵招标出让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 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⑸招、拍、挂的对比
1)都是公开竞争 2)拍、挂是价高者得,招要综合考虑 3)招、挂有一定期限,拍几乎是即时的
➢小结:按国家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各类经营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在特殊情况下 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2.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
3)保护耕地的制度
整理、征用、收购、储备以及土地交易 等活动的一种工作制度。
4)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1.我国的土地制度
⑵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农地征收的含义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规划建设的 需要,政府依靠国家权力强制转移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的一种行政行为。2)商业金融业类:来自市、宾馆、度假村、 银行等用地
3)科教文卫类:图书馆、高校、博物馆、 医院等用地
4)文物古迹类: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5)其他类: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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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4.城市用地的分类
⑷仓储用地(W) ⑸绿地(G) ⑹其他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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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
⑶拍卖出让
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 者的行为。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
⑷挂牌出让
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 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 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 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行为。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1.我国的土地制度
⑶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交付 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
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一定规划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 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的开发、利 用、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 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转让的方式包括 出售、交换与赠与。
⑴必须是出让的土地,转让属于土地二级市场 行为
⑵政府对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转让活动有限制
⑶两个合同,土地使用期限是剩余年限
⑷转让价低于市场价,政府回购;反之,政府 限制
返回 ⑸要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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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发建设中的农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