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版】目录一、背景与目的二、指引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与对象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规定3.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4.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正文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暴露出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加强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监管。
二、指引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与对象《指引》适用于本所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参与该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
其中,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的普通经纪客户,不包括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
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规定《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1)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2)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3.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证券公司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管理,确保投资者遵守《指引》的规定。
具体职责包括:(1)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特性。
(2)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符合《指引》要求。
(3)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4.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指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0503.质押式报价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结-沪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 (3)第二章质押券管理 (4)一、质押专用账户的开立 (4)二、质权设定 (5)三、债券转入转出处理 (5)四、相关查询 (6)第三章清算、资金划付与划款 (7)一、清算 (7)二、资金划付 (8)三、划款 (9)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 (9)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零 (9)二、资金划付失败 (10)第五章业务终止 (10)附件1: (12)附件2: (1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 (13)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 (13)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 (15)三、zqbd(证券变动文件)和zqye(证券余额对账文件) (16)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推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由上交所规定。
以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的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折算率(值)另行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1-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上证函〔2020〕274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0〕274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整合了优先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标的证券的相关安排、相关信息报送事宜等。
本所于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优先股纳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4〕801号)、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报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信息的通知》(上证函〔2015〕1970号)、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回购涉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5〕2272号)、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20〕1195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总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1、质押券申报代码。
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代码简称品种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二)证券账户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模板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模板甲方(质押方):乙方(回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质押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乙方按照约定价格从甲方购回质押券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金额1.1 本合同的质押券总面值为人民币【】万元,质押券代码为【】,质押券种类为【】。
1.2 甲方应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质押券的市值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20%。
二、质押期限2.1 本合同的质押期限为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金额之日止。
2.2 质押期限内,甲方不得要求提前解除质押。
三、回购价格及方式3.1 本合同的回购价格为质押券的总面值加上合理利息。
合理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质押券总面值为本金,按照年化利率【%】计算,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金额之日止。
3.2 乙方向甲方支付回购金额的方式为:【】。
四、违约责任4.1 如甲方在质押期限内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4.2 如乙方在约定的回购日期未能按照约定价格支付回购金额,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质押方):乙方(回购方):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1一、结算参与人1二、质押库设立2三、回购融资核算3四、质押品管理3五、回购结算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4一、质押库的建立4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5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12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12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13一、质押债券兑息14二、质押债券兑付14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16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16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17 第六章实施准备工作23一、回购协议报备23二、撤销回购登记24三、同名账户24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参与人应当在投资人申报回购交易前与投资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本公司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导手册
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导手册1.文档版本1.0.0.1 何芝军改进此文档,此文档内容针对资产管理3.02009年SP14之上版本描述,部分功能,在低版本上并不能支持1.0.0.0 施彦标创建此文档2.概述2.1.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和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即标准券金额=折算率×债券面值。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质押券:申报提交结算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2.2. 质押式回购的特点1)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2)实行质押库制度,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质押券入库、出库申报均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3)在回购交易时,只有在证券账户上的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
4)融资方的交易便利性和流动性:a)上海T日购买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b)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c)融资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进行滚动续做,也可以在到期日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2.3. 质押回购的基本流程融资方需要进行质押券、标准券的管理。
如下图。
融券方只需要管理资金。
质押入库融资回购质押出库买入债券卖出债券融资购回滚动融资调整质押券种及数量2.4. 上海深圳业务规则比较共同点上交所和深交所目前都只有新质押式回购(需要先把债券提交入库,然后才可以做回购),无旧质押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风险认识与风险控制意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对于参与者来说,首要的是正确认识和了解这种风险,并培养风险控制意识。
这也是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首要目标。
参与者应从债券品种、交易对手、质押物等多方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二、风险管理框架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
其中包括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并设立风险管理制度。
三、参与者风险控制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素质,确保其具备适当的承受能力。
其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资金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最后,参与者应监控质押物品种、质押物价值和数量等,并及时评估风险。
四、合规性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合规性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与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持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并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管。
此外,参与者还需配合上交所风险监控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五、信息披露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参与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与者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方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确保对方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出明智决策。
同时,参与者还应向上交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总之,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〇⼀三年六⽉⽂档信息修订记录⽬录第⼀章概述第⼆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交易权限申请⼆、交易权限开通三、报价回购业务专⽤EKEY申请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第四章账户报送⼀、报价回购质押专⽤账户与质押券转⼊转出⾃营证券账户报送⼆、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第六章交易流程⼀、委托与申报⼆、交易前端控制三、成交第七章风险监控⼀、报价回购可⽤额度的管理⼆、质押专⽤账户管理三、业务终⽌管理第⼋章会员内部控制⼀、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资⾦划付失败⼆、质押券不⾜三、现⾦临时质押物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第⼗章信息报送⼀、业务数据信息报送⼆、异常信息报告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件接⼝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报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规格说明书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案附件9现⾦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的申请表为⽅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章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式融⼊资⾦,在约定的购回⽇客户收回融出资⾦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
2023-10-31
目录
• 业务概述 • 业务运行机制 • 业务优势与风险 • 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 典型案例分析 • 总结与建议
01
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将符合要求的债券质押,同时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购回标的 债券的交易行为。
案例三:某基金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01
业务背景
该基金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 机构,拥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 和客户资源,业务范围涵盖了股 票、债券等多种投资领域。
03
02
回购交易
交易策略
该基金公司利用其在资产管理方面 的优势,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 价回购业务进行短期投资和流动性 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并满 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业务背景
该企业为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 于生产规模较大、现金流稳定, 因此有较多的闲置资金可用于短 期投资。
交易策略
该企业利用其闲置资金的优势, 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业务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回购交易
该企业选择符合要求的债券作为 质押物,向上交所提交质押物清 单,并向上交所提交回购交易申 请,约定回购期限、利率等条款 。
回购交易
该证券公司选择符合要求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 上交所提交质押物清单,并向上交所提交回购交 易申请,约定回购期限、利率等条款。
交易策略
该证券公司利用其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优势, 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短期投 资,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 投资需求。
风险管理
该证券公司在回购交易中承担着市场风险和信用 风险。为控制风险,该证券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对质押物的价值和 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三年六月文档信息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报价回购业务专用EKEY申请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第四章账户报送一、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与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报送二、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第六章交易流程一、委托与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三、成交第七章风险监控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的管理二、质押专用账户管理三、业务终止管理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一、资金划付失败二、质押券不足三、现金临时质押物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报送一、业务数据信息报送二、异常信息报告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日日报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口规格说明书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方案附件9现金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金的申请表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与本所相关的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与《业务办法》或本所、中国结算的其他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有意向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与本所交易管理部联系参与本所组织的仿真测试,并顺利通过本所组织的报价回购仿真测试后,可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会员部受理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申请,并审核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书面材料如下:(一)业务申请书;(二)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五)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六)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申请材料(一)、应提供书面文本。
业务申请书中应明确由公司决策层授权的业务总规模,并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电子文件。
本所交易管理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手册对检查结果作出评价。
二、交易权限开通(1)证券公司接收本所会员部确认其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通知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2)质押专用账户开通后,证券公司将其质押专用账户和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以书面方式报备本所会员部,账户报备材料应加盖会员公章,出入库账户还应通过本所信息公司上传(具体参见“账户报送”流程);(3)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备”上传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三、报价回购业务专用EKEY申请证券公司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报价回购业务。
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1),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报价回购业务的权限。
如需新申请EKEY,还应:1、从本所网站-CA中心专区下载《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和《数字证书机构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信息公司(传真号码附后);2、信息公司审核用户填具的《数字证书机构申请表》,通过后根据申请表信息签发数字证书。
3、信息公司电话通知用户联系人,用户凭已盖公章的《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和《数字证书机构申请表》原件、单位介绍信、领取人本人身份证件至信息公司领取数字证书。
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根据办法需要暂停、终止相关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时,由本所暂停或终止该证券公司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违反《业务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时:(一)本所根据情况启动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流程;(二)本所向该证券公司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终止或暂停交易权限的,可不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或者书面函告证券公司并附上证监会的相关书面决定;(三)得到证券公司书面回复或者回复期限届满后,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本所可暂停、终止该证券公司交易权限;(四)证券公司达到恢复交易权限条件后,向本所会员部申请恢复交易权限。
第四章账户报送一、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与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报送证券公司向本所报送《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2),报备两类账户: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和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该账户最多不得超过3个),并指定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账户的一个为报价回购自营专用账户。
质押专用账户开户后次一交易日必须办理指定交易,指定在公司自营交易业务单元上。
自营账户须指定在公司名下的自营交易业务单元上1。
12012年2月1日,根据试点公司试点情况进行修订。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网站上传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账户清单。
会员部通知证券公司在某一指定日期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证券交易业务办理—报价回购出入库账户申报”栏目,上传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清单文件,清单文件格式要求详见《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
上传时间为9:00-16:00;当日17:00以后证券公司可通过本所网站下载有效账户数据。
二、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一)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后,该客户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业务。
(二)交易管理部通知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合格投资者的添加和注销。
报送路径为: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合格投资者账户申报。
申报时间为:9:00-16:00;在每交易日17:00以后,证券公司可通过本所网站查询下载投资者账户数据。
投资者账户信息文件格式详见《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
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证券公司在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申请书中明确由公司决策层授权的业务总规模。
本所根据其申请的规模进行设置。
证券公司也可向本所会员部书面申请变更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
第六章交易流程证券公司应按照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和《综合业务平台质押式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6),建立相关交易技术系统,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必须严格遵照本所发布的《接口规格说明书》(使用EzQES报盘的证券公司请参见附件7,使用EzSTEP报盘的证券公司请参见******/sseportal/webapp/datapresent/SSEShowITCmdNew IS105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1.32版及其后续版本相关章节。
),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报价回购业务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根据本所《业务应急方案》(附件8),制定应急预案。
一、委托与申报目前报价回购交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10。
报价回购交易委托分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两种类型。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报价回购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
二、交易前端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报价回购业务技术系统,对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
1手为人民币1000元。
(二)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三)证券公司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其回购额度,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四)质押券出入库指令,确保有充足的标的券;(五)投资者的转指定指令,在投资者尚有报价回购没有了结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转指定。
三、成交对于报价回购业务,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的成交记录。
报价回购交易一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风险监控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办法》以及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内控,防范自身和客户交易风险。
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的管理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或质押券转出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本所交易系统可拒绝可能导致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零的申报。
二、质押专用账户管理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本所可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质押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质押券转入申报。
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本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
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次一交易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本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