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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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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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残联、卫生计生局: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浙残联发〔2018〕24号),《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杭州实际,就以下相关问题明确要求,请遵照执行。

1.明确申请人的条件:要求处于残疾症状存续期(经治疗病情趋于稳定至少6个月以上),对于抢救期、治疗期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明确《授权委托书》的文书格式: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完善受理后流程:区、县(市)残联或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同时签署《残疾人证申请办理知情同意书》。

4.明确评定申请的主体:残疾评定由区、县(市)残联统一向评定医院提出委托申请。

评定医院不接受申请人的个人委托申请。

5.完善上门评定的对象和评定时限: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

评定医院应在确定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评定医师等相关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

6.增设终评医院:在明确残疾评定医院(附件2)的基础上,增设市级残疾终评医院。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多重残疾终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终评。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专项资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准确、及时地申报残保金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在 2024 年,残保金该如何申报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了解残保金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一般涵盖在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通常不在征收范围内。

二、明确申报时间不同地区的残保金申报时间可能会有所差异,用人单位需要密切关注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发布的通知,以确定准确的申报时间。

一般来说,申报时间集中在每年的 7 月至 9 月,但也有部分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准备申报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

3、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四、计算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可能不同,一般在15%至 2%之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保金。

五、选择申报方式1、网上申报大多数地区都提供了网上申报的渠道,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完成申报。

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也可以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前往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的办事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六、网上申报流程(以某地区为例)1、登录系统打开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找到残保金申报入口,输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等信息进行登录。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是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残疾人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愿望和能力日益递增。

以下由店铺对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的生产生活,有效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收入倍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帮扶行动(2014—2017年)通知如下:一、帮扶对象2013年调查确定且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

二、帮扶目标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幅等于或高于全市农民纯收入增幅。

到2017年,全市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其中淳安县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

三、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救助保障体系。

1.深化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按照《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落实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应保尽保。

落实托安养经费补贴政策,低收入残疾人农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和18—60周岁的二级重度残疾人优先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基础上,按规定分别给予托(安)养经费补助。

以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加大对低收入残疾人农户的康复救助力度。

2.加大残疾人助学力度。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浙财社〔2014〕1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助学政策,加大残疾人助学力度,落实好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子女助学政策,不断加大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高等教育补助力度。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XX]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征缴程序:年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

7月28日—8月28日。

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

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

9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

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9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复核后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富财预字[2007]378号富残联[2007]50号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地税所、直属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保金征收范围: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驻富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各单位应按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为简化操作,残保金暂分为两个标准执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征收;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今后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加、残疾人救助标准的提高及扶持政策扩大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残保金征缴管理:(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类企业残保金征收。

1.各类企业按照税收管辖权,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残保金采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实行“一户通”扣款。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健全源头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3.各类企业因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按期缴纳残保金确实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足额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杭州残疾人福利政策

杭州残疾人福利政策

杭州残疾人福利政策
杭州市对残疾人的福利政策如下:
1.福利津贴:杭州市对残疾人提供了各种福利金和津贴,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护理津贴、康复津贴等。

2.优惠减免:残疾人可以享受城市公交免费乘车、公共场所门票优惠等福利。

3.就业扶持: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服务。

4.教育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入学优惠政策。

5.安置就业:残疾人可以通过杭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安置就业,获得相应的岗位安置和工资待遇。

6.住房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优惠等福利。

7.医疗服务:杭州市针对残疾人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医疗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械、助听器等。

总体来说,杭州市为残疾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福利政策,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权利。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缴政策问答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二、为什么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使社会各用人单位平等的承担社会责任。

三、征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残疾人就业条例》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4、《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办法》5、《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四、什么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答: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残疾人就业的根本途径。

国家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由社会各用人单位共同来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岗位,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融入社会,又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关爱意识。

目前,无论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且上述国家安排比例均规定在2%一7%之间。

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最好方法,已被各国普遍采用。

各类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自主招用或由残疾人劳服机构推荐。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答:我市保障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年征缴,由地税代征的工作模式。

(一)单位申报期:每年4月1日,全市开始核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根据《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一)、《单位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二)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上报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杭政发[2001]147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1]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一、实行优惠扶助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残疾人户,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三、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公益事业活动及其他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四、优先照顾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托;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残疾儿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的子女入学,凭当地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免收学杂费;对到区、县(市)以外就学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由乡镇、街道和有经济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两级补助生活费、交通费,区、县(市)补助学习费用;凡获得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及被评为三好学生(含校级、区级、市级)的职高、技校的残疾学生,经区、县(市)残联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在本级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补贴对象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1、适应性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年3月份财政部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悉知,包括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和分档减缴两大优惠政策,有效期2023/1/1-2027/12/31。

该政策是《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延续,没有区别,仍可缓解小微企业压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有2个注意事项:①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才享受该项政策;②对企业注册时间无要求,但是政策有效期到2027/12/31结束。

2、分档减缴政策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有3个注意事项:①只要是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享受该项政策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在职职工人数。

③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残保金缴纳额按应交额的90%计算。

分档减缴政策以北京为例表述如下,北京残保金比例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还有其他优惠政策: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也就是征收标准有封顶政策。

可以理解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该政策很少涉及,而且审核非常严格。

用人单位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才可申请。

目前根据税务部门了解,疫情影响暂不包含在申请范围。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残联:为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印发<全省“8+1”高质量助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工委〔20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目标导向,加快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全覆盖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要求:“人口相对集聚、常住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1家符合规范要求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服务)机构”。

对照这一目标任务,我市仍有差距,乡镇(街道)建成率尚未全覆盖,部分机构因运行管理不善处于关停状态。

要坚持目标导向,认真查补短板,加快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全覆盖。

(一)加快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在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从基层实际出发,务求实效。

农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是现阶段工作的重难点,主要面临着人口分布广、交通不便捷、产品来源不稳定等问题。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可采取以下模式:一是“企业附属工疗车间”模式。

充分发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积极动员“有助残公益心、有适宜产品、有稳定而充足的税源”的企业,参与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中来,这是实现多方共赢,深受残疾人欢迎的建设模式。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杭财社[2008]89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杭州市及六城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下同)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按100%,企业按80%缴纳保障金,依法逐步提高,最终达到100%。

其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标准。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二)杭州市及六城区个体工商经济组织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保障金。

其它各区、县(市)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杭民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9〕10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结合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杭州市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员,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一)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四)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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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财社[2008]89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等关于修订《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杭财社〔2008〕897号)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
施》、《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杭州市及六城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下同)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按100%,企业按80%缴纳保障金,依法逐步提高,最终达到100%。

其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标准。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二)杭州市及六城区个体工商经济组织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保障金。

其它各区、县(市)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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