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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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财社[2008]89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等关于修订《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杭财社〔2008〕897号)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

施》、《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杭州市及六城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下同)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按100%,企业按80%缴纳保障金,依法逐步提高,最终达到100%。其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标准。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二)杭州市及六城区个体工商经济组织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保障金。其它各区、县(市)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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